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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4条

发布时间: 2021-06-09 06:22:55

① 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什么啊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该美国法律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在发行证券中出现的操纵和滥用做法为非法,规定证券交易、经纪商、证券商和上市股票必须注册,且规定必须披露某些财务信息和内幕交易。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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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② 请介绍一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R144规则。

赴美上市的交易问题

1. 上市公司股票出售的限制条件(美国证券法144号法律规定)
境内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为一级市场(初始发行股票市场)上发行的股票,而不是在二级市场上(即股票交易市场)通过买卖交易取得的股票,所以有锁定期规定。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和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权的大股东均有2年时间禁售期的规定。但对于小股东而言,根据144条例经董事长及律师签名后即可交易。交易量规定为每个股东每个季度的抛售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实际上对小股东(股权小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来说已没有限制,其持有的股票可自由流通、交易。
2. 在美国证券市场进行股票交易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神秘、复杂、遥远,互联网已将全球结为一个地球村,信息的传送和各种电子交易十分便捷、迅速。
标的公司将在适当时间选择一家在香港或者是美国本土注册并可以提供中文网站服务的交易商,办理开户手续,并由标的公司网站提供操作流程以及相关的服务,然后自己在国内银行开设一个外汇帐户。
3. 《交易程序》概述:
委托一交易商,提供本人身份证(有护照的提供护照)、收入证明、地址、电话等开户(无开户费),同时交存所持股票,在开市时间内(北京时间21:30至凌晨4:00)向交易商下达指令(电脑网上操作),成交后将资金汇入你在国内银行的外汇帐户上,视其不同交易商不同的帐户大小及优惠期的不同,每笔交易佣金约7到20美元(无论大小,1000股还是10万股,但一般以每5000股为交易单位收取交易佣金18美元)。另外,每笔交易收取3美元的邮寄证券交易确认单的邮费(但投资者可以通过E-MAIL邮箱的方式进行确认)。
4. 对实在不懂股市交易又不会上网操作的股东,标的公司将组织他们集中委托一位股东代理操作,不过要注意办理好相互之间的法律手续,防止今后出现纠纷等事情发生。
公司律师届时可协助起草一份法律文本供相互签署用,不能委托标的公司交易股票,否则将会有操纵股票的嫌疑,违反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无论是在锁定期或锁定期后都是可以自行一对一进行私自转让交易的,如有人愿意受让你所持上市股票,你们可在股票上背书转让方(你本人)与受让方名字,再在美国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即可,继承也照此办理。
5. 开户基本保障及条件:
① 开户年龄需满20岁
② 没有最低开户金额限制
③ 美国人以外的人头此人买卖价差不课税(免征所得税)
④ 有资产保障:每个证券帐户至少有2500万美元以上的保障,分别为美国证券投资人保护协会(SIPC)所提供的50万美元基本保险及其他保险公司所承包的保障。
⑤ 需额外开立美金银行帐户及证券集保帐户,该帐户兼具证券户.集保户及银行呼功能。
6. 一般来说,投资人只要拥有国内商业银行外币(美金)或其帐户及具备开户的基本条件,只要在美国券商[中文网络]下载开户表格,填具以下四项条件后,寄至美国券商处即完成开户手续。
① 开户申请书
② 投资帐户及E – mail 邮箱确认交易同意书外国人免税表
③ 国外人免税表
④ 美国国税局免预扣税表
7. 当美国券商收到投资人开户的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就会E – mail 邮箱或邮寄核发的帐号及密码,此时投资人若要买股票必须先将资金电汇到新开立的帐户内,若要卖股票则需将自有的股票背面签名后以DHL方式寄至美国券商处,投资人在委托买卖的时候,有三种方式指示买卖:
① 网络下单
② 电话下单
③ 直接由营业人员撮合
8. 每一种下单的方式又有市价或现价两种选择,不论是哪一种方式,手续费每笔大约是8-30美元之间。
投资人每笔买卖成交确认单美国券商会立刻以E – mail 邮箱传送至指定电子信箱中,每月交易对帐单月底免费寄发,投资人若想提领帐户资金仅须填写[汇款申请书]传真至美国券商处,投资人在两个工作天后就可以在自己的外币或其帐户中自由提领。关于投资人操作股票的方式,多数采取以下方式:
① 网上投资美国股市step by step
② 委托美国网上券商

