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程序是怎样的
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流程: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2.期末摊余成本的计算:同一般公司债券。
3.可转换债券转股时的处理
Ⅱ 我国国债发展简史及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国债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第一个阶段(1950-1958年):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种国债。在此后的"一五"计划期间,又于1954-1958年间每年发行了一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发行总额为35.44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预算经济建设支出总额862.24亿元的4.11%。
1958年后,由于历史原因,国债的发行被终止。
第二个阶段(1981年至今):
我国于1981年恢复了国债发行,时至今日国债市场的发展又可细分为几个具体的阶段。
1981-1987年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亿元,且发行日也集中在每年的1月1日。这一期间尚不存在国债的一、二级市场,国债发行采取行政摊派形式,面向国营单位和个人,且存在利率差别,个人认购的国债年利率比单位认购的国债年利率高四个百分点。券种比较单一,除1987年发行了54亿元3年期重点建设债券外,均为5~9年的中长期国债。
1988-1993年间国债年发行规模扩大到284亿元,增设了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新品种。1988年国家分两批在61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试点,初步形成了国债的场外交易市场。1990年后国债开始在交易所交易,形成国债的场内交易市场,当年国债交易额占证券交易总额120亿元的80%以上。1991年我国开始试行国债发行的承购包销;1993年10月和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推出了国债期货和回购两个创新品种。
1994年财政部首次发行了半年和一年的短期国债;1995年国债二级市场交易活跃,特别是期货交易量屡创纪录,但包括"3.27"事件和回购债务链问题等违规事件频频出现,致使国债期货交易于5月被迫暂停。
1996年国债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首先是财政部改革以往国债集中发行为按月滚动发行,增加了国债发行的频度;其次是国债品种多样化,对短期国债首次实行了贴现发行,并新增了最短期限为3个月的国债,还首次发行了按年付息的十年期和七年期附息国债;第三是在承购包销的基础上,对可上市的8期国债采取了以价格(收益率)或划款期为标的的招标发行方式;第四是当年发行的国债以记帐式国库券为主,逐步使国债走向无纸化。
1996年以后,国债市场交易量有所下降。同时,国债市场出现了托管走向集中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与非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分离的变化,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即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深沪证交所国债市场和场外国债市场.
Ⅲ 可转换债券的赎回程序是什么
可转换债的赎回程序是:
1.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赎回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2.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满足、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时,交易所于赎回日停止该债券的交易和转股
3.发行人根据停止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于赎回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将赎回债券所需的资金划入交易所指定的资金帐户
4.交易所于赎回日后第四个交易日将资金划入券商清算头寸帐户,同时记减投资者相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各券商于赎回日后第五个交易日将兑付款划入投资者开设的资金或保证金帐户
6.未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赎回日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Ⅳ 请问可转换债券
如果企业是发行债券一方,则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每期计算实际支付的利息,用银行存款支付,当然要减少银行存款,同时增加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如果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可以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请参考借款费用准则)。另外,发行时支付的发行费用和溢折价,要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资产成本),同时减少或增加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
如果企业是购买债券的一方,可转换债券可以拆分成衍生工具(转换权)和普通债权两部分,也可以直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收到的利息直接增加银行存款和投资收益。普通公司债券比较复杂,有三种可能的会计分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收到的利息都是计入投资收益的,只是持有至到期投资需要把债券购买时的溢折价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损失就是借方了),同时减少或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你好
Ⅳ 我国的可转换债的发展过程。
(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
1、构建政府和市场(企业)投融资体系相结合的总体框架。投融资体制改革就是划清企业、银行、政府和中介组织四个方面的职能,理清相互关系,形成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健全服务体系,发展资本市场,强化监督反馈有机协调起来的基本框架。目前的紧要任务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不同发育时期的不同程度出发,研究并构架一个政府与企业、银行、中介组织协调运作的模式,政府最大程度地发挥调控能力,完善引导和服务功能。在现阶段,我省的政府行为主要应包括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证,现在政策的完善和新政策的争取,投资软硬环境的改善等。政府对各领域进行分类指导,为全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在准公共物品领域(如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科技等)尽可能引入市场机制,按市场规律建设、运营和管理,在体现公平的同时,注重体现效率;政府通过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竞争性行业的发展,实现最大服务,最小干预。
