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部湾开发国家有什么样的政策
政策支持国家大力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明确给予五大方面的政策支持:(一)是综合配套改革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支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市场体系、土地管理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二)是重大项目布局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在有关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在保税物流体系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拓展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四)是在金融改革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支持在北部湾地区设立地方性银行,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五)是在开放合作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发挥开放合作示范作用,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成为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新的次区域合作,建立和完善开放合作机制,加快实施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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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北部湾五大政权四大政策是什么
北部湾经济开发区是中国唯一同时享有西部大开发政策,沿海开放政策,少数民族政策,边境地区开放政策的地区,是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地区,是国内优惠政策最为富集的地区之一。国家在有关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北部湾经济区必要的支持,鼓励东部地区带动和帮助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拓展出口加工区保税保税物流功能。支持在北部湾地区设立地方性银行(北部湾银行),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南宁将被打造成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平台,也就是现在的“柬,文,印,菲,缅,越,老,新,马,泰”加上中国,形成东盟十加一。南宁在琅东新区建立了东盟自由贸易区商务区,各个国家在那里建立了商务办公室和领事馆,南宁成为东盟黄金走廊的起点,是一个镀了金的城市。国家大力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明确给予五大方面的政策支持。一:是综合配套改革方面的政策支持。《规划》提出要大胆实验,开拓创新,推进行政治理体制,市场体系,土地治理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经济区治理模式,深化投融资体质改革加大港口等资源整合力度等。二:重大项目布局方面的政策支持。三:保税物流体系方面的政策支持。四:在金融改革方面的政策支持五:是在开放合作方面的政策支持。
1)外交权:南宁的一个市长可以和东盟国家元首谈判
2)土地使用权:土地可以先使用后审批
3)政策制定权:南宁可以制定本地政策,只要不和国家法律冲突,政策很优惠和宽松
4)金融创新权:南宁是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先行先试创新的试点城市,(建议收藏)国家
对北部湾建设项目也投入和引了大量的资金,建立了很多关于国际民生的项目:比如2010年北部湾要建设四条铁路,中国政府独资开发4000公里的南宁到新加坡的铁路。工业建设:万吨炼油厂,5000吨大豆的粮食加工基地,600万千瓦的核电站,防城港深水港吞吐量6000万吨,钦州4000万吨吞吐量。北海3000万吨。公里:高速公路连接香港,澳门和各个省会。
二、外来投资政策
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最新政策招商引资办法
1、招商引资最新招商办法
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中规定关于民间资金如何参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给出的新办法,第六条附则第三点:“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其意指:在北部湾经济区投资项目必须有一名引资人引荐才能参与此办法进行投资《此办法只针对引进广西区外的资金,本地人不得参与》!
招商引资对广西区外投资者的保障办法
前提是每位外来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要先通过一名引资人负责带你详细了解北部湾的投资环境及投资分析,在考察期间引资人有明确的职责规定:由引资人承担所有考察费用,并提供吃住,接待标准不得低于二星,并不得像投资人提出任何要求与条件;引资人要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投资人中途申请退出投资资格,引资人为投资人找到承接人接手,并办理转让手续,投资资金如数一分不少退还。
③ 广西省招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有哪些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5年12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八)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评标;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
(三)评标标准;
(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
(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读评标纪律;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八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开标记录;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第三十五条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三十七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④ 广西北海是靠旅游带动经济吗
广西固定资产投资逾6万亿
2016/01/17 07:50:00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广西固定资产投资逾6万亿元
“十二五”期间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超七成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吴丽萍 通讯员/邓家壹)“十二五”期间,我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实现历史飞跃,累计完成投资突破6万亿元,达到6.48万亿元,是“十一五”时期投资总量的2.9倍。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率超过70%,成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主要动力。
“十二五”期间,我区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出台了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各类政策和实施细则,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宽,民间投资积极性得到释放,民间投资由2010年4085亿元扩大到2015年8967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由54.3%提高到65%,累计完成民间投资3.6496万亿元。
重大项目成为投资“主力军”。“十二五”期间,我区创新建立自治区领导联系重大项目责任制、联合审批常态化等重大项目推进机制,重大项目管理逐步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重大项目完成投资将近2.5万亿元,约占同期固定资产投资的40%,是我区投资的主要力量。
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十二五”期间,我区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732.57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超过1000亿元;银行累计新增贷款约9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融资超过1000亿元,争取国家批准我区30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423.5亿元,投向133个重大项目建设。同时,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先后向社会发布引入民间资本项目3333个,总投资2.58万亿元。
此外,自治区PPP项目库入库313个项目,已签约23个,引入社会资本65亿元。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172.85亿元投入我区项目资本金;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首期筹措30亿元;通过参股若干支子基金,计划募集基金400亿元以上,支持我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领导告诉记者,5年来,我区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不断改善,呈现第二产业投资比重稳步提升、高耗能行业投资比重持续下降态势。从2010年至2015年,第二产业投资比重提高了5.4个百分点,工业投资比重提高了4.3个百分点。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6大高耗能行业投资比重持续下降,2010年到2015年下降了4个百分点。
⑤ 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分析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绿色债券再迎政策支持,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迅速,绿色债券市场已经跻身世界前列。2018年以来,多个部门相继推出绿色债券市场建设与发展监管条例,监管体系更加规范;多个地方政府着力研究部署绿色债券奖励政策,激励措施更加完善。
2019年5月,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尽管区域范围目前仅有5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债券种类只是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但在支持试验区绿色发展的同时,其相关经验和做法也将会得到复制和推广,这对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促进作用,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更多数据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绿色金融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⑥ 如何看待发改委排查企业债
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省级发改委对辖区内已发行、仍处于存续期的全部企业债券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8年1月20日前上报国家发改委。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要求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的监督管理,重点针对信息披露与中介机构的尽职情况,部分创新类债券品种的合规情况、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的合规情况等。其中,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下称小微债)、项目收益债被点名要重点监管。
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处。
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资金及有关机构财务;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三)预算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自治区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转移支付工作;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牵头负责包括小汽车定编管理在内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国库处。
