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泰君安如何区分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劵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劵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劵公司等证劵经营机构。在目前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下,参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起的各类理财产品,是中国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资本市场投资的合法途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㈢ 比较一下境内投资者采用QD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与自行开立海外投资账户的差异及
首先,我国有外汇管制的问题。例如,个人每年买卖美元只有5万美元(买卖共用一个额度)。也就是说加入个人没有其他途径获得外汇的情况下,自行开立海外投资账户每年能投资的金额有限制。而投资QD2是用人民币,所以对于个人没有外汇额度的限制。
投资QD2就是投资基金,所以轮不到个人投资者想投什么就投什么。而自行开立海外投资账户,投资者可以按照个人意愿来投资。由于市场,语言,规则的不同,个人投资者自行投资的风险也会高。
㈣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股票有什么限制
个人认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直接投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A股是证券投资,属于间接投资,适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供参考
㈤ 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有相关法律吗
1、商务部的规定,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2、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各省也有相应的规定出台,包括青海省、辽宁省、甘肃省等省份;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4、保监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等等。
目前,尚无一个全国性的海外投资法,而是由各个分管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所分管的实际情况出具各种“办法”。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㈥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三章 境外投资顾问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一)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1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第十六条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集合计划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㈦ 为什么境外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境外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原因:
合格投资者是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因为是境外的,国家对于境外投资机构要有所控制,所以它要参与境内证券交易的话就要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比如它要买卖股票,就可以通过委托境内券商在交易所进行买卖,跟普通股民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道理一样。沪深两个交易所里的所有券商,境外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所里最多只能选择三家进行委托,让其代理买卖证券进行交易。
㈧ 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公司如何办理
1. 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该账户收入范围是: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或购汇存入的证券投资资金、境外汇回的证券投资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围是:用于证券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结汇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申请材料。
3. 投资者应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天津中行负责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文件的见证,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中银国际。中银国际根据天津中行转来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4. 天津中行为投资者办理证券投资项下开户及见证开户手续时,开户凭证应保存至关户后五年。天津中行应尽快完善账户区分管理,并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科目。
(二) 投资资金汇入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应将投资资金划入本人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购汇进行投资的,应通过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购外汇应直接汇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售汇银行应凭投资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开户凭证办理售汇。
天津中行应严格区分投资资金来源。从投资者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投资款,均视为自有外汇投资。
2. 证券投资项下购汇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售汇银行应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购汇种类应填写“外汇理财”,并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保存5年备查
(三) 交易及清算
1. 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应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证券代理账户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证券转托管服务。
2. 天津中行应凭中银国际提交的投资者证券买卖明细清单逐日办理投资者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轧差交割清算。
(四)投资资金撤出及结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其本金应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的本金可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直接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结汇的资金不纳入个人结汇年度总额,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2. 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本金结汇,其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天津中行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时,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结汇资金属性应填写“证券投资”,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备查。
(五)关户
投资者申请关户的,应先关闭在中银国际开立的证券代理账户,再关闭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的剩余外汇资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结汇。
(六)反洗钱报告
天津中行和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 通过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对境外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申报主体为中银国际。天津中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代中银国际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 天津中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将证券投资行为引起的存量变动进行统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八)报表统计及监管要求
1. 天津中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报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表样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 中银国际应及时统计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天津中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情况。
3. 天津中行应在与中银国际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银国际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业务。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加强对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项下业务的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违反本方案有关条款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风险控制
(一)坚持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
(二)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
(四)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
(五)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
(六)严格汇兑管理。严格资金划转和结汇管理,防止投资者自有外汇通过此渠道规避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
㈨ 境内机构可以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吗
在我国是肯定不可以的,因为受到资本管制,没有取得QDII资格的机构不能直接投资境外的证券市场
㈩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二章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1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1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第七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第八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1份正本、1份副本):
(一)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