2、构建新型投融资体系,需要进行改革的三个方面。
——培育投融资主体。政府应依据其在投融资体系中的定位,加强投融资软硬件环境建设,将投资机会和风险逐渐让渡给市场主体,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市场为依托,明晰产权,实现企业自主决策,形成综合考虑投融资成本和风险的决策机制,规范投融资行为,按照市场发展的要求,培育企业真正成为投融资活动的主体,实现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
——完善投融资机制。以市场机制为核心,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资主体和其他投融资主体相协调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资本的本质在于其在流动中增值,投资的目的在于利润的获取。因此,投融资机制应建立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政府对投融资活动进行有效地调控,其根本就是要建立较完善的投融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利益驱动、竞争机制以及补偿机制与投资退出机制,通过制度约束进行宏观调控。建议省政府系统研究制定出台适合我省基本省情的有关投融资的激励、风险约束、公平竞争以及退出与补偿机制方面的政策,进一步调动省内外各方面的积极性。规范投融资活动的市场行为,进一步增加投融资政策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促进我省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活跃,从而实现充分利用市场手段促进资本流动,公平高效地配置资本和资源。
——逐步建立新型投融资体制。按照资金安全、收益要求和其追逐利润的固有特性,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主渠道充分发挥作用的同时,逐步改善现有融资渠道,引入新型融资工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使投融资主体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通过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对资金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相结合的投融资体制。
值得关注的是,在现阶段我省多元化投融资体制的建立,应根据我省投融资活动的实际,坚持围绕国家投资与政策性融资为主,以国家投资(政策性融资)带动市场融资。同时,大力创造条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投融资活动市场化的基本思路。尤其在“十五”期间,应特别注重我省投融资体制与政策的实用性和发展性相结合,注重通过国家投资引导社会投资,实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使我省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
3、构筑新型投融资体系应当重视的问题。政府要积极推进投融资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市场机制,促进各类要素市场的全面发展。要更加重视价格与市场的作用,政府的直接干预只限于公共经济部门,对私营经济部门则是通过指导性计划、预测、协商对话和各种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间接施加影响,这是政府投融资体系创新及改革的方向。我省作为一个经济基础和技术水平比较落后的省份,政府除了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投资外,还需要对“瓶颈”制约严重的基础产业投资,根据我省目前经济现状和未来经济发展,投融资体制运行的特点应该是,加强政府对投融资活动的政策性引导,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价格和市场机制,带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融资活动的繁荣,形成一个长期、市场化、良性发展的投融资环境。
通过一定时期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投融资体系应具备以下功能目标:为投融资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对投融资活动的宏观调控具有可操作性且调控成本较低,并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完善;促进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低成本广纳社会资金;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进资本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有效地动员全社会资源投入到经济建设之中,在经济系统中高效使用所配置的资源,促使投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满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如体系图一、图二)。
(二)新型融资工具的引入与创新
我省西部开发和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除了争取中央政府投入外,还有很大缺口需要西部各地区自己解决。因此,在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融资活动新体系的同时,必须拓展和创新融资思路,特别是对于我省这样一个发展相对滞后的省份来说,是要大胆地冲破传统观念,建立一种新的投融资理念,在使传统融资途径继续发挥其作用的同时,要超常规地大胆设想和尝试新的融资方式,实现筹融资活动的跳跃式发展。
除前面所述融资手段外,国外和外省还有使用其他融资工具的成功经验。我省也应进行研究,做好实施准备,引入新型融资工具以提高融资水平。
1、可转换债。可转换债对企业与投资者来讲是一个较好的投融资品种,它具有低利率的特点,融资成本低廉。对于中国的证券二级市场来讲,只要设计合理,不论是在股权方面,还是在融资方面,是投融资风险较小的品种,尤其适合于大型企业。
对于我省来讲,重视证券市场现有资源的利用,针对上市公司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积极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筹资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已上市或准备上市的大型企业,选择可转换债这一融资工具,可以迅速取得大量资金。建议西宁特钢积极推进其优势资源和产业的资产重组,适时尝试发行可转换债券。
2、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的概念,指直接投资于产业,即主要对未上市企业提供资本支持的投资集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可为企业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和上市前的培育、辅导,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并以市场机制有效地解决“选项问题”和“激励问题”,增加企业财务的透明度,规范企业的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与约束的问题。而且能克服资本体制外循环的无序性和低效率,为社会储蓄向投资转化和实现产融结合提供一条有效的途径。
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既能为国内外资本提供一个投资青海的平台,又可以为我省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加快我省资源开发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进而促进青海经济的发展。我省目前正在积极进行青海资源开发基金的前期准备工作,探索利用产业基金服务于青海经济建设。
