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证券市场 »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

发布时间: 2021-04-18 12:03:21

A. 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和法律影响的不足有哪些。

一、主要是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公司法中的第二节关于股东大会这部分,也有一些规定:
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B. 证券发行的法律规定

详细说明就太麻烦了
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其他还有很多细则

证监会主要出台5个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正在修订的《保荐制度管理办法》

C. 同一只债券可以重复违约吗

从执行现状来看,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更多的是发挥组织者、协调者以及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执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担风险管理职责方面,受托管理人较为被动,一方面是由于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存在协调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受托管理人无明确责任约束,其与债券持有人的法律关系要辨明,在此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界定受托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D. 改变资金用途 必须经什么作出决议

1、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证券法》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E.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F. 投资的债券发生违约是什么意思

投资者应了解的四件事:
一、债券违约后的主要救济途径

“违约”中的“约”代表的是合约或合同,“违约”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延伸到债券市场,广义的“债券违约”囊括发行人对其与投资者之间协议中任何条款的违背,除了常见的发行人未如约兑付债券本息之外,还可能包括发行人增加对外担保、转让重大资产或者整体负债规模超限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当然,最为常见或本文聚焦的是狭义“债券违约”,即由于信用风险导致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包括在债券到期之前出现解散、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明显丧失清偿债券本息能力的情况。

违约发生后,视违约程度、债务人财务状况、债权人权利状况等因素,债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是自主协商。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最终偿债可能性较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在无增信措施条件下,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带来处置上的优势,在多种权衡之下债权人倾向于选择自主协商方式,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在自主协商过程中,债务人可就后续的偿债安排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制定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等。如果债券设定了担保,投资者可以通过担保代偿方式解决。从实践来看,佳兆业海外债券持有人在其违约之后主要采取上述方式,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债务重组方案。

二是违约求偿诉讼。在违约求偿诉讼方式下,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不满足资不抵债等破产申请条件,因此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额、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产诉讼。如果协商未果,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情况,那债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产诉讼的绝杀招。在破产诉讼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通常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最终进入破产程序的多为有担保的债权人,这主要是由于这类债权人在财产清偿顺序中较为靠前,有较强硬的话语权,偿付率占优势。在破产诉讼途径下,债券持有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或参与债务人申请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种救济方式中,违约求偿诉讼和破产诉讼均属于司法诉讼,一旦启动相关流程,通常有明确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资者能够发挥的作用也主要是积极参与和表达诉求,剩下的事要看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处置时间也比较长,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

从国内已经发生的债券市场风险事件来看,地杰通信、常州永泰丰、同捷科技、华锐风电等均以协商方式解决,前两者由担保代偿,同捷科技通过配股筹资兑付,华锐风电通过资本金转增股本、由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出资偿付;湘鄂债持有人已经提出违约求偿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上海超日经过破产重整后实现全额偿付。

二、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方式与工具

总结国内外债券违约处置案例来看,债券持有人可基于救济途径选择不同偿债保障工具,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使担保权

担保包括物权担保(物保)和保证(人保)。在债券中使用的物权担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使用的保证主要包括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形式。当债券违约时,设置了担保物权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就抵、质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在此之前,债券持有人应注意谨慎衡量担保物(权)价值、避免担保物价值不足。而设置了保证条款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根据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或担保函等文件中担保条款对保证的责任形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的约定,及时行使求偿权。在实践中,地杰通信、常州永泰丰采取担保代偿的方式解决了兑付危机。在后续研究中,我们会结合具体案例对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在行使担保权或追加担保时等需要注意的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权的管理以及抵押物处置等细节问题进一步的探讨。

(二)应用偿债保障条款

目前,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常见的偿债保障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围绕债项偿还本身设计,如提前兑付或行使回售权条款。一般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兑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权,主要取决于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在双方约定的触发条件之外,债券持有人需关注是否满足提前兑付的法定条件。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如发行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本期债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债券持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本息的,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发行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具体上述各种情形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有待进一步探讨。

另一类偿债保障条款则通过干预公司的运营治理来间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安全。对于长期债务,投资人不满足于以不确定性的附属资产来进行违约后的弥补,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资本运作及管理层的其他重大决策,从源头上避免债券持有人处于不利地位。该类条款主要包括对再融资活动的限制、对资本支出的限制、对投资和资产出售行为的限制、财务指标维持在某一水平等。从国外来看,上述条款,尤其是融资行为限制条款、投资活动和资产出售限制条款的使用较为普遍。

(三)开展债务重组

在自主协商或破产诉讼过程中,债务重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的主要途径。债务重组本质上是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看,债务重组主要涉及资金的筹措和偿债谈判两个环节,对债券持有人而言,资金的筹措环节主要影响偿债资金来源,偿债的谈判环节则主要影响偿还的方式和比例等问题。

