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高分在线急等!!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中国版“SOX法”指的是
这是跟会计有关的
就是内部控制制度
著名的“安然”事件,
《萨班斯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该法案的另一个名称是"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就是"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
SOX法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公司管理层责任(如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估等),尤其是对股东所承担的受托责任,同时,加大对公司管理层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企业会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在这些事件中的负面作用,不容否定,比如,安然通过复杂的"特殊目的主体"安排,虚构利润,隐瞒债务,而世界通讯则是赤裸裸的假账,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成为SOX法案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法案的要求包括:建立一个独立机构来监管上市公司审计,审计师定期轮换,全面修订会计准则,制订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构成的标准,要求管理层及时评估内部控制,更及时的财务报告,对审计时提供咨询服务进行限制等.并且,从全部法案的次序安排来看,这些内容排在前三章,而篇幅也超过2/3.因而,SOX法案更像一个会计改革法案.该法案前后被用过多个名称,其中之一就是"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SOX法案的另外一个特色就是加大公司高管及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本来是追究做账的人,现在首先追究的是法人的责任,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因为会计可能因为保住工作而做假账)
《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法案)
SOX法案规定:
●禁止向本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提供私人贷款;
●公司高管、董事或者受益权人10%的股权变动必须在两个营业日内披露;
●在养老金计划管制期内,公司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不能直接或间接交易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或从中获益的其他行为;
●对于有违反证券法规情节的有关人士,美国证监会可以禁止他们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等。
再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1.明确CEO/CFO的会计责任
SOX法案要求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须附有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主管(CFO)的承诺函,保证所提交的定期信息披露报告的真实性。此前,美国的上市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并不需要CEO/CFO签字,因此一旦其上市公司的财务丑闻被揭发,其CEO/CFO往往以自己不知情来开脱个人的法律责任;由于专业性强,程序复杂,一般也很难找到直接证据来证明CEO/CFO明知或故意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结果,美国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使监管部门经常无计可施。
SOX法案规定:
●上市公司所有定期报告(包括公司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应附有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官签署的承诺函;
●承诺函中的内容包括:确保本公司定期报告所含会计报表及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并且保证此会计报表及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
这样一来,监管者即使找不到或者不再需要寻找财务欺诈的直接证据,也可以要求其CEO/CFO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2.要求公司CEO/CFO本人承担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前,在那些造成重大危害的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事件中,公司CEO/CFO本人仅面临个人职业声誉下降(Reputation Risk)的威胁;即使监管者对其采取种种处罚措施,这些惩罚可能也会以各种方式转嫁给上市公司负担,却难以对CEO/CFO本人形成有效威慑。
SOX法案此次直接明确了公司CEO/CFO本人面临的法律责任,为监管机构查处财务欺诈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弥补了监管体系上的漏洞,使公司的激励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达成某种平衡。
SOX法案规定:
●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若发现因实质性违反监管法规而被要求重编会计报表时,公司的CEO/CFO应当返还给公司12个月内从公司收到的所有奖金、红利,其他形式的激励性报酬以及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果公司CEO/CFO事先知道违规事项,但仍提交承诺函,最多可以判处10年监禁,以及100万美元的罚款;
●对于故意做出虚假承诺的,最多可以被监禁20年并判处500万美元的罚款。
强化内外制衡
安然事件的引爆,并非始于监管机构的稽查行动,而是市场投资机构(主要是对冲基金等)对安然公司的信息披露产生怀疑,即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一连串的问题要求予以澄清,并大量抛空安然股票所致。因此可以说,提高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是各国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基本手段。
但是一般而言,如何使投资者获得全面、准确、有用的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形成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还是一个难题。尽管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制度方面,美国走在世界前沿,但是SOX法案依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似乎有点矫枉必须过正的味道。
SOX法案规定:
●进一步缩短财务报告披露的滞后期,提高及时性。其中,未来3年内,年度报告由90天缩短为60天;季度报告由45天缩短为35天。年报及季报都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强化上市公司内控及报告制度,要求公司年度报告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报告”要出具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提高对公司信息披露可用性的要求,包括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有的资产负债表外交易、财务状况的预测性信息、高层财务人员的道德守则、所有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实质性的纠正调整、临时报告中公司财务状况或财务经营状况的实质性变化等。
加强内部独立监督能力
与我国上市公司不同,美国上市公司内部设有审计委员会,但不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该公司的会计及财务报告程序,以及审计该公司的财务报告。2002年上市公司系列财务丑闻表明,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虚设。
SOX法案规定:
●为保证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得是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其中至少一人应是财务专家;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方式要由审计委员会批准,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能够及时发现公司的会计和审计问题,还需要建立一套处理举报或投诉的工作程序以及相应的监测系统、反应机制。