通过对产业基金筹备进展情况分析来看,发行境内产业基金存在相对的比较优势,应将基金筹备的重点向境内产业基金转移,调整组建方案,加快市场化运作进程。向国家积极争取优惠政策与支持,在国家政策正式出台后,力争将青海资源开发基金列入国内产业投资基金试点之一。
3、创业投资。我省应抓住机会,充分利用创业投资。这不仅会对我省的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提高大有好处,而且可以有效地将民间资本吸引到开发和生产领域,实现民间资本与政府资本的有效结合。
我省的高科技领域的项目可尝试创业投资方式。在初期阶段,宜在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设立高科技园,采用政府出资为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实现滚动发展。
我们建议成立省级创业投资公司,公司的初始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政府投资,然后逐渐吸引国内其他地区和国际资金介入。在投资技术时应充分注意市场导向,并与省内基础条件、资源优势、产品发展方向结合起来,注重实用性,选择对能够带动全局、产业关联度大、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进行创业投资,争取实现跨越式发展。
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高新技术产业及创业企业发展的关键。如果没有政府的宏观指导和影响,难以创造技术的比较优势。政府应在基本建设、创业投资、进出口渠道、人才制度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服务支撑体系和保障体系,并建立一套有利于高新企业成长的灵活高效的管理机制和办事程序,使金融、税收、人才、分配政策协调一致,政出一门,提高办事效率。从而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创业企业的迅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4、项目融资。青海基础设施的严重不足,不仅限制了发展,而且难以对资金形成吸引力、项目融资方式的运用既能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又有吸引资金。目前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有以下几种形式;
(1)BOT项目融资方式。BOT既建设--运营--移交,也称“特许权融资”。是由政府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特许权作为融资基础,由中标单位成立项目公司,来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BOT的优点是,解决了政府在基础设施中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安排融资并不增加东道国的外债总额和财政负担;由公司承担项目建设与运营,避免了公共部门投资运营效率低下的问题;项目公司追逐利润和规避风险,会不断地进行技术和管理上的创新,从而实现为当地在引进资金同时引进技术和管理。
我省具有长期和相对稳定经济回报的电力、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尝试采用这种方式。
(2)TOT项目融资方式。TOT即移交——运营——移交,是BOT方式的扩展形式。即将存量资产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出售,期满后无偿收回。
采用TOT融资方式,所有者通过出售经营权获得了资金;经营者风险小,操作简便,变现容易。多用于已建成的项目,经营收益稳定且预计回报很高,很受外商投资者欢迎。
我省可以用此方式进行公路、桥梁、隧道、给排水、垃圾处理、城市天然气供应等项目的融资。
——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在海外是一种非常盛行的投资方式。在许多发达国家,租赁投资已经占到了全部设备投资的15%以上。融资租赁实质上仍是一种信贷关系,是通过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承租者等于直接引进了物化形态的投资(设备),无需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再去购买所需设备,只需要分期支付租金,具有明显的“借鸡生蛋,卖蛋还钱”的特点。这种融资方式是针对投资者拟兴办企业或扩大企业规模但却无钱购买设备的情况而设计出来的,特别适合我国西部地区的投资需求实际。
根据这一特点和我省实际,应加快组建金融租赁公司,以促进我省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的融资、销售和资产管理业务,促进经济发展。目前,我省有关单位已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市场调研,并编制完成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组建的框架草案,下一步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报批进程。
我们认为,应大力倡导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兴办企业。这不但会大大提高我省的融资能力,还有利于其加快设备更新速度,跟踪科技进步步伐;不但可以不受进出口管制的限制,还可免受专利权等垄断形式的影响。在设立本省金融租赁公司的同时,还应积极在省外和国外租赁市场,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积极开展业务活动。我省可以采用直接租赁方式从专业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租入设备。
——彩票。彩票是政府的一条筹融资渠道,具有强大的社会集资功能。彩票业已成为世界第六大产业,我国彩票的品种和行业规模与此相比存在很大差距、现时彩票在我国各大城市销售火爆,各地不断推出新的销售形式,发展潜力巨大。但中央政府对其发行资格、规模和具体运作等均进行严格管理,因此,我省应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发展彩票业并使之成为我省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对于我省来讲,加强彩票销售网络的建设,推动新形式的电脑彩票已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应该在民众中形成一种购买彩票的氛围,可以聘请或委托有经验和实力的机构进行营销,在目前情况下积极争取扩大体育和福利彩票的发行,采用新的销售形式,设立新的规则是成功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省正在积极争取“三江源”彩票的批准设立,为西部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新的融资渠道。远期可争取设立彩票新品种,争取国家支持,实现彩票运作
Ⅵ 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方式有哪些优势