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债务人面临的选择主要有资产出售、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取原股东支持等。一般情况下,在出现兑付危机或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进行资金的筹措并非易事,债务人根据不同财务状况可以选择的途径也有所不同:

首先,资产出售的方式将企业其他资产如设备、经营权、租赁权等资产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获得价款来清偿债权人。该种方式较为简单,但通过该方式筹措资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满意的估值、可能会进一步引发违约的危险等制约。

其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并让渡给投资人,作为投资人注资的对价,投资人注资通常专项用来偿付本息及相关费用,华锐风电在应对11华锐债01的兑付危机时即采取上述方案。

最后,获取原股东的支持,具体包括配股筹资和减持股票等。配股筹资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向原股东进行股权融资,筹措资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终解决11杨浦SMECN1兑付危机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东配股筹资。减持股票亦是原股东进行财务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券持有人对债务人能够采取的筹资措施和备选方案应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偿过程中的主动性。

在偿债方式上,债权人面临的选择主要有展期、削减利率或本金、折价交易、债转股等。对原有债项条款进行调整(包括针对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调整)是比较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例如佳兆业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即对期限和利率进行调整,希望通过展期和削减利率来降低债务负担。折价交易由债权人低价回收债务,而债转股将债权转为股权。在实际债务重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此前,江西赛维在对其海外发行的高收益票据债务进行重组时就采取了多样化的处理方式,如现金赎回、债转股和转为可转债等。债券持有人需审慎考虑债务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理性决策,不轻易错过获得更高偿付率的机会。债务重组过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众多主体参与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将面临怎样的选择以及如何做出理性决策是债务重组方式下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

(四)申请财产保全

违约求偿诉讼主要适用于债券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不满足破产诉讼条件的情况。一般采取违约求偿诉讼的债权人债务到期日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更早,因而在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条件下只提起违约求偿诉讼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债权人的获赔率。在诉前或诉中,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使得债权人受到其他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中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债权人的财产,限制当事人行为,防止财产流失。

(五)强制清算资产

破产清算制度通过在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在财产分配顺序上,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参与机构

债券违约之后,投资者在追偿过程中可能与各类机构打交道,也需要参与到部分机构中表达自身诉求。总的来看,在不同的救济途径之下,债券违约处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一是一致行动协调机构。债券持有人一般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在债券违约处置中需要一致行动协调机构来统一持有人意见,表达其诉求。常见的一致协调机构包括债券持有人委员会和银行债权委员会。以佳兆业为例,海外债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设委员会,聘请律师事务所参加与佳兆业方面的谈判,集中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见。

二是顾问机构。债券违约处置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多方中介机构的参与和配合。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尤其是债务重组中,债券人和债务人可能会聘请不同的财务顾问、审计师、法律顾问等。越是复杂的债务重组,如债务人为跨国企业集团,需要聘请的顾问机构越多,例如在世纪之交的粤海债务重组过程中,参加的中介机构近100家。

三是司法机构及其指定机构。在采取司法救济途径的违约处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参与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其通常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承担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主要职责。该类参与机构的特点是职责法定且需遵循诸多硬性规则。实践中,各类参与机构的参与度如何,是否实现了最初设计的角色、功能,在辅助投资人处理违约事宜中发挥多大的功能等也与投资人密切相关。

四、债券违约处置的依托实现机制

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出发,在债券违约过程中自我权益保护的主要依托实现机制包括债券持有人大会制度和受托管理人制度。

债券持有人大会是具有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的集体议事机构,是债券持有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实现机制。从国外情况来看,赋予债权持有人团体以法定的地位和权力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并会在相关规范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性质、地位、职责、召集、决议效力等问题予以规定。在决议的效力方面,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决议需经法院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从国内对该项制度的规范情况来看,主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事由做了强制规定,而会议的具体召集、流程、表决等细节问题则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决定持有人会议制度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关键问题则是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效力问题。但国内现有规范体系并未明确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大会的决议并不必然得以实现,如发行企业可能会以募集说明书中的既有约定对抗决议。所以,除非在相关文件中做出明确约定或有法律明文规定作为依据,否则即使大会费尽周折做出决议,其不必然得到执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难以召集持有人、开展不顺畅等问题。根据持有人会议制度目前的状况,投资人应更加重视相关文件中对持有人会议制度的约定条款,为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的执行提供充分的依据,做好铺垫。

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债券管理的组成部分,该制度有利于降低债券持有人一致行动成本,对发行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较为成熟,在受托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4年修订后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从执行现状来看,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更多的是发挥组织者、协调者以及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执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担风险管理职责方面,受托管理人较为被动,一方面是由于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存在协调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受托管理人无明确责任约束,其与债券持有人的法律关系要辨明,在此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界定受托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G. 债券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对债务人具有强制力是对的吗

正确答案:C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合并.分立.解散;(3)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4)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