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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资产证券化出表

发布时间: 2021-05-14 22:27:09

❶ 请教,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有什么不同

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与过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是不同的,后者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而指引对于ABN 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

(1)资产证券化出表扩展阅读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

参考资料

网络-资产证券化网络-资产支持票据

❷ 银行做资产证券化是不是相当于资产出表

差不多的,一般是把表内的不良资产转移出去

❸ 资产证券化协议回购 影响出表吗

正确答案为:D选项 答案解析:[解析]资产证券化改变了信用市场的运作形态,也改变了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发生作用的方式和影响程度。主要包括:(1)证券化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的方式。(2)证券化也使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方式和程度发生了很大改变。(3)证券化的发展提高了银行向各类借款人提供信用的意愿。(4)信贷资产二级市场的发展,推动了一级市场的迅速发展,并使银行的信贷标准发生了改变。(5)资产证券化改变了风险的传递模式,失去监管的证券化成为了金融风险扩散的直接工具。

❹ 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 出什么报表

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人的资产转让,如果被界定为销售,应进行表外处理,此时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同时证券化收入确认为收入,交易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被界定为融资担保则应进行表内处理,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发起人获得的资金被当作负债处理,交易成本作为融资成本资本化。

❺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和融资证券化,最好能举个通俗例子

资产证券化从本质上来讲可能兼具融资和出售的性质。那么,从融资的角度来讲,资产证券化和传统的企业证券化(即企业用股权或债权融资)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企业”与“资产”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的一般定义是“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注:非营利性组织和机构及政府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为简化起见,我们不在此一一解释)。
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很多资产,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在资产负债表上有体现的,或是表外的,每一个资产都可能会对企业的业绩产生影响。而我们在资产证券化中一般使用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经济资产”,即指资产的所有权已经界定,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处置,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
与企业相比,资产一般只有特定的经济行为与之对应,有固定的使用寿命,价值相对来讲比较容易确定。所以,和预测一个企业将来的现金流相比,预测一个资产或一类资产的现金流要容易很多,结果也更稳定。而在金融概念中,这种“稳定”就代表着低风险,高信用。
企业通过股权或债权融资(企业证券化)是在资产负债表右边进行融资,以企业整体为融资主体,假设企业会永续经营。企业股权和债权投资者都会关注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表现和发展潜力,所以企业在传统融资中会受到很多来自投资者的限制和自身整体条件的制约。对投资者来讲,企业与资产不同,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永续经营实体,会从事很多不同的经济活动,所以对企业的寿命和发展边界的确定很难,属于无边界问题求解。另外,资产负债表右边的融资一般会导致资产负债表的扩张,周转率和资产回报率的下降。
资产证券化融资则不同,由于“破产隔离”机制的使用,发起人可以真正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整体信用风险隔离开来。被证券化的资产不再与发起人存在收益风险关系,即使发起人被破产清算,证券化资产也不会被列为清算资产。由于破产的发起人及其债权人不能对证券化资产行使追索权,证券投资者不必担心发起人的整体信用风险,而是可以集中关注基础资产本身的质量和风险。
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独立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分析和转化变得清晰明了,当基础资产的信用不足时,发行人可以利用定向的增信手段来保证证券的质量,从而获得高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等级。在一定的条件下,资产证券化可以转移资产和融资出表,从而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负债表的紧凑,提高整个资产负债表的周转率。

❻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吗

亲,您好
资产证券化对资产负债率的直接影响可升可降。
从资产负债表的结构考虑:
1、如果资产出表,那么在资产负债表的体现是资产中部分应收款转化为现金,并且差额会形成或正或负的当期损益,导致资产总额略微变化(一般变小)。负债直接来看不会变,那么资产负债率可能升高也可能降低。
然后用现金归还负债,那么负债率就会降低了。
2、如果资产不出表,那么就是一般的债务融资,资产端增加现金,负债端增加长期/短期负债,资产负债率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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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资产证券化的原因和作用(从银行、企业和投资者)是什么

资产证券化,又称结构化金融,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对现金流的结构化以及增信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存量资产转换为流动性较强的收益凭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所进行的实际上是未来现金流与当前现金流的转换,是存量资产与流动资产的转换。对于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能够对盘活存量、提供企业发展资金起到积极作用。从美国的发展历史看,资产证券化对其经济发展的确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资产证券化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金融工具,整个产业涉及众多机构,盘根错节,再加上金融本身属性,因此,它并不是一个不会触发金融系统风险的产品。