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方式的几大优势分析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按照约定的条款,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作为兼具债券、股票和期权多重投资特性的派生金融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成为西方企业十分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目前全球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规模已突破了1500亿美元,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在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新兴金融品种,从90年代初的试点,到1997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乃至2001年《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正式颁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新兴的融资、投资方式日益受到监管局、上市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关注。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即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新热点,2001年,已有多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特征。
1、推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背景及过程
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经济出现以下特点:利率水平逐步下降,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增加;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成为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利率浮动化趋势和股票融资成本增加;我国企业股权融资比例过高,不利于资本市场完整和多元化。
在这种经济形势下,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其性质的多重性及操作的灵活性,避免了其他融资工具所遇到的诸如利率设定、价格定位、融资成本等麻烦,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需求,能有效调节企业资产结构,这就是我国大力推行可转债券试点的必要性。
90年代初,我国企业开始尝试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来寻求成本更合理,能为今后企业上市服务的融资渠道,深宝安、中纺机和深南坡三家上市公司先后在国内外市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探索和发展中国的可转债市场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00年,我国可转换债券获得重大突破,上市公司虹桥机场和鞍钢新轧先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得成功,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成为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选择。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势
对于规模较大、负债率不太高、流通股比例不大、经营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而言,可转债融资比配股、增发能以更低的成本筹集更多的资金。具体而言,其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合大资金量的融资需求,并且缓解对现有股权的稀释。
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明显高于配股价和增发股价。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涉及股权融资的项目里,只有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明确规定应高于原流通a股的股价,按国际惯例溢价率在5-20%之间;上市公司采用配股融资时,配股价格只能是原价的60-80%,增发新股时,新增发股的股价虽与原a股股价有所接近,但大部分仍为原a股股价的90%左右。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溢价发行,与增发新股、配股筹得资金相同减少了对股权的稀释。因此,发行数量相等的情况下,转换公司债券筹资的资金量要多。
降低筹资成本。可转债的利率一般比银行存款、普通企业债券低。以发行10亿可转债为例,每年在利息支付上,比发行企业债券减少2500多万元,比银行借款减少近4700万元,差距十分明显。
获得长期稳定的股票价格。在股权融资时机不佳时,发行可转债可以避免进一步降低公司股票市价,同时,可转债转换期较长,对公司股价的不利影响不会像增发新股、配股那样明显或剧烈。
获取长期稳定的资本供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份后,该笔债务因转为股权而消失或减少,股权资本增加,固定偿还的债务本金转为永久性资本投入,降低了公司债务比例,明显减少了公司税后现金流量,因而,可转债能为发行公司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供给。
改善股权结构和债务结构,延长债务的有效期限。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于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征,在转股前,它构成公司负债,而转股后成了公司的资本金,因此,它成为公司股权比重和债务比重的调节器。如果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比重过高,可以通过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回购股权以提高每股收益。如果公司的债务比重过大,短期债务过多,可以通过发行可转债来替换短期债务,推迟公司的偿债期限。
Ⅶ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史"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简述
我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清朝光绪末年(1891年)由上海外商经纪人组织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在这两个交易所买卖的主要是外国企业股票、公司债券,中国政府的金币公债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发行的债券等。
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是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1920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
天津证券交易所在1952年关闭,旧中国的证券市场相继消失。
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着重记住几个重要的时间和重的事件)
十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市场、发行、投资者和监管四个方面)
1、市场发展日益规范有序
(1)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
(2)股票发行方式不断改进;
(3)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逐渐规范。
2、证券发行规模逐年扩大,品种结构日趋合理
到2000年为止,我国发行的证券品种已涵盖了股票(A股和B股)、基金、 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3、机构投资者的队伍逐渐壮大
(1)证券公司;
(2)证券投资基金。
