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的内容有哪些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具体机构名称]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具体风险应由管理人根据私募基金的特殊性阐明]
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2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3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4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5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6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
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 ]起至[存续期限](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
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________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节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______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节私募基金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节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节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________
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________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经办员(签字):
日期:
募集机构(盖章):
日期:
2. 私募基金季度更新出新规,哪些投资者的风险揭示
首先,按照法规的时间轴,看一下风险揭示书的演变过程: ■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签字确认。但由于协会没有细化的标准,所以还没有指引文件要求具体怎样执行。 ■ 2016年7月15日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 这里的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是在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其中详细地写明了风险揭示书中必须的要素内容以及十三项需要投资者逐一签字的条款。
■ 2018年1月12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第三点规定了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其中要点摘录如下: 2、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由此,风险揭示书就演变成了目前我们看到的最新版本。 那么有些人就想问了,我不想知道风险揭示书以前是怎样的,我只想知道现在到底要上传什么。 其实,按照最新协会热线反馈的消息,私募管理人需要按照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的时间来判定是否需要上传新版的风险揭示书。 按照上面我们提到的三个时间节点: 2014年8月21日之前购买产品的客户,可以不签署风险揭示书; 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购买产品的客户要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具体的形式和内容未做要求;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月12日购买产品的客户一定要签署具有十三项逐项签字确认内容的风险揭示书; 2018年1月12日之后购买产品的客户一定要按照协会最新要求,签署具有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等特殊风险揭示的风险揭示书。 所以,管理人可以按照上面的规律对号入座,提交与本季度更新上传的投资者清单相对应的风险揭示书即可。 热点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大家在风险揭示书的上传实操中提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1、签电子合同和电子版风险揭示书的在上传时有什么要求呢? 答:签电子版风险揭示书,不局限于之前的基金是否签署过电子合同,只要最终的内容是符合要求即可。 2、季度更新会像产品备案一样要求退回补正吗? 答:如果投资者过多,或者在季度更新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无法重现签署风险揭示书,那么可以先写个说明文件,说明情况,但是会有被退回的风险。 3、已经备案成功的产品也要补传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吗?产品备案的时候提交过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啊,现在还要重新提交吗? 答:不需要上传自产品备案以来全部的风险揭示书,而是上传本季度更新全部的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如果与备案时无变化,再上传一次即可。
3.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怎么办理知乎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怎么办理
1、基金备案步骤
生成基金编码:根据备案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类型、管理类型等基本信息,生成基金编码:填写附表信息,按照附表提示,如实填写基金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情况等信息,并上传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实缴出资证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适用于委托管理型)、托管协议、投资者明细等文件。
2、基金备案注意细节
基金合同条款:2016年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程序和要求,并于2016年07月15日开始施行。2016年7月15日之后备案的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结合《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载明合同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注明签署日期。
合格投资者确认: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阶段,必须由投资者签订《投资者承诺函》,承诺符合投资者的标准。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由募集机构揭示存在的风险,投资者逐项确认。
4. 招商证券开通创业板什么条件
可以的。
2020年4月28日期,个人投资者开通 创业板交易权限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包括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
根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中规定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中,有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应当如何认定?”
“关于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是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二是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三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四是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五是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所以日均资产的计算范围是包括股票与基金的,但是需要在证券公司登记的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详情建议您联系券商客服咨询。
5. 财浪投资戚显闻: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相对于公募而言,就证券发行方法的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一类罪名的集合。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
一、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四、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募集过程不透明、不规范,甚至可能采取欺诈手段,所以,其信用风险相当大,容易引发社会混乱,影响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甚至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而私募融资则属于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其运作应受到法律的适度监管,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积极意义。由于投资人数受到限制,私募融资对于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是完全可以监控和防止的。财浪投资戚显闻说:“目前在私募基金投资领域,私募基金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道德风险等;投资私募基金时,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具体揭示所投基金可能涉及到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当确认并签署所投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后,投资者应当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此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双方建立在平等互信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6.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里面的风险等级怎么写