我国资产证券化虽刚起步不久,但在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后,资产证券化发展异常迅速,2014年的发行规模超过前9年之和,而2015年的发行规模又超过前10年之和。从规模上看,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行量已跃升为世界第二。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值得重视。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规模还不大的时候,需要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和规划,特别是加强对其的监管,这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缺乏信息数据披露机制,缺乏信息共享系统。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金融产品,特别需要信息数据的披露。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就是以“完全信息披露”为指导,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证券欺诈为核心目标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设有电子数据存放分析获取披露系统(EDGAR),并规定所有向公众发行证券的机构都需要向EDGAR提交电子文档,而这些文档又向公众免费开放。不仅如此,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性,SEC还特别设定了额外信息披露标准,如需要公布参与机构信息、证券信息、基础资产池信息、借款人信息、交易结构信息、静态池信息、信用增进措施、重要衍生合同等。对于不同资产,如房贷、车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保护隐私条件下,也需要逐笔披露基础资产数据。服务机构还需要出具合规报告,受托机构负责人需要对报告进行审阅并签名承担相应责任。而我国当前对这类信息数据的披露机制严重不足,规则不健全、不完善。
众所周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质量恶化。在过度追求发展速度时,资产证券化基础质量如何控制?对此必须依赖于对数据的分析。这对于监管机构尤其重要。数据分析是及时掌握市场一手信息和发展变化的重要且必要手段。但如果基础资产数据披露机制不存在,那么对金融风险的系统分析就无从谈起。在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信息平台还不存在。虽然有备案制,但对外不透明。部分业内人士认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是私募产品,不需要公开信息。但实际上,这些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在上交所[微博]、深交所[微博]挂牌交易的,面对的是公募基金。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在寻求扩大投资人范围。对于投资人来说,缺乏信息数据的获取,就无法有足够的信心来投资产品。而无足够广泛的投资人,也无从谈起构建活跃的二级市场。
其次,虽然目前资产证券化创新较多,但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大多集中在基础资产的扩展上,有实质性意义的创新不多。有的虽然号称有创新,但也只是局限在某一地域或时段,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突破。特别是,众多产品在针对投资人需求方面基本没有什么变化,而投资人方面的市场需求极大。例如,我们能否设计出对冲利率变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我们能否设计出给货币基金投资人的产品?这些供给侧产品的设计能够切实满足投资人的需要,规避投资风险,增加投资人类别,开拓二级市场。否则,大家千篇一律地抄袭着固有模式,规模好像起来了,但发展的动力却越来越弱了。
此外,一些创新实质上是在进行政策套利,这对金融体系的宏观稳定可能起到“混乱”作用。例如,在交易结构上,国内出现了所谓双SPV的构架。这种结构可以完成“非标转标”的目的,或者将信贷资产转移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创新,但实际上是对监管的一种规避。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比较散乱,并没有一种SPV模式可以供所有产品按需选择,不同产品发起人必须按照所属监管部门的分类进行业务活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分业监管制度对资产证券化发展起到了制约作用,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在这种状况下,发起人采用双SPV可以规避监管格局的限制。但在行业出现问题时,监管部门如何妥善协调解决问题,还有待观察。深层次上看,通过监管套利已经成为国内金融发展的一种常态。如何简化监管,管该管之事,放不该管之物,特别值得深思。如果说,通过双SPV能够规避分业监管的限制尚属不得已之举,而“非标转标”则纯粹是监管政策套利。通过“非标转标”提升了银行名义资本充足率,但如果资产本身没有出表,银行实际风险并没有改变。笔者认为,这特别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当前,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解过度强调资产出表所带来的好处,却忽略了其不足之处。而事实上,是否出表仅仅是会计上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资产证券化对一些资产出表的确可以提高当期企业盈利率。但是否可以长期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事实上,海外对此问题已经有了大量论文,但结论并不一致。不少实证分析认为,企业会利用资产证券化获得的流动性资金来投资于风险更高的项目上,因此会降低商业银行的长期资本充足率,并导致银行经营风险上升。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来看,资产证券化活跃度高的商业银行所受冲击更大。但也有论文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改善风险管理与提高盈利水平,对银行的风险取决于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的设定。在我国,长期以来,商业银行追求规模,对缩减资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不太关心,因此比重还很小。但随着企业转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会进一步加快,如何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企业绩效的长期作用,而不是追求近期业绩,值得研究。

