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告和原告的律师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是违规 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违反规定,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代理原告被告的案件是法律允许的。律师独立行使代理行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不影响其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是完全可以的。
Ⅱ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是发行债券的中介机构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公正、独立、客观的中介机构,对于企业债券市场来讲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保证企业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石。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评估机构是诚信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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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关于企业发行债券参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资格认证的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Ⅳ 出具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律师需要证券资格吗什么法律规定的
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2名经办信用评级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
Ⅳ 大成律师事务所有什么违规
参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丘远良、申林平等5名责任人)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311/t20131115_238381.htm
经查明,大成所在为新大地IPO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未能勤勉尽责地开展核查验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大成所在未对梅州维运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某梅进行实地访谈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实地访谈笔录,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作出对廖某梅进行了实地访谈的虚假记载。
二、大成所在未对梅州市绿康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进行实地访谈的情况下,在专项核查意见中作出对梅州绿康进行了实地访谈的虚假记载。
三、大成所未全面收集并认真查验梅州绿康的工商资料,未能发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系新大地财务总监凌洪的配偶,未认定梅州绿康与新大地的关联关系,在其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称“确认、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档案”,并根据新大地11名自然人股东的声明及承诺,认为新大地股东、财务总监凌洪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包括梅州绿康)无关联关系。
四、新大地与梅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专卖店(以下简称曼陀神露)之间存在如下异常情况:(一)曼陀神露先后以黄某燕、邹某的名义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两次登记时预留的联系电话与新大地相同;(二)黄某燕办理工商登记时预留的个人联系电话为新大地董事黄鲜露的手机号码;(三)曼陀神露与受新大地董事长黄运江实际控制的梅州市三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三鑫)签订经营房屋租赁合同时预留的联系电话,与新大地实际控制人凌梅兰的联系方式相同;并且黄某燕担任曼陀神露经营者期间:(四)曾作为新大地职工代表参加了新大地选举职工监事的会议;(五)梅州三鑫将其持有的新大地股份转让给他人时,黄某燕为收款经办人;(六)2008年5月2日至31日,新大地向平远县绿原农副产品收购站等销售的出仓单上,制单人为黄某燕。对于上述异常,大成所律师未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并采取进一步的核查措施予以排除或证实,就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专项核查意见中,作出曼陀神露与新大地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
五、大成所调取了梅州市鸿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装饰)的工商资料,其法定代表人为新大地董事长黄运江之弟黄某光,黄某光在向大成所填报的《公司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在其他公司投资情况调查表》中,表明其持有鸿达装饰60%的股份。但大成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未审慎尽责,在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称发行人已充分披露关联方,未指出新大地并未披露与鸿达装饰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大成所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及专项核查意见、工作底稿、笔迹鉴定结论、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成所未按照行业的执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丘远良、申林平、刘军、刘韬。
Ⅵ 怎么发行公司债卷
发行公司债券儿的话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比如资金需要达到3000W以及其他的负债率等的要求。然后到相关部门去进行申请了,才有可能发行债券。
Ⅶ 私募债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律师事务所有资格要求吗
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2名经办信用评级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
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有较高的含金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
随着证券业市场的迅猛发展,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而即使为了个人理财需要,参加此项培训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Ⅷ 律师事务所属于证券服务机构吗,刚看书上说是的,为什么
根据证监会要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进行收购等与证券有关的活动时,都必须要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且出具报告,所以律师事务所也是证券服务机构。
Ⅸ 签订协议,发行公司债券是法律行为吗
签订协议,发行公司债券当然是法律行为。
签订协议,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的正常义务行为,是法人的基本民事权利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