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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内幕交易零容忍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21-06-12 03:11:16

㈠ 内幕交易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内幕信息包括: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㈡ 内幕交易的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㈢ 东北证券保荐代表人秦宣涉嫌内幕交易被批捕,怎么证券圈老是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东北证券保荐代表人秦宣涉嫌内幕交易被批捕的具体事件如下:

12月23日,证监会通报5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分别为前西南证券高管季敏波涉嫌“老鼠仓”交易案、保荐代表人秦宣涉嫌内幕交易案、大富投资及新思路投资涉嫌“抢帽子”操纵市场案、阳光私募国贸盛乾伙同个人陈杰“抢帽子”操纵市场案,以及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

其中,季敏波案为首例上市券商高管涉嫌构成《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案件,秦宣案为首例证监会通报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涉嫌内幕交易并移送处理的案件,国贸盛乾案则为首例涉及阳光私募“抢帽子”操纵市场的案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因景谷林业今年4月12日出现股价异动随后被媒体质疑,证监会展开初步调查,发现异动账户与西南证券时任副总裁季敏波存在关联关系。

今年7月26日,证监会对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曾任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的季敏波,于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并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对倒交易股票40余只,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

由于季敏波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监会依法于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季敏波已被依法逮捕。

㈣ 评论中国首例注册会计师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股票

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官员表示,中国首例注册会计师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股票案被查实,目前仍有多位涉嫌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在被调查中,证监会还通报了5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规行为。这标志着证监会查处涉嫌内幕交易案件涉案人员,开始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显示,证监会的查处手段更加多样。

证监会相关官员表示,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刘某为吉林制药(000545.SZ)2006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签字会计师,自该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吉林制药委托之日,至年报公告后5日期间,刘某先后买入“*ST吉药”股票1.87万股,卖出后获利35995.96元。

《证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对于刘某的行为,证监会对其处于没收35995.96元,并处1万元罚款。

同时,深圳华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鼎财经)、深圳市股海观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股海观潮)、深圳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智多盈)、上海天力投资顾问公司(下称上海天力)、深圳前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前沿)5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因发表夸大、误导性言论,并承诺投资收益,存在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查处。

以上5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分别受到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华鼎财经、上海天力、深圳前沿被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股海观潮、深圳智多盈被责令整改,上述公司中36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警告、罚款或市场禁入等处罚、处理措施。证监会表示,此举意在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增强其规范化。

证监会表示,未来在国务院统筹安排下,证监会联合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将对内幕交易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不断提高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效果,切实提高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水平。

㈤ 证监会是如何通报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的

证监会9月18日通报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证监会表示,2020年6月9日晚,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公告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交易监控发现部分账户在公告前大量买入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证监会迅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目前案件已调查完毕。

调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获取内幕信息并大量买入“王府井”股票,获利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内幕交易零容忍上海证券报扩展阅读

内幕交易要坚决禁止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显著提高了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证监会表示将全面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面化、立体式的追责体系,持续加大对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㈥ 什么是内幕交易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相关证券的买卖活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由于内幕交易者利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及条件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使得其他投资者额外承担了更多的市场风险,违反了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公平原则,构成了对其他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及证券市场秩序的破坏,因此,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即上述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㈦ 证券公司如何做好防范内幕交易

建立内部隔离墙防火墙机制(China Wall)
跨墙人员需要经过审批,信息交流也需要受限。跨墙人员和信息控制位于合规部门。
具体可以看一下证监会下发的合规关于信息隔离墙的要求

㈧ 证券的内幕交易如何获取法律证据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首先有三个要件
1是内幕消息,内幕消息有具体范围,有临时报告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分配股利或增资,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债务担保重大变化,营业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股东或高管,董事监事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重大责任,其他对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信息
。内幕消息的重点在于未公开。
2是该人员获取的内幕消息,属于内幕消息的知情人
3是该人员在敏感期内,即内幕消息尚未公开时对证券进行了交易。

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主要由监管机构进行。《证券法》规定,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证明如下情形中的一条,就可以认定内幕交易
1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父母,子女,配偶及其他有密切联系的人,进行了与该内幕消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与该内幕消息基本吻合。
2履行职责知晓了内幕消息,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消息,证券交易行为与内幕交易高度吻合。

从以上认定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需要获取的证据,
1是证券交易行为,从证券交易行为可以非常容易与内幕消息是否吻合进行对比。这一证据相对比较好获取。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是扁平化的市场,每个账户的订单通过证券公司直达交易所,每一笔交易的双方都可以记录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按规定最长需要保留20年。而且,如果进行内幕交易,交易金额肯定都是比较大的,很容易造成证券异常波动,所以这种金额比较大的交易是非常容易排查出来的。即使让子女,父母,亲戚朋友买卖,都是很容易查得到的。如果金额很小,那就有点没有必要,收益和风险不成比例。

2是交易者是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当根据交易行为,排查到具体的交易账户,一般就很容易确定相对人了,该人是否知晓这条内幕消息,也是非常容易排查的到的。是否直接知情人,检查通讯记录等,都是可以获取的证据

㈨ 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指出,当前打击和防控

(1)原因: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等局限性,部分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为了自身的不正当利益而操纵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是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意义:①国家打击股市内幕交易,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对于搞活资金融通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筹措建设资金、促进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②有利于维护股票市场的秩序,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维护广大股民的利益。
(2)①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要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股市内幕交易的行为,有利于维护广大股民的利益,坚持了正确的价值取向。②一些投机者为了一己私利操纵股市内幕交易,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表明他们没有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没有坚持正确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