SOX法案所提出的措施,是否能确保对会计、审计及公司高官人员的监督,还需要实践检验。但是会计审计本身的专业性较强,即使由审计委员会进行监督,还是能够给注册会计师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杜绝注册会计师利益瓜葛
美国上市公司的连锁会计丑闻,已使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深陷其中。然而,负有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但没有履行职责,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甚至为虎作伥,帮助安然销毁证据。
实际上,美国证监会在很早以前就注意到并着手开始纠正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瓜葛问题。例如:若一个事务所长期服务于同一客户,就有可能和客户发生复杂的利害关系,它们会在进行审计业务的同时,再提供企业咨询等非审计业务。而非审计业务的收益,很可能会超过审计业务等。
前任美国证监会主席阿瑟·莱维特曾经力主: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必须分拆。但此建议曾遭到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抵制。对此,SOX法案授予美国证监会一柄尚方宝剑,严格限制会计师事务所那些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做法。
SOX法案规定: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业务的同时提供非审计业务。其中,明确列举了8类不适当业务被禁止,并授权美国证监会的会计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对其他类业务作出禁止规定。
●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会计师,或者复核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为同一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
●限制注册会计师去被审公司任职。公司的现任CEO/CFO等高管人员,若在一年内曾经受雇于会计师事务所并参与该公司有关的审计工作,则该事务所不得再担任该公司的审计工作。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备案制度。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会计监督委员会进行注册,并且要定期更新注册信息。
●针对安达信销毁审计档案的问题,SOX法案还规定:注册会计师有保管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的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由于此项措施的强制性,到目前为止,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基本完成审计和咨询业务的分拆。例如毕马威的咨询业务分拆为毕博咨询;普华永道的咨询业务分拆后被IBM收购;因为分拆较早,从安达信分拆出来的埃森哲咨询得以从安然事件中幸免。
会计师行业由自律改为监管
以往,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与服务职能都集中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然而,证券市场的系列会计丑闻,已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有效性遭到空前质疑。
实际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靠会员会费的资助在维持运作,所以少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的影响很大,使协会不可避免地会自发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因此,仅依靠协会自律,很难杜绝丑闻再度发生。
SOX法案规定:
●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而原来由AICPA行使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则交给更具公共职能的PCAOB。
●PCAOB由五人组成,直接归美国证监会管辖,但不属于其内部雇员。为消除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的影响,该委员会的运行经费不再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而是改为由上市公司分担;
●美国证监会授权该委员会制定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权、日常监督权、调查和处罚权;检查和处理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之间的会计处理分歧。
尽管此前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已明确:制定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的权限属于美国证监会。但是,由于政府机构的效率、经费、专业人才等方面的不足,更由于对行业自律的有效性存在幻想,美国证监会一度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代理给了民间自律机构。SOX法案要求美国证监会对这个问题进行纠正,并向国会报告有关情况。
确保证券分析师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美国证券市场系列会计丑闻中,除了注册会计师外,证券公司在其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尤其证券公司内部投资银行部门和证券分析师相互勾结,发布虚假分析报告,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此类情况被揭发后,证券公司面临大量的法律诉讼和监管部门的处罚。
SOX法案规定:
●要求美国证监会SEC制定相关的规定和细则,以避免证券分析师在其研究报告或公开场合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时“见利忘义”,以提高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向投资者提供更为有用和可靠的信息。规定的内容包括:禁止公开发布由经纪人和交易商雇佣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非直接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由经纪人和交易商雇佣的非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官员负责对证券分析师的监管和评价;要求经纪人和交易商,以及他们雇佣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不得因证券分析师对发行人证券提出了不利的或相反的研究结论,并因该结论影响到经纪人、交易商同发行人的关系而对证券分析师进行报复和威胁;
●规定一定期限内担任或即将担任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商或坐市商(dealers)的经纪人和交易商不得公开发布关于该股票或发行人的研究报告;
●在执业的经纪人和交易商内部建立制度架构体系,将证券分析师划分为复核、强制(pressure)、监察等不同的工作部门,以避免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存有潜在的偏见;
●要求证券分析师、经纪人和交易商在研究报告公布的同时,披露已知的和应当知晓的利益冲突事项。
SOX法案还注意到纠正各种干扰证券分析人员独立性的问题,例如来自公司内部投资银行部门的威胁利诱等。
加强刑事处罚
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丑闻给投资者造成极大损失,人们迫切要求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因此,除了对CEO/CFO的处罚规定外,SOX法案中还制定了严厉处罚证券犯罪的法规。
SOX法案规定:
●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新的规定将保护公司检举揭发的员工,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还规定了对举报者的具体的补偿措施,比如恢复职务、补发报酬及其他损失等。
SOX法案是匆忙出台的产物,这与美国特定的政治背景有关。
从目前情况看,SOX法案提出的措施,对于稳定美国股市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要使投资者全面恢复信心,解决证券市场深层次的问题,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也并非制定几条法律法规那么简单。
