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不良债权应如何处置
不良债权的处置的一般经过如下程序:
1、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债权,也可以是几户债权。后者就是组包了。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并进行招商,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标的。因为要处置的资产很多,没人提出购买的话,一般先放置在那里。处置标的确定后,绝大多数项目需要进行处置公示——报纸上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网站上。
2、进行尽职调查。除损失类债权或能够回收本金的债权,其他债权基本上要进行评估。企业不配合评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评估前还要请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法律关系复杂的,请律师出具意见。
3、谈判。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评估结果出来后资产管理公司再与投资者拟定交易价格及交易结构。但常常是,边评估边谈判。
4、报批。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组撰写处置方案进行报批。参与审批的人员不参与项目处置。有的项目办事处有权批复,损失大的还需要报总公司批复。
5、拍卖。批复后选拍卖行,拍卖行再刊登拍卖公告并组织拍卖。当然,有些项目可以协议转让,不必走拍卖程序。有的项目可能搞招标,有的项目搞竞价。不管什么形式,首选公开,很少协议。
6、签约付款。协议版本由资产管理公司提供。
7、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让,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
❷ 不良债权都有哪些
在不良债权资产的收购来源方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分为金融类不良资产和非金融类不良资产。
❸ 什么是不良债权,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什么是不良债权
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够,客观的说,我们国家无论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如财务监管、信用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从企业自身内部来说,不良债权的产生缘于企业对债权的监督管理不够。
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向其他企业、个人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与其他企业、个人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较,不良债权转让涉及的政策性强,转让标的是评估为不良债权的金融债权,转让对价一般为低价打折转让,受让企业或个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往往会以该债权转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抗辩转让合同无效。对其效力的认定,是审判中的难点。
审判实践中,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转让时评估不真实,即在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的评估过程中,漏估、低估债务人的资产,对债务人偿债能力低值评估的情形。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不应一概认定合同无效,而应根据评估不真实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具体加以分析。债权转让评估不真实,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债务人企业在评估过程中,故意隐瞒资产,或提供不真实的财务报表等造成的;二是资产公司工作人员与债务人内外勾结,造成低值评估的;三是评估机构未尽谨慎评估义务造成的。对第二种情形,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属于第三人过错所造成的资产漏估或低估情形,如果资产公司用尽了调查债务人资产的必要手段,尽到了注意义务,仍未能防止债务人故意隐瞒资产或评估机构恶意评估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而对于债务企业的漏估资产或低估资产超出估价的部分,因转让是建立在未将该部分财产纳入债务人偿债能力评估的基础之上的,资产管理公司对该部分资产应享有相应的追索权利;如该部分财产因资产管理公司的追索而由债务人直接偿付给了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的受让债权数额及债务人的偿付义务则相应减少,而受让人的受让价款亦可按比例减少,但受让人与评估机构串通低值评估债务人偿债能力的除外。同时,在受让人与评估机构串通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还可根据合同法关于欺诈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并追究受让人及评估机构的相应民事责任。
2.受让人主张债权后可能获得巨额收益的。此问题也是当前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案件审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民营企业或个人以极低的价格(最低为5%左右)受让债权后,就全额债权及利息主张权利时,各级法院考虑到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一般不敢轻易判决。实践中,一些资产管理公司无法实现的债权,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后,确实有部分企业或个人在实现债权时,获得了较高比例的受偿。但笔者认为,向企业或个人转让不良金融资产,是国家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重要途径,对企业和个人合法受让的债权,不能仅因为其支付对价极低却对全额债权主张权利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通过追偿所获得的巨额利润,除了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操作的因素外,还有资产处置制度本身存在不足的原因,即对受让人可能获得的巨额收益缺乏相应平衡调节机制。一般来说,由不良债权的性质所决定,受让人的债权获益应有相应的“度”,或称之为预期受偿比例,超过该比例的债权部分,应免除国有债务企业的偿付责任,从而避免因债权处置变相加重国有企业负担的情形出现。至于企业或个人受让债权后,除了本金还主张债务利息的,亦因其利息求偿权超出了签订转让合同时所预期的受偿比例,应不予支持。同时,从平衡金融机构催收债权和国有企业稳定、减负两方面利益的角度,应规定国有企业债务人对折价转让的债务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使债权折价的优惠尽可能地由国有企业债务人享有,避免由于受让人追偿债务导致国有企业破产或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3.禁止转售的债权对外转让的。主要涉及两种情形:一是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二条所禁止转让的债权,被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的。违反该规定,转让合同是否必然导致无效呢?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不能依据行政规章。上述通知关于禁止转让债权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因涉及国家的公共政策及国家安全,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此类债权的转让无效。而对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借款或进行担保,其参与民事活动有明显的过错,理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同时,即使经转让相关企业或个人成为国家机关的债权人,双方也是民事活动中的正常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被转让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
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但受让人再度转让该债权的。从协议约定“禁止转售条款”的目的看,主要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现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间的这种约定亦未禁止,故该条款应是有效的。受让人取得的是一个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债权,其再度转让债权属无权处分行为,应归于无效,债务人可据此向再度转让债权后的受让者主张协议无效的抗辩。同时,从防止受让企业或个人恶意炒作债权及国家不良债权处置的政策目的出发,应规定企业或个人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后不得再转让。
4.受让人欠缺受让资格的。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不得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已有相关明确规定,其作为受让人时,该转让合同无效。至于资产公司工作人员等关联人员作为受让人时,其会利用职务或业务上的便利从事损害或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禁止其进行关联交易是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得以公平、公正进行的基本保障,所以其作为受让人时,该转让合同亦应无效。
总的来说,当前各地法院在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上的分歧,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国家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政策的落实及其资产处置目标的实现,也会加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有必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❹ 中国有哪些公司是做不良资产和债权收购的
一、主要是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东方、长城、信达和华融,当年四大银行上市剥离的不良资产主要是出售给这四家。
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的不良资产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部分的不良资产
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5、现在各公司同样也接收、处置其他金融机构和非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卖方:又称为不良资产的供给方或提供方,包括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包括实业企业等)。
其中,来自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为来自银行的不良贷款和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不良资产,而来自实业企业的不良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在政策性业务阶段和商业化转型阶段,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主要来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4)查不良债券扩展阅读:
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与政府债务
中国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系统的"坏债"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很高,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准确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计。
为了最大程度地估计风险,避免低估问题的严重性,采用见到的各种估计当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即估计不良资产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5%。
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 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
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
❺ 不良债权
不良债权在财务中称呆账、坏账,债权达到一定时限不能回收的视为坏账,财务要计提坏账准备。
❻ 如何有效清收,追缴企业不良债权
注意保存证据,及时提起诉讼,保全可供执行的财产。
1、注意收集并保存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材料,并甄别其中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以备诉讼需要。
2、注意案件诉讼时效,及时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法院要求举证。
3、注意查询债务人资产信息。
4、及时保全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保证胜诉后顺利执行。
5、胜诉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