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第十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清算交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㈡ 怎样在网上进行国债回购交易
国债回购交易如何操作
什么是回购交易?
国债回购交易,也称国债的现先交易,是指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的市场,即卖出债券,并附加条件,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价格和收益,由最初出售者买回债券。还包括买入债券,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条件和价格,再卖给最初出售者的反回购。回购方式可以提高债券经纪商经营国债的容量,提高对国债的需求,活跃交易,扩大国债市场规模,发挥国债融资功能。中央银行也可以通过国债回购或反回购,调节或影响社会资金的流动量及短期利率的变化。下面以上交所为例向大家介绍国债回购交易业务如何操作:
一、 回购交易业务的开通
1、会员单位所属的上交所场内交易席位无须申请,即可开通国债回购交易。
2、会员单位所属的异地交易中心或通讯站的交易席位,应通过交易中心或通讯站向上交所交易运行部提出国债回购业务开通申请,经交易运行部核准后方可开通国债回购交易。
二、 国债回购交易的品种
目前,上交所国债回购交易品种包括六个:分别为3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其交易代码依次为:201000、201001、201002、201003、201004、201005。
三、 国债回购交易的申报
1、申报方向: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为"买入";融券方(资金拆出方)?quot;卖出"。
2、申报帐号: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清算交收,交易申报时可不输入证券帐号或基金帐号。
3、报价方法: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4、最小报价变动:0.005或其整数倍。
5、申报单位:以"手"为申报及交易单位,1手等于1000元面值。
6、最小交易单位:以面值10万元(即100手)的标准为最小交易单位。
7、每笔申报限量:最大不得超过1万手。
四、 回购交易的清算
1、实行"一次成交、两次清算"的办法,即会员单位通过交易席位完成
申报并确认后。由上交所登记公司在成交日和购回日分别进行两次电脑自动清算。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成本清算并划付有关佣金和经手费;在到期购回日,由上交所登记公司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的购回价对双方应收(付)数额直接进行自动划付。回购交易清算时间与现券及股票清算时间相同。
2、两次清算均由上交所登记公司根据电脑数据自动完成,会员单位只需在成交日和到期日按时接收清算数据并与客户完成逐笔交割即可。
3、国债回购的购回价:如果借贷成本以100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其中,年收益率即是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
五、 记帐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须办理确认程序
1、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若将记帐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首先须将(自营或委托人)持有的"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办妥指定交易手续,并程序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登记"(申报代码为799997)。
2、登记公司根据上述帐户"回购登记"的申报,将该帐户记帐式国债当日交易结束后的实际余额,按比例折合成标准券,相应记入各会员单位回购结算主席位的国债标准券帐户。各会员单位当日即可将该帐户记帐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但如果该证券帐户国债余额不足,则为卖空,登记公司根据现行规则,对卖空者实施欠库扣款或强制平仓。
3、各会员单位以撤消"回购登记",须用原登记帐户在原指定席位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注销"(申报代码为799996)。
4、已进行"回购登记"的帐户在回购业务未到期前,不得变更其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营业部。若帐户持有人申请变更"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须审核帐户持有人有无未了结回购业务及有关交易交收责任。
六、 国债回购交易的抵押券
上交所对回购交易抵押的国债现券,实行标准化管理,即不分券种,统一按面值及其折算率计算会员单位的持券量及抵押券库存。该抵押券也称?quot;标准券"。
七、 现券折算成回购交易标准券的比率
上交所每季度,按照国债利率和上市国债的市场价格,对所有上市国债现券交易品种,计算并公布可用于回购业务的折算比率,并以此自动计算并调整会员单位席位标准券库存的实际数量。
八、 债券结算席位连通与变更
为方便会员单位多个席位的债券及回购交易,会员单位可向登记公司提出办理债券结算席位的连通变更(与股票指定交易的连通与变更不是一个概念),并以一个结算主席位合并计算债券库存余额。
九、 国债回购交易费用
1、3天、7天、14天、28天回购品种成交,佣金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回购成交金额的0.015%、0.025%、0.05%和0.1%收取,28天以上回购期品种成交,佣金收取标准统一为最高不超过0.15%。
2、上交所对会员单位回购业务的经手费,按会员单位回购业务佣金标准的5%收取。
㈢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第十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清算交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指定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实施停牌,并可视市场具体情况对其复牌,亦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㈣ 国债回购是什么意思
国债回购是一种常用的交易方式,它指的是,国债持有者在卖出一笔国债的同时,与 买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国债购回的交易方式;也可以是投资者在购入五笔国债的同时,与卖方约定在未来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卖给最初的售券者;前一种称为国债的正回购,又叫卖出回购,后一种称为买入返售,是国债的逆回购,两者统称为国债回购.一次完整的国债回购交易包括一来一去两次买卖只是第二次买卖的时间,价格,在第一次时就已经约定好了.
