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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证券法释义pdf

发布时间: 2021-04-23 18: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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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求1933年美国证券法与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的原文

1933年美国证券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a33.pdf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ea34.pdf

《1933年证券法》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立法的典范,更为各国仿效和借鉴的对象,我国证券立法亦是如此。又称证券真实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条, 是第一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也是美国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证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世界许多国家证券法的影响极大,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美国证券法由于比较好地反映了证券市场的法则,适应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国也极具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D. 想要最新版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PDF格式的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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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F. 求2018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书本p d f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了解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 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了解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掌握合伙企业的种类;掌握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的限制性要求;掌握合伙协议的订立形式与基本原则。
掌握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熟悉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让以及处分的相关规定;掌握合伙企业经营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项;了解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了解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掌握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或条件;掌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掌握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转化。
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掌握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应当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第四节 证券法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 “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熟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架构、交易规则和风险基金制度。
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职能、业务规则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掌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了解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掌握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G. 王东的研究成果

王东,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研究。2007中国经济运行风险研究报告,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9,192-223。
罗永忠,王东,中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违约触发点研究,第三届中国金融学年会,2006年10月,上海复旦大学。
Zhu Shilin ,Wang Dong , Study on the Cross Hedging with Futures Contracts. 2007 China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in Finance, CICF 2007,Cheng,Chain,2007, 7.
王东,中国资本市场风险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0。
Wang Dong, Wang Qi wen, Zhang Shi Ying. A Risk-Gain Value Approach to Portfolio Analysis. 在第三十届西方决策科学学术年会(Western Decision Sciences Institute Thirtieth Annual Meeting,April 3 - 7, 2001. Vancouver, Canada)会议上宣读,并发表在会议论文集中。
Wang Dong. Mechanics of Futures Speculation and Strategies of Market Supervision. 《New management Trends in New Century》, China Higher Ecation Press Beijing and 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2001: 540-545. 在第四届国际管理科学大会ICM’2001 (The 4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Xi’an, May 5-7,2001.) 会议上宣读。
王东,王其文. 期货交叉套期保值行为研究. 在2000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年会上宣读,并发表在会议论文集《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年会论文集》中.2000.
王东,王其文. 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经济管理与社会科学前沿研究,金融出版社,2000.10.曾在2000年中国经济与管理博士后论坛上宣读。
Wang Dong, Wang Qi wen, Zhang Shi Ying. Study on the Investment Behavior under Transaction Cost in Futures Market. Journal of systems science and systems engineering. 2000,6.
王其文,王东. 组合投资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研究. 跨世纪的中国投资基金业.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4.
张世英,王东. 基金投资行为及其监管的模糊随机理论研究. 管理科学学报, 2000, 3 : 58-65.
Wang Dong, Wang Qi Wen, Zhang Shi Ying. Study on the Speculating and Cross Hedging with Futures. 1999 Asia Pacific Decision S ciences Institute Conference, Shanghai, June 9-12, 1999: 212—216.
王东,张世英. 投资基金模糊评价及其投资和风险控制.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1998, 10: 29-32.
王东,张世英. 上市基金项目投资和风险控制策略研究. 中国运筹与管理学者大会论文集.宇航出版,1998.6:74-77.
厉以宁, 顾问; 曹凤岐、王连洲, 主编; 王东, 编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用问答,全国人大《证券法》起草小组.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9, 3.
厉以宁, 顾问; 曹凤岐、王连洲, 主编; 王东, 编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全国人大《证券法》起草小组.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9, 3

H. 证券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按比例收购如何理解

证券法第88条第二款法条内容:
第八十八条 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控制一定比例上市公司股份,强制投资者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
一、强制投资者发出收购要约的条件
第一,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投资者控制的股份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者单独持有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另一类是投资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第二,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如果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不是本条规范的范围。第三,投资者继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指一种意愿,不是一种事实。也就是说,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后,打算继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二、投资者发出收购要约的发出对象
投资者应当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不能只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本条允许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并不是允许投资者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投资者部分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不能只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三、投资者发出的收购要约应当包括的内容
收购要约,是指投资者收购已经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意思表示。收购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明确。因此,收购要约应当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期限、收购价格;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应当约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可以收购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也可以收购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不论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的股份多少,投资者都会收购,因此,出售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股东的权利不受影响。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的股份数可能高于投资者打算收购的股份数,也可能低于投资者打算收购的股份数。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的股份数高于投资者打算收购的股份数时,出售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股东的权利不受到影响;但是,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的股份数高于投资者打算收购的股份数时,投资者收购时可能会只收购一部分股东的股份,另外一部分股东的股份就不收购,从而剥夺了这部分股东平等出售股份的权利。为了保证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平性,保护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的权利,本条特别规定以强制要约收购方式部分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收购要约中约定收购人收购的股份数低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的股份数时,收购人应当在收购要约中约定按比例收购。此处的比例就是指投资者打算收购的股份数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的股份数的比。
四、投资者发出收购要约必须依法进行
投资者发出收购要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法对收购要约的发出时间,收购要约撤销和变更等都作出了规定,投资者发出收购要约时应当遵守。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对投资者发出收购要约有规定的,投资者发出收购要约时也要遵守。

I. 证券法第多少条严禁保证收益是哪条

证券法
第几条严禁
保证收益,不要管,
反正这个规定完全正确

J. 违反证券法第43条有什么处罚详细点,最好能引用原文。。。

违反证券法第43条的处罚: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原文: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