③ 美国证券交易法是疑罪从有吗

不是大神,本来不应该回复,但是从事这方面工作,只是谈一下一般情况吧:
一般情况是,如果执法监督部门,主要是SEC和FINRA了,认为有嫌疑的话,会采取一些行动,但不能定罪,定罪需要有一些证据。例如,如果SEC觉得你交易涉嫌违法,又暂时拿不出证据的话,一般会冻结资产,这并不是定罪,等有证据后,会拿出一些处罚,如果真拿不出证据,他们是不能定罪的。

④ 在美国的上市公司总是要向SEC提交种种表格,有谁能介绍一下大概有几种,各有什么作用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d项以及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依据该项规定所制定的13D-G规章,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group),如果取得任何已依《证券交易法》第12条规定向SEC登记的有价证券发行人所发行的“股本证券”(equity security) 5%以上的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 时,必须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10个工作日内,向SEC填报13D表格,并且同时分送发行人及该种股本证券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13D表格要求填具的主要内容有:(1)所取得证券的名称、种类,发行人的名称及其主要决策机构的地址;(2)证券取得人(发盘者)的的身份及背景材料;(3)取得证券的融资安排,如果需要贷款,则贷款人的名单;(4)取得证券的目的,对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的计划,有其是有无将目标公司合并、重组或分解的计划;(5)发盘者持有该种证券的总额以及过去60天内买卖该种证券而订立的合同、协议,所达成的默契、关系等。
发行人为防御发盘者的接管威胁,可能会打算买回一部分已发行的股份(issuer repurchase )以增加接管的难度。为了规范此一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尚属空白的问题,新增的第13条e项以及SEC制定的13D-G规章中有三项规则,专门规范股份买回的条件及需要备案或披露的信息。
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4条d项及SEC依此项规定所制定的14D-1规章,任何人或一群人如以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持有任何已依第12条向SEC办理登记的有价证券发行人所发行的股本证券达5%以上的受益所有权时,必须在展开公开收购要约的同时,向SEC填报14D-1表格。该表格除含有13D表格的内容之外,还要求披露收购要约的内容,包括收购证券的数量、价格、要约有效期、付款方式、发盘者的财务状况等。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e项规定,在任何公开收购要约中,不得有“实质性不实陈述”(material misstatement )、“误导性疏漏”(misleading omission) 或“欺骗性或操纵性行为”(fraulent or manipulative Acts )。SEC根据此项规定特别制定14E规章,以对信息公开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f项及SEC依据该项规定所制定的14F-1规章规定,如果目标公司因他人取得其股本证券的5%以上的情形而导致有过半数的董事发生变动,则必须及时向股东公布,要求公布的材料相当于投票权委托书征求者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SEC在依据《威廉姆斯法案》的授权所制定的规章中间接规定,各种不同的公开收购要约至少必须持续20个工作日,自发盘者展开有关的宣传之日起计算;如果发盘者对于公开收购要约中要约购买的股本证券的比例、金额或给付证券商的费用发生变更时,该项公开收购要约必须延长10个工作日,自发盘者开始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有关变化内容之日起计算

⑤ 什么是美国证券法解读

《美国证券法解读》:“尽管聪明的律师可以通过成文法、规则和案例而轻松地自学某些领域的法律,但联邦证券法并非其中之一。如果将1933年《证券法》及其规则和案例交给一位求知欲较强且天资聪明、但未曾接触过联邦证券法的律师,让他进行几周的闭户研究,那他有可能对这一领域知之甚多,却仍不得要领。证券法律尤其是《证券法》是复杂的——它是这样一个谜题:从表面上看来,用许多方法都能解释得通,但事实上其中仅有一种才是正确的。《美国证券法解读》的目的即在于帮助解决这个难题。”《美国证券法解读》首先简要介绍了美国证券法之由来。由于缺乏管制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导致了美国1929年证券市场的崩溃。这些问题以及随之产生的崩溃是引起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并导致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经济的瘫痪。从这次惨痛的经历中,作者领悟到证券的买卖必须要有实质性的管制。作者认为有三件事是证券法必须完成的。首先,当公司发行其证券及公司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被交易时,证券法必须迫使公司给出全面且公正的披露。第二,证券法必须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运行。否则,投资者将遭受欺骗。第三,证券法必须迫使投资者主要使用他们的自有资金,而非借贷资金,来购买证券。中国的读者们在阅读《美国证券法解读》之后,将了解到美国证券法是如何处理这些必须解决的问题并维持一个公平,积极且稳定的证券市场。

