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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资产证券化法律书籍

发布时间: 2021-04-10 19:38:36

① 关于REITs,有哪些书可以读

从国际范围看,目前并不是REITs的合适发行时机,但国内市场发展REITs却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几乎是2005年下半年以来各类金融与房地产论坛上讨论最多的话题。仿佛就在一夜之间,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公司都在研究如何利用REITs将商业地产打包上市融资,而大大小小的国际投资银行与投资基金都为此而在中国市场忙乎,企图分得高速成长的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一杯羹。

2005年11月25日,香港房屋委员会下属的领汇房地产信托基金(0832.HK)在历经波折后终于在香港交易所挂牌,其上市融资额度接近200亿港币。由是,领汇这一香港本地首支REITs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REITs。业内普遍认为,领汇之后,必然会带动内地房地产企业以REITs方式赴香港融资的潮流。

近期,建行及国开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获得重大进展,先后以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成功发行31亿、41亿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收益凭证方式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为我国尽快推出REITs创造了现实条件。

REITs是什么

从国际范围看,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与我国信托纯粹属于私募性质所不同的是,国际意义上的REITs在性质上等同于基金,少数属于私募,但绝大多数属于公募。REITs既可以封闭运行,也可以上市交易流通,类似于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1960年,世界上第一只REITs在美国诞生。正如20世纪60—70年代的其他金融创新一样,REITs也是为了逃避管制而生。随着美国政府正式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REITs可免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REITs开始成为美国最重要的一种金融方式,一般情况下REITs的分红比例超过90%。目前美国大约有300 个REITs在运作之中,管理的资产总值超过3000亿美元,而且其中有近三分之二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以刚刚在香港上市的领汇REITs为例,其基础资产为香港公营机构房屋委员会下属的商业物业,其中68.3%为零售业务租金收入,25.4%为停车场业务收入,6.3%为其他收入(主要为空调费);租金地区分布为港岛7.2%,九龙33.8%,新界59%。领汇允诺,会将扣除管理费用后的90%-100%的租金收益派发股东。因此,如果领汇日后需要收购新物业的话,只能通过向银行贷款从而提高财务杠杆(资产负债率最高可达45%)的方式而实现。

从本质上看,REITs属于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方式。REITs典型的运作方式有两种,其一是特殊目的载体公司(SPV)向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将所募集资金集中投资于写字楼、商场等商业地产,并将这些经营性物业所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还本归息;其二是原物业发展商将旗下部分或全部经营性物业资产打包设立专业的REITs,以其收益如每年的租金、按揭利息等作为标的,均等地分割成若干份出售给投资者,然后定期派发红利,实际上给投资者提供的是一种类似债券的投资方式。相形之下,写字楼、商场等商业地产的现金流远较传统住宅地产的现金流稳定,因此,REITs一般只适用于商业地产。

另外,从REITs的国际发展经验看,几乎所有REITs的经营模式都是收购已有商业地产并出租,靠租金回报投资者,极少有进行开发性投资的REITs存在。因此,REITs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项目融资。

为什么是REITs

从全球范围看,全球REITs主要集中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地,美国占据了其中60%以上的比例。新加坡市场目前共有5只REITs,市值超过50亿美元。香港市场上除了已经上市的领汇,内地的越秀投资旗下REITs亦已经过了上市聆讯,另两家内地企业大连万达和北辰实业亦有组REITs上市之意,在新加坡已拥有一只上市REITs的长江实业也欲杀回香港。

香港与新加坡一直在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而争夺,两个市场在诸多领域各有胜负,但在REITs领域香港是绝对输家,一些香港本地REITs也只能赴新加坡上市。为了推动REITs的发展,香港证监会在2005年6月颁布修订后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规定在香港上市的REITs可以投资香港地区以外的房地产,这实际上相当于允许内地发展商按照《香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守则》成立REITs并注入内地商业地产项目后在香港上市。因此,才会有这么多内地企业跃跃欲试,争相成为内地企业在香港的第一只REITs。