监督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调度;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管理财政总会计核算、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负责国债的兑付管理,以及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六)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展改革、国土、交通、建设、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八)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等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九)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水库移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十)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处(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指导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涉农财政政策的落实;承办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一)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范性文件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实施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和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检查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年度决算。
(十二)企业处。
承担工业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研究支持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运输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会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商粮贸处。
承担商贸、供销、粮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支持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物资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相关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四)国际金融合作处。
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负责贷(赠)款的项目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外债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承办国际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中对外财经交往有关的事宜,组织推进国际组织与各专业部门参与合作。
(十五)地方金融处。
指导、管理和监督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及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管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参与研究拟订金融、保险和证券政策;承担行政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
(十六)会计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会计信息化标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承担会计从业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信息化工作。
(十七)法规税政处。
组织起草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及行政应诉;贯彻税收政策和管理地方税政;提出全区涉外税收政策;参与税制改革和关税管理;承担税源调查分析工作;负责退税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格认定有关工作。
(十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拟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合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核、下达等管理工作;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承担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广西区域的相关谈判工作。
(十九)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拟订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工作;管理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库和退户;参与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管理、综合预算编制改革、账户管理、票据管理等工作。
(二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产权变动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财政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工资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财政干部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驻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⑧ 广西南宁有那些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呢
1、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2001年6月6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正式创立。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所事务所”、“广西十佳律师事务所”、“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系广西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试点单位。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核心区——总部基地金融城购置3000多平方米5A级新商务写字楼,拥有恢弘大气的前台大厅、高档雅致办公室办公区、标准规范的模拟法庭、宽敞明亮的会议厅、精美别致的洽谈室、设备齐全的健身房及淋浴间等各种功能区域。
目前,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建立Alpha法律智能操作平台、“北大法宝”6.0版法律大数据库、“e律师”律所行政管理OA系统等法律平台库。
2、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由广西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本所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本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风控导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具有扎实的刑事理论知识,在《中国律师》、《广西律师》、《南国早报》、《法治快报》、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中国律师网、中国刑辩网等专业报刊和媒体发表过数十篇专业论文。
近年多次参加中国刑事高峰论坛、中国西部律师发展论坛、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庭立方刑事风控高级讲师培训班和高级出庭辩护技能培训班及年会论坛、中加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与辩护交流会等,并作主题发言和交流发言。
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1月,原名广西三和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王莹文律师事务所,2010年变更为现用名。
万益总部设在广西首府南宁市,在新加坡、来宾市、防城港市、贵港市、北海市、柳州市设有分所。秉承“高效、优质,共建、共享”的理念,万益不断发展壮大,拥有约260名律师及专业人员、7000多平方米的办公面积、一体化的管理制度及软件,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万益组建10个专业部门: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公司业务部、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部、刑事辩护部、行政法律部、金融证券部、涉外及海事海商部、家事与财富传承部、综合业务部、案件执行部。
4、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蔡小桂律师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民商法研究生,2011年荣获广西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广西优秀律师”称号。
蔡小桂律师入选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法律顾问团成员,广西区信访局法律顾问团成员,广西法治日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法律顾问团成员。
广西股权分置改革专家评价审核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广西青联委员,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岑溪北部湾村镇银行独立董事。
5、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大成南宁)系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广西远东)经广西司法厅批准,于2012年1月整体并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而设立。
广西远东成立于1993年6月,曾多次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西区政府/广西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十佳律师事务所”、“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系广西一流、全国知名的律师事务所。
大成南宁拥有一支优秀的律师团队。70余名执业律师及10余名辅助人员。大成南宁设有公司部、投资并购部、金融部、资本市场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诉讼部、涉外法律部、海商海事部等十个业务部门。
大成南宁目前正在为150多家广西境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并购重组、破产清算、改制上市、债券发行、基金设立、私募股权投融资、海外投资、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专项法律服务。
6、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
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12月,是广西第一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现有执业律师22人,实习律师1人,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8人具有研究生学历。
合伙人及其他大部分律师均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擅长处理房地产开发、土地交易、建筑施工、设立公司、企业管理、企业改制、企业股权、资产及债务重组、商务谈判、金融证券、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继承、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以及各类涉外法律服务业务。
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热情的服务态度、快速的工作效率、良好的人际关系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和维护其利益,被广西司法厅评为首批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⑨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提速了吗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指出,中央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角度出发,对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判,对项目包括PPP项目,加强了合规性校验。下半年随着项目清理完成,合规项目加快落地进度,基础设施投资也有望保持基本稳定。业内人士表示,从在建工程、新开工项目等方面来看,投资的增长潜力依然较大。投资结构会持续优化,有效的投资会大幅增加,投资效率也会不断提高。
在专家看来,专项债的加快发行会为地方基建筹集资金。王志刚表示,加快地方专项债券进度,充分体现积极财政政策,这为地方公共投资提供了支持,对补短板和提高公共服务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