⑥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定义

第七十七条之一 简称
本节可简称为《1933年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之二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节所称----
(一)“担保品”是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份、公债、公司债券、借据、息票或参与任何分红协定的证书、货物信托证书、组织前证书或认股额、可转让股票、投资合同,或授权信托证书、可供担保的存款证书、石油、煤气或其他矿产开采权的部分的完整的股份证书、任何卖出买进期货的选择权证书、套利选择权证书,或者对任何担保品、存款证书或证券的类或指数(包括其中的任何利息或以其价值为基础)或对任何卖出买进期货选择权、套利选择权的特权,或涉及的对与外币有关的全国证券交易的特权,或者,一般被看作“担保品”的任何权益或凭证,或任何息票或参与分红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书,订购或购买任何前述事项的凭证或权利。

(二)“法人”是指个人、社团、全体合伙人、协会、股份公司、托拉斯、非公司组织或政府或政府部门。本项中所称“托拉斯”应只包括这样一种托拉斯:其受益人或各受益人的权益或各种权益是由一保证人证明的。

(三)“销售”或“卖”应包括以价值订立的一切售货合同,或对担保品或担保物的处理。“愿意卖”、“供销”或“发盘”,应包括以价值出售担保品或担保物的一切企图或意愿,或表示愿意购买担保品或担保物而提出的请求。本项中下定义的各用语,以及在本编第七十七条之五第三款中所称“表示愿意购买”,不应包括签发人(即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支配或被一签发人所支配的任何人,或者与一签发人共同受直接或间接支配的任何人)与任何承保人之间的,或者与一签发人(即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支配,或被一签发人所支配,或者是与一签发人共同受直接或间接支配的任何人)有合同关系或将有合同关系的许多承保人中间的初步谈判或协议。因购买证券或任何其他东西而给予或交付的,即作为红利的任何担保品,应最后被视为构成这种购买的主因的一部分,并被视为已经以价值出售。如果权利或特权的签发或转让最初是连同担保品一起签发或转让的,使这种担保品的持有人有权把这种担保品变换成同一签发人的或其他人的另一种担保品,或者使之有权认购同一签发人或其他人的另一种担保品,而这种权利直到将来某个日期才能行使,那么,权利或特权的签发或转让不得被视为出售这另一种担保品;但是在行使这种变换权或认购权时,这另一种担保品的签发或转让则应视为出售这另一种担保品。

(四)“签发人”是指所有签发或打算签发任何担保品的人;但关于存款证、授权信托证书或抵押信托证书的担保品,或者关于不具有董事会(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人)或固定的、限定的理事会或单位形式的委员会的非公司投资托拉斯则除外。“签发人”是指按照信托条款或签发这些担保品所根据的其他协定或合同,执行规章并承担委托人或经理的责任的人或人们;但非公司的协会除外,因为它是按其规章来规定它的任何成员或所有成员的有限责任的;托拉斯、委员会或其他法律实体也除外,因为其理事或成员个人不得负担作为协会、托拉斯或其他法律实体所签发的任何担保品的签发人的责任。关于设备信托证书或类似的担保品除外;“签发人”是指使用或将要使用设备或财产的人;而关于石油、煤气或其他矿产开采权的部分的、完整的股权则除外,“签发人”是指任何这样的权利的所有者或这样的权利的任何股权(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的)的所有者,他为公开发售而创造其中的部分股权。

