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证券经纪人制度产生的原因
证券经纪人制度产生的原因是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发展的历史看,在牛市行情下,客户数量增加,客户赚钱、营业部赚钱、证券经纪人发展较快,证券市场呈现一派繁荣的景象,正是这时积累了大量风险,特别是证券经纪人制度发展中的风险,这些风险在行情好时不会暴露,一旦股市进入调整以至于进入熊市,这些风险就会慢慢暴露出来。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巨大的障碍。
证券经纪人制度是指在规范合法的前提下证券经纪商通过经纪人直接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证券信息、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理财等服务的一种高层次、多功能、专业化的新型服务制度。
❷ 证券经纪人制度好还是员工化管理好
你的问题在这个分类是没有人会回答你的,我虽然还没有进去这个行业,但觉得新人选择客户经理制度,就是签劳动合同的制度,这样对我们这些刚进门的 新手会有一个保障,当然你若是很有资源关系,客户资产很多,那就选择经纪人制度了,提成相对会比较高~兄弟好好干,祝福你~以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❸ 光大证券经纪人制度好不好
1.所谓证券经纪人制度是指在规范合法的前提下证券经纪商通过经纪人直接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证券信息、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理财等服务的一种高层次、多功能、专业化的新型服务制度。
2.根据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发展的历史看,在牛市行情下,客户数量增加,客户赚钱、营业部赚钱、证券经纪人发展较快,证券市场呈现一派繁荣的景象,正是这时积累了大量风险,特别是证券经纪人制度发展中的风险,这些风险在行情好时不会暴露,一旦股市进入调整以至于进入熊市,这些风险就会慢慢暴露出来。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巨大的障碍。
❹ 证券经纪人的职业发展
证券经纪人的职业利益
1.可以结识许多三山五岳的朋友,大家都爱赚钱
2.认识许多有钱人
3.可以结交许多同业,这些人都有相当程度的专业
4.见证我国资本市场的局部发展历程
5.了解银行送款解款汇款赶急送支票的详细流程
6.了解股票集中保管的规矩
7.学习到股票承销抽签标售的技术与流程
8.学习到股民如何结合债券回购逆回购做资金运用
9.掌握上市公司财务动态
10.学习到金融行销技巧
Dear man110:有此十益,您何愁从事此职业没有发展?
❺ 证券 管理的规定 经纪业务
出台背景——规范发展证券市场
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和证券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证券公司为改“坐商”为“行商”,扩大其证券经纪业务的市场覆盖面,积极探索发展证券经纪人队伍。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对扩大投资者群体、增强证券公司服务能力、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实践中部分证券公司管理不到位、证券经纪人总体素质有待提高等原因,也出现了少数证券经纪人为招揽客户而无序竞争、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诱导客户频繁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为兴利除弊,规范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08年4月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作了原则规定。为落实《条例》,证监会自2008年5月开始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国内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营销管理模式以及部分发达证券市场营销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草拟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并于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此后,证监会又多次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和证券经纪人管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反复研究斟酌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暂行规定》。
意义
一/明确经纪人券商间法律关系
目前,证券公司依托经纪人招揽客户存在员工、代理、居间等多种关系,针对这一情况,新规对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二/为更多业务开展预留空间
新规对于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范围和禁止性执业行为作出了详细列举。该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刚刚起步,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整体素质还不高,暂不具备让证券经纪人代理更多业务活动的条件,否则容易产生大量纠纷,损害证券经纪人的形象。随着证券公司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以及证券经纪人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将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证券经纪人的能力、素质,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允许能力和素质较高的证券经纪人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更多的业务活动,新规已为此预留了空间。
三/经纪人制度“过渡期”安排明确 为分类管理预留空间
今年4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中国证券业终将结束过渡期,叩开经纪人制度的大门。
四/规范证券经纪人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兴利除弊,规范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08年4月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作了原则规定。为落实《条例》,证监会自2008年5月开始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国内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营销管理模式以及部分发达证券市场营销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草拟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并于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此后,证监会又多次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和证券经纪人管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反复研究斟酌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暂行规定》。
五/经纪人业务营销终有规可循
有如下几处改动:首先,《暂行规定》将此前经纪人代理证券公司“进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正式定义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业内人士分析,这个小小的改动实际上影响深远——营销活动这个大范畴具体为招揽客户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有助于规定颁布初期平稳实施,这是对客户利益的最大保护。
