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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证券委托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21-04-27 09:49:55

① 什么叫做证券全权委托

你好,证券交易中的全权委托是指委托人(投资者)将买卖证券的决定权全部交给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由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决定买卖证券的品种、数量、价格和时机。
证券买卖制度的本质是代理买卖,即证券公司代理客户的买卖活动。正因为此,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② 证券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7、按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③ 什么是证券委托人

就是你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你就是委托人

④ 委托人的权利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⑤ 委托人与受托人怎么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被委托人。

⑥ 证券交易委托人受托人

交易所只有会员才能够入场交易的,一般投资者只能委托会员进行交易,也就是所托人(说白了就是证券公司),你的交易指令是先发送到券商的主机然后才发送去交易所的。在非交易时间下的单都是暂存在券商的主机的,要到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才报过去。你后面那句话就是说在同一时间的所有委托都是交易所电脑主机进行撮合成交的。你理解的“炒股的时候不是对现价的买入”有偏差,现价有可能是买1价也可能是卖1价,或者其他,如果你的委托是主动买单,那就是对卖1价的买入了,所以你的理解有偏差,具体自己在仔细端详一下。呵呵

⑦ 委托人和委托者的区别

区别有三点:

一、概念不同

1、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

2、 委托者是被授予使用资源或访问文件系统的权限的用户。

二、权利不同

1、在信托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受托人的权利;

(2) 执行信托财产并提出异议的权利;

(3) 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 受托人管理不善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的,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信托财产的损失和追偿;

(5)有权要求法院审查信托业务的进行;

(6)承诺受托人辞职的权利;

(7)请求撤销受托人职务的权利;

(8)当信托终止但《信托法》规定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委托人享有全部信托利益(自利信托)时终止信托关系的权利。

2、在信托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在信托中,受托人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是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2)受托人的前一种身份是法律行为的,信托财产受其所作法律行为的效力约束;反之,受托人基于后一种身份是法律行为的,只有受托人受其所作法律行为的效力约束。

同时,在信托结束时,受托人基于信托财产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也随着信托的结束而消灭,但受托人本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不消灭。

三、义务不同

1、委托人:法律法规对委托人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但确立委托人的地位和取得委托人的权利,前提是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分,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合同。

2、委托者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履行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7)证券委托人的权利扩展阅读:

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

1、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下同)。

2、委托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有权人的授权文件。

3、委托人为工商客户的,须提供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相关决议和授权书。

4、委托人预留的印鉴和有权签字样本。

4、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