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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建元资产证券化中伦

发布时间: 2021-05-04 16:17:06

『壹』 资产证券化的程序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投资者、特设信托机构、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托管人及律师等。通常来讲,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称为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整个组合的现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个基本判断,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的重组可按贷款的期限结构、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风险的重新分配等进行,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有时也可以由发起人设立,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本化程度很低,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是实现资产转化成证券的“介质”,是实现破产隔离的重要手段。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特设机构要完成与发起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特设信托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后,就必须对一定的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评级由国际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承认的独立私营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
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托机构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的筹资目的已经达到。
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后,即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 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的问题:1、必须由一定的资产支撑来发行证券,且其未来的收入流可预期。
2.即资产的所有者必须将资产出售给SPV,通过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在该资产与发行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即使其破产,也不影响支持债券的资产,即实现破产隔离。
3.必须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将该资产与SPV的资产隔离开来,以避免该资产受到SPV破产的威胁。后两个方面的问题正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之所在。其目的在于减少资产的风险,提高该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减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力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早期探索
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2亿元的地产投资券。
离岸证券化
1996年8月,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亿美元债券。
1997年4月,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私募发行3亿美元。1997年12月,进行第二期资产证券化交易,金额为5亿美元。
2000年3月,中集集团的应收款出售给荷兰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TAPCO),由后者发行 ABCP 。
2002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启动6 亿美元的ABS融资项目,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担保证券。国内银行首次参与境外资产证券化业务。
2003年1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5.88亿元债权资产。
金融业尝试
2000年9 、10月,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获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
2003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元债权资产。被称为准证券化。
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26.02亿元债权资产。中国商业银行首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第一次尝试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
2005年12月12-1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国内首只ABS--“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该交易的基础抵押资产为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工商业贷款,共计51笔,本金余额为41.77亿元人民币。
2005年1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发行国内首只RMBS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该交易的基础抵押资产池包含15162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本金余额为30.17亿元人民币。
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2005年4月20日公布。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于2005年5月16日公布。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3月15日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3年4月22日公布。

『贰』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特征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二是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三是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担保。
以信托方式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国内学者围绕我国应该采取美国模式还是英国和欧洲模式进行了长期的论证,关注的焦点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还是信托形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将以没有政府担保的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首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中信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另外,我国还没有SPV方面的专门立法,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对SPV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受托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机构担任SPV的可能。
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
现阶段,我国MBS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方面是汲取我国股票市场的教训,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可以积累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MBS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普通企业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对风险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比较成熟,从而能够保证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国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从成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只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
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政府不为MBS提供信用担保
信用增级是指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的方式可以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内部法是指通过重新安排证券获得偿付的优先次序,提高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或通过发起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
我国MBS的信用增级形式可以是内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这无疑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政府不能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因为我国《担保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款的除外。”勿庸置疑,这一规定也将制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我国

『叁』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与中伦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

以前有渊源。最早中伦和金通这两家独立的事务所合并为中伦金通。后来其中的几个合伙人单独独立出来做了中伦文德。中伦金通继续存续和经营,后更名为中伦。

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如今,中伦拥有310多名合伙人以及超过2100名专业人士,办公室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及旧金山16个城市,业务范围遍及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

通过合理的专业分工和紧密的团队合作,中伦有能力在各个领域为客户提供市场领先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3)建元资产证券化中伦扩展阅读:

中伦担纲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首批签约联盟单位

2019年4月10日,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启动仪式在上海张江科学城正式举行,中伦受邀成为首批签约联盟单位。中伦合伙人孔伟、陈原律师及非权益合伙人沈进律师受邀出席启动仪式,孔伟律师代表中伦签署了基地建设合作协议。

作为首批联盟单位代表之一,孔伟律师接受了央视及上海市区多家媒体的采访。

2019中伦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发展论坛圆满举办

2019年7月13日,中伦律师事务所以“城市更新与持有物业资产证券化”为主题的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发展论坛在深圳成功举办。