资产证券化的机理是大数定律。也就是说,当资产包里的基础资产多量、分散时,资产证券化才有助于分散单项资产的违约风险,提高产品的信用度。但事实上,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集中度,相比美国同类产品,要高得多。通过对已发产品的计算,75%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笔数低于50个,覆盖行业普遍低于20个。而美国,同类产品的资产笔数一般在200~300个,覆盖行业20~30个。金融结构本身就具有变性和不稳定性,比如,即便在平常是负相关的资产,在危机到来之时,其价格走向也会急剧变化成为正相关且相关系数接近于1。因此,在资产包中基础资产过低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些增信措施,如优先/劣后,将失去作用。不但如此,一旦相对安全的优先级失去劣后层的保护,那么众多的优先层的归集也会爆发系统性的冲击。

总之,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开展历史不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比如企业资产证券化核心所在的SPV在破产隔离、税收中性方面都不具备完善的法律支持。但这些缺陷只是造成了业务成本的提升和投资人收益的降低,尚不会带来系统性风险。而资产信息数据的不透明、不公开,以及不公正的监管套利则会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妨碍监管部门对风险的及时跟踪和反应,值得监管部门的重视。在当前,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完善信息数据披露机制,关注点应该从负面清单转移到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在完善SPV法律、会计处置的基础上,建立市场跟踪机制,及时处理政策套利,改进业务指导规则,使得资产证券化能被实体经济更好地运用,而不是成为虚空的金融形式,同时防范潜在的风险。