为什么近期REITs会成为受市场如此追捧?细析之下,其原因不外有三。

首先,作为受政府宏观调控影响最大的行业,中国房地产业亟需银行贷款之外的其他融资渠道。2003年,为了实施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央行下发121号文要求“四证齐全且自有资金必须达到30%”的项目银行才可以发放贷款,银行直接发放的房地产项目贷款数量大大减少,房地产信托一度成为开发商们最重要的融资方式:2004年全年房地产信托计划发行额将近120亿元,比2003年增长一倍。而2005年国庆前夕银监会下发《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要求房地产信托项目不仅要四证齐全,而且自有资金比例要提高至35%。考虑到信托计划比银行贷款的成本更高,212号文事实上已经让房地产信托名存实亡。在银行贷款及房地产信托都受到严重管制的条件下,开发商们需要寻找新的融资渠道,REITs至少是一种新的选择、新的趋势。

其二,REITs是基于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商业地产项目而不是基于房地产企业,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效率。房地产企业受土地储备、开发进度、经营策略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其现金流并不稳定,投资风险较大,房地产企业整体上市的模式很难被市场接受。REITs则不同,开发商可以将旗下部分或全部商业地产打包上市,从而将部分资产变现上市,从而为开发商提供更灵活、更方便的融资方式选择。

第三,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安全、收益更高的投资渠道,间接实现投资房地产业的愿望。REITs一直是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有效途径,据统计,美国REITs的平均股息收益率为7.3%,高出10年期美国国债350基点;澳大利亚REITs的平均股息收益率更高达7.6%;新加坡REITs平均收益率则在5%—6%之间。通过投资REITs,投资者可以实现其分享房地产业高速成长的巨大收益。

最好的时机,最差的时机

想把中国内地商业地产打包到海外上市的,主要还是那些正在蜂拥进入中国的诸如麦格里银行(Macquarie Bank)、摩根士丹利等国际投资基金。例如麦格里银行计划收购中国、韩国、印度等亚洲市场的多处物业,并以此为基础设立6只REITs,在未来几个月内在香港挂牌上市。REITs有可能成为未来中国商业地产最重要的融资方式。

尽管新加坡、香港等地已经有REITs上市,尽管新加坡和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但单就REITs发展前景来看,内地与这两个地区的差距并不大。监管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及早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金融创新,推动REITs及早在中国发展与上市,如此中国金融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才能得到巩固与加强。

作为证券化的一种方式,REITs主要通过一系列明确的法律制度来制约各方权利义务。相形之下,我国目前尚未对REITs有成形规定。作为证券化的一种方式,REITs与建行及国开行所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交易结构设计上并无本质区别,但是,除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进程中面临的问题外,REITs还有自身的独特难题有待求解。REITs能否在中国成功推出,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推广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业已取得的成功经验。

首先,在现行《信托法》、《投资基金法》之外,需要制定专门的REITs业务管理办法,形成完善的业务监管体系,明确投资资格审定、投资方向限制、投资比例确认等诸多实际问题,以促进REITs规范发展。在REITs的上市交易与流通问题上,可以借鉴建行建行房地产抵押证券及国家开发银行开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流通模式,通过发行信托收益凭证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实现上市与流通。

其次,尽快确定REITs有税收政策标准。一般而言,如果REITs的分红比例超过90%,就应该免除公司税项,只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征收税收,从而避免双重征税。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尚未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确定明确的税收标准,更谈不上REITs征税标准。但要想REITs真正发展,税收问题不可回避。

近期,美联储连续13次加息,美国联邦基金利率已经上升至5.75%的历史高点,相应的带动包括香港及新加坡在内的国际金融市场利息不断攀升,因此,从国际范围看REITs并不是合适的发行时机。相形之下,受银行巨量资金头寸影响,国内市场利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差价达1%—2%。单纯从目前市场环境看,国内市场发展REITs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现在的问题就是看包括监管当局在内的市场各方能否顺应市场需求,鼓励金融创新,鼓励企业及种类金融机构及时推出REITs。

② 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依据

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与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基本相同,受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约束,同时也涉及《投资公司法》、《破产法》、《投资信托法》有关内容及专门的会计、税收政策等。在欧洲,法国于1988年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英国于1989年出台了《贷款转让与证券化准则》,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国家也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在亚洲,为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纷纷推出专门法律,比如菲律宾1991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和销售规则》、韩国1998年出台的《资产证券化法案》、泰国1998年实施的《证券化法》、日本2000年修订的《资产流动化法》、中国台湾2002年颁布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等。
我国于2005年3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试点。