❻ 证券公司设计怎样的制度才能吸引证券经纪人
其次,要让我们所制订的经纪人制度在市场平均水平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如我们将证券公司进行小型\中型\大型券商进行分类,然后进行比较,目前的真实情况是各家公司都在抓营销,所以证券经纪人的人才短缺是一个客观现象,所以我建议在制订相应的营销方案时,做好周边证券公司的调研工作,薪酬制度,同时也要做好本营业部的亮点等.另外要将证券经纪人进行分类,在不同资产不同净佣金收入的情况下,经纪人的提高比较有个逐步空间范围,这样更有利于经纪人更好的发展经纪业务。 再次,证券公司要能够证券经纪人带来什么?除了证券交易跑道外,还有哪些服务可以产品化的,所以今后各家证券公司拼的是如何给经纪人的更多的资源如营销产品等,如原来仅向客户经理开放的银行渠道是否可以向经纪人开放,我们要分类出哪些是有效的银行渠道?如何将公司的资源与证券经纪人一起进行整合这也将会是一个新的课题。 很多证券公司坚持两条腿走路,客户经理与经纪人一起发展,这种模式在我的眼里面就像跷跷板一样,若我是经纪人我担心公司客户经理发展强大了,将我转成客户经理,我就没有了原先的独立与自由,而且利益要受到较大的损失,但另外一方面,对于一些刚入行的客户经理也则担心,因为自身的能力与社会资源原因,很容易出现业务做不出来,若公司将其转成经纪人或者直接淘汰,所给他们带来的压力也很大, 我认为客户经理模式与经纪人模式哪一种是未来的主流模式,是由市场化来决定的,据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向几百位会员调查得知83.5%的客户经理是要转成证券经纪人的,(证券经纪人吃香八成客户经理欲转岗)那么说明证券经纪人将会是主流的模式,那么我们暂时不讨论客户经理的相关情况,全部讨论证券经纪人相关制度问题。 一:在制度相关的制度背景下,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有几个问题是比较关注的: 我认为若证券经纪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经纪人被开除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若签订三年的协议出现这样的问题,解决方法是一样的,但从经纪人的角度来看,签订一年,给经纪人的感觉第二年命运如何,则不好判断.所以想吸引优秀的经纪人加盟,要权衡好各自利弊.我的建议在会里面没有明确定规时,这应该是属于证券公司内部自主的行为,针对一些优秀的证券经纪人,如原客户资产较大,无不良记录,要求进步的经纪人建议放宽协议的年限,因为他们也面临着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从A证券公司搬家到B证券公司做证券经纪人,肯定要将原有的优质客户部分带过来,这有个近半年的时间过程,若是一年的协议的话,经纪人则无动力做如此大的变动。 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是自身需要提高的地方,我们在业内也看到部分营业部的经纪人管理人员管理流程化,条理化,已经形成了与证券经纪人的良性互动,同时也帮助证券经纪人进行数据分析等,协助其更好的服务客户,所以证券公司的员工首先要摆正证券经纪人在营业部的位置,优秀的证券经纪人就是要当公司的机构大户来看待.其实加强经纪人合规化的培训。 这个游戏规则里面本来就是证券经纪人不得拉证券公司原有的客户的,但如果经纪人的客户想转成证券公司的客户时,我们证券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本着公平的原则,若我们同意经纪人的客户转化成证券公司的客户了,那也意味着证券公司的客户也可以转化成经纪人的客户,因为证券公司的人员结构决定了,证券公司主要是客户服务与管理的终端,所以若开放此通道则对证券公司不利。 另外一个真实的现象就是目前客户的流失与开发,主要是围绕着存量客户而展开的,主要的是因为证券经纪人的介入,导致证券公司的客户不断的转变成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这是个趋势,我们想挡是挡不住的,因为目前证券公司的服务卖的也只是通道钱。 因为有了证券经纪人的平台促进了客户与证券公司的沟通,同时也满足了客户的服务需求。 其实证券经纪人与客户经理一样,都是从事证券营销的人,因为可能因为价值取向不一样,如有的人想谋求自己的职业规划,想成为一名证券公司的员工,他可能会放弃一些眼前利益,一心想做好客户经理工作,另外若有的经纪人想谋求独立自由与利益最大化,加上自身的能力他倾向于做证券经纪人.所以在制度合理规范的前提下,是可以制约营销人员的行为的,我们要制订出好的证券经纪人制度,让坏人做不了坏事。 吃大户意思是指经纪人拉来了几个大客户,然后就不愿意出去重新开发客户了,我们怎么办,名讲是为了不养懒汉,事实上据我这么多年观察发现,没有哪一个经纪人不会谦钱多的,只是可能有些证券经纪人觉得服务好现有的客户,然后通过客户二次开发的效果更好,或者就是想混日子,证券公司相应的管理人员应该加以沟通,在不违背当事人主观意识的情况下,提高他工作的积极性。 经纪人的名额最终还是市场化说了算,所以实质上并不存在高与低,只要是优秀的证券经纪人,只要管理水平跟得上,这个名额应该是可以突破的。 这在国外也是一个正常的现象,通过业内朋友得知,一证券公司的分析师,从业十几年,要求转岗为证券经纪人,若不同意的话,则会将自己开发的资产近亿的客户带走,所以营业部同意了这样的转岗要求,所以证券公司的员工要认识到客观的情势,优秀的证券经纪人就是高收入,同时自己也可以选择换岗.所以我们定位好自己要将服务机构户一样服务经纪人,这样营业部与经纪人更能够和谐发展了。 核心就是对于有一定基础的证券经纪人的证券公司,你的存量经纪人能否经得起新的制度的折腾,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若处理好,后防稳定,可以继续吸引优秀人才加盟,若制度不合理,则是帮竞争对手培养了人才。 1: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态度 因为制充是人订的,制订制度的高层是想通过经纪人来弥补一下短期业务下滑的指标呢还是想长期大力发展证券经纪人呢?不仅仅是通过一个协议就能够完全解决的,若在协议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可能证券经纪人也会同样注重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态度.如一些运营证券经纪人模式成功的营业部,员工对经纪人的态度与对客户的态度一样,服务很到位,在重要节假日还请经纪人到营业部或者外面的饭店开业务交流会,以开放的心态来征询经纪人对公司服务上面的意见,将一些新的合规性要求与新的营销策略及时与经纪人分享,一起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谋求共同发展.具体的细节如在营业部开经纪人VIP绿色通道,或者定期帮经纪人整理客户数据与分析数据等基础工作等。 2:制度的稳定性 如可以证明证券经纪人业务能力的,可以将合同的期限从一年扩大到三年或者五年.这样证券经纪人会放下心理上的包袱,全心投身到业务当中去了。 3:提成比例的合理性 证券经纪人不是部分证券公司所想象的那样,哪家证券公司的提成高就到哪去,因为从法律上来讲,证券公司是委托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的,客户是归属证券公司的,若想离开,经纪人的损失还是挺大的,所以我们要根据证券公司的级别,制订出不同的水平的经纪人的佣金提成标准就可以了。 最后,希望证券公司理解在一个全新的过度竞争的证券市场环境中,要想此制度获得证券经纪人的认可并加盟,加强证券经纪人的实地调研,了解经纪人的真实需求,我想满足了上述几点要求,我想至少会比同类的证券公司更能够把握机遇.最终实现股民—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多盈的局面。
❼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什么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保证投诉电话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有人值守。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六)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客户档案应当包括客户及代理人名称、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一)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二)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三)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四)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
(一)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控流程。