(五)“酬劳费”是指证券和换兑佣金。

(六)“领地”是指合众国的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以及各海岛属地。

(七)“州际商业”是指各州之间或哥伦比亚特区或合众国的任何领地与任何州或其他领地之间,或任何外国与任何州、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之间,或哥伦比亚特区境内的证券贸易或证券商业或证券的运输或信息交流。

(八)“登记报表”是指本编第七十七条之六所规定的报表,并包括附加的任何修正,以及通过查询,作为这种报表的一部分而归档的或收编在其中的任何报告、凭证或便笺。

(九)“书写”或“书面的”应包括印刷的、石版印刷的,或书写通讯的任何手段。

(十)“说明书”是指任何章程、启事、通告、广告、信函或通讯,书面或通过无线电或电视,出售任何担保品,或确认任何担保品的出售。但下述情况除外:
1、在登记报表的有效期后发送的通讯(不同于根据本编第七十七条之十第二款所容许的说明书),如果在该通讯以前或与此同时,有一符合本编第七十七条之十第一款的要求的书面说明书,在发该通讯的时候,已发送给该通讯的收受者,那么,该通讯就不得被视为说明书。
2、启事、通告、广告、信函或通讯,作为一种担保品,如果按照对公共利益和对保障投资者被认为必要的或适当的规则或规章,并且在其中所可能规定的,可能允许的条件下,它说明从谁那里可以获得符合于本编第七十七条之十的要求的书面说明书,此外,它只是鉴定担保品,规定其价格,指定由谁来执行命令,并只包含着例如佣金这样一种信息,那么,它就不得被视为一种说明书。

(十一)“承保人”是指任何这样的人:他为了经销任何担保品而已向签发人购买,或者为签发人进行与经销任何担保品有关的发盘或销售,或者他参与对任何这样任务的直接或间接的承保。但是不应包括这样的人:他的利益只限于,从承保人或经纪人那里所得的佣金不超过通常的经销人或售卖人的佣金。本项中所使用的“签发人”还应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控制或受签发人控制的任何人,或是处于与签发人直接或间接地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人。

(十二)“经纪人”是指任何不论是以其全部时间还是部分时间,直接或间接地,作为代理人、掮客或负责人从事于供货、购买、销售业务,或者经营由他人发行的证券的人。

(十三)“保险公司”是指作为保险公司组织起来的公司,其基本的主要的业务活动是填写保险单或对由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进行再保险,它必须受州或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的保险委员或类似的官员或机构的监督;或者,必须受这种公司的任何接管者或类似的官员或清理机构以其职权进行的监督。

(十四)“专帐”是指由保险公司按照合众国的任何州或领地、哥伦比亚特区或者加拿大或其任何省的法律而制定并保存的帐目,根据法律,收入、收益及损失,不论已否实现,从资产中划归该帐,按照适用的合同,都被记入该帐的贷方或借方,而不考虑保险公司的其他收入、收益或损失。

(十五)“甄别合格的投资者”应指:
1、 本编第七十七条之三第一款第(二)项中所下定义的银行,不论它是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第十三款中所下定义的保险公司;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登记的投资公司,或该法律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项中所下定义的商业发展公司;经小企业主利益保护局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或雇员津贴方案,包括受《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证法》条款制约的个人退休帐户,如果按该法第三条第(二十一)项中所下的定义,投资方案是由信托计划作出的,那么,这个人退休帐户要就是银行、保险公司,要就是经正式鉴定的投资顾问;
2、 任何这样的人:他凭高超的理财能力、资本净值、知识和对财政问题的经验,以及掌管的资产数额,有资格成为一名符合委员会的规章和规则所规定的合格的投资者。

