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是否可用于自营性公路
收费性质的公路主要是经省政府同意,用于公共性事业而修建,收费的目的是用于还贷,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一律不准收费,因此,如果要在三者之间只选一个,应该选A——公共产品。
『贰』 政府收费公路融资改革有什么不同之处
没有不同之处,自从2015年《预算法》修订出台后,国家对政府举债方式收紧和规范,政府不能再靠银行贷款对新修建的收费公路进行融资。原先政府“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无法为继,必须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满足全国所有收费公路的建设需求。
根据《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政府收费公路相关性、收费期限等因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债扩展阅读:
我国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类,前者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除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外,主要用于偿还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债务;后者通行费收入属于收费公路企业自有收入,主要用于收回社会资本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相关信息,包括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期限、利率、偿债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名称、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建设期限、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及期限等。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叁』 “公路债” 终结政府贷款修路历史了吗
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终结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12日联合发文,明确从2017年开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这将是今后政府修建收费公路解决举债融资问题的唯一渠道。
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限额管理,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根据新办法,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肆』 相关部门将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据报道,财政部、交通运输部7月12日联合对外发文,决定今年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用以缓解债务规模较大、银行贷款融资成本偏高,使得收费公路特别是政府还贷公路的利息负担十分沉重的问题。
相关的交通专家表示,经营性公路对投资回报的要求,在公路建设经济效益偏低、但社会效益非常高的地区和路线,依然需要依靠政府出面,通过依法发行专项债券的方式筹集收费公路建设资金。
『伍』 专家如何看待收费公路专项债
根据97号文,“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政府收费公路的几个关键特征是:
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所对应的项目模式,属于后一种模式。
二是,收费公路。我国公路按投融资模式,可以分为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统称为收费公路。其中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所对应的项目即收费公路中的政府还贷公路。
三是,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等。我国公路按技术等级可以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以及等外公路。其中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所对应的项目主要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陆』 现在政府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企业收到专项债后该如何入账,包括后续的利息和发行费用该怎么处理
企业购入债券等于是债券投资。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具体参看: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6月26日 财预〔2017〕97号
『柒』 棚改专项债已经问世了吗
据报道,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这是继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后又一个全国性的“市政收益债”品种。
办法要求,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应当披露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信息、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分年投资计划、本金利息偿还安排等信息。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专家表示,推出棚改专项债,一方面明确了偿债资金来源,有利于锁定专项债券风险范围;另一方面,也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捌』 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将全面发行
继全国试点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之后,财政部2日发文,鼓励有条件地方在更多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探索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这意味着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全面亮相。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是专项债务限额内依法开好“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创新,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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