SOX法案即《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
又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美国国会为纠正2001年安然事件后爆发的连串上市公司会计丑闻,恢复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推出此亡羊补牢之举。该法案于2002年7月由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发布。
SOX法案主要针对公司财务丑闻中揭露出来的问题,修补完善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有关章节。
❷ 塞班斯法案的发展
2004年,美国证券市场开始实施近10年来最严厉的针对上市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Sarbanes-Oxley(塞班斯法案)。该法案规定,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呈报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财务报告予以保证,以确保其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它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包括一份内控报告,并明确规定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应控制流程负有完全责任;此外,财务报告中必须附有其内控体系和相应流程有效性的年度评估。塞班斯法案对违规企业的高管做出了轻则罚款、重则牢狱的惩罚规定。它的出台意味着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不仅要保证其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还要保证内控系统能通过相关审计。
《塞班斯法案》最关键的一点是404款,该条款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出具一份由独立董事签署的代表董事会的报告,说明该上市公司在财务管理和其它重要管理方面主要弊端在哪里。《塞班斯法案》同时还要求加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每年上市公司必须出具一份自我披露弱点的报告,外部审计师还要独立再出一份报告。上市公司的内控管理必须切实做到保护财务数据、维护系统安全、保护客户数据免遭盗窃与破坏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塞班斯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案规定:
(一)PCAOB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权限,保持独立运作,自主制定预算和进行人员管理,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遵从哥伦比亚非赢利公司法,其成员、雇员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职员或机构。
(二)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对PCAOB实施监督。PCAOB由5名专职委员组成,由SEC与美国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商议任命,任期5年。5名委员应熟悉财务知识,其中可以有2名是或曾经是执业注册会计师,其余3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
(三)要求执行或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PCAOB注册登记。PCAOB将向登记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注册费”和“年费”,以满足其运转的经费需要。
(四)PCAOB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PCAOB如认为适当,将与指定的、由会计专家组成的、负责制定准则或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团体保持密切合作,有权对这些团体建议的准则进行补充、修改、废除或否决。PCAOB须就准则制定情况每年向SEC提交年度报告。
(五)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修订《1933年证券法》的有关要求,授权SEC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会计原则是否达到“一般公认”的目标进行认定。该准则制定机构必须符合如下要求:第一,应是民间机构;第二,由某个理事会(或类似机构)管理,该理事会多数成员在过去两年内未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第三,经费获取方式与PCAOB相似;第四,通过多数票的方式确保会计原则及时反映新的会计问题和商业实务;第五,制定准则时考虑准则适应商业环境的变动性,以及高质量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要性或适当性。此外,法案还要求SEC就美国财务报告系统如何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问题进行研究,并在一年内向国会提交研究报告。
(六)PCAOB对公众公司审计客户超过100户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年度质量检查,其它事务所每3年检查一次。PCAOB和SEC可随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特别检查。
(七)PCAOB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该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不过,PCAOB的处罚程序要受SEC监督,SEC可以加重、减轻其做出的处罚,也可以修改或取消其处罚决定。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形式包括:临时或永久吊销注册;临时或永久禁止个人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临时或永久限制事务所或个人的执业活动、职能等;对于故意、明知故犯、不计后果的行为或者屡犯的过失行为,可对自然人处以7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过失行为,自然人罚款不超过10万美元,单位不超过200万美元;谴责;强制要求参加附加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其它处罚形式。
(八)审计美国公司(包括审计美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向PCAOB登记。
二、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一)修改1934年《证券交易法》,禁止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未明确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也要经过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被禁止的非审计服务包括:簿记服务以及为审计客户提供的与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其它服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评估或估价服务、精算服务、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经纪人、投资顾问或投资银行服务、法律服务以及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公众公司监察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则认为不可提供的其它服务。
(二)审计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每5年必须轮换,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需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三)如果公司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首席会计官等高级管理者在前一年内曾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该事务所则被禁止为这家公司提供法定审计服务。
另外,责成各州监管机构自行决定PCAOB的独立性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在该委员会登记的中小事务所。
三、要求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
(一)要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付费标准。