第七十七条之三 本节中证券的的种类

一、 免责证券
除下文中明确规定的以外,本节各条款不得适用于任何下述证券种类:
(一) 保留。

(二) 任何由合众国或其领地,或由哥伦比亚特区,或由合众国的任何一州,或由州或领地的任何行政区域,或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州或领地的任何政府执行机构,或由受控制或受监督,并按照合众国国会所授予的权力而担当合火国政府的执行机构的任何个人所签发或保证的任何担保品;或者任何上述者的任何存款证;或者由任何银行签发或保证的任何担保品;或者由任何银行签发的或体现在联邦储备银行中的权益或联邦储备银行的直接义务的任何担保品;或者对任何共同信托基金或类似的基金的任何权益或分享,而这种基金是某一银行专为该银行以受托者、执行者、管理者或保管者的资格所提供给那里的资产的集体投资或再投资而保持的;作为工业发展债券的任何担保品[如第二十六编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二)项中所下的定义],根据第二十六编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其利息是可以从总收入中除去的,如果由于第二十六编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第(四)项或第(六)项的适用[ 如同第(四)项第1段,第(五)项和第(七)项不包括在这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中而确定的],那么,该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不适用于这种担保品;或者对由某一银行所保持的单一信托基金或集体信托基金的任何权益或分担,或由某一保险公司所签发的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担保品,与这种权益、分担或担保品的签发相联系的是:
1、 股票红利、养老金或符合于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必要条件的利润分配计划;
2、 符合于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减少雇主捐献的必要条件的年金计划;
3、 第二十六编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款中所下定义的政府计划。
它是由一雇主专为其雇员们或他们的受益人的利益而制定的,目的是把按该计划而积累起来的基金的本金和收入分配给这些雇员或他们的受益者。如果根据该计划,在偿还对这些雇员及其受益者的全部债务之前,基金的本金或收入的任何部分不可能被用于或转入除这些雇员及其受益者的专有利益以外的,本项第1段、第2段和第3段条目中所述的任何计划以外的其他目的,那么,根据此计划----
(1) 捐献就保留在单一的依托基金中,或保留在某一保险公司为单一的雇主保持的专帐中,而且根据此计划,超过雇主捐献的余额被划归购买由雇主或由直接地或间接地控制、被控制或处于与雇主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所签发的证券(不同于对信托帐户或专帐本身的权益或参与)之用;
(2) 此计划也包括雇员,其中有些人或所有的人不外是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项意义上的雇员;
(3) 这计划是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中所述的由年金合同提供基金的计划。
委员会,按规则和规章或命令,应给为股票红利、养老金、利润分配或涉及雇员(其中有些人或所有的人不外是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一条第三款意义上的雇员)的年金计划而签发的任何权益或参与免除本编第七十七条之五的规则,如果委员会确实认为,这对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或适当的,而且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及本节的政策和规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又是一致的话。为了本节的目的,由某一银行签发或保证的担保品,不应包括对某一银行所保持的任何集体信托基金的任何权益或参与;所以“银行“这一用语意指任何国家银行,或根据各州、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而组织成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大体上只限于银行业务,并受州或领地的银行委员会或类似官厅的管辖;至于共同信托基金或类似的基金,或者集体信托基金则除外,用语“银行”具有《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同一定义。

(三) 任何票据、汇票、交换券或由流动交易产生,或其收入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流动交易的银行承兑票,而且它在签发不超过9个月时到期,不包括宽延期或其任何更新,其到期日也是有限的。

(四) 由一人签发的任何担保品,此人是专为宗教的、教育的、仁爱的、友好的、慈善的或感化的目的而组建和运作的,而不是为了金钱的利润,所以他的净收益的任何部分对于任何人,私人股票持有者或个人都无助益。
二 根据本条第二款提起的程序,除非法院专门下了命令,不得视为是委员会命令的延期。

第七十七条之十 计划书中需要的资料
一 注册声明书中的资料;不需要的文件
除根据本款或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需要或允许的范围外-----
(一) 除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证券外,与证券有关计划书应包括注册声明书中列的资料,但不包括本编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七第一表、第(二十八)项至第(三十二)项[包括第(二十八)项和第(三十二)项在内]中提及的文件。
(二) 与外国政府或其机构发行的证券有关的计划书,应包括注册声明中列的资料,但不包括本编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七第二表第(十三)项至(十四)项中提及的文件。
(三) 尽管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已有规定,但计划书可自注册声明书生效之日起,使用9个月以上,其包含的信息不得超过使用前16个月,只要该计划书用户不需花不合理的开支或努力来了解或获得这种信息。
(四) 计划书可省略本款所要求的任何资料,只要委员会根据规则或规章把它们定为对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没有必要或不适合。