中伦律师事务所执委会执行主任乔文骏律师致开幕词,深圳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曾正宏先生、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秘书长庾来顺先生、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张旗先生、深圳市国土与自然资源委员会李江博士及众多行业协会,知名企业代表等近300人出席本次论坛。

『肆』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与银监会资产证券化区别

  • 转一个供你参考吧:

  • 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主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目前已有比较完善的法规支持,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典型案例:开元信贷资产证券化、建元信贷资产证券化。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累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2支,筹资总额达775.60亿元。

  • 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主管,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资产,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典型案例: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ABS,浦东建设BT项目ABS。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3支,筹资总额达325.05亿元。

『伍』 信贷资产证券化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吧!相当于对贷出去的贷款进行二次利用那这种证券岂不是风险很大

是二次利用,但严格来说并不增加风险,只是转移风险。
比如一笔烂帐(无法收回贷款),信贷资产没有证券化之前,只有放贷银行认栽;
但证券化后,是证券持有人认栽,而银行往往不是信贷资产的持有人,相当于解放银行。

『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理念

客户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所有的价值:成就感、荣誉、社会地位等等,均依赖于客户的成功。在帮助客户成功的同时,也就实现了自身的成功。
客户至上也来源于我们对客户所负有的受信义务(ficiary ty)。我们在制度上保证了当客户利益与其他利益构成竞争时,客户利益将受到绝对优先的保护。 作为扎根中国,但又具有国际视野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中伦熟悉中国的政治、社会和人文环境,能够提供契合客户需求的法律服务及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中伦认识到,在一个快速发展的转型社会,商业需求永远领先于法律。为真正解决客户的问题,律师需要具备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富有创新精神。中伦的创新能力从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引进香港房地产法律服务经验以及在资产证券化等新兴业务的深入研究可以得到最好的说明。 魔鬼常藏于细节中。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中伦力求完美,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柒』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与问题分析

[摘要] 本文简介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从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分类、发展动力、银行动机、产品定价、发起主体和基础资产等六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统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和交易规则,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并注意控制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现状和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
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

(4)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
(5)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如图3图4所示,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
(6)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当然,市场的认可和证券化的步伐都是渐进的,经过,继2005和2006两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2008年建行又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面对有限的投资人,对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会越来越苛刻,发行证券难度增大。
(7)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
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三点建议:
(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2)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
(3)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Leon T.Kendall, Michael J.Fishman. A Primer on Securitization [M].Cambridge.Massachusetts. London.The MIT Press, 1996.31
[2]斯蒂文·L·西瓦兹《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91-92页
[3]宋林峰: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R].北京国投研究发展部,2004年6月25日
[4]马力:中国资产证券化之路:现状和前瞻[R].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2007年4月25日
[5]胡滨张超:中国金融发展报告[R].www.china.com.cn,2007年12月10日
[6]扈企平: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和发展 〔EB/OL〕http://www.jrj.com,2007年09月27日
[7]孙轲:保险机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近日开闸[M].《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月11日
[8]林彬陆星兆:国内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困难与挑战[N].《证券时报》,2008年1月14日
[9]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R].“The Trustee’s Role in Asset-Backed Securities.”,2003
[10]《2005年第1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R]. 2005年12月
[11]《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项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R].2005年12月
[12]《2006年第1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R]. 2006年4月

『捌』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有:大成律师事务所、京师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

1、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其成立以来素以优质且高效的法律服务著称,是很多有需求用户的不二选择。

4、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其不断的发展壮大之后,中伦现今拥有着260多名合伙人和1200多名的法律专业人士,为无数需要法律援助的用户排忧解难。