(二)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对呈报给SEC的财务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保证。对违反证券法规而重编会计报表后发放的薪酬和红利应予退回。
(三)公司财务报告必须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所有重大调整,年报和季报要披露重大表外交易,以及与未合并实体之间发生的对现在或将来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关系。
(四)SEC有权对违反证券法规者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员采取禁入措施。
(五)强制要求公司高级财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规则。
(六)禁止公司给高层管理者或董事贷款,并要求公司管理层在买卖公司股票后立即告知SEC。
四、要求强化财务披露义务
(一)公众公司应进行实时披露,即要求及时披露导致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二)由SEC制定规则,要求公众公司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重要的表外交易和关系,且不以误导方式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由SEC负责对特殊目的实体等表外交易的披露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向国会报告。
(三)主要股东或高级管理者披露股权变更或证券转换协议的强制期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减少为2个工作日。
(四)由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含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层做出的评价出具鉴证报告。
(五)由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财务专家,并且要予以披露。
五、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二)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三)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四)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SEC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违反此项规定,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
(五)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
(六)对检举公司财务欺诈的公司员工实施保护措施,并补偿其特别损失和律师费。
六、增加经费拨款,强化SEC的监管职能
从2003年度起将SEC的拨款增加到7.76亿美元,加强欺诈防范、风险管理、市场监管与投资管理。其中9800万美元用于招聘200名工作人员,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业务的监管。
七、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加强调查研究
(一)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进行研究。
(二)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对1989年以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进行研究,评估其现在和未来的影响,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要求美国审计总署研究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受限的因素,如高成本、低服务质量、独立性、缺乏选择等。并调查联邦或州的监管政策是否存在妨碍会计师事务所正当竞争的因素。
(四)责成美国审计总署就调查研究的情况,在一年内分别向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报告。 第一章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第101节 组建、管理条款
第102节 在委员会注册
第103节 审计、质量控制和独立性准则及规定
第104节 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105节 调查和惩戒程序
第106节 外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107节 SEC对委员会的监管
第108节 会计准则
第109节 资金
第二章 审计师的独立性
第201节 审计师执业范围之外的业务
第202节 事前许可
第203节 负责审计合伙人的轮换
第204节 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205节 保持一致性的修订
第206节 利益的冲突
第207节 关于强制轮换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
第208节 对SEC的授权
第209节 州级管理当局的考虑
第三章 公司的责任
第301节 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302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第303节 对审计不正当的影响
第304节 没收奖金及收益
第305节 对公司官员及董事的处罚
第306节 禁止在养老基金的管制期内进行内部交易
第307节 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
第308节 投资者公平基金
第四章 强化财务信息披露
第401节 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第402节 强化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
第403节 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
第404节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第405节 例外情形
第406节 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守则
第407节 同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408节 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的复核
第409节 实时信息披露
第五章 利益冲突的分析
第501节 如何管理执业证券分析师及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利
第601节 财政拨款方面的权利
第602节 SEC的执业许可权
第603节 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
第604节 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从业资格
第七章 研究及报告
第701节 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的研究及报告
第702节 SEC对评级机构的研究及报告
第703节 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
第704节 执法行为研究
第705节 投资银行研究
第八章 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
第801节 小标题
第802节 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
第803节 违反证券欺诈法不能免除债务
第804节 证券欺诈的限制性条款
第805节 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 罪的回顾
第806节 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
第807节 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强化白领刑事责任
第901节 小标题
第902节 企图和阴谋进行欺诈犯罪活动
第903节 邮件及电传欺诈的刑事责任
第904节 违反美国《1974年退休雇员收入保障法》的刑事责任
第905节 修改关于白领犯罪行为的判决指南
第906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第十章 公司纳税申报表
第1001节 参议院要求考虑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章 公司欺诈责任
第1101节 小标题
第1102节 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
