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证券市场 »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

发布时间: 2021-06-10 16:27:00

①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了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得公开增发股票的条件相同)。

② 可转换债券的回售条款是什么

回售条款是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提供的一项安全性保障,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远低于债券面值时,投资人依据一定的条件可以要求发行人以面值加计利息补偿金的价格收回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款赋予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一种权力,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而选择是否行使这种权利,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相当于发行公司提前兑付本息。回售作为投资者的权力会增加转债的期权价值。
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远低于债券面值时,持有人必定不会执行转换权利,此时投资人依据一定的条件可以要求发行公司以面额加计利息补偿金的价格收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发行公司通常设置该条款。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是投资者向发行公司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回售实质上是一种卖权,是赋予投资者的一种权利,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而选择是否行使这种权利。

③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都有哪些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当符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所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参考资料:东奥会计在线

④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有两种会计方法:
一种认为转换权有价值,并将此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另一种方法不确认转换权价值,而将全部发行收入作为发行债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转换权价值极难确定,二是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必须持有债券,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

⑤ 可转债发行条件有哪些

可转债发行条件有: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当符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⑥ 可转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三)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四)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6)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扩展阅读

1、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有两种会计方法:

一种认为转换权有价值,并将此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另一种方法不确认转换权价值,而将全部发行收入作为发行债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转换权价值极难确定,二是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必须持有债券,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

2、债券转换

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成股票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

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因为发行证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也应作为(或冲抵)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

再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与转换债券两种为完整的一笔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

在市价法下,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的理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动,且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单独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⑦ 可转债重要条款有哪些

1、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可转换债券面值的114%(含上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不可转换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间的这个问题,该公司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兑换的可转换债券的面值债券+当前应计利息的选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转换债券期间,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现行转换价格的130%(含130%);

如果转让价格的任何调整发生在上述30个交易日,转让价格的调整前的一个交易日计算根据转让价格和收盘价调整前和调整后的交易日的转让价格计算根据调整后的转让价格和收盘价。

本次发行可转债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请注意,赎回条款实际上包含三个条件,即到期赎回;强制赎回;余额不足赎回。可转换债券的条款和条件可能因公司而异,但基本上是一样的。即使定义不同,内容也基本相同,无非就是这三种情况。

赎回条款和余额不足赎回条款很容易理解。关键是强制性赎回条款:“可转换债券转换期间,如果公司的股票的收盘价在至少20个连续30个交易日不低于130%(包括130%)目前的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公司有权决定赎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兑换的债券在债券的票面价值的价格加上当期的应计利息”。

(7)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扩展阅读:

主要优势:

由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股票,它可弥补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价在转券的可转换期内超过其转换价格,债券的持有者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而获得较大的收益。

影响可转换债券收益的除了转券的利率外,最为关键的就是可转换债券的换股条件,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换股价格,即转换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转换债券的面值。

如宝安转券,每张转券的面值为1元,每25张转券才能转换成一股股票,转券的换股价格为25元,而宝安股票的每股净资产最高也未超过4元,所以宝安转券的转股条件是相当高的。

当要转换的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转券的换股价格后,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就将与股票的价格联动,当股票的价格高于转券的换股价格后,由于转券的价格和股票的价格联动,在股票上涨时,购买转券与投资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价格下跌时,由于转券具有一般债券的保底性质,所以转券的风险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由于其可转换性,当它所对标的股票价格上涨时,债券价格也会上涨,并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此外,债券价格和股价之间还存在套利可能性。所以在牛市对标股价上扬时,债券的收益会更稳健。

⑧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
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
第二十八条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可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发行条款。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依法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应采取全额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应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国证监会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