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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关于新增债券使用的请示

发布时间: 2021-04-16 22:50:55

A. 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债权凭证如何申请执行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放债权凭证:(一)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二)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剩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还款保证的,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三)被执行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还能力的。(五)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六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六)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监禁期尚有6个月以上。(七)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
权利人依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向法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应由执行机构直接登记执行,不再另行立案,并免收申请执行费。经过审查,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可通知权利人不予执行。
出现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书面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的标的物提存,债的抵销、混同,债务人死亡,又没有遗产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法院可以收缴和撤销发放的债权凭证。对债权凭证持有人拒不缴销的,法院可以公告注销。
判决终本后依然要不回来可以找“债物通”,是和最高人民法院合作的债权置换平台。

B. 关于申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的公文格式或样本

关于要求返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请示,数字说明基本情况和理由就可以了!

C. 关于新增公交车路线的请示

市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的规定,我市从1990年实行“盲人享受免费搭乘市区、县(市)公交车,盲人免费乘车证每两年更换一次”的优惠政策。一直以来,除县(市)外,杭州城区的盲人免费乘车证由市残联凭残疾人证到市公交公司办理;盲人免费乘车线路为公共汽车、电车1——299路。至今,我市已为744名盲人办理了免费乘车证。
随着我市行政区域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旧城的改造、拆迁,滨江、萧山、余杭三个区先后并入杭州市区范围,市区原有的盲人免费乘车线路已与市区扩大后的公交线路不相适应:盲人无法免费享受市区300路以上公交车的乘车待遇。为此,盲人呼声强烈。
市政府于2001年6月30日举行第九十次市长办公会议,明确了“盲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县(市)公共交通工具”;在随后出台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盲人凭残疾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县(市)公交车(杭州市区凭特种乘车证)”,但盲人一直无法免费享受市区300路以上公交车的乘车待遇。
今年又到了盲人免费乘车证的换证期。1月27日,我会接到市公交总公司《关于换发盲人免费乘车证的函》,对其中第一条第三款:“使用范围在公共汽、电车1-299编号的线路免费乘车。盲人乘车证如需加乘效区线路,每加乘一条线路收费伍元(费用两年一次性收回)”,我们认为不符合2001年6月30日第九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的若干规定》,经过与市政市容管理局多次协商,意见不能统一。
按市公交公司通知,现有的盲人免费乘车证一律使用截止日为2月28日。为保证盲人免费乘车证的顺利换发,切实维护好盲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特请求由市政府牵头,按2001年第九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原则,召集市政市容管理局、市残联,协调解决盲人免费乘车市区线路问题。 以上为关于要求协调解决盲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线路范围的请示 可以按这个的理论去写一篇类似的文章。

D. 怎么写债权申请书

债权申请书: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4)附项。

破产还债申请书的提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原因是该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这里的“严重亏损”,不仅指因经营不善,竞争失利导致亏损,而且还指因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企业无法维持日常生产和经营。

“清偿”,指对债务全部清偿,而非部分清偿。“无力清偿”,指企业法人对于已到期债务缺少清偿能力,既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缺乏信誉不能取得债权人的谅解与同情,可以延期或减免债务,而只能宣告破产还债;

(2)申请人只能是因严重亏损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或其债权人。企业法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破产还债申请时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论其人数多少或债权数额多少,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3)被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可以宣告破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4)申请人必须向被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的企业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还债申请书。至于级别管辖,则视该破产还债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破产还债案件,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破产还债案件,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4)关于新增债券使用的请示扩展阅读:

债权申请书格式:

债权申请书(适用于债务人的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会计报表及债权人清册及债务人清册等。

参考资料:网络-破产还债申请书

E. 关于债权申请和授权委托书

不写也可以吧

写的话
让人带书一下
然后找俩个人保证一下
其实可以这样
让老人家和你写的债权转移协议
然后你就是债权人了
到时候写完通知债务人一下就生效了
。这样以后更方便

F. 关于要求对金融债权专项执行,申请书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人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虽然债权和物权同属财产权的范畴,但债具有相对性、可转让性和可代位清偿性等特点。债权是一种对人权,当一项债的关系确定时,不论发生的根据如何,它的债权人、债务人就已经确定,债权人的请求权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行使处分权,衍生出债权的“可转让性”和“可代位清偿性”。债权的代位清偿性,为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理论基础,换句话说,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是基于债权代位权而采取的措施。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大部分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而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动产、不动产外,另一部分就是依法拥有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被执行人常常通过行使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或称第三人)代位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或申请法院执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所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较为具体的专项规定,使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根据该规定,代位执行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不同于作为破产原因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暂时无偿还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根本无偿还能力,否则即应执行终结或进入破产程序。反之,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就没有必要将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执行标的。需要注意的是,评价被执行人能否清偿债务应排除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的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经营的必备财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财产及资金为限。 2、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要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这里指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即使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当然,对于未到期债权,第三人如自愿提前履行,申请执行人也应有权申请代位执行。这种到期债权是现实的债权,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债权,不能附有条件或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注意三点:一是被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违法所得、犯罪所得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保护;二是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拥有的权利,必须是金钱、有价证券等可执行债权,物权和人身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执行的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6条还明确:被执行人收到履行通知书后,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或延缓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或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这时的异议如果仅仅是对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应认为其异议无效。 3、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代位申请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享有是否申请代位执行的权利,只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作出是否适用代位执行的决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权利自主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发动代位申请执行程序,不仅会剥夺申请执行人的处分权,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还有可能出现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第三人给付的情况。人民法院发现有可以代位执行的对象,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并加以指导。代位执行涉及诸方面具体问题,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为宜。申请书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正在执行该案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并写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地址、住所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原因、财产状况以及要求第三人给付的数额等。对申请书人民法院不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借据、欠条、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其享有债权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还应当制作履行通知书,并送达第三人。(作者单位:江西鄱阳县人民法院)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对方宣告破产,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是需要申报债权,并且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G. 关于申请债权

一、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二、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三、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四、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H. 你好,我申请了可转换债券,如果我不买的话,会不会要承担什么责任

会被记录违信,1年内3次中签不买,就会进入1年的黑名单,不能申购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