第1103节 SEC的暂时冻结权
第1104节 联邦判决指南的修改
第1105节 SEC有权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
第1106节 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责任
第1107节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❸ 注册会计师防范法律责任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1.减少过失行为, 防止欺诈行为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责任,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防止欺诈行为。而要尽可能不发生过失、防止欺诈,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①增强执业独立性。我们知道,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命。
②保持职业谨慎。在所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中,最主要是由于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引起。
③强化执业监督。许多审计中的差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它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
2.消除 “审计期望差距”
消除 “审计期望差距” ,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由于 “审计期望差距” 是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法律诉讼、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 “审计期望差距” 中,有一部分是注册会计师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实际执业与专业标准之间的差距,这部分差距要靠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努力来消除。
“审计期望差距” 中还有一部分是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要求过高造成的,他们基于自身利益,或者是对审计工作的不甚了解,从而对社会审计工作的要求达到了一种近乎完美的地步,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
对于这一部分的 “差异” 只能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审计专业知识的普及宣传,使他们能够对审计职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来实现。这需要国家、审计界、广大媒体的大力协助。
(3)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证券法扩展阅读: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❹ 会计师事务所造假何时休
会计师事务所造假何时休,炒股是自己的事。钱是自己的,要投什么股票,做短线,还是中长线;什么时候买,什么时候卖,一定要有自己的看法和主见,千万不能人云亦云,受外界噪音的干扰。视率而欺骗观众的。真正的小妾,巴结正妻
❺ 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影响大吗
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表明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问题,需要整改。
多个关键点亟待整改
在检查处理背后,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暴露出来的“出血点”更值得关注。证券资格事务所在本次年度检查中所暴露出来的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执业质量等方面的不足,集中反映了现阶段事务所的管理缺陷与业务质量问题,是多数事务所亟待整改的关键点,值得多方关注。
首先,事务所在审计执业质量方面的问题值得重视,具体来看,在业务承接与计划阶段,业务承接前项目评价工作不到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不到位、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未能有效识别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评估计划不完善、业务约定书不规范等问题是不少事务所通病,且在连续审计情况下尤甚。内控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持续经营能力评价不到位、重要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则是事务所审计执业质量不高的症结,其中重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更是包括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资产减值审计、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利用专家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函证程序、监盘程序、实质性分析程序等诸多对审计认定有重要作用的程序。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善、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审计报告对关联方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披露有瑕疵也是事务所普遍存在的职业问题。
其次,事务所内部治理缺陷集中表现总分所管理未实现一体化,包括人员、财务、业务和信息系统均未实现一体化,其中人员与财务不统一最为突出。
此外,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不足和独立性方面的问题也不可忽视,部分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和独立性制度建设不完善,更有甚者,个别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实际提供审计服务的情况下通过临时互换签字项目规避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问题极具共性
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年度检查中,此次暴露出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中内部治理、业务质量控制体系与评估项目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其中不乏极具共性的执业质量问题。
首先,在业务承接与计划方面,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前未充分开展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未充分关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事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不规范,制定的评估计划不全面。
其次,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实施阶段存在较多问题:如部分机构现场调查程序不充分,有的机构则滥用评估假设,选取的重要评估参数缺乏合理理由等。
再次,评估报告与评估说明的披露瑕疵也是评估执业质量问题的一大体现,对部分与评估结论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或是对报告使用者理解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评估报告与说明没有进行充分披露与揭示,不少评估报告和说明存在个别内容、数据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低级错误。
此外,多数资产评估机构亟须改进其工作底稿的编制工作,工作底稿内容不完善、索引缺失、归档不及时等问题充分暴露。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此次检查中暴露出来问题值得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看门人”,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随着资本市场蓬勃发展,再融资与并购重组业务量逐年增长,资产评估在其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下一步,实施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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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学分析
