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收购和并购是一个意思么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收购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其次,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然而收购则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❷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txt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一章)
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
本章共有三节,分别是证券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的地位与功能。
第一节从有价证券的基本概念开始,阐述了有价证券的7种分类及各自的概念。有价证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公司证券、金融证券、政府证券和国际证券;按适销性不同,可分为适销证券和不适销证券;按上市与否,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按收益是否固定,可分为固定收入证券和变动收入证券;按发行地域或国家不同,可分为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按发行方式不同,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按性质不同,可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有价证券具有产权性、期限性、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特征。证券市场是有价证券发行和买卖的市场,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和借贷市场相比较有其自身的明显特征。证券市场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证券市场按职能不同,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按证券性质不同,可分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按交易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交易所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
证券市场的产生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特别是与股份公司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证券市场获得快速发展的时期是20世纪初至20年代。在经历了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经济危机和两次大战以后 ,70年代后期起证券市场又现了高度繁荣的局面,呈现金融证券化、证券投资者法人化、证券交易多样化证券市场自由化、证券市场国际化和证券市场电脑化的全新特征。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将呈现金融创新进一步深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国际化将有较大发展的新趋势。
第二节主要阐述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市场中介、自律性组织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市场主体包括证券发行者和投资者。发行者为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投资者按大类分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公益基金等。证券市场中介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可分为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按设置的不同有独立机构管理和政府机构兼管两类。我国现行的政府监管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地区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
第三节主要阐述证券市场的地位与功能。按照整个金融市场体系的划分,证券市场归类于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关系密切,证券市场上的资金往往是短期资金。按融资方式划分,长期金融市场分为间接融资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证券市场属直接融资市场,它能降低筹资成本,为企业和政府筹得稳定的资金供给,在金融市场中居于重要地位。证券市场的基本经济功能有:筹资,证券资产定价,资源配置,为国有企业转制服务等。
本章的重点是理解证券与证券市场的各种基本概念、特征和分类,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及各自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功能与地位等。本章名词解释多,记忆量大。不仅要理解各名词的概念,而且要掌握名词与名词之间的相互关系。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二章)
第二章 股票
本章共分四节,分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特征与分类、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以及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股票类型。
第一节主要内容是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知识,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设立、组织机构、财务会计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公司的一般性质,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股份筹资形式组建,股份投资的永久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财务管理内容分为资金筹集、资金投放和收益分配等部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使股东的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相对分离,从而发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运作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介绍股票特征与类型,主要内容有:股票的性质、特征、类型。股票的性质在于它在证券体系中的属性,股票有收益性、风险性、流通性、永久性、参与性和波动性的特征。股票常见的分类方法有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流通股票和非流通股票等。
第三节介绍了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其主要内容包括普通股票的特征、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权利,优先股票的特征、优先股票的种类。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是标准的股票,也是风险最大的股票,其股东享有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公司盈利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以及优先认股权。优先股票则表现为股息率固定、股息分派优先、剩余资产分配优先、一般无表决权等特征。优先股票的种类是根据不同的附加条件划分的,大致可分成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等几类。
第四节是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股票类型。由于自80年代中期我国股份制形式的试点企业就开始现,并在近年迅速增加,因此我国现行的股票类型比较复杂,有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四种。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三章)
第三章 债券
本章分为四节,分别是债券概述、公债、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国际债券。
第一节主要内容包括债券的定义和特征、债券分类、债券的偿还方式、债券与股票的比较。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债券票面上,通常有四个基本要素,它们是债券的票面价值、债券的偿还期限、债券的利率和债券发行者名称。债券的性质可以概括为:属于有价证券,是一种虚拟资本,是债权的表现。债券的特征表现为偿还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债券的分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按发行主体可分为政府债券(包括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按计息方式可分为单利债券、复利债券、贴现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按债券形态可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帐式债券。债券的偿还方式有:到期偿还、期中偿还和展期偿还,部分偿还和全额偿还,定时偿还和随时偿还,抽签偿还和买入注销。债券与股票比较,有相同点,即债券与股票都属于有价证券,都是筹措资金的手段,收益率互相影响;也有区别,即债券与股票权利不同、目的不同、期限不同、收益不同、风险不同。
第二节主要内容包括公债的定义和特点、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公债是国家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公债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稳定和免税待遇的特点。国家债券是中央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措资金的债务凭证。它可以按照偿还期限、资金用途、流通与否、发行本位等分类。
第三节主要内容有金融债券的定义及特征、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征、公司债券分类、我国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专用性、集中性、高利性、流动性的特征。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契约性、优先性、风险性等特征。各国在实践中曾创造许多种类的公司债券,如信用公司债、不动产抵押公司债、证券抵押信托公司债、保证公司债、设备信托公司债、参与公司债、分期公司债、收益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附新股认股权公司债等。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主要有:重点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住宅建设债券等。
第四节主要内容有国际债券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债券的种类、我国的国际债券。国际债券是一国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具有资金的广泛性、计价货币的通用性、发行规模的巨额性、汇率变化的风险性、国家主权的保障性等特点。国际债券一般可以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我国发行国际债券始于80年代初期。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四章)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本章共分四节,分别是投资基金概述、基金的费用和基金资产的价值、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以及基金投资限制。