近年来,在监管宽松的环境下,私募迎来爆发式增长。在行业扩容的同时,也引发从业不规范等问题,监管层从加大现有私募管理、暂停个别地区工商注册等途径为行业“降温”。
去年12月开始,私募基金迎来监管升级。近日,证监会通报显示,2015年,监管机构共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配合地方政府对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风险排查。最终有近6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据了解,目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万家,基金规模5.1万亿。规模扩容的同时也带来登记备案信息失真、资金募集行为违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公司管理失范以及涉嫌违法犯罪等诸多问题。
对私募市场颇有研究的宋清辉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私募集中出现较多问题,一方面因其公司管理薄弱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更重要的是,与我国的金融活动信用缺失和监管失位不无关系。
近60家私募受罚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5年有近60家私募被罚。具体来看,证监会对北京宝银创赢、华夏恒业、恒天财富、广州银润投资 、上海宝银创赢、中科招商集团、金赛银等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对两家私募销售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中科招商单祥双等8个私募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证监会还对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对2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
上述被处罚企业中,有中科招商及其董事长单祥双因多次向媒体披露巨额融资计划的具体投向,未在公告中涉及,也有宝银创赢此类项目缺少财务、律师第三方机构材料等现象。《投资者报》记者梳理发现,登记备案信息失真,信息披露违规,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行为在处罚中是最多的。
但此次通报的企业中,不乏诚信缺失,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企业。
以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例,其号称注册资本50亿,管理的基金规模高达100多亿,该公司对外公开表示,公司优质的地产并投项目、矿业并购项目,年化回报率均可保持在50%以上。
因对项目风控不严导致无力回款,投资者上门挤兑,员工纷纷离职,金赛银法定代表人王维奇也在9月份失踪,目前深圳警方已因其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
前海钜阵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创始合伙人龙舫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近来私募出现较多问题首先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同时缺少第三方机构的监督。
“其次,近几年的私募大发展也导致行业的确存在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自身专业性不足,对项目调查不彻底,风险管控不足等经营不善原因导致。”龙舫表示,像深圳金赛银这类负责人跑路的行为,性质则很恶劣。投资者应该及时维权,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起诉追究责任人。
监管持续收紧
2015年12月中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的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链条初现。该征求意见稿从私募基金销售主体、100万门槛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今年1月份,北京市自1月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已暂停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另外,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
随后,有媒体报道称,上海多区也陆续叫停了投资类公司的工商注册,包括上海自贸区内。深圳、重庆等地则稍加区别,暂时叫停了互联网金融类公司注册。此外,多家刚刚获得私募基金牌照的银行,突遭叫停。
一时间,监管收紧的消息甚嚣尘上。对此,宋清辉表示,京沪已叫停投资类公司注册具有试验效应,在详细的监管意见出台之前,其他城市可能也会跟进。监管层已经动真格了,私募监管风暴风雨欲来,未来私募公司注册与备案等将会持续收紧。
“此前私募行业监管环境宽松,随着私募行业爆发式增长,私募违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必须收紧对私募行业的监管。”宋清辉表示,综合来看,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落实私募行业具体的、明确的监管政策,不能模棱两可或者频频临时进行“窗口指导”,二是做好私募公司的登记备案工作,加快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
阳光私募受影响不大
虽然市场表现风声鹤唳,但多位受访私募人士《投资者报》记者表示,目前二级市场阳光私募和一级市场股权私募等权益类并未受到较大影响。智诚海威投资有限公司合伙人卢伟强表示,阳光私募业务结构已经日趋完善,资金由银行存管,证券、净值均有券商管理,基金管理人接触不到这些产品核心就避免了“卷款跑路”等道德风险。
“相对而言,债权类私募的风险要大一点,尤其是与P2P、众筹相关的产品,投资者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卢伟强认为,对于债权类私募的注册备案或将日趋严格,但对于当前现存阳光私募等则冲击并不太大。
同时,他指出,当前个别权益类私募也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用历史收益潜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这也是需要加强监管的内容。“监管趋严利于行业的合规,整体来看有利于行业自净。”
事实上,从去年年底开始的监管收紧政策并未影响行业“热度”。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去年四季度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加了4633家,其中,阳光私募增加了1976家,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的数量也突破了1万家。
一位不愿具名的私募基金经理也认为,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利于规范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促使私募产品阳光化。对于真正想在私募市场扎根、发展的私募机构而言,长期来看,属于利好。
7.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揭示书什么时候用
投资风险揭示书,是私募股权发行产品的一个必然行为。这个事对投资者一个风险警示提示,投资者看过之后将来是亏损或者收益了都是要自己承担责任的。
8. 投资私募基金风险大吗
在对私募产品认真考察后,投资者走到购买环节,此时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合同签订前后脚,要谨防两种“雷”:合同不合规、产品募集完后不备案。 雷区一:合同不合规 基金产品合同有法定的格式和内容框架。在签订时,投资者应做有心人,仔细审查合同,留意签订流程是否规范。 首先,合同内容要合规。 如,契约型基金合同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合同正文中,需写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让等等。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规。 根据基金产品不同类型,购买时应当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可能存在巨大风险隐患。 如:在基金合同之外,募集机构暗地再与投资者签订保本保收益协议、基金回购协议等“抽屉协议”,或不签署基金合同,只出具所谓的《合同确认函》、《资金托管确认书》等。 再次,签署程序要合规。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应仔细检查募集机构是否做到这几点: (1)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2)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 (3)说明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4)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案例: (1)A集团实际控制J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推动J公司旗下j私募基金产品尽快募集资金,A集团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有关部门已对A集团以及J公司展开调查。 (2)C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向客户出具《合同确认函》而非签署基金合同的方式,确认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雷区二:产品成 “黑户” 募集完毕后,基金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许多投资者买到了未备案的“黑户”产品。 产品成“黑户”,有以下两种表现: (1)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都没在协会登记; (2)私募基金管理人“募多备少”,发行多个产品却只备案少量产品。 因此投资者应持续关注已购买的私募产品,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看其备案情况。 案例: 监管部门陆续接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监管核查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其实际运作了27个产品,且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 友情提示: 一旦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原标题“签署私募合同需关注两点,避免买到‘伪劣产品’”,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