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丢失的债券应属于谁
1998年10月,农民黄丽蓉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购买期限一年,面额100元的连号金融债券50张,该种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准流通转让。1999年2月,黄丽蓉与丈夫季春雨乘车回家,发现随身携带的上述债券及其他财物全部遗失,于是,便向派出所报案并通知了分理处,分理处的工作人员核实后同意协查。
1999年10月,张昆仑持上述连号债券到分理处兑现,该处工作人员当即通知了派出所及季春雨。派出所将债券扣留,张昆仑称这50张债券是其妻子1999年3月在该分理处从一陌生青年手中以5000元现款买得的。派出所经查认为:(1)可排除张昆仑行窃可能;(2)不能证实张昆仑夫妇拾得或买得可能。问题得不到解决,12月底,季春雨夫妇起诉,要求张昆仑归还其全部债券。
问题:黄丽蓉能否要回丢失的债券?
答:本案所涉及的遗失物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无记名证券,在民法上,有价证券一般被视为动产,证券遗失后可适用民法关于遗失物的规定。
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为动产物权的取得原因之一,我们在捡拾到别人遗失的物品后,应该履行通知或报告义务、保管义务、返还等义务,这履行完这些义务后,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物主偿还,还可获得一定的报酬。如果在法定期间内所有人未招领,则拾得人可以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如果我们不依法履行以上义务时,就丧失了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或只能依一般时效取得。不法处分拾得物时,受让人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即即时取得制度,而允许遗失人在一定期间内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然而,证券毕竟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不记名证券更为特殊。因而,对遗失证券的拾得有些特殊规定。在有价证券遗失时,我国则采用挂失制度确保权利人对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及券面权。另一方面,证券遗失后,如果取得人取得被遗失的证券是无恶意及重大过失的,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像取得一般遗失物时,如前所述,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时,也不一定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在记名证券,所有权与占有还有明显标志,其与占有权的分离也可以有明确的证据,因而在证券遗失时,能够采用如上措施,但在无记名证券,情况则大有不同。无记名证券因其无记名的特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其作用实际上就与货币有了更多相通之处,作为支付手段与交换媒介所受的限制几乎等于零,所有权与其占有融为一体。因而在无记名证券遗失时,应采用与货币遗失效力同样的规定。在此情况下,除有确凿证据,证券权利人遗失证券时,只能坐失其权利。
尽管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债券的所有权归属,不能把债券的物权关系混同于债券的债权关系,但不能忽略证券的特征,把对债券所有权的认定完全等同于对一般物所有权的认定。债券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毁损灭失后,记名债券可以挂失或除权判决,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记名债券却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原权利人只能坐受损失。根据农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农行对其发行的金融债券不予挂失,因而其挂失行为无效。在实践中,根据挂失行为确认无记名债券最初所有人的做法也是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的。所以,不能以季春雨的挂失行为确认其为该争议债券的最初所有人。另一方面,农行的《管理办法》又规定该种债券不得流通转让,张昆仑之妻的购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其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债券应返还于原权利人。但是,根据民法的举证原则,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原告季春雨的原权利人身份不能得到确证,而被告张昆仑获得债券并非出于盗窃这种犯罪行为,故而,依据无记名债券的特性,应驳回季春雨的起诉请求,维持现状。
2. 凭证式国债凭证遗失挂失会影响利息吗
凭证式国债凭证遗失挂失是不会影响利息计算的。
凭证式国债具有类似储蓄、又优于储蓄的特点,尤其适合缺乏专业理财知识、追求稳健投资收益的工薪阶层和中老年人。
1、信用等级最高。储蓄存款是以银行信用作为基础,而凭证式国债虽然也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柜台销售,但它代表的是国家信用,属于零风险投资品种。
2、发售网点多,购买方便。全国有40家银行及邮政储汇局,近8万个网点办理凭证式国债的销售和兑付业务,大部分城乡居民都可以就近购买到凭证式国债。
3、变现灵活,安全性好。凭证式国债虽不能上市交易但可提前兑取,如遇特殊需要,还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网点兑取现金;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如不慎遗失了相关凭证,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挂失手续确保债权安全。
4、收益优惠。凭证式国债持有到期的兑付收益高于相同期限存款缴税后的实际收益;提前兑取按持有时间设定分档利率计算利息,大大高于银行存款提前支取收益。
5、金融功能强。投资者在购买凭证式国债的同时,即获得了一个优良的融资工具,当需要小额贷款时,可用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进行质押融资。
3. 国债存单丢失,怎么办
到购买的银行挂失
4. 定期国债存单遗失银行没记录怎么办
所谓国债逆回购,本质就是一种短期贷款,也就是说,个人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把自己的资金借出去,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购方,也就是借款人用自己的国债作为抵押获得这笔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通俗来讲,就是将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拆出,
5. 我买的国债凭证丢失了,怎么取款
凭证式国债可记名、挂失,不能上市流通。
有单据的属于凭证式国债,现在一般都是记帐式国债。凭证丢失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购买凭证式国债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挂失 ,银行买的国债都是凭证式的,可以拿上原来买国债的的证件去银行查一下存根.重新开据凭证。
国债的券面形式可分为三大品种,即无记名式,凭证式和记账式。前者已经很少见,现在一般采用后两者。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记账式国债又称无纸化国债,它是指将投资者持有的国债登记于证券账户中,投资者仅取得收据或对账单以证实其所有权的一种国债。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复函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复函》在1992.05.08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综〔1992〕59号《关于对遗失债券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你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属于以上几种票据,也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而且你行在“发行通知”中明确规定,此种金融债券“不计名、不挂失,可以转让和抵押”。因此,对你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7. 电子式国债账单丢了怎么办
如果是购买电子式国债时的回单遗失,这个没有关系的。国债不会受到影响。
如果是遗了失个人国债账户凭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开户银行的营业网点柜台,按照有关规定补办。
8. 国债丢失,银行查不到单据怎么办
银行买的国债都是凭证式的,买的时候银行的柜台人员一定有索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现在凭证丢失了,拿上原来买国债的的证件去银行查一下存根重新开即可。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