2006-4-7 16:5中国农业会计·王维虎【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优劣决定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前景。然而,我国自1990年及1991年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相继成立至今,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频频曝光,丑闻连连。国外也不例外,美国安然事件前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也频报丑闻。
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状,我国财政部曾适时出台《企业会计制度》及具体会计准则。这些重大举措,对于抑制盈余操纵等会计造假极具震撼力和威慑力。然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公司治理结构和注册会计师的聘任等制度安排方面的缺陷,会计信息的不透明以及资产重组与关联方交易的滥用,均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拟从企业相关经济利益者博弈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剖析和探讨,并提出若干政策性建议。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
美国首先提出“公司治理”观点后,现代公司治理问题和实践已成为各国管理界普遍研究的一项课题。在我国,公司治理是被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来研究的,其对国家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广泛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和职工等一切与公司有利益联系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原则。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说:“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则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多(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等),持有不同种类股票的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这就使得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因涉及面广而复杂。
(二)股权结构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尤以国家股比重最大,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使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
(三)上市公司举债比例小,债权结构不合理。尽管《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要比申请配股的条件宽松得多,可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仍寥寥无几。
(四)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是由控股股东委派,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力过大,尤其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
众所周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层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会计造假的诱因之一,并可能带来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实行“国有股减持”方案,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2.建立诸如期权持股、奖金等多种对经理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规避其操纵会计信息、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并释放其道德风险。
3.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的力度。审计委员会应履行下列权限和职责:
①审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程序;
②聘任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独立的审计;
③审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工作;
④监督公司行为,确保公司如实编制和披露会计信息。
4.设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中小股东没有发言权的被动处境。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之前,首先必须妥善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①独立董事的聘任问题;
②独立董事的薪酬问题;
③独立董事的赔偿问题。
5.完善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迫使管理层释放信息,均衡信息分布。
二、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与会计信息质量
如果说公司治理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内部制度安排,那么,社会审计则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外部制度安排。
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的功能将一文不值,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更具欺骗性。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严重危及了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尽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权力实际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股东大会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问题上,其充其量只是个橡皮图章,这既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具体表现,也是上市公司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原因。这种被扭曲了的聘任制度,往往助长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态。不仅降低了一些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敏锐性,而且淡化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
考虑到我国要彻底根除公司治理的“一股独大”还需时间,为此,我们认同有关专家的建议:
(一)暂时终止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二)实行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定期强制性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
(三)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
(四)推行无限责任合伙制,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成本。
三、关于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显著表现。但不可否认,追求高透明度可能会潜在地限制或损害某些相关利益团体,如加大信息成本;暴露企业潜在风险,加速企业死亡;等等。
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年左右的发展中,出现过很多会计信息不透明的案例。如红光实业、郑百文、银广厦等等。具体原因是:提供不透明会计信息,其潜在的收益是可预期的(包括“获取”稀缺的上市资格、配股资格等),同时中介机构也会获得不菲的收益。从我国上市公司以往的实际来看,除了个别公司负责人因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而入狱外,总体上是经济处罚低,没有惩罚性赔偿。潜在的风险低、造假成本与造假收益的不对称,是助长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