『玖』 来看看哪些资产可以被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中对资产的核心要求只有一点:一段时间内持续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
一、可以证券化的“资产”类别
资产证券化常见的资产类别包括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企业债权资产、企业收益权资产、企业不动产四大类:
1、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银行类金融机构持有的信贷债权资产;
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汽车销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商业地产抵押贷款、企业贷款、不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等。
示例如:
05-建元、07-建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08-通元、12-上元的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2014招行的个人信用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13-民元、13-邮元的一般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06-信元、08-建元的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2、企业债权
非金融机构/企业在成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债权;
包括保理应收款、企业应收款、小额贷款、委托贷款、信托收益权等。
示例如:
吴中01-07浦间的市政工程资产证券化产品;
东证-阿里巴巴的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3、企业收益权
非金融机构/企业因过去的生产经营投入而形成的未来可以带来收益的各项收益权;
包括楼宇/汽车/设备/飞机/交通工具/机械租赁收益权、市政水电气/公用基础设施收费权、路桥/经营场所收益权、票款收益权、ppp收益权等。
示例如:
远东一期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
华能澜沧江水电气资产证券化产品;
莞深高速路桥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产品;
南京城建公用基础设施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产品;
华侨城欢乐谷经营场所门票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
4、不动产资产
包括各类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保障房、养老地产和医疗地产,即各类公募/私募reits产品。
示例如:
苏宁云创私募reits产品;
鹏华前海万科公募reits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负面清单制度

因为我国证监会在2014年发布公告取消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政审批,并开始实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负面清单制度,随后我国基金业协会在授权下发布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通过该负面清单明确了基础资产筛选的消极标准,该清单确认了六类资产,总结下来包括五类:
1、债务人是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例如以政府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bt项目,但ppp模式除外;
2、不动产资产中,未开发/未完工的不动产项目,但保障房项目除外;
3、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收益权的资产项目;
4、准物权资产,包括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准物权资产,即那些本身不产生任何现金流入但需要通过处置后才能产生现金流入的资产;
5、无关联的资产组合,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括企业应收账款和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不同类型资产。
三、资产的要求条件

为了保障资产能够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这一核心要求,对资产的要求条件:
1、构成独立的财产权:
要求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对财产权范围予以界定,没有抵押、质押等限制性权利的财产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依赖于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2、权属清晰的资产:
资产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清晰,资产的获取、存续不存在任何条件、限制。
3、可合法、有效转让:
要求资产本身可以合法/有效的转让,满足资产证券化的“真实出售”目的。
如结合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包括:
a:合同性质具备人身属性的债权;
b: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c: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此外,基于我过合同法对债权转让有效性的要求,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也有对债务人相关通知义务的要求。
4、资产所涉及法律关系标准化程度较高,具有同质性:
要求债权、收益权涉及的法律关系标准化程度较高,基本基于格式化的合同产生,债务人的付款期限相对稳定、可预测。
5、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组合风险度较低:
要求债权、收益权涉及的债务人群体较多,分散性较强,集中度较低,不存在唯一或个别比例过高造成不能偿付/一次性偿付导致过高的风险。
四、2015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情况

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备案制以来,根据微信公号为“小时代大资管”的统计数据显示:
2015年业已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共计97单,总金额达到975.66亿元。
从基础资产类型来看,主要涵盖小额信贷资产、融资租赁债权、供热、供水收费收益权、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收益权、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bsp票款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保理融资债权等。
1、从备案产品数量来看
2、从备案产品的资金规模上来看
可见,被誉为炼金术般融资利器的资产证券化,热度在持续升高之中,作为其底层支撑的“资产”,其种类的丰富度也在不断提升,同时对于资产的前期筛选、中期转移/交割、后期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拾』 帮帮忙,请帮忙分析一下资产证券化融资在中国的可行性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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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边举一篇例文,仅供参考:)

再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

作者:沈炳熙
来源:《资本市场》2006年8月9日

资产证券化自实施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其间,尽管对于这项制度市场各方远未达成一致性意见,但随着建元、开元两只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不难发现,发起单位的资产、流动性、收益水平都形成了良好的运转链条。与此同时,央行作为这项制度的规划及设计者之一,一直对其少有言论。而在该制度实施一年后,我们特别约请了央行金融市场司沈炳熙副司长执笔谏言,以飨读者。