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者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大力培育证券投资基金。1998年3月,首批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记住时间及其事件)
(3)其他机构投资者
从2000年9月8日开始,我国任何企业都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1999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这三类企业可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三类企业入市)
4、监督手段法制化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
1994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正式实施。
Ⅷ 债券筹资的我国发展建议
发展我国企业债券筹资的建议
(一)理顺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体制 首先,计划部门与人民银行应该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审批及审批后的管理工作。在整个过程中,计划部门应起主导作用,加强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全面协调、综合平衡的职能。对于违规发债的企业,可以暂停其新债的发行审批或给与行政处罚。其次,发行管理方式应当逐步从过去的行政性的额度审批制向以严格的财务指标为基础的考核制过渡。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在债券发行审批过程中的寻租现象,同时又减少了不必要的发行手续和发行费用,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发行债券,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企业债券的利率也应当进一步市场化。如过去规定企业是发三年的债券,其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这个限制今后可以有所放宽。
(二)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改善发行的期限结构首先,我国应当加大对企业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减少各种不必要的限制条件,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特别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政府可以进一步推进我国企业债券的海外发行和上市。因为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充裕,且利率较低,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募集到所需的资金。其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有条件的部分企业增加企业债券的发行品种,以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要。当前,可以从加大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力度着手。第三,改变我国以短期企业债券为主的期限结构,大力发展中长期债券。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某一时间段内企业债券的集中偿还,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国有企业管理者改变经营活动的短视行为。当然,这需要企业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三)培育企业债券的二级流通市场 上文中提到的改革发行管理体制、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品种是培育企业债券二级流通市场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应当按照《证券法》的有关公司债券上市的规定,让更多的企业债券上市流通。这样,企业债券在兑付期前的经营风险和政策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释放,才能有利于企业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应当培育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相结合,今后不同发行方式和规模的企业债券可以选择不用的交易方式。如,对于规模较小、以实物券发行的企业债券可以选择场外交易为主;而对于规模较大、以记账式发行的企业债券可以选择场内交易为主。此外,还可以考虑在一些中心城市组建区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以丰富流通市场的层次结构。
(四)建立规范的信用制度首先,应当规范信用评级的中介组织,使信用评级机构成为拥有独立财产权,并承担责任,行使职权客观、公正、规范、权威的经济实体。如果这些机构进行虚假的信用评级,那么他们将不仅失去信誉,而且必须用其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只有这样,信用评级中介机构才能真正发挥其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其次,要完善担保发行机制。如借鉴香港对公司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企业债券必须有国家机构、国营企业、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等作为其担保,一旦出现问题担保机构将承担联带责任。对于没有担保的企业,要求其净资产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第三,可以考虑建立偿债基金。发行债券的企业每半年或一年根据净利润或销售收入,向交易所指定的基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资金,以应付到期无法兑现的局面。对于信用等级高、财力雄厚的企业可以免除这项义务。
(五)完善企业债券的司法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完善我国企业债券监督管理的立法工作,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各个层次的企业债券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客体、监管方式和程序等,在法律层面上构件一个全方位的监管网络,防止管理者的缺位现象。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理顺发债企业、投资人、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多方之间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应当定位在宏观规划和项目审核上,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加以裁决,政府有关部门不应加以干涉。
Ⅸ 如何促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发展与完善企业债券市场的方略
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没有债券市场的证券市场是畸型的,也是“短命”的,举债是公司发展的最本能的融资方式。因此,在发展我国股票和国债市场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
