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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债券还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6-12 00:20:10

Ⅰ 分期还本债券怎么核算

分期还本债券核算方法如下:
1、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应付债券按(实际利率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按照与长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2、例:企业于上年12月31 发行债券(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关),面值20万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8%,市场利率10%,该债券每年付息1次,到期还本,则:
债券价格=20万元×O.62092+20万元×8%×3.7907
=184835元
如果按上述方法确定价格,则无论是溢价发行,还是折价发行,债券发行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即票面利息加上折价或减去溢价)和市场利息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实际利息就是市场利息。
2006年2月和2006年10月财政部分别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含附录)(以下简称新准则)。新会计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就成为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和讨论的重点。根据新准则有关规定的字面意思,除个别会计科目不同外,两种类型债券(即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和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Ⅱ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Ⅲ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否被废止

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6]42号

经国务院批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3月25日发布)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六日

参考网址:http://www.csrc.gov.cn/cn/jsp/detail.jsp?infoid=1146997636100&type=CMS.STD&path=ROOT%3ECN%3E%D0%C2%CE%C5%B5%BC%B6%C1

Ⅳ 债券五年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内插法怎么算

阴财会月刊 · 全国优秀经济期刊援上旬阴 窑 30 窑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核算方法之完善【摘要】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 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都涉及按摊余成本计量的会计处理。 本文分析了对这种债券进行会计核算时 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摊余成本的概念 并探讨我国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关键词】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摊余成本应计利息杨模荣杨 婷渊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合肥 230009冤一、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交易实质债券按付息方式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分期还本付息债券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是指在债务期间不支付利息在债券到期后按规定的利率一次性向持有者支付利息并还本的债券。为了更好地理解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本质 不妨将其视为零息债券。 零息债券是指在债务期间不支付利息 而于到期日一次性支付本利的债券。 这类债券以折价方式发行 发行价格和到期兑付金额 面值 之间的差额即为债务期间支付的利息总额。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实际上是一种纯贴现债券在到期日前不支付任何利息 到期日按本利和作单笔支付 本质上与零息债券一致 以折价方式发行 债券到期日兑付金额等于面值加上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投资人购买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到期值即为债券发行人的到期兑付金额。二、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会计处理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将购买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则应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该债券进行会计处理。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按摊余成本计量。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 按其面值 借记 “持有至到期投—成本” 账户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 “银行存款” 账户资——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账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借记 “持有至—应计利息” 科目 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到期投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贷记 “投资收益” 科目 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科目

Ⅳ 关于债券还本付息的这个“本”

2500000。本指的是票面价值。

Ⅵ 熊猫债券的管理办法

(2005年2月18日)。按照央行提供的信息显示,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本次发行熊猫债券,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项目办理,熊猫债券的发行利率也将由发行人参照同期限金融债券的收益率水平来确定。
另外,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外国债券必须在债券发行所在国的某一市场上进行发行,如美国规定,非美国的发行者应该在纽约以美元发行。按照中国央行的规定,本次熊猫债券必须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首发意义非同一般。
在我们对熊猫债券有了初步的了解以后,再来看一下中国允许国际发行机构在国内市场上发行人民币债券具有什么样的意义。首先,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在我国债券市场上首次引入国际发行机构,这是继今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第一家境外机构投资者------泛亚债券指数基金后又一创新之举,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又跨出了坚实的一步。吸引国际发行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不仅可以带来国际上债券发行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而且还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国际化进程。
其次,有助于改善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过低的现状,并将有利于降低国内贷款企业的汇率风险。按照获得的信息,本次20亿元熊猫债券的筹资用途将偏向于对国内民营企业的贷款。与此同时,正如央行所说的那样,许多国际开发机构主要通过在国外发行外币债券,将筹集的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或银行以外债转贷款方式贷给国内企业。因而,企业因汇率波动而会面临汇率风险。国际开发机构直接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并贷款给国内企业,从而可以降低企业原来购汇还贷时所承担的汇率风险。
再次,尽管本次熊猫债券的发行规模还比较小,但有业内分析专家认为,允许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标志着我国在放开资本项目管制进程中迈出了一个尝试性的试探步伐。
所以,允许国际发行机构在我国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意义非同一般,一旦国际开发机构在我国境内成功发行人民币债券,势必会进一步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中国第一批“熊猫债券”于2005-10-14 正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首批发债机构之一——亚洲开发银行经过两日的路演之后,昨晚确定了其发行票面利率为3.34%,国际金融公司(IFC)此前宣布的熊猫债券利率为3.4%。
根据亚行的公告,其发行的10亿元人民币债券共获得有效申购28.15亿元,认购倍数为2.815倍。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为3.34%。
国际金融公司也发行11.3亿元的人民币债券,固定年利率为3.4%。这两个数字都略高于中国交易所10年期国债的收益率。两家机构的债券期限都是10年。

Ⅶ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五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次级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发行期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在债权确认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应及时完成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缴付登记托管费。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于次级债券还本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新闻媒体向投资者公布次级债券兑付公告。
第二十九条次级债券还本或付息日前,发行人应将兑付资金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兑付手续费。

Ⅷ 企业发行债券,采取定期还本利息的计算方式,在债券有效期内,企业能享受债券利息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企业债券的付息方式有定期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方式。当企业选择定期达本付息时,在债券有效期内享受债券利息税前扣除收益,同时不需要实际付息。

Ⅸ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介绍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1987年3月27日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随着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施行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发布后,原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