❽ 资产支持证券起息时间和上市时间的区别

易商协会近日公告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且完成了首批发行,标志着资产支持票据(ABN)正式推出。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与过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是不同的,后者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而指引对于ABN 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第一批发行的ABN 并没有明确设置风险隔离,性质与设置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信用债更加接近,即对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发行人有追索权,因此债项评级一般会高于主体评级。但需要注意的是,设置了基础资产现金流质押的ABN 也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债券,一方面要明确发行人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一方面ABN 的基础资产比较多样化,不仅限于应收账款,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可能弱于应收账款,在质押生效的程序上也可能更复杂一些,建议投资者对每支个券的实际的偿债来源和投资者可追溯的权利范围做更加细致的了解。第一批发行的ABN 都是私募产品,发行利率比同评级公募中票高80-120bp,我们认为利差补偿体现的主要是流动性风险,而不是信用差异,这一特征与定向工具类似。由于ABN可以绕开净资产40%的限制,且对主体发债资格的要求较低,所以发行人中城投类和房地产开发类会居多,但预计该市场的发展也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短期内对现有普通信用债产品的冲击不大。此外,ABN 的发行人将部分未来现金流出售或质押给ABN 的债权人,可能导致发行人对原有一般公募债券偿还能力的降低,进而对原有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定价可能造成负面影响,这一点需要引起公募债券投资者的关注。
交易商协会近日公告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且完成了首批发行,标志着资产支持票据(ABN)正式推出。8 月3 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在其网站公告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指引”),即日起开始实行。8月6日,协会接受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总注册额度25 亿元。8月8日,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这三家发行人共25 亿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结果,标志着新产品资产支持票据(ABN)的正式推出。
指引主要对ABN 以下要素进行了规范:
(1) 发行人限于非金融企业,基础资产需权属明确,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根据指引规定,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2) 资产支持票据也采用注册制,可选择公募或私募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指引规定,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3) 指引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募集资金用途和基础资产及现金流情况,公募票据要求双评级,并在指定网站公告披露信息。除了必须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外,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还应披露以下信息:(一)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二)相关机构出具的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三)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四)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另外,公开发行的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且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而私募票据,指引中未作强制评级要求,相关信息披露可由买卖双方在《定向发行协议》中自行约定。
(4) 指引要求发行文件中至少约定四个方面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企业应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三)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与过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是不同的,后者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包装成易于出售的证券,其核心要素有两个,一是有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二是风险隔离。风险隔离有两层含义:(1)资产的卖方对已出售资产没有追索权,出现信用恶化或破产都不会对证券投资者造成影响;(2)当资产池出现损失时,证券投资者的追索权也只限于资产本身,而不能追溯至资产的卖方。证券化过程必须设计合理的风险隔离机制,才能确保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与资产原始所有人的风险无关,而只与基础资产本身相关,即保证资产的“真实出售”。在实现“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表外融资,突破企业融资规模的限制。而且如果确实能够提供现金流更加稳定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且该现金流不受发起人自身信用状况的影响,该证券化产品有可能获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从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而指引对于ABN 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根据指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但如何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如何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并实现风险收益的双向隔离,指引中并未进行明确要求。按照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成熟经验,发起人一般要将其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然后由SPV 创立以该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再出售给投资者。而SPV 的主要功能正是在于隔离资产出售人和被出售资产之间的权利关系。SPV 可以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C)两种形式,在我国现有公司法和破产法等法律体制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隔离基本都是通过信托实现的。例如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即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资产,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再由受托人发行相关证券化产品。而指引中并未强制要求设立SPV,或对其他风险隔离形式进行明确要求。
从媒体披露的第一批发行的ABN 基本情况看,并没有明确设置风险隔离,性质与设置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信用债更加接近,即对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发行人有追索权,因此债项评级一般会高于主体评级。由于指引并未对风险隔离作出特别要求,我们估计实际推出的ABN 采用或不采用SPV 等风险隔离措施都是有可能的。如果未作充分的风险隔离,那么当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以偿债时,发行人很可能需要承担后续的偿债责任。从财新网报道的第一批发行的ABN基本条款以及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这些债券都没有设置明确的风险隔离措施,而且发行人都承诺当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时予以补偿差额。另外,相关现金流需要汇入监管行监管的指定账户并设置质押,使得投资者对于该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
从这样的交易安排来看,投资者主要依赖的还是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同时通过质押的方式享有对基础资产的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和之前曾经发行过的应收账款质押的企业债是非常类似的,债项评级一般会高于发行人的主体评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设置了基础资产现金流质押的ABN 也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债券,一方面要明确发行人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一方面ABN 的基础资产比较多样化,不仅限于应收账款,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可能弱于应收账款,在质押生效的程序上也可能更复杂一些,建议投资者对每支个券的实际的偿债来源和投资者可追溯的权利范围做更加细致的了解。比如财新网披露宁波城建和南京公控ABN 的基础资产分别是天然气和自来水的收费权。这种收费权与以往多次发行过的应收账款质押不太一样,没有一个合同明确地说明未来现金流的金额,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都要差一些,投资者需要充分加以考虑。根据物权法第223 条,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别中明确包含应收账款,但收费权没有明确指明,应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其质押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而且根据第224 条,对于这类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同的收费权有可能需要到不同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程序有可能会比一般的应收账款质押复杂一些。对于之前未出现过的质物,建议投资者多关注一下发行文件对于质权生效条件和法律效力的说明。
第一批发行的ABN 都是私募产品,发行利率比同评级公募中票高80-120bp,我们认为利差补偿体现的主要是流动性风险,而不是信用差异,这一特征与定向工具类似。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的披露,第一批发行的ABN 发行结果如表1 所示。可以看出尽管相关债券都做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质押,但发行利率都明显高于主体评级甚至债项评级相同的公募中票,幅度大约在80-120bp。浦路桥主体评级AA,发行利率比AA 级中票高30-40bp,溢价幅度要明显小一些,但据道琼斯披露该ABN 获得了AA+的债项评级,如果与AA+级中票相比,发行利率则高出了75bp。第一批发行的三支ABN 都是私募品种,初始投资人都不到5 家机构,未来交易流通虽然不限于初始投资人,但也只能在指定的定向投资人之间进行。而且为了保证债券的私募性质,定向投资人不可能超过200 个,这个流动性特征与定向工具非常类似。我们估计定价高出的部分主要补偿的是流动性风险和复杂交易的结构风险,而不是信用风险。从定向工具的定价来看,也比公募中票要高很多,AAA 级的一般至少要高40bp 以上,AA+级和AA 级就要高更多,而且个券差异很大。

❾ 资产证券化出表如何会计处理

这个是适用具体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真实销售是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语言,会计语言叫做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具体会计处理还划分整体终止确认和部分终止确认,大概的处理的转销终止确认部分的资产(及减值准备),收到款项+转移后收到的金融资产-转移后承担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资产账面价值=转让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405-408页的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