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
个人理解是:
商业银行把住房抵押贷款或者其他的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化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打包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对该资产进行结构性的安排和内外部的信用增级,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㈡ 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注册制是什么意思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
为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公布),现就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注册发行的证券化信贷资产应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二、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提交注册申请报告、与交易框架相关的标准化合同文本、评级安排等文件。
注册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二)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类型;
(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额度和分期发行安排;
(四)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过往表现、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五)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六)贷款服务机构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方法、标准;
(七)拟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时间及取得方式;
(八)拟采用簿记建档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说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三、中国人民银行接受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前5个工作日,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见附件)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市场和发行人双向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
五、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可与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安排。
六、采用分层结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最低档次证券发行可免于信用评级。
七、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书面的注册登记材料和发行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光盘。
八、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www.pbc.gov.cn)“银行间债券市场”栏目下实时公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信息。
九、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主体责任。采用注册方式分期发行的,可在注册后即披露产品交易结构等信息,每期产品发行前披露基础资产池相关信息。受托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
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组织市场成员起草并发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标准合同范本和信息披露指引,定期跟踪市场成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情况的评价,对不能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㈢ 哪27家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显示,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河北银行、晋商银行、锦州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台州银行、徽商银行、南昌银行、汉口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重庆银行、南充市商业银行、宁波银行、青岛银行获得了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
㈣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现在是备案制还是审批制
㈤ 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凭证,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
形式、种类很多,其中抵押贷款证券是证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帐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开行所讲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针对企业贷款的证券化。
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信托(SPT)开始参与到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业务中来,主要承担受托人和发行人的职责。
㈥ 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做资产证券化
您好,就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来说其实可以分为四种:
1. 央行、银监会作为主管部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主要发起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AMC)
发行方式可以公开也可以定向
投资人主要为银行间市场投资者:包括银行、险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
基础资产主要为银行信贷资产(包括不良信贷资产)
SPV主要模式为SPT(特殊目的信托)
受托机构一般为信托公司
证券化产品一般公开发行的话是需要评级的
交易场所为银行间债券市场
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债登
审核方式为备案制审核
规章及依据主要是:《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2.证监会为主管部门的企业资产证券化
主要发起人为非金融企业及部分非银金融机构(比如金融租赁公司)
发行发送可以公开或非公开
投资人由合格投资人限制,并且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制
SPV一般为券商资管或者基金子公司发行管理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受托机构一般为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
一般都是需要评级机构进行评级的
交易场所为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和服务系统及证券公司柜台市场
登记机构为中证登
审核方式为备案制
主要规章依据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3.交易商协会为主管部门的资产支持票据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发行方式为公开或非公开
公开发行面向的投资人为银行间市场所有投资人;定向发行面向的投资人为机构投资人
基础资产一般只要权属明细,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财产或者权益即可
SPV可设也可不设
受托机构也不一定
公开发行需要评级
交易场所主要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当然,是在公开发行的条件下)
登记托管机构为上海清算所
审核方式为注册制
主要规章依据为《银行简直安全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4.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发行人、发行方式和投资人并未明确规定
基础资产咸鱼信贷资产、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
SPV一般用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受托机构一般为保险资管
信用评级需要保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
交易场所未明确规定
登记托管机构主要为具备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托管人
审核方式为注册制
㈦ 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
是的!简而言之,就是这么个意思!通常的定义是:银行将不具有或者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打包发行成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证券类产品。
但是,出售对象不局限于公众,通常公众的所占的比例也不高,其实都是相关的金融机构,比如其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养老退休基金等等。公众一般都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才能参与。
出售的资产,也就是标的物,也不仅仅局限于信贷资产,银行常见的资产包,通常是不良贷款,信用卡逾期欠款,房地产贷款。。。。
网络里有!可以看看。简单了解。
如果想从事这个行业,门槛较高。作为创新类金融衍生业务,始终处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猫鼠游戏中。
资产的过度交易,过度的杠杆,这正是前几年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
㈧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主承销为什么都是券商
券商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的,但现在几乎没有券商这么做。
作为可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两类金融机构,信托和券商将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的最直接受益的中介机构。
对于信托来说,制度优势比较明显。通常说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三个基本环节,即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出售资产支持证券。其中,风险隔离机制主要通过对发起人进行隔离管控,担保破产风险,从而对出资人的资产偿付加以保障。
但从目前的制度体系来看,信托提供的解决方案具有风险隔离的作用;而从已发行的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实践看,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多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证券公司破产,那么计划资产将面临被列为破产财产的风险。
中信建投分析师魏涛认为,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使得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具有先天的制度优势。
㈨ 什么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注册制
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注册制
领先于股票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ABS)率先实现了注册制。
央行4月3日对外发布〔2015〕第7号公告明确,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简单说,银行可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卖信贷资产,以及卖多少,不用再审批了。分析指出,此举将大大利好银行股,一方面可减少资本压力,另一方面可腾挪出资金发展新业务。
上述公告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银行把信贷资产打包,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现金。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腾挪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更多业务。如果仿效国外的做法,甚至一些坏账也可通过打包证券化来处理,也就是常说的次级债券。
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当时国开行和建行分别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但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一度叫停。2012年再度启动相关试点,金融机构想要发行ABS,需要分别向银监会和央行取得“资格审批”和“项目审批”,并获批相应的发行额度。
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批准了央行《关于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工作的汇报》,明确了淡化审批、银行自主发行的原则。2014年11月,银监会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银监会对已经取得资质的银行取消资格审批,发行产品“事前实施备案登记”。此次则是央行在落实细化该原则。
综合监管层的规定,银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程是,先从银监会取得发行资格,然后在央行注册额度,最后可自主选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发行。今年1月,银监会已发文核准了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
“央行此番放行,意味着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央行与银监会双审批的情况正式成为过去,银监会已经放行部分银行,不再对ABS进行逐笔审批,央行的举动,则是对相关备案和发行细节的补充,对银行来说是利好。” 一不愿具名的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
上述分析师认为,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发行ABS将资产中期限较长、资本占用较多的信贷资产转移出表,通过出售资产而获得现金,直接缓解自身资本补充的压力;同时,这也是银行主动调整资产端的期限结构的一种方式,从宏观层面来说,也可腾挪出新的信贷额度,支持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