二 规则和规章允许的概括和省略
除本条第一款中允许或要求的计划书外,委员会应根据对于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为必要或适当的规则或规章,允许为达到本编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目的使用计划书。该款部分地省略或概括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计划书的资料。该款允许的计划书可作为注册声明书的一部分提交,但为了本编第七十七条之五的目的,不得被视为该声明书的一部分。这不包括委员会根据为了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认为有必要和适当的规则和规章而另外规定的范围。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发布命令,阻止或中止使用本款允许的计划书,如果委员会有理由认为这个计划书未被提交(如果要求作为注册声明书一部分而提交的话),或含有对重要事实不真实陈述或疏忽了要求或需要在此陈述的重要事实,不会产生误解。而该陈述一旦按照本条发出命令,委员会应通过直接送达或发送确认的电报通知方式发出关于发布命令和提供听证机会的通知。在任何时候由于正当理由或者如果该计划书已被提交或已根据命令进行修正,委员会应取消或修改该命令。

三 合理的标准
为了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目的决定什么是合理的调查和意见的合理理由,合理的标准应为要求一个谨慎的人管理自己财产的合理标准。

第七十七第之二十五 其他政府代理机构对证券的管辖权
本节中没有任何条款豁免任何人向合众国政府的各个监督部门提交法律的任何条款所要求的情况、报告或其他文件。

第七十七条之二十六 条款的可分性
如果本章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为是无效的,本章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人或情况的适用,除那些被认为无效的以外,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⑦ 求1933年美国证券法与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的原文

1933年美国证券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a33.pdf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ea34.pdf

《1933年证券法》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立法的典范,更为各国仿效和借鉴的对象,我国证券立法亦是如此。又称证券真实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条, 是第一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也是美国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证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世界许多国家证券法的影响极大,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美国证券法由于比较好地反映了证券市场的法则,适应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国也极具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⑧ 美国如何打击操纵股市

新华社信息北京9月13日电 10日出版的《国际先驱导报》刊登该报记者
[淘股吧]
陈刚发自纽约的文章,介绍了美国如何严打庄家操纵股市的行为。文章指出,猖獗
的幕后庄家在华尔街也出现过,但邪不胜正,操纵价格的行为最终都被监管方绳之
以法。文章摘编如下:
最近,中国股市有两个热门话题,ST金泰(600385)连续42个涨停,
“恶庄”再现市场;同时,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
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等8类行为
属于市场操纵行为。这两个方向相反的新闻充分证明了中国股市监管方与庄家斗争
之激烈。
事实上,自从股市诞生以来,市场操纵也伴随而生,在利益驱使下,投机者与
监管者间的较量从来没有间断过,在资本市场最发达的美国情况也是一样。
美国也曾经历“强盗贵族”时代
美国股市在早期同样是价格操纵行为盛行,当时的一些人甚至企图为价格操纵
正名,认为这是市场本身规律决定的。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股票欺诈几乎
成为整个市场体系的一部分。
“强盗贵族”时代的多数大人物,如洛克菲勒、摩根、肯尼迪等,或多或少地
都通过不光彩的手段和欺诈发迹。在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前的那轮过热的牛市
中,坐庄的行为屡见不鲜。交易商操纵股价,快速拉高价格,将不知情的投资者吸
引过来,然后平仓出货。因为无线电公司受到当时市场追捧,1929年美国无线
电公司的股价曾经炒到500美元,然而到了1932年,该股的股价只剩下3美
元。
在1928年到1929年股市崩盘前,美国几家主要银行,包括大通国民银
行(摩根大通银行的前身)、国民花旗银行都在股市风潮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大通国民银行主席维金被认为是最出格的庄家,他不仅通过私募基金炒作公司的股
票,还从自己的银行借出800万美元托市。
美国定义价格操纵范围更广
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引发了美国空前的经济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和国会
开始对华尔街进行清算,华尔街大量习以为常的陋习被公之于众。从1933年到
1940年,美国相继出台了《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将市场操纵认定为犯罪。
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即萨班斯法)规定,任
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
这次中国证监会具体定义了8种价格操纵行为,但在美国,价格操纵行为在证券立
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美国规范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则包括1933年《证券
法》第1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0条以及相关规则。但是
这些规定非常原则性,具体操纵行为的认定主要还是依靠法院的判例,而各种判例
对价格操纵行为的认定更加详细。
根据立法与判例,操纵行为主要包括对敲和对倒、诱使他人买卖为目的的交易
行为、锁定价格行为、集中买卖、在分销中邀买证券、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限
制证券的供给、定购证券却无意买入、公司的不当管理等等,种类远比中国多。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美国市场操纵行为数量有所下降,但其形式也变得更加
隐蔽。上个世纪90年代,华尔街的券商采用“间接操纵价格”的办法,在198
9年至1994年间,操纵以技术股为主的纳斯达克股市的交易价格,使得投资公
司的利润增加,从而抬高投资公司股价。美国证交委从1994年开始调查此案,
最后迫使华尔街的券商们被迫支付9.1亿美元赔偿。
2001年,包括高盛、美林等在内的美国10家投资银行被指控利用在公开
发行股票市场的垄断操纵股价。这些操纵行为非常隐蔽,主要是让首次公开上市的
新股流向某些特定的投资者,而交换条件是这些投资者必须在二级市场支撑股票价
格。2002年,10家投行同意支付总额超过14亿美元的罚款。
相对于美国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也必然会受到各路庄家新
招式的考验。如何参照国外经验强化市场监管、针对性执法将成为下一个挑战