1.修正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实行国民待遇和国际惯例的要求,调整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条款应明确地界定企业债券的含义和内容,统一规范提法和管理,《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有关企业债券的条款必须统一,使债券融资行为有统一的法规约束。尽快出台与形势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条例》。应尽快颁布实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新条例应该充分体现企业债券市场化改革基本方向,要在审批制度、利率水平、资金使用、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各个方面,全面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企业债券融资的基本要求。另外,要我们应当在相关的证券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与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运作。必须尽快出台新“破产法”,允许发债企业破产,同时还应加强《破产法》有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完善破产机制,使企业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从制度安排入手,在发行制度、交易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诸方面进行改革,为企业债券的发展拓展出较为广阔的空间
具体说来,应在以下几方面实施新的制度安排:第一,要改革企业债券的发行制度。将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由过去的审批制变为核准制,监管机构只需对合规性进行审核,不介入具体事务;放松直至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额度控制,在符合市场规则的情况下,企业有能力发行并能及时兑付,就应给其扩展规模的机会,等等。第二,逐步实现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使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制定不再比照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而是以国债收益率为基准,按信用级别的差异增加不同的幅度制定,充分体现企业债券定价的市场化和风险差别收益的补偿性。第三,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力度,增强企业运作的透明度,增强证券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开的投资环境。第四,应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尤其是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第五,要加强市场投资者结构建设,主要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逐步放宽对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其他机构进入企业债券市场的限制,同时应设立以企业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企业债券基金。市场投资者结构的改变,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信息的不对称,也能有效解决“搭便车”问题。’
3.通过产权改革,塑造真正的企业债券市场主体
从性质来看,企业债券作为一种借贷契约,是拥有独立财产的借款企业与债券持有者之间签订的表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对发债企业而言,它代表其按约向持券人支付本息的财产义务,而对持券人而言,则代表其要求发债企业如约还本付息的财产权利。财产是实现企业债券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而拥有独立的财产则是构成企业发债的制度前提。而我国的现状是企业债券的主要发行者——国有企业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无力承担债券融资的风险。为从根本上促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企业与政府间的产权关系,使企业能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承担发债责任和风险的载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实现财产权的分散化,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途径则是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国有资产运营和监督机制等。只有经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后产生的我国公司制企业和公司制金融机构才能拥有真正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也才能成为真正理性的“经济人”或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转变“重股轻债”的观念,才能真正承担债券融资的风险与责任。这样,企业在做出发债决策时才会具有内在的约束力,即才会根据融资成本的大小及融资行为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影响来确定最佳资本结构和相应的发债规模。进而,企业也才会根据对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预测,灵活选择不同的债券期限和本利支付方式等。
4.提高企业债券信用程度
为树立企业债券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规范举债企业行为,提高企业信誉。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应接受市场和投资者的合理约束和监督,同时应解决企业债券发行后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问题,挑选最优质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使企业债券成为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投资产品,确保企业债券的到期偿还。企业债券在我国没有得以充分发展也和我国部分企业的不守信用有很大关系,所以,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是我国企业债券得以顺利发行的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经过长时间的市场演变,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数次的博弈,偿债保障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主要包括抵押、担保、可转换,以及破产清算与重组、“戳穿公司的面纱”等。除此之外,债券保险应该说也不失一种不错的保障机制。第二,建立企业债券评级体制,树立中介机构信誉。我国自2001年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目前,我国的评级行业才初具雏形,面对人世的挑战,我们应借鉴并吸取国外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深入研究和开发评级技术,建设强大的评级队伍,创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评级体系,借助政府的推动作用,逐步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权威评级机构,使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向国际化和规范化迈进。第三,完善相应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由第三方托管的偿债基金,保证企业的偿还能力。
