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债权担保是什么意思
企业债权担保是指企业为申请人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购买该企业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债权 :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银监会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权担保风险的意见》,各银行将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㈡ 什么是集合企业债券担保
企业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分别负债,采用集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以发行额度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8、发债企业需提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联审)的财务报告 集合企业担保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由担保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债券发行主体为企业群体;发行机构为具有资质的证券公司;受益人为社会投资者;担保公司为债券发行提供全程担保。
㈢ 哪些机构可以为公司债券进行担保
很明显是银行、保险公司
㈣ 企业发债担保的我行的特色和优势
作为中国历史最为悠久的商业银行,我行拥有雄厚的资产、优良的经营业绩和不断提高的国际声誉与地位,具有强大的资信实力和担保能力,这是我行提供企业发债担保产品的坚实基础。该产品是我行结合自身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的特色金融产品,对于提升所发行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提高企业债券的安全性和促进债券的成功发行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㈤ 公司债券的债券担保
(1)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3)设定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㈥ 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发行短期债券担保吗如果可以,对资本金有要求吗谢谢!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根据上述规定,担保公司如果要企业发行短期债券担保,必须从除需满足第3点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㈦ 债的得全和担保是什么意思
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权担保风险的意见
银监会近日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权担保风险的意见》,各银行将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银监会出台上述《意见》,是针对部分银行存在忽视企业信用风险、盲目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这一问题,意在有效防范企业债券发行担保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
《意见》要求,各银行应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担保审查,严格授权制度。对未纳入守授信统一额度统一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不同的利益主体,防止侵害存款人利益
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直接融资市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需保护投资人利益;间接融资市场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企业发债强调的是企业资信和还款能力,应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按照我国现行债券发行审批要求,发债企业须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对企业债进行担保,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一旦债券到期不能偿付,银行将代为承担偿付责任,这实质掩盖了债券真实风险,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一方面,这可能引发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双方的道德风险,难以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不利于培育发债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意识,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另一方面,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却与贷款无异,甚至因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有效的监控措施会高于贷款风险。还要间接承担额外的交易对手风险以及市场风险。银行担保保护了债券投资人利益,却使债券市场的各类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存款人资金安全。
二、充分认识企业债担保风险,防止偿债风险的跨业转移
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债券发行人信用水平不高,债券发行申请、审批、债券资金运用监督、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债券到期偿付风险较高,各银行应充分认识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一是目前企业债发行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部分评级公司的专业性、公信力不强,相关法律审查、会计审计的独立性不够,难以准确评判企业债真实风险和发挥有效监督。二是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担保银行对发债企业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手段,企业一旦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银行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如部分企业发债所筹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市,增大了银行担保风险。三是个别银行未将对客户的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未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要求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存在为维持客户关系放松担保条件要求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三、加强债券担保管理,健全或有负债风险问责制
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为5至10年,长的可达20年,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能否如期建成和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均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
各银行(公司总部)要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将该类业务审批权限上收至各银行总行(公司总部)。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四、加强担保等表外业务的授信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各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担保审查,严格授权制度。对未纳入授信统一额度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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