国债回购交易可以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并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资金融通方式 社会提供提供了一种新的资金融通方式.它也是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基本 方式,央行通过国债回购来调节或影响社会货币流通量和利率,藉以执行一定的货币政策.
这里,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交易来例进行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交易是从1993年12月15日起正式开始的,按交易期限不同,分为六个品种,分别是3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在,其交易代码依次为201000,201001,201002,201003,201004和201005."RXXX"中,"R"为回购业务标识,其后的"XXX"代表回购天数,交易所内的国债回购 业务也实行竞价交易,融资方(资金需求方)和融券方(资金供给方)按照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直接输入年收益率数值,并限于小数点后3位 有效数字,最小的报价变动单位是0.005个百分点或其整数倍.交易方向以到期时国债的 交付方向为准,如融资方开始时卖出国债得到资金,到期时偿还本息买回国债,他的交易 方向就是买进,反之,融券方的交易方向为卖出.
国债回购申报数量同国债现券一样为"手"(1000元面值的国债为1手),并以面值10万元,即100手标准券国债为最小单位.交易双方实行"一次交易,两次清算",成交当天对双 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到期购回清算,由证券交易所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 购回价,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1+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
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值,如果到期回购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对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国债回购的交易拥金是单向收取的,在交易发生时一次付清,到期回购时不再付任何费 用.
现举例说明,其投资者有10万元资金,在1998年12月30日进行14天国债回购业务,他 以6.0%的当天收盘价卖出100手R014,其购回价格=100×(1+6.0%×14/360)=100.233元. 在交易日当天,该投资者付出的现金是100050元,其中50元是付给券商的手续费,以14天 后的1999年1月13日,该投资者得到100233元,投资者在这14天内的实际投资收益率是:
(100233-100050)/100050×360÷14=4.7%
一般而言,国债回购交易的风险较小,因为融资方借入资金必须有足额的国债进行抵押,融资额与抵押国债的市值不能归还所融资金,交易所可以将融资方抵押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足额国债拿到市场上立即变现.所以,国债回购交易是一种安全性高, 收益稳定的投资选择,它特别适合那些资金流量大的企业对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以降低财务费用.但要特别指出的是,个人一般是不允许参与国债回购交易的.