⑨ 急求 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文版

《1933年证券法》光明日报出版社,上海同治路385号,得益居书店

《1934年证券交易法》国图图书馆 网络版

⑩ 什么是SEC规定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d项以及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依据该项规定所制定的13D-G规章,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group),如果取得任何已依《证券交易法》第12条规定向SEC登记的有价证券发行人所发行的“股本证券”(equity security) 5%以上的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 时,必须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10个工作日内,向SEC填报13D表格,并且同时分送发行人及该种股本证券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13D表格要求填具的主要内容有:(1)所取得证券的名称、种类,发行人的名称及其主要决策机构的地址;(2)证券取得人(发盘者)的的身份及背景材料;(3)取得证券的融资安排,如果需要贷款,则贷款人的名单;(4)取得证券的目的,对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的计划,有其是有无将目标公司合并、重组或分解的计划;(5)发盘者持有该种证券的总额以及过去60天内买卖该种证券而订立的合同、协议,所达成的默契、关系等。
发行人为防御发盘者的接管威胁,可能会打算买回一部分已发行的股份(issuer repurchase )以增加接管的难度。为了规范此一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尚属空白的问题,新增的第13条e项以及SEC制定的13D-G规章中有三项规则,专门规范股份买回的条件及需要备案或披露的信息。
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4条d项及SEC依此项规定所制定的14D-1规章,任何人或一群人如以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持有任何已依第12条向SEC办理登记的有价证券发行人所发行的股本证券达5%以上的受益所有权时,必须在展开公开收购要约的同时,向SEC填报14D-1表格。该表格除含有13D表格的内容之外,还要求披露收购要约的内容,包括收购证券的数量、价格、要约有效期、付款方式、发盘者的财务状况等。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e项规定,在任何公开收购要约中,不得有“实质性不实陈述”(material misstatement )、“误导性疏漏”(misleading omission) 或“欺骗性或操纵性行为”(fraulent or manipulative Acts )。SEC根据此项规定特别制定14E规章,以对信息公开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f项及SEC依据该项规定所制定的14F-1规章规定,如果目标公司因他人取得其股本证券的5%以上的情形而导致有过半数的董事发生变动,则必须及时向股东公布,要求公布的材料相当于投票权委托书征求者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SEC在依据《威廉姆斯法案》的授权所制定的规章中间接规定,各种不同的公开收购要约至少必须持续20个工作日,自发盘者展开有关的宣传之日起计算;如果发盘者对于公开收购要约中要约购买的股本证券的比例、金额或给付证券商的费用发生变更时,该项公开收购要约必须延长10个工作日,自发盘者开始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有关变化内容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