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证券市场 » 可转换债券应计利息每股收益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可转换债券应计利息每股收益

发布时间: 2021-04-29 02:39:00

㈠ 公司以前年度发行的可转债还对当年的每股收益有影响吗

只要以前年度发行的可转债没有触发回售、提前赎回等前提条件下,存在可转债未转股的债券票面余额所潜在的可转股数量时,无论是何时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必须把这些潜在可转股数量考虑进去,也就是说你所说的去年所发的可转债,虽然已经进入转股期,但一般情况下这些可转债还是会有转债持有者就算到了转股期也不一定会立刻转股的,这些未转股可转债票面余额是存在潜在转股的,这些潜在的可转股数量是必须要考虑进去。

㈡ 可转换债券的稀释问题

只要发行了可转债就应该在发行日起就要考虑其稀释作用,原因是稀释每股收益是把潜在的增加股票考虑进去,虽然该债券要到发行一年后才开始转股,但是可转债在发行时就已经承诺可以转股,只是限制了转股时间而已,故此潜在的增加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就存在。题目中的6/12的确是指2012年7到12月的利息可以省下来,原因是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债券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的。
但是这道题出题者是出得有问题的,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后的一年,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债券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但现实的情况是一般是可转债自发行日起满六个月后就可以开始转股,故此答案的计算方法在应用在现实中是没错,但按这道题的题意就是有误。我只是指出这道题的错误之处。
对于可转债一般是对于股权是有稀释作用的,主要就是转股后增加了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对于那些未支付的利息是难以对抵销其对每股收益的摊薄作用,故此会有这个说法,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个说法未必正确,如债券的票面利率较高且发行者盈利能力处于微利或并不高的情况下就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㈢ 求指导!请教下可转换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

原因是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债券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且利息部分也并不会计算能转多少股的数量。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是假设全部转股为前提进行计算的,对于这些要转股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由于不用支付,故此能增加税前利润,最终导致再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要加上税后利息。

㈣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对分子、分母应当怎样调整

1,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
2,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增加的潜在普通股,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规定,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㈤ 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的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称是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也就是说它同时兼备股票和债券的功能。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典型的潜在稀释因素,它在没有转换成股票之前实质是一种公司债券,要按照票面价值计算利息的。虽然一般不会在发行的当年就行权,但是作为稀释的因素,要考虑到它转换成股票会增加股数,所以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时候要计算在内。你的教材我没有看到,具体怎么会答案不一样不太清楚呢。你说的那个第二个问题我不太明白你想表达什么问题。我们可以Q讨论:619034290

㈥ 计算可转换债券造成的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调整项为什么增加已经支付的可转换债券利息

你应该是理解错误了,分子调整项增加的是税后利润中已经减去的可转换债券税后的应计利息,注意一点应计利息和已经支付是两个不同概念,在证券市场上所谓的应计利息是在兑付日前该债券的应计算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一般这些利息是要等到兑付日才支付给投资者,已经支付是实际上是每满一定的期限在兑付日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建议你看清楚书上写的内容吧,应该指的是应计利息,并不是已经支付。
对于分子调整项需要增加税后利润中已经减去的可转换债券税后的应计利息主要原因是在于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债券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且利息部分也并不会计算能转多少股的数量。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是假设全部转股为前提进行计算的,对于这些预期要转股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由于不用支付,故此能增加税前利润,最终导致再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要加上税后应计利息。

㈦ 债券应计利息如何计算

应计利息额:指“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从“起息日”当天开始计算利息。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计息天数。注:1、年度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2、计息原则:“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

㈧ 债券中例如可转债怎么计算利息

你举得例子不是可转债,可转债是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因附有转换股票选择权,因而利率通常极低,多数年化1%左右。
例子中的债券票面利率是7%,第一年7%,第二年有个上调利率的选择权和回售权,也就是投资者可以选择按票面价格回售给公司,公司可以上调一定的利率来让投资者继续持有,第二年如果上调了利率1%,那么第二年利率就是8%。

㈨ 计算可转换债券稀释每股收益时,为什么分子中是净利润加上税后利息

分子是“净利润+税后利息”,因为利息是税前扣除的,可以抵税,利息支出同时减去了所得税,净利润计算中减去了税后利息,如果可转换债券一开始就全部转为股票了,则这部分利息就不需要支付了,从而增加的净利润=税后利息。

㈩ 请教ACCO125125老师一个关于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的问题

你好。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稀释每股收益,是指潜在的普通股,对于每股收益具有的稀释作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债券,只是该债券被赋予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权利。这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可能被持有人要求转换为公司股权,从而使得持有人在转换时,由债权人转换为股东。由此,可转换公司债券,虽然不是公司股权,但却是一种潜在的公司股权。

所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并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是公司股权;而稀释每股收益需要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潜在的公司股权,即,假设尚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期初(或发行日)就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

所以,转换年数,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关系。尚未转换的,不影响基本每股收益,可能会稀释每股收益;已经转换的,直接在基本每股收益中体现,与稀释每股收益无关。

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对稀释每股收益影响的计算,遵循“假设已转换”原则,即假设可转换债券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由此,一方面,分母需增加转换的股权数,另一方面,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 – 所得税影响)。而题中提到的“用债券的现值乘以市场利率再减掉税费”,只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负债分拆确认、与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两大知识点的融合而已,其实质还是“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 – 所得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