回购品种 挂牌名称 代码 标准佣金(元/10万元)
3天国债回购 R003 201001 15
7天国债回购 R007 201002 25
14天国债回购 R014 201003 50
28天国债回购 R028 201004 100
91天国债回购 R091 201005 150
182天国债回购 R182 201006 150
㈤ 沪深交易所修改债券回购交易规则和原来的有什么不同
修改了计息规则:计息天数从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修改为资金实际占款天数,以消除名义计息天数规则下由于周末和节假日因素导致的回购利率大幅波动。
修改了计息天数:上交所逆回购全年计息天数,从360天改为了365天。
修改了收盘价计算方法:收盘价由“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修改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㈥ 债券回购交易的详细过程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的交易方式。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
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
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
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
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
(7)清算交收
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㈦ 债券回购交易期限如何计算
1、回购交易双方实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统一按标准券的面值100元计算,双方据此结算当日应收(付)的款项。
2、到期购回清算,由本所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购回价,其计算公式为:100+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如到期购回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至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㈧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流程和规则
1,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7)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回购到期日,交易系统根据结算公司提供的当日回购到期的数据,为相关帐户增加相应可融资额度。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或者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到期购回款。
2债券交易规则:
1、 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2、 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3、 上交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上市国债,不包含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
4、 上海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质押债券与每笔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深圳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可串用。
5、 出入库申报不支持在集合竞价时间进行。
6、 上海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深圳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但不能用于t日回购融资。
7、 上海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并进行现券交易。
深圳质押券可以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但转回的债券当日不能交易。
8、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上海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帐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还到期购回款。
9、上交所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手,1手=1000元标准券。
申报数量必须为100手(10万资金)的整数倍,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1000万资金);
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深交所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张=100元标准券。
申报数量必须为10张的整数倍(1000元),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不超过100万张(1亿元);
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10、 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
11、 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也就是说,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请是否能成功转出或转入质押库将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才能确定。日间出入库成功的,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不一定成功。
12、 出库时的转出数量以元为单位,但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如根据标准券余额计算可以转出1900元,由于舍尾只能转出1000元。出库申报的结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败。
13、国债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的。质押期间的兑付,处理当日,系统首先检查兑付国债所涉出质证券账户有无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标准券余额、兑付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国债数量,并予以兑付划付,且可兑付国债的划付出库优先于非兑付国债的出库。若有欠库,则全部暂不兑付。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国债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国债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国债兑付权兑付为止。
㈨ 上交所国债如何买卖
需要证券公司去开证券交易账户,如果你有炒股,也可以直接用股票账户进行交易。开户需要有效身份证件、证券公司制定的银行账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即可;最好开通网上交易。
记帐式国债国债主要通过证券公司和柜台试点银行发行,发行过后,再通过交易所和试点银行上市交易,你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随时买进卖出;因为记帐式国债可以随时买卖,其价格跟股票一样是上下浮动,如果你卖的时候国债价格下跌,你就会亏损;反之,价格上涨你可以卖掉赚取差价;淡然还有利息收益,持有一天就有一天的利息;记帐式国债到期后国家还是按100元/每张赎回;同时记帐式国债期限一般期限较长上,利率普遍没有新发行的凭证式国债高。虽然记帐式国债的利率没有凭证式和储蓄式国债高,但流动性好,因为可以随时交易买卖。 期限有3个月、半年、1年、3年、5年、7年、10年、20年、30年等,品种很多,但因为可以随时交易,你可以买任意期限的记账式国债,持有到一定你期望的时间后卖出。
记账式国债面值是100元/张,1手=10张,即1000元面值;每次交易最少是1手。但是记账式国债的价格是上下浮动,有可能超过100元,或者低于100元,所以1手你可以看作每张的价格乘以10。例如04国债(10),交易代码:010410,如果今天的收盘价格是:103.25元/张,那么1手=103.25*10=1032.5元。因为记账式国债的交易规则是净价交易全价交收,除了成交价格,结算的时候还要包含应计利息;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是:票面利率×面值/365天(一年的实际天数)×应计息天数(从计息日到交易日的实际天数)。不过不会计算不用担心,可以查看相关网站都有这些信息。如果你持有国债到计息日那天,你会得到一年的利息,计息日后又重新计算应计利息。如果你中途卖出,也可以得到持有期间的利息收益;即买家支付给你的应计利息。
买卖债券的交易代码、应计利息、年利率、期限、成交价、收益率等,可以查看和讯财经的债券频道:http://bond.money.hexun.com/data/
参考资料:玉米地的老伯伯原创,拷贝请注明出处!
㈩ 债券回购交易的详细过程有哪些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的交易方式。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
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
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
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
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
(7)清算交收
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