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创新类券商 规范类券商
按照证监会对券商分类监管的思路,全国132家券商将被划分为A、B、C、D四类。综观划分四类券商的标准,重点之一就是对净资本的要求。A类即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类,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获选A类的券商将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B类即规范类,对应要求分别是2亿元以上和2000万元以上,获选B类的券商有资格参与股票发行询价、开展资产管理、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等;C类、D类目前并无具体名称,也无优惠鼓励措施。
| 我也来回答 | 修改回答 |
❷ 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制约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保障
金融创新的实质永远是微观个体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所作的创新, 而这样的创新是伴随着诸多风险的。这些风险最后都由投资者买单,做为微观的金融业个体,为了实现个人利润的最大化,他们是不会考虑风险波及的影响的。所以,金融业的所有行业都在为一件事而努力,就是赚钱。
这样,矛盾就出来了。金融业为了赚钱而创新,不顾及投资者风险;而投资者也不能承担很大风险做投资,这样的矛盾使得金融市场就无法运作了。因此,金融监管的作用就在于此了,即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也同时为了保护良好的投资环境,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一个保障。中国的股期的上市可是经过了多少年的研究,不断地选择最优时期才做出的决定。所以说,这样的监管为的就是确保金融创新能够在市场里稳健发展。
❸ 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包括客户交易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等。
(一)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人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人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制度建设、经营场所、合规记录等方面的设立条件;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将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加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诚信专业、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根据实践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机制;二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动态挂钩机制;三是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类11个级别。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三)合规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全面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强化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快速处理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违规行为,迅速改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把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作为评价证券公司的重要指标,并据此决定对其违规行为的惩处方式和力度,以激励和加强自我管理。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在原有客户资金存管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客户资产安全、防止风险传递、方便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原则,设计、实施了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承担申报、清算、交收责任的基础上,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放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资金存取和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结果,记录每个客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建立客户资金明细账簿,并实施总分核对和客户资金的全封闭银证转账。
(五)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
(1)信息报送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即证券公司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这一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3)年报审计监管。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❹ 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有哪些这些监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❺ 1、试论如何加强证券行业的监督管理
1、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2、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其管理的透明度,防范经营风险。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围绕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开展。要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资格审查,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3、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进行投资决策,有效运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特别是要按照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情况的分析,尤其是对重大事件的案例分析。另外,还要研究实施上市公司摘牌制度,对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公司要采取措施退市,真正体现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
4、加强证券执法,坚决打击一切违法违规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它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执法和稽查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市场违规者形成威慑力量,促使市场参与者形成守法规范经营的理念。
5、进一步发挥证券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作用,进一步研究在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方面的配套措施,确立专业机构和人员的道德规范。自律组织本身也要提高素质,加强自律制度建设,切实承担起责任,发挥好作用。
6、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引导他们树立合理的投资理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达到强化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❻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除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注销许可证外,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或者收缴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收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外设立账册。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证券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和年度报告。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质询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复制或者封存有关文件、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和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订安全保密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防止资料与数据丢失、泄密或者被篡改。
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可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证券公司支付;中国证监会也可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❼ 如何提高江海证券公司业务的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
这个有太多内容可以写了。
为什么要创新,从大的单方面讲,是政策,郭主席的讲话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证券公司创新(详情自己),从小的方面来讲,是公司生存发展的需要。这里可以自己搜索证券业协会网站的排名(要知道这些排名是和分类监管评价办法密切相关的,如果不知道啥叫分类监管,继续之)
江海证券由于业务单一(从公司主页来看只有代理证券买卖、投资顾问和研究咨询业务,没有投行),在佣金普遍降低、允许新开设异地营业部的今天,原有的主要业务来源被其他券商逐渐侵蚀,不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生存就会成为一个问题。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至于如何创新,主要是看公司管理层的魄力,因为公司能改,能变动的就是经纪业务。如何增强经纪业务的活力,国内已经有很多公司有范例了,比如国信,比如国泰君安,这不是能不能做的问题,是是否符合公司整体文化、是否符合公司实际的问题。其他的,公司如果能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比如说投行能做个那么一两单副主承销,或者做个再融资、债券类,都是收获,这点需要慢慢积累;比如说资产管理能否发一个产品,拉个客户做个定向;不过这些突破的是有没有的问题,不是创新的问题,因为小学都没学好,怎么可能做微积分呢?要创新,就先从公司固有的,有基础的内容做起,就刚才说的经纪业务。经纪业务也很多,除了营业部管理、渠道管理还有融资融券、IB资格等等。
要如何创新,看看庄心一以前的讲话,看看最近新发的创新业务办法?指引?如果我没记错,应该是市场有需求、公司有动力、风险有控制等5-6项内容吧。简单的说,就是首先要挖掘客户需要什么,给什么样的细分客户提供什么样的产品,这种产品能否符合现行的证券法规的需要,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是否对这种产品做过研究,是否对产品能做到监控?
❽ 如何推动新形势下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目前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是可知、可测、可控的:
1.业务模式决定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是比较低的。在通道业务中,资产(投向)和资金(客户)都在银行端或信托端,资产信用风险管理责任得到严格落实,券商并不实质性承担责任。
.从低到高、由简到繁、循序渐进的业务发展脉络逐步提高了券商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做到了能力和业务的匹配,从根子上杜绝了急躁冒进的毁灭性风险。通过通道业务,券商学习了信托行业务规则和产品特点,熟悉了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当通道业务积累到一定程度,已经在人才、客户、经验等各个方面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后,业务替代和业务转型基本上就可以水到渠成。
.个别公司出现问题并不代表行业的整体趋势。过去一年,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成长的必然代价,不值得我们过分地大惊小怪。正如一个刚刚学步的婴儿,步履蹒跚、踉踉跄跄是必然的。从已经暴露出来的个别问题看,绝大部分都是行业探索过程中度的把握问题,没有主观故意或恶性事件。在全行业的创新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对“摸着石头过河”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不能因为少数证券公司的不适当行为否定或动摇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 延误券商资产管理行业在与其他金融业态竞争中弯道超车的机会。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