第一节是投资基金概述,主要内容是投资基金的概念及与股票、债券的区别,投资基金的产生发展,投资基金的特点、分类、费用等。投资基金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集少成多的一种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在反映的经济关系、资金投向、风险水平等方面与股票、债券存在差异。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盛行于美国。投资基金的特点是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管理,起到了拓宽投资渠道、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投资基金依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但最基本的分类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封闭型基金和开放型基金二对四种。
第二节是基金的费用和基金资产的估值。投资基金是委托专家进行投资操作和管理,委托专门机构保管基金资产的,因而需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操作费、清算费等费用。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计算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向投资者表明基金的运行情况。
第三节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基金托管人是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的机构。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各国基金法规都对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和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节是基金投资限制。为了实施基金投资计划和贯彻分散投资的原则,各国的基金立法都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作了明确规定。
本章涉及内容广泛,但从理论和操作而言,基金的特点、分类、基金的费用和净资产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和职责等内容是本章的重点。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五章)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本章共分三节,分别是金融期货与期权、可转换证券、其他衍生工具。
第一节介绍金融期货与期权,其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期货的定义、产生与发展、特征,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价指数期货,金融期货的经济功能,金融期权的定义、基本类型与主要种类、产生与发展,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注:这一节不作要求)
第二节介绍可转换证券,其主要内容包括可转换证券的含义、发行可转换证券的意义、可转换证券的特点、可转换证券的要素。
第三节介绍其他衍生工具,其主要内容包括存托凭证的定义、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运作、美国存托凭证的种类、存托凭证的优点。认股权证的定义、认股权证的要素、认股权证的发行与交易、认股权证的内在价值和投机价值,优先认股权的意义、优先认股权与认股权证的比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备兑凭证的含义与意义等。
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使证券从业人员对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本章的难点主要有:可转换证券的理论价值,可转换证券的转换价值,认股权证的内在价值等。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六章)
第六章 证券中介机构
本章共分两节,分别是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节为证券经营机构,主要阐述证券经营机构的定义、产生与发展,证券经营机构的类型、地位与作用,主要的业务及证券经营机构的发展趋势。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来看,证券经营机构的产生和发展与债券及股份制的产生、发展紧密相联。证券经营机构的类型可分为: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将银行与证券业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管理,并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分离型;以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不区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也不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综合型;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类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颁布实施之前可分为专营机构和兼营机构两类。根据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第六条有关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中的兼营机构将不复存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媒介资金供需、构造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等几个方面。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有:承销、经纪、自营、兼并收购、基金管理、咨询公司及其他业务等。从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发展来看,现阶段,尤其是近年来有逐步向大型化、股份化、集团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第二节为证券服务机构,主要介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义、组织架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性质和特点、种类及业务范围;信用评级机构的概念、性质及评级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申请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应符合的条件、申请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程序,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证券的工作内容、执业规则及对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取得的程序及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资格与业务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程序、证券法律义务的主要内容及对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证券信息公司的主要任务。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证券经营机构的定义、产生与发展、类型、地位与作用及主要的业务;熟悉了解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定义、性质、特点、资格管理及主要业务内容等。本章重点:掌握各种证券机构的定义、性质与特点、主要的业务内容、证券从业资格的取得与管理等。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七章)
第七章 证券市场运行
本章共有三节,分别是证券发行和流通市场、证券价格和价格指数、证券投资的收益和风险。
第一节为证券发行和流通市场,主要内容是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的定义、特征、参与者、基本功能。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的市场,参与者有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它的基本功能是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筹措资金的渠道,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和获利的机会并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促使企业转制,为政府参与和调节经济提供重要依托。证券流通市场由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组成。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一个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二级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类,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通过为交易双方提供完备、公开的交易场所,形成较为合理的价格、引导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时准确传递证券信息、对证券
市场进行一线监控等功能为证券交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包括对证券上市的管理、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对场内交易证券商的管理。场外交易市场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总称。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它的组织方式采取做市商制,拥有众多的证券种类和证券经营机构,对它的管理比证券交易所宽松。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发行和债券流通的主要场所,是证券交易所的必要补充。
第二节为证券价格和价格指数,主要内容是证券价格和价格指数。证券的理论价格是以一定市场利率折算的未来收入流量的现值。股票的理论价格与预期股息成正比,与市场利率成反比。影响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公司的经营状况、宏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机因素等。债券的价格是以一定市场利率折算的本息收入的现值,债券的价格由债券的期值、待偿期限和市场利率决定。影响债券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市场利率、供求关系、宏观经济因素和国际间的利差和汇率变化。股价平均数和股价指数是衡量股票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及其变化趋势的尺度,也是反映一国或地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的灵敏信号。股票价格平均数分为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加权股价平均数和修正股价平均数。股票价格指数分为简单算术股价指数和加权股价指数两类,简单算术股价指数的计算方法又可分为相对法和综合法两种。加权股价指数又有基期加权、计算期加权和几何加权之分。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有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上证30指数、深证成份股指数。境外主要股票价格指数有道-琼斯股价指数、《金融时报》指数、日经225股价指数、恒生指数等。
第三节为证券投资的收益和风险,主要内容是证券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股票投资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购入股票开始到出售股票为止整个持有期间的收入,它由股息收入、资本损益和资本增值收益组成。衡量股票投资收益水平的指标主要有股利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和拆股后持有期收益率等。债券的投资收益由债息收益和资本损益组成,衡量债券收益水平的指标有票面收益率、直接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和赎回收益率等。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证券投资的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类。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同在,收益是风险的补偿,风险是收益的代价。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八章)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规体系与监管架构
