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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出质债券方

发布时间: 2021-06-11 12:11:44

Ⅰ 什么是债权债务,什么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是,在质押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动产质押,一种是权利质押。出质债权就是把债权作为质押的标的,此债权的债务人就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就是第三债务人。债权债务案例 。 .

Ⅱ 已出质债债权,出质人是否有权撤销债权上的抵押权

一般要么直接还了款,要么更换抵押物,并获得债权人的同意,通知次债务人。
否则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保障,债权人为什么要同意这种事情。

Ⅲ 债权质押都有哪些实现方式

一、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出质债权先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后到期
出质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请求第三债务履行或接受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否则会导致债权质押的消灭,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时,须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质权存在于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质权的性质从权利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质权人可按照动产质权实现方式行使质权。
三、出质债权后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先到期
质权人须等待出质债权到期后方可行使质权,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因为设定质权时,质权人对出质债权的清偿期是明知的,应当承担其权利不能及时行使的后果。当质权行使受到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的阻却时,《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由此可见,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第三债务人因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免除其对质押人的清偿责任。当然,质权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基础是,第三债务人得到了出质通知书。
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Ⅳ 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是个什么概念

1、债务人是指负有财产清偿义务人。
2.1、一般情况,出质人是主合同的主债务人。
2.2、出质人也可以是愿意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Ⅳ 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吗

对是否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普通债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同样存在不同的规定。依瑞士民法,通知债务人并非质权的成立要件,而《德国民法典》第1280条规定:“以有转让合同即可移转的债权设质,只有在债权人将其通知债务人时,才是有效的。”可见,《德国民法典》规定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债权质权成立要件即生效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条规定:“以指名债权为质权标的时,非依第467条的规定将质权的设定通知第三债务人或经第三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第三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这表明日本民法未将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普通债权质权的生效要件,而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即对抗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普通债权入质是维护质权人的利益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物权的性质,其与出质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并不重要,第三债务人向谁履行义务,并不影响其自身利益。因此普通债权设质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不必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生效要件,这可以充分尊重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权,有利于债权的流通。
质权人与出质人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后,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第三债务人,以便其做好履行准备,否则第三债务人有权只向出质人履行义务,而无义务向质权人履行,这往往会影响到质权的实现,加大普通债权质押的风险,而通知第三债务人则可避免因第三债务人对债权质押毫不知情所遭受的损害。
综上,普通债权设质时,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即不通知第三债务人并不影响质押的效力,但对第三债务人无约束力,第三债务人有权对抗来自质权人的请求。因此,作为质权人为保证质权将来能有效实现,最好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如果出质人不履行该通知义务,质权人尚可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当然,质权人自行通知第三债务人也是有效的。

Ⅵ 什么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在质押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动产质押,一种是权利质押。
出质债权就是把债权作为质押的标的,此债权的债务人就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就是第三债务人。

Ⅶ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吗

现实问题

孔某与苏某系大学同寝室同学,孔某因急需用钱向苏某借款2000元并保证三个月后肯定还。苏某表示,要借款可以,但是需将孔某的手提电脑质押给自己,如孔某三个月后无法清偿借款,该电脑就归自己所有。因急需借钱,孔某只得同意,并与苏某订立了合同。三个月后,孔某因还不出2000元,苏某即将该电脑作为自己的电脑使用。孔某认为该电脑是父母花了2万元买的最新款苹果笔记本电脑,才用了没多久,就算是当二手电脑卖掉也远远高于2000元,因此找到苏某要求返还电脑,待其卖掉后立即偿还苏某2000元,但是遭到了苏某的拒绝,苏某认为双方都已经订立合同了,现在孔某无法还钱,电脑就归自己所有,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上述孔某与苏某的约定,已经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系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Ⅷ 应收账款能够作为担保出质给债权人吗

我国《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可知,应收的账款是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出质给债权人的,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后再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相应的出质手续后即可以享受各自的权利,除非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否则应收账款出质后是不能转让的。

Ⅸ 出质人 质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质权人和债权人均为同一个人或主体。而出质人和债务人可能不会是同一法律主体,但是也不能排除出质人和债务人为同一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这些事得看具体的案件情况。

Ⅹ 债权出质的方式是什么

《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