总之,影响会计环境的因素很多,但总体上不外乎两方面:一是事前的制度安排,二是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识别能力及相关机构对不透明会计信息的惩罚力度。
四、资产重组和关联方交易使会计沦为“魔术”之虞
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通常是其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或危机而影响其经营业绩,甚至导致经营亏损,从而沦为ST或PT并最终退市。此时由政府主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参与和推动下,引入具有实力的公司(多为非上市公司)或集团,对上市公司资产或业务进行重组,达到入主方(重组方)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并随之掌控一系列资本、股权、债务、资产及人员安置、业务整合等涉及上市公司全面工作的运作活动。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形式有资产交易、资金融通、担保和购销四类。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上市公司与原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且上市公司很多资产重组都是在关联方的关照下进行的。经调查发现,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得到了控股股东积极有效的支持,如:利用多种让利方式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不遗余力注入优质资产;不计成本地将自己拥有的优质资产和好的经营项目与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进行置换,以保证上市公司的盈利等。关联方交易往往会救上市公司于水火之中,使其得以喘息。但通过关联方的资产重组,尽管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但公司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没有改善,反而因承担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使经营业绩受到拖累。由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以互惠互利为前提的,这也决定了通过关联方交易所产生的不等价交换的结果,只能是今天的资产重组方案有利于上市公司,而明天的经营决策将有利于关联方。
会计理论界对会计到底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的争论由来已久。但现实中的一些令人困惑的做法让人觉得会计越来越像是一门魔术。同一个企业,经过资产重组和关联方交易,将“红色业绩”(亏损)变成“蓝色业绩”(盈利)简直易如反掌。此类案例不胜枚举,若取缔这些资产重组和关联方交易,ST和PT家族的阵容不知要扩大几倍。这类案例的最显著特点是不等价交换,交换的结果是大股东向上市公司肆无忌惮地进行利润输送。不可思议的是,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和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以资产重组和关联方交易之名,行会计报表粉饰之实的现象如果不能被及时、有效地加以制止,财政部即使颁布再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也是枉然。注册会计师再超然独立也无法制止会计造假,现存的收益确定、资产计价等理论体系也将崩溃瓦解,会计终究有一天会沦落为“魔术”。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华北航天工业学院
❽ 会计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
为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审计质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于日前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 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六条 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相关机构重组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连续计算。
第七条 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延期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后被轮换的,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财政部会计司以及负责监管被审计相关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填入中国证监会网站会计部“会计资产评估机构监管数据库”。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检查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以上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进行定期轮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❾ 审计轮换制的年限
审计轮换制(audit rotation system)是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出发,为了促使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保证审计质量而要求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同一企业审计的年限,到期必须予以更换的制度。
在近几年国内外重大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案件频发的背景下,实行审计轮换制成为帮助会计职业界走出困境的系列措施之一。审计轮换制在国际上早有惯例,但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在发生了以安然和世通为代表的系列财务丑闻之后,美国于2002年7月底通过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也就是我们现在熟知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对 审计某发行证券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如果该所负责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已连续超过5年对该公司的审计或复核负责,则该事务所提供上述审计业务的行为是非法的。”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合伙人或复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为同一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通过这一法案,审计轮换制在美国从此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也纷纷采取有关措施。
我国会计理论界长期以来对审计轮换制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在我国连续发生较为严重的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案件之后,特别是发生在2001年的“银广夏”事件成为当年中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的导火索,并因此导致对其进行审计的“中天勤”被勒令出局,各界都意识到要采取措施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保证审计质量。我国2002年6月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已经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轮换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虽然还没有对轮换的最低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上述行为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关注,因为这可能意味着中国证监会准备借鉴美国模式,在中国启动“审计轮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