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有哪些
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1)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兼职扩展阅读
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客户是证券业的职业对象,客户的指令代表着客户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客户的投资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
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他们的合法财产,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这些财产,除非涉及违法行为,除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就客户的投资、资金、持有证券的情况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证券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又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同时又不断地开拓创新,推出新品种,发展新业务。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要不断地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证券市场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证券业是一个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证,也是证券业务运作的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2.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在其他公司兼职吗
如果是经纪人是可以的。
3. 证券运营 机构不得聘用哪些人员
1、因守法 行为或许 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买卖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职业 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2、国家机关职业 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的制止 在公司中兼职的其别人 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证券运营 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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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是什么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证券公司的一个营业部的从业人员,可不可以到另一个营业部同时兼职
不可以,再说营业部现在应该也不招收兼职。
6. 有了证券从业资格证可以兼职吗
呵呵,不用问,肯定是不能的,证券公司对员工在这方面肯定有很严厉的监管。再说了,这行业一旦干起来你每天根本就没时间去干别的,肯定是无暇东顾,每天拉客户都会把你累得要死,你还想去别的行业或别的公司同时也谋份工作,那是根本不可能的,我建议你还是趁早打消了这个念头。
7.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哪些人员
《证券法》第132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法》第13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因此,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8. 证券从业人员有哪些不允许做的事
禁止性行为如下: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另外,保证性行为如下: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客户是证券业的职业对象,客户的指令代表着客户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客户的投资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他们的合法财产,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这些财产,除非涉及违法行为,除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就客户的投资、资金、持有证券的情况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证券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又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同时又不断地开拓创新,推出新品种,发展新业务。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要不断地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证券市场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证券业是一个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证,也是证券业务运作的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4)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业的职责,也是证券业赖以发展壮大的基础条件。“一切为客户着想”既是商家制胜的关键,也是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根本。树立职业荣誉感,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是每一位证券业从业人员应有的行为。
(5)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文明经营、礼貌服务既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证券业作为“窗口”行业,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要满腔热情,积极主动,耐心周到,礼貌待人,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是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基本原则。只有维护“三公”原则,才能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才能为证券业树立良好的信誉,才能使证券业得到规范发展。
(6)服从管理,服从领导,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不仅行情瞬息万变,而且突发性的事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往往迅速而有力。纪律是事业成功的保证,在处理各项业务时,必须顾全大局,从国家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服从领导,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自觉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7)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证券业务的运行有很多环节,需要从业人员团结一致、相互协作,发挥团队合作精神,碰到问题和矛盾时以平心静气的理智态度解决,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才能适应证券市场快速变化的要求。
(8)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牟利。证券业从业人员要时刻记住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崇高使命,树立社会责任感,不仅不能在职业活动中以职谋私、以权牟利,而且要自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心他人,帮助他人,为社会公益活动奉献自己的爱心。
9. 证券从业员可以兼职保险业务么
您好,可以。做金融的一定要给人很专业和严谨的感觉,哪怕你只是客户经理。因为金融玩的是钱。但是 你不可能给一个客户介绍完股票基金后,又马上推销保险吧?
就算你单独无推销只怕你分身无术。没那么多精力 或许现在证券公司只能拿底薪,但是是暂时的。
10.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规范,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