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身份证给别人开股票帐户,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吗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开设证券账户实行实名制。投资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才能开户,且不能由任何人代理。一个自然人、法人可开设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设一个。《办法》还规定,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对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进行处罚。
借用人的风险
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出借人因个人债务涉及诉讼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司法机关就会冻结、拍卖或者变卖登记在出借人证券账户下的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第二,出借人可能会将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出质给银行等主体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第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处置风险证券公司个人债权由国家予以收购,但是严格要求名实相符;第四,出借人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到相应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包括挂失在内的相关手续,取回自己账户内的财产。
出借人的风险就小多了,你就说是别人背着你去开户的。
❷ 听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说,机构的证券如果长期持有可以进行出借,这种收益情况一般多少
目前转融通的转融券业务并未开始,转融资业务已经开始,按目前的相关信息,出借业务从3天到182天不等,利息在年化1.5到2左右,但具体的收益情况要看开放业务时具体的收益情况,而且收益率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❸ 朋友给我一个股票账号叫我进入账号帮他买股票这样我会不会有影响违法吗
也许他不能自己炒股,但是有途径有实力指挥你炒股。
不一定违法,但违法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万一被查出违法,你也是麻烦;不过没查出的话你就发财了。自己想好
谢谢你的提问
❹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包括出借人、借入人和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 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试点期间,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❺ 借款人通过担保公司向出借人借款并支付利息合法吗,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你说的这种形式,理论上并没有问题,但是现在社会上很多小贷公司,投资公司打擦边球,形式是这么个形式,但是内容就是非法集资,还需你仔细辨别哈,
❻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您好,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较多,难以一一列举,主要包括:
1.债务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出借人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该担保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为他人的民间借贷或者债权提供担保就叫做让与担保。让与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成立的前提要件是什么?根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必须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这个买卖合同签订的目的并不是真的买卖,而是为了担保,只有具有担保意图的买卖合同才是让与担保,没有担保意图,买卖合同不能构成让与担保。
2.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效,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动产合同,除法律、合同另外有规定之外,该合同有效,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合同是个债权合同,所以当然有效。债权的担保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故让与担保合同有效。简便是让与担保的显著特点,这也是让与担保合同在英美法系中流行的原因。让与担保的劣势在于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合同通过《规定》中规定的拍卖来规避流质契约。
此外,让与担保有无优先受偿权,必须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既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那么,这个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只是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则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了,出借人对房产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的预告登记不同于行政机关预售登记。预告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利,而预售登记没有。另外,一个借款人与债权人办理了让与担保,又将房屋抵押给了另外一个人,并且办理了登记,抵押优先受偿,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让与担保合同是债权,当出借人与几个借款人都没有办理登记,签了几个让与担保合同,当出借人还不上钱时,不管哪个签前,都无优先性,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合同是债权,债权是平等受偿。
3.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是不定期借贷,不定期借贷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不定期借贷应受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是债权,凡是债权都受诉讼时效限制,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❼ 转融通股票的股东投票权属于谁求答案
转融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升级版”,证金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证券、或从各处所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再转融给证券公司,成为证券公司从事双融业务的证券、资金来源。这样,通过证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两个中介环节,股票从愿意长期持有而不计较短期收益的股东手里,被借入到需要短线卖出投机的投资者手里。按《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出借人(比如上市公司大股东)向借入人(证金公司)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收取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其中的“权益补偿”,是指在“借入人在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或无偿派发证券”等情形下,借入人需要向出借人提供相应的利益补偿。《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也有类似权益补偿的规定。当然,证金公司融到股票后再转融给证券公司,角色就从借入方变成借出方,此时证券公司是借入方,为此证券公司需要向证金公司提供权益补偿。 笔者认为,《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作出的“权益补偿”规定,只能看成是借出方与借入方的一个“对赌”约定,“对赌”的条件之一就是借入方为借出方提供权益补偿,这个权益补偿就是以“对赌”期间该股票享有的一些权利作为参照,虽然如此规定造成了“借出方仍享有部分股东权利”的假象,但这绝不表明借出方仍可享受借出证券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之所以《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没有对借出证券的表决权做出明确规定,或许是因为有关方面认为这根本无需规定,是不言而喻的。这个不言而喻的规定就是,借出证券的内容应包括证券的所有权利,当然包含表决权。这从以下反证法可以得到结论。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持股经证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之手,很可能被融券者借入后在市场抛空,这些股票为二级市场其他投资者所买入,二级市场投资者所得到的股票理应是完完整整的股票,其持股自然包括股票的所有权利(含投票权),假如大股东借出股票后仍享有股票的投票权,那么,上市公司的投票权总数就将超过公司总股本所对应的投票权数,岂不荒谬? 按以上反证,证金公司在市场融到股票后,这些股票如果暂时存在证金公司的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中,那么股票的所有权利就应由证金公司来行使,其他所有股票借出环节都可依此类推,毕竟每个环节的借入方都为此付出了相应代价。转融通也好,融券也好,股票权利必须附着在股票之上,权利随股票的流动而流动,不可能将股票内含的部分权利分割出来截留在某个环节。 在转融通制度中,涉及股票投票权归属的问题,还不止上述这一个。按《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向证金公司借入资金或证券,应向证金公司提交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对这些作为担保物的证券的投票权等权利如何行使,《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是:对因持有担保证券而产生的“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由证金公司以自己名义行使,但应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这是因为,按规定虽然这些担保证券的名义持有人是证券公司,但投资者才是“权益拥有人”,因此担保证券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然由投资者拥有。当然,万一证券公司到期未足额偿还转融通债务的,证金公司可按照约定处分这些股票,到时所处分的股票自然包括内含的所有权利,双方约定必然隐含这层意思,这也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❽ 融券交易中,出借方拥有对出借证券的所有权吗谢谢
所有权仍属于出借方,借入方需要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