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计算可转换债券稀释每股收益时,为什么分子中是净利润加上税后利息
分子是“净利润+税后利息”,因为利息是税前扣除的,可以抵税,利息支出同时减去了所得税,净利润计算中减去了税后利息,如果可转换债券一开始就全部转为股票了,则这部分利息就不需要支付了,从而增加的净利润=税后利息。
㈡ 可转换债券的稀释问题
只要发行了可转债就应该在发行日起就要考虑其稀释作用,原因是稀释每股收益是把潜在的增加股票考虑进去,虽然该债券要到发行一年后才开始转股,但是可转债在发行时就已经承诺可以转股,只是限制了转股时间而已,故此潜在的增加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就存在。题目中的6/12的确是指2012年7到12月的利息可以省下来,原因是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债券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的。
但是这道题出题者是出得有问题的,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后的一年,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债券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但现实的情况是一般是可转债自发行日起满六个月后就可以开始转股,故此答案的计算方法在应用在现实中是没错,但按这道题的题意就是有误。我只是指出这道题的错误之处。
对于可转债一般是对于股权是有稀释作用的,主要就是转股后增加了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对于那些未支付的利息是难以对抵销其对每股收益的摊薄作用,故此会有这个说法,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个说法未必正确,如债券的票面利率较高且发行者盈利能力处于微利或并不高的情况下就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㈢ 股东配售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股价会有什么影响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称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一种,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赋予了债券持有人转换为他种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转换对象不限于发行公司的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有着普通公司债的绝大多数特点。同时,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将其所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即股票的买入期权,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同时涉及了3种证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身、选择权以及它可以转换成的那种证券,兼具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特征,是一种混血证券。
注: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通过才能发行,而且在发行时,应在发行条款中规定转换期限和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固定的,而不是换为同等市值的股票。
它对股价的影响:
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
一般情况公司发行债券与股票的联系不是很紧密,对股票价格影响不大。
一定要说影响的话,从正反两方面:
有利影响:
如发的债息低于银行贷款,融资用途投向公司业务,并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或者扩大规模,就是利好,反之构成压力。一般来说,能取得发债的公司还是相对优质的公司,在牛市环境下,任何事情都被看成利好。
企业债相对股票来说,需要支付的是一定的利息。债券相对股票也享有优先赔付权利。债券的好处就是公司的股权不受影响(即不会增大股本),而如果通过增发股票融资的话,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
不利影响:
债券到期赎回需要支付大量现金,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出。
债券转换成股票,理论上可能对现行该股股价的一种冲击,因为债券换成股票,就意味着股本增加了,也就是卖方增加了,在市场需求不变甚至萎缩的时候,会成为空头的弹药。当然,如果公司成长性很高,业绩稳定增长,股东非常看好,都坚决持有不卖,就不会造成上面那种现象。
㈣ 请教ACCO125125老师一个关于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的问题
你好。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稀释每股收益,是指潜在的普通股,对于每股收益具有的稀释作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债券,只是该债券被赋予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权利。这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可能被持有人要求转换为公司股权,从而使得持有人在转换时,由债权人转换为股东。由此,可转换公司债券,虽然不是公司股权,但却是一种潜在的公司股权。
所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并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是公司股权;而稀释每股收益需要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潜在的公司股权,即,假设尚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期初(或发行日)就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
所以,转换年数,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关系。尚未转换的,不影响基本每股收益,可能会稀释每股收益;已经转换的,直接在基本每股收益中体现,与稀释每股收益无关。
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对稀释每股收益影响的计算,遵循“假设已转换”原则,即假设可转换债券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由此,一方面,分母需增加转换的股权数,另一方面,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 – 所得税影响)。而题中提到的“用债券的现值乘以市场利率再减掉税费”,只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负债分拆确认、与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两大知识点的融合而已,其实质还是“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 – 所得税影响)”。
㈤ 求指导!请教下可转换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
原因是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债券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且利息部分也并不会计算能转多少股的数量。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是假设全部转股为前提进行计算的,对于这些要转股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由于不用支付,故此能增加税前利润,最终导致再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要加上税后利息。
㈥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对分子、分母应当怎样调整
1,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
2,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增加的潜在普通股,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规定,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㈦ 计算可转换债券造成的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调整项为什么增加已经支付的可转换债券利息
你应该是理解错误了,分子调整项增加的是税后利润中已经减去的可转换债券税后的应计利息,注意一点应计利息和已经支付是两个不同概念,在证券市场上所谓的应计利息是在兑付日前该债券的应计算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一般这些利息是要等到兑付日才支付给投资者,已经支付是实际上是每满一定的期限在兑付日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建议你看清楚书上写的内容吧,应该指的是应计利息,并不是已经支付。
对于分子调整项需要增加税后利润中已经减去的可转换债券税后的应计利息主要原因是在于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债券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且利息部分也并不会计算能转多少股的数量。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是假设全部转股为前提进行计算的,对于这些预期要转股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由于不用支付,故此能增加税前利润,最终导致再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要加上税后应计利息。
㈧ 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的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称是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也就是说它同时兼备股票和债券的功能。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典型的潜在稀释因素,它在没有转换成股票之前实质是一种公司债券,要按照票面价值计算利息的。虽然一般不会在发行的当年就行权,但是作为稀释的因素,要考虑到它转换成股票会增加股数,所以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时候要计算在内。你的教材我没有看到,具体怎么会答案不一样不太清楚呢。你说的那个第二个问题我不太明白你想表达什么问题。我们可以Q讨论:619034290
㈨ 可转换债券与股价的关系怎么样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转债理论价值是纯债价值与复杂期权价值之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正股价格、转股价、正股与转债规模、正股历史波动率、所含各式期权的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同资质企业债到期收益率等。
转债理论价值与纯债价值、转股价值的关系是,当正股价格下跌时转债价格向纯债价值靠近,在正股价格上涨时转债价格向转股价值靠近,转债价格高出纯债价值的部分为转债所含复杂期权的市场价格。可转债的投资收益主要包括票面利息收入、买卖价差收益和数量套利收益等。
深市:投资者应向券商交纳佣金,标准为总成交金额的2‰,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沪市:投资者委托券商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须交纳手续费,上海每笔人民币1元,异地每笔3元。成交后在办理交割时,投资者应向券商交纳佣金,标准为总成交金额的2‰,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9)可转换债券稀释股价扩展阅读: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
㈩ 可转债稀释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45/400=0.113元/股
假设可转债转换增加的净利润=100×8%×(1−30%)=5.6万元
假设可转债转换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1*110=11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5+5.6)/(400+110)=0.099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