(三)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畅通,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自查,按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四)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五)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六)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七)本条(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审计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无重大突发事件、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以及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六、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建立、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各项业务数据应当集中存放。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分配和授予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权限及参数;证券公司不得向证券营业部授予虚增虚减客户资金、证券及账户,客户间资金及证券转移,修改清算数据的系统权限;证券营业部新建信息系统,应当由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七、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中,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
八、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❽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现状及发展模式
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加大,经纪业务触角向全球范围延伸。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的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种类繁多,数额巨大,而交易厅内席位有限,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故此只能通过特许的证券经纪商作中介来促成交易的完成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在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证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广大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而只能由经过批准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证券经纪商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则需委托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来完成交易过程。因此,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证券经纪商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经纪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用,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第二,提供信息服务。证券经纪商一旦和客户建立了买卖委托关系,客户往往希望证券经纪商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这些信息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等
❾ 证券驻点经纪人的发展前途
1.经纪人制度作为经纪业务的一种经营模式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时至今日国内大部分券商都在经纪业务中实行了经纪人制度,拥有了自己的
经纪人队伍;通过经纪人开发客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根据客户的交易量给予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佣金提成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营模式。经纪人
制度在证券市场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2.经纪人制度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经纪人制度的发展与证券公司提高经营效率、优化人员结构、改善服务质量
的经营需求密不可分。经纪人制度实施以后,通过人员转岗、效益与业绩挂钩等方式使普通员工逐渐向经纪人转变,员工收入直接与交易量挂钩,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忧患意识都得到了明显提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较为优越的分配机制也吸引了一批优秀的外部人才加入到经纪
人的队伍中,为证券公司带来了新的客户与交易量。
3.经纪人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较不规范,呈现多样性。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证券经纪人相对来说又是一种较新的事物,因此对于证
券经纪人尚无统一的资格认定标准与行为规范。这就使得各家证券公司在经纪人制度的具体实施中采取了各种形式,甚至在同一证券公司内部也不
尽相同。具体而言,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经纪人与券商是否为隶属关系;经纪人是否享受或部分享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经纪人佣金提成比例的
高低;券商对经纪人的业务支持程度;经纪人之间是否存在分工与协作等
几个方面。
4.证券公司员工实际业务水平与证券经纪人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一名成功的证券经纪人需要有全面的证券专业知识与良好的社会关系为基础。
而目前国内证券经纪人主要是由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转岗而来,在知识结构、信息渠道、社会网络等方面都与证券经纪人的标准存在相当大的差
距,这就导致了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优越性因为人的因素得不到充分发挥。
目前就有很多证券公司的经纪人不具备为客户进行高层次投资咨询服务的能力,与真正证券经纪人的标准相去甚远。
5.证券经纪人缺乏证券公司有效的业务支持,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综合工程,不是只需要一批经纪人与一个
分配制度;更需要证券公司从交易支持、专业培训到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以为证券经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很多证券公
司对经纪人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只要实行经纪人制度就一定会促进经纪业务的增长与发展,而对证券经纪人缺乏有效的业务支持与必
要的管理。从而使得证券经纪人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开展业务,在客户基础相对薄弱与普遍业务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发展就极为困难与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