③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

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存在的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非证券化资产集中起来,进行重新组合,据此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信托法律网提示,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把信用风险转换为市场风险,使风险得以分散,降低了风险累积的可能性。因此,它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国有的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时,运用资产证券化好处多多。

④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可以在哪里查到

都是私募发行的产品,管理人处备查,公开途径查不到。

⑤ 我国有哪些关于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⑥ 写一篇论文,引用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并要写出出处,就是哪本书多少页第几行在线等。麻烦各位专业学生了

经济学家格顿(1991)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工具。在这里,开放的市场信誉(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誉。”此定义覆盖的范围比较广,几乎包含了在金融市场融资的所有形态的融资方法和融资工具 。
于凤坤著《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我的论文就是这么写的

⑦ 结构化金融与证券化系列丛书有哪些

1、结构化金融与证券化系列丛书:资产证券化导论——弗兰克·J.法博齐 (Frank J. Fabozzi)、 维诺德·科塞瑞 (Vinod Kothari) ——2014-09——证券化的基础知识,讨论了这些技术对抵押贷款、债务担保证券、未来现金流、信用卡和汽车贷款的应用

2、结构化金融与证券化系列丛书:抵押支持证券·房地产的货币化(原书第2版)——弗兰克·J.法博齐 (Frank J.Fabozzi)、 阿南德·K.巴塔恰亚 (Anand K.Bhattacharya) —— 2015-02——关于高收益和困境债务市场最全面的指引,有助于读者在当今最具风险也是盈利最高的金融市场中成为专家

3、结构化金融与证券化系列丛书:高收益产品大全 ——威廉F.马克斯韦尔 (William F.Maxwell)、 马克R.申克曼 (Mark R.Shen kman)—— 2014-10 ——关于高收益和困境债务市场最全面的指引,有助于读者在当今最具风险也是盈利最高的金融市场中成为专家

4、结构化金融与证券化系列丛书·证券金融:融资融券与回购协议——弗兰克 J.法博齐 (Frank J.Fabozzi)、 史蒂文 V.曼 (Steven V.Mann) —— 2014-10 ——全球顶尖专家法博齐和曼的权威专著!两位作者组织了一群在证券金融行业里表现突出的实务工作者,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证券金融市场中一系列的合约安排

⑧ 什么是企业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期、独立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结构化重组,并以其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金融工具。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之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8)资产证券化法律书籍扩展阅读

ABS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优势:

1、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利用率。融资方出售基础资产时获得了相应的对价,在不增加负债、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实现了融资。

通过发行ABS将未来可预估的稳定现金流一次性转化为现金,并用该资金投入主营业务或进行其他投资,以获取更多收益,从而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的利用率。

2、交易架构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计。传统融资工具(股票发行及债券发行),对于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如公开发行债券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40%)、募集资金用途等均有诸多限制。

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可由各方自由约定的空间较小。而在ABS发行中,对于融资方的上述限制较少,可以根据融资方及投资者的不同需求灵活设计交易架构,自由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空间较大。

3、主体信用转化为资产信用,降低了融资成本。传统债券融资,债券的偿付主要依赖于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在没有外部增信的情况下,主体信用评级等同于债项评级。如果主体信用评级不高,可能会导致发行失败,而要引入外部增信则会导致发行成本增加。

能够完全实现“真实出售”及“破产隔离”的ABS产品则切断了主体信用与ABS证券的关联,即使发行主体信用水平较差,但如果基础资产比较优质,通过机构化设计,依然能够获得较高的产品评级,从而能够顺利实现融资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4、发行监管流程简便,提高了融资效率。与股票发行及债券发行监管的核准制不同,ABS发行采用“交易所的挂牌条件确认+基金业协议备案”的监管模式,无论是交易所的挂牌条件确认还是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相较于股票发行或债券发行在监管流程上都更加简捷、高效。

通常情况下,一个ABS项目从中介机构进场做尽职调查到最终完成挂牌需要3-6个月时间。在基础资产较为优质,资产种类及交易架构上已有先例,中介机构专业水准较高且配合度较好的情况下,ABS发行周期甚至可能更短,这无疑为融资方提供了一条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⑨ 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关书籍材料

书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研究
武魏巍 著
ISBN:9787312011559
出版时间:2008-8-1
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