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近一年来积极的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银行的受托机构--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建元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中国终于有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资产证券化已经在中国从理论走向实践。

资产流动带来融资便利

将某种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以证券的方式销售出去,使这些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因此取得现金,使购买了证券的人取得了这些资产产生现金的权利,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容。对出售者来说,把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卖了,失去了未来获取该资产收益的权利,但也不需要承担持有这些资产可能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他现在就可以把未来的收益以现金的方式收归手中。

对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人来说,他可以取得由这些证券所代表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收益率高于一般债券,因此,这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投资。正因为资产证券化既有利于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因此才能不断发展,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推广。

人们可以从各个角度评价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但是在这里笔者想从融资的角度,想从搞活资产存量的角度分析一下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从融资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就是筹资者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把资产未来的收入转换成当前的收入。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融资并不只是借入资金,融资是取得资金的一种活动,发行股票、债券、向银行借款、民间借贷、变卖资产等等活动,都包含在广义的融资之中。证券融资由来已久,但资产证券化改变了证券融资以发行人信用为基础的传统模式,代之以资产的收益为基础。当然,资产证券化与简单的资产买卖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第二,这种资产不是按笔出售,而是进行资产组合,建立资产池,把不同资产所产生的现金集合在一起,用以支持不同等级证券的偿付,因此,这种融资也被称为结构性融资;第三,这种资产不是直接出售,而是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来出售,购买者不是一个机构或一个自然人,而是众多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这才叫证券化。

此外,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抵押融资也不同,前者是通过出售资产所有权获取资金,后者则是将资产作为一种抵押品,以提高融资机构的信用等级,并不出售资产所有权。这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资产在两种融资方式中起不同的作用。

从筹资人方面看,资产证券化能把未来流动性很小,甚至几乎没有什么流动性的资产动员起来,使之流动并帮助其从金融市场融资。众所周知,在现代经济社会,银行也好,工商企业也好,融通资金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从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活动,但这种融资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融资人必须具备必要的资信水平,否则便需要担保。融资人的资信,是指融资人的信用;或者说一个机构的信用;担保则是对融资工具所进行的信用增级,即用第三方的资产提高融资人的信用等级。由于融资主体的信用状况不尽一致,其在金融市场上融资的成本也各不相同。只有那些信用状况好的机构,其在市场上的筹资费用才可能比较低。否则,就难以从市场融到资金,或者必须支付很高的成本才能融到资金。从整体上提高一家企业或一家机构的信用等级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相比而言,提高一些资产的信用等级,则会容易得多。一家企业或其他的筹资主体也许从整体看,其信用等级不是很高,但其某一部分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这个筹资人完全可以通过将这部分资产证券化,从金融市场上融资。

从投资人或资金供给者方面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更安全的投资方式。一般来讲,投资的安全性是投资者最关心的事情,而了解筹资者的资信状况是实现投资安全的关键。对一个企业或者一个筹资者的资信状况,需要通过多方面过的调查,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估,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做这件事,在金融市场上投资,也必须做这件事。由于银行发放贷款的客户与它关系密切,银行对这些客户的情况比较了解,而在金融市场上投融资,投资人对筹资人关系远不如银行对客户的关系,他们对筹资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只能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做判断。一个机构的信用状况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包括许多非经济因素,因此即使是专门的机构,有时也难免误判。对于投资人来说,正确的判断难度自然更大。相对而言,对一种资产未来状况的分析与判断,则会显得简单一些,因为其涉及的面和因素都较少,这也是近年来经济发达国家以资产做支持的结构性融资发展较快的原因。