本章共有三节,分别是我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为我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是制定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地位、构架和体系,构成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若干法律文件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我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中的国家法律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刑法》,证券从业人员应重点掌握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及金融诈骗罪。对大纲所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的理解和把握是本章的一个难点。
第二节为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主要内容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证券市场监管的对象、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与手段、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部门和自律性监管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部门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自律性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三节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是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监督、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以及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等。这里既有对一般性概念的介绍,又有对我国具体情况的说明,从业人员对两方面均应掌握,并应以对我国目前监管立法和实践的了解作为重点。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包括对操纵市场的监管、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我国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主要以《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为依据。该办法对我国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九章)
第九章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章共有两节,分别是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一节为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性职业道德的概念,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四个特点(职业性、稳定性、多样性、实用性),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两个基本原则(人民利益原则、社会主义功利原则),一般性职业道德基本范畴的概念,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八个主要基本范畴(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操守);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概念,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三点作用(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完善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人格,建立素质全面的证券业从业人员队伍;健全证券业务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树立证券业良好的职业风气和职业形象),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四点内容(正直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保密、自律守法)。
第二节为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主要内容包括:八种保证行为(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自觉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谋私),八种禁止行为(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
❸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介绍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 号现公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主 席 周小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公司管理办
❹ 证券法案例题
1 是公开发行 不能 公司股东不够7人 承销自愿 2 3不能 他们是知情人 4 三年内不能转让 法律规定的 5 可以 但必须向证监会说明 6 不合法 受法律制裁 呵呵 没看书 只凭记忆回答 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把性字去掉,这是生活,政府没有权利干预,,,至于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有很多,比如《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1.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2.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为。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的背离事实真相的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着的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
3.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
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的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
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
4.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
5.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的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的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贬损同行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的与他人比较的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6.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
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
7.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例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8.禁止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的可能性。如果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的风险越大。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是被严格禁止的。
9.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的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的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的证据,证券从业人员负有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的义务。具体体现在:(1)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2)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的交易记录。篡改是指将原始的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毁损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❻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入,等到高位在抛,这违法吗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❼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是什么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❽ 证券法出台时间是2009年几月份
你好,很高兴帮助你
为你解答问题,疑问
祝你生活愉快,幸福
: 收出一颗长阳后,沪指强势站在3900点上方,随后的4个交易日盘面整体呈现震荡走势,上周沪指五指数碰到4000点后回落,但是上周指数整体呈现震荡上行
❾ 证券法学最权威著作
书 名: 证券法学
作 者:李燕
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9月
ISBN: 9787307072763
开本: 16开
定价: 29.00 元
内容简介折叠编辑本段
《证券法》的出台是中国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大事,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改革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证券法学》介绍了证券概说、证券市场、证券法概述、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容。全国第一套讲授学习方法的法学教材
《证券法》是发展法、促进法、规范法,它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有助干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资产重组并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中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有效运作和发展的根本保障。
作者简介折叠编辑本段
李燕,1976年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同时担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商法博士;华东政法学大学经济法博士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国际商事访问学者;美国纽约大学商法硕士(LL.M)。教育部第十一届霍英东教育基金教师奖获得者。出版专著《独立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理论与实践》、《美国法律基础解读》;主编和参编了《商法学》、《证券法学》、《知识产权法》等多本法学教材;在《现代法学》、《政法论坛》、《当代法学》、《学术论坛》、《江淮论坛》、《法律适用》、《社会科学研究》、《西南民族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