5.调整企业债券的期限结构,并不断进行品种创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我们要打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利率的僵硬规定,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进行创新的能力,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信用级别及偿债能力制定相应的利率,将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与风险进行挂钩,或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相对自主地确定发行利率。同时,加强对企业债券期限结构的设计,发债企业可根据自身对于资金期限的不同需要而制定相应的还债期限,改变目前债券期限单一的格局。在品种设计上,针对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债券品种,期限上做到短、中、长期连续,付息方式做到一次付息、贴息与按年、半年、季度付息等的品种齐全,便于投资者按自身需求选择持有。我国可借鉴美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经验,在市场条件成熟时,推出具有灵活的期限、还本付息方式或清算时债权人具有不同优先地位的债券品种。最简单的如浮动利率债券,它是发债企业即使在债券到期前亦能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调整息票利率,而可转换债券则是普通债券与期权结合的产物,它赋予持券人在将来按约定价格将债券换为该企业股票的权利,受到那些对公司股价持乐观态度投资者的欢迎,也使发债企业因提供了这种选择权而可压低债券利率,有利于在保持股价稳定的前提下完成筹资计划。又如附提前赎回权的债券,它是发行企业可按约定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原发行的债券,作为补偿,该赎回价格一般高于债券面值,它使企业在利率下降时以更低利率重新发债成为可能。
6.加快企业债券运作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广义上讲,参与企业债券运作的中介机构主要应有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业债券作为一种信用工具,能否发得出去,到期能否及时兑付,关键在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的高低,投资者判断某种企业债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信用评级公司作出的评级结果是其最重要的依据。国际上著名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的每一项评级结果都直接影响了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决策。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核查审计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让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律师事务所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企业债券发行章程作为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文件,其是否合法,需要由律师把关。投资银行作为企业债券的承销机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将企业债券发行出去,并且代理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
7.增强企业债券的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活跃企业债券的流动性是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增强其流通性,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大量引入专门从事债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社会法人。第二,逐步放宽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降低交易成本。目前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都是AAA级,且都是中央企业债券。为了扩大上市的债券规模,可以把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适当放宽到AA级,上市债券可以是地方企业债券,为了刺激交易,改变目前企业债券交易不活跃的状况,要适当降低债券交易的交易费用。上证所2003年已经降低了企业债券的佣金和交易经手费。第三,应考虑建立企业债券的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具有门槛低、交易成本低的优势,针对目前我国企业债券流通市场只局限于交易所市场的现状,我们建议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场外交易市场,考虑以省、区为范围建立企业债券柜台交易,并把这一交易纳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使银行间债券OTC业务一般不对个人投资者,为解决这一问题,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有银行间债券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委托代理。第四,增加企业债券回购交易,使交易方式不只局限于现券交易。例如,2003年初,上证所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评估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增开7天以下的短期企业债券回购品种,作为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第五,发展债券基金。债券基金应当成为非金融企业和个人间接投资债券的主要渠道。设立债券基金有利于吸引资本向债券市场流动,增加各类债券的发行量,刺激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第六,建立做市商制度。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对于提高市场流动性,推进市场化进程是十分有益的。在做市商制度下,由于做市商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远远胜过普通投资者,他们对包括公司的各种信息来源进行各方面的汇总分析之后进行做市,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以及公司风险,这样有利于增强市场投资的信心。美国垃圾债券市场(由于无等级或等级不高而难以在市场流通的低等级债券)发展历史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正是米尔肯敢于对垃圾债券进行做市,从而创造出一个独立于美国传统债券交易市场之外的“垃圾债券”市场,并由此衍生出包括“杠杆收购”等方式在内的一系列全新的资本市场运用模式。与做市商制度推出相配套的是,推行开放式债券回购,以全面提升企业债券流动性。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0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