❶ 从2007年5月到2008年5月,我国都发布了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08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08年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07.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07.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07.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07.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07.12.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07.12.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07.12.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07.10.28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10.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07.10.28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07.10.28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07.0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07.0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07.0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07.0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7.0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07.06.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07.06.29修正)
❷ 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
1.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关于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律。我国《期货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该法草案第三稿。《期货交易法》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应加快立法进程,早日颁行,以实现尽早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期货法规体系。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对规范我国期货市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构成调控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3.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部委规章”,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其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期货监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期货市场的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通知等。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即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第一部关于期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5.地方性政府规章。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通称“地方性政府规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从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规章在整个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Transaction,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也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购。证券交易形成的市场为证券的交易市场,即证券的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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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7月1有什么新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法律明确,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新增条款明确,检察机关可就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安全等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行政诉讼。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加大了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扶持力度,尤其强化对0-6岁残疾儿童、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力度;明确政府要对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物资方面的支持。
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7月1日起,证券期货的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将有标准可循,投资者可在指导下购买与风险承受力相当的产品。与《办法》配套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也将自7月1日起实施,券商需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❺ 3.27国债期货事件中,万国证券低价位仓,违反了什么证券期货法规
调查结果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327”品种发生的事件,是一起在国债市场发展过快、交易所监管不严和风险控制滞后的情况下,由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交易大户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扭曲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所引起的国债期货风波。
调查结果指出,实际的直接责任者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违规联手操作、擅自超限额持仓,仅“327” 品种的持仓就超过了交易所为其核定的全部品种最高限额的一倍多。在市场异常波动价格不断上扬的巨大压力下,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为扭转公司巨额亏损,作出了大量抛空单打压价格的错误决策,造成了市场的极大混乱。调查结果还指出,事件的另一责任者为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于2月23日上午把几家关系户空仓集中在海南某公司名下,通过无锡国泰期货经纪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大量违规抛空,企图压低价格,以达到减亏或盈利的目的。当打压无效时,又率先空翻多,制造市场假象,扰乱市场秩序。事件之前,该公司及其空方关系户也存在联手操作、超限额持仓达120多万口的严重违规问题。
调查结果还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违规事件也应负一定的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市场存在的过度投机所带来的风险估计不足,交易规定不完善,风险控制滞后,监督管理不严,致使在短短几个月屡次发生由于严重违规交易引起的国债期货风波,在国内外造成很坏影响。
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涉嫌非法经营的全部条例拜托各位大神
首先,你指的刑事诉讼法是虚体法。没有罪名。此罪应属刑法范畴。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是够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对于何谓“非法经营活动”,刑法第225条有明确规定,即(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主要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❼ 关于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 1999年06月02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8年08月0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6年09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❽ 期货法律法规的目录
第一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三章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四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五章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六章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七章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八章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九章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执行办法》的通知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十章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十一章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选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参考答案
第十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章大纲
本章考点预测
知识线索图
考点分析
考点预测题
❾ 2010期货市场教程和期货法律法规汇编修订版和原版的区别在那里
教材是修订版的 我同学买了 我看了 基本没差别
是新增了股指期货的内容
目前考试有增加的,也在期货业协会网站上有公布的增加的内容,就是股指期货沪深300指数的内容,合约细则有变动。和书本上不一样。
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及其相关制度
1.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2.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
3.取消了熔断制度。
二、原考试教材《期货市场教程(第六版)》与此公布内容相冲突的,以此内容为准。
三、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括四个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