证券化首先从信贷资产起步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首先是从银行的信贷资产起步的。早在1997年,我国在研究住房金融问题时,就开始注意国外通过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扩大贷款资金来源的问题。此后,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先后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提出试点申请。2005年,国家正式同意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也是信贷资产。首先进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这并不是偶然的。在最早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美国,资产证券化也始于信贷资产,后来纷纷仿效美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其他国家,差不多也是从信贷资产开始。信贷资产是银行主要的资产之一,是能给银行带来收益的资产。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它必须保持资产负债合理的期限结构,以保证经营的稳定和安全,防止因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当资产期限过长,负债太短时,它就必须增加长期的负债,或者减少长期的信贷资产。把一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减少长期信贷资产的具体措施。同时银行必须保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以保证承担经营损失的能力。在资本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证券化把部分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去,也是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具体措施。从另一个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使部分银行的信贷资产变成了现金资产,这也是一种融资行为。显然,对于银行来说,这种融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比起其他资产证券化,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首先,标价清楚。正常的信贷资产其价值是明确的,无须进行评价。其次,收益清楚。信贷资产的收益是按期收回利息,而一定时期的利息是利率、本金和期限的乘积,利息的上述三个要素,在信贷资产中都是十分明确的。再次,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较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银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属于特许行业,其信用等级比一般的工商企业要高得多。由银行推出证券化资产,其可信度一般较高,而且尽管在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已经与发起银行实行破产隔离,但这些资产仍然委托发起银行管理,其可靠性也较强。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首先从信贷资产开始起步,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因以外,还有以下三点理由:第一,我国银行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比其他行业更为迫切。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是以间接融资为主体,银行承担了社会融资的绝大部分,大量的风险也集中到银行。在这种状况无法迅速改变的情况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部分地将银行的信用风险分散到机构投资者那里。同时,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不高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高资本充足率是十分紧迫的任务。第二,我国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制度都很不完善,投资者很难准确了解一般工商企业的信用状况,相比之下,银行的知名度较高,投资者对它的信任度也较高。因此,对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也容易接受一些。第三,结构性融资的难度较大,需要融资机构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在这一点上,银行远远优于一般工商企业。

资产证券化应当逐步深化

随着两家试点银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下一步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资产证券化逐步深化,使更多的资产流动起来。

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应逐步扩大规模。信贷资产证券化所以需要试点,更多的是因为我国还需要建立适合于该业务开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从试点实际情况看,试点银行自身探索的难度,远不如政策法规的调整难度。现在,这些难题已经基本解决,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已经有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应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使其规模逐步扩大。当然,一定时期中合理的规模是多少,如何实现规模的扩大,这些问题还需要认真的研究。

其次,资产证券化应逐步从信贷资产扩展到其他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证券化理论还是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只要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银行信用卡的现金流,企业的应收账款、基础设施的收费项目,都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使是那些等待处理的不良贷款(资产),在合理的运作框架下,也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当然,这些资产证券化,在某些方面可能要比信贷资产证券化复杂一些,例如,人们乍一听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能难以接受,实际上,不良资产也具有现金流。只是与优良资产相比,相同数额的不良资产比优良资产产生的现金要少。如果根据历史资料,对证券化的不良资产作了打折处理,然后按比例发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则投资者仍然能获取相应的回报。而对于发起机构来说,不良资产是最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较快的回收在不良资产上占用的资金,是非常好的处理方式。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在处理不良资产采用了证券化的办法。在我国,这无疑也是处理不良资产的一条良策。

再次,发起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可以逐步由银行向工商企业和其他机构扩展。从理论上说,承担偿付资产支持证券责任的是被证券化的那一部分资产,而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因此,发起主体并不局限于银行。从实践的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主体是银行,但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是信托机构,同样,如果工商企业对其资产进行证券化,也需要委托这类机构,这一点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相同的。工商企业搞资产证券化,多了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事经济活动的其他机构,也可以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从金融市场融通资金。例如,市政设施的经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对一些收费型的基础设施进行证券化,筹措建设资金,扩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