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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6-02 23:07:27

1.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有哪些

主要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机构为主,三类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量占比达到85%左右,其中商业银行就达到了70%。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平稳较快发展,市场规模已居于世界前列,形成了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交易所市场及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为辅、互联互通、分工合理的市场格局,有90%以上的债券托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使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商业银行关系密切。在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之初,商业银行即作为首批市场成员进行债券现券和回购交易。目前,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的做市商机构,是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一级交易商,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核心成员,也是国债承销团的主要成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去年以来,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主导地位遭到市场个别人士的质疑,一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持债比重高,单一的投资者结构使得债券市场成为买方市场;还有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持有债券与贷款一样仍属于间接融资,银行体系存在较高的系统性风险。上述观点明显混淆了债券与贷款间的差别,漠视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同时也忽视了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这一现实。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
已日趋多样化
尽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初期,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居主导地位,但随着市场发展,近年来商业银行“独大”的局面已有所改变,一是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中商业银行绝对数量增加,但相对数量下降。2008年年末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1857家,其中商业银行361家,占比19%。至2015年5月末,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数总计8366家,其中商业银行832家,占比降至不足10%,表明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以众多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机构间市场。
二是商业银行在银行间现券市场交易占比呈下降趋势,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为信用债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商业银行参与的现券交易市场占比在64%~68%之间,低于2007年至2010年的71%~75%。分市场看,在利率债市场,2007年至2014年商业银行交易市场占比在72%~81%之间,在信用债市场,交易比重在49%~64%之间,表明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为左右信用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三是商业银行债券持有量比重呈下降趋势,在信用债市场占比已不足五成。2009年年末商业银行的债券持有量为12万亿元,市场占比接近70%,至2014年年末,商业银行债券持有量升至20万亿元,但市场占比已不足60%。分市场看,2009年年末,商业银行国债持有量为30740亿元,占国债未偿余额的58%,2014年年末这一比例升至70%。2009年年末,商业银行国开债持有量为24126亿元,占国开债未偿余额的75%,2014年年末这一比例大体保持不变。商业银行持有较多的利率债,一方面满足了银行的资产配置需求;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开展流动性管理,参与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提供了便利。在信用债市场,2010年年末商业银行持有企业债4964亿元,占企业债未偿余额的34%,至2014年年末这一比重已降至23%;2010年年末,商业银行持有短融及中期票据的比重均超过50%,但至2014年年末均已不足50%。
商业银行深度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意义重大
尽管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持债比重呈下降走势,但总体规模依然较高,这与我国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有关。以资产规模计算,截至2014年年末,商业银行总资产达134.8万亿元,虽然2014年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余额仅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5.2%,但庞大的资产规模使得商业银行仍是债券市场主要的持有者。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深度参与银行间债市,对于优化社会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等均具有积极意义。央行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6万亿元,其中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占比14.7%,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规模占比为2.6%。从存量数据看,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27.6万亿元,其中企业债券存量为12.1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存量为3.9万亿元。数据表明,债券市场已成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决定性力量。
这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以间接融资业务为主的金融中介,通过将部分资产配置于债券,既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化,又客观上提高了我国直接融资比重,那种将银行持有债券简单地等同于贷款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一是与贷款相比,债券作为标准化产品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银行可随时转让。二是银行可通过债券远期、利率互换等衍生品对债券投资进行风险管理,因此与单独持有贷款相比,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更高。三是信用债发行人往往面临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其所面临的外部约束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四是银行开展债券投资,不仅有助于债券顺利发行与转让,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银行将一部分资金配置于利率债及信用债,不是增加而是降低了银行体系风险。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银行间债券市场仍是主战场
尽管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总体来看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依然偏低,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降低银行系统风险,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相关制度已初步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已开始采用备案制和注册制,目前我国已迎来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大好时期。未来,我国应遵循国际金融市场一般发展规律,立足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动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推动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在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中,信用风险相对比较突出,但风险对冲工具匮乏。虽然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启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试点,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交易极不活跃,风险管理功能无从发挥。有关主管部门应打破利益藩篱,携手推动场外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基于前期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可考虑先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以经济主体为参考标的的单名信用违约互换,适时推出总收益互换、信用联结票据以及信用违约互换指数等其他信用衍生产品,以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
三是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持续优化,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基本成形。年初至今,人民银行又推动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入市申请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额度管理同时取消。未来可考虑将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长线投资者直接引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以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体范围。

2. 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交易产生什么结果

央行今日发布了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流程中指出,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无额度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备案制管理,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流程还明确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三种投资途径,通过央行代理、通过具有国际结算资格和结算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和直接投资。境外央行类机构若选择了央行代理途径,仍可在商业银行代理和直接投资两种途径中选择一种进行投资。
此外,流程还明确,交易品种包括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境外央行类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服务费服务费服务费服务费。同时,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根据双方签署的代理投资协议约定。

3.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4. 什么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指: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一个松散的场外交易场所,该市场交易的证券都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2)参与该市场的投资者都是机构投资者,都要直接或间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账户。按照参与交易的方式,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账户。

  2. 中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

    (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

    (2)它的参与者主要是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有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3)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文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4)交易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

    (5)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5. 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意义和作用有什么简述下~

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允许两家外资机构发行主体(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人民银行除了要促进中国经济金融发展,还要深化债券市场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吸收先进的国际金融运作经验,如制度规范、支付清算、监管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促进中国债券市场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其作用如下:
一是有利于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金融工具创新和培养专门人才,并改善我国目前直接融资比重过小、融资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二是有利于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有人民币经营资格的外资商业银行可以参加债券承销团参与债券的发行承销,也可以通过准入备案制进行债券买卖;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引入第一家境外机构投资者——泛亚债券指数基金。现在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进行债券发行是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外的又一个重要步骤。

三是有利于降低目前,国内贷款企业汇率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内企业所筹集的国外资金是国外发行外币债券,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汇率波动频繁,不仅影响国内贷款企业的实际用汇金额,而且企业在购汇还贷时也将承担一定的汇率风险。债券市场开放后,国内企业获得的将是人民币贷款资金,从而减少了国内企业资金汇兑的风险,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6.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介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7.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思路

(一)完善债券市场中介体系,形成合理的市场架构
中介机构的独特作用是保证债券市场交易活跃和高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是市场高效运行的润滑剂。为此,需要完善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和结算代理制度,积极推动开展对尚未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小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代理业务,有利于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覆盖面,增加市场的深度。同时设立专职服务于做市商的交易商间经纪商,逐步形成合理的分层的市场结构,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
(二)完善做市商制度,加强市场组织
境外成熟债券市场都建立了完善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维持市场流动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银行间市场本质上属于场外市场,并且采用询价交易机制,信息比较分散,需要推动做市商在市场中进行价格发现和促进市场流动性,发挥市场组织的功能。因此,市场管理者应着手从国债承销商中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交易活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担当市场做市商,拓展做市商的机构类型;推出做市商制度配套的政策支持,包括融资融券制度以及卖空机制,解决做市商的后顾之忧;同时,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监督,实行优胜劣汰,促进做市商之间的有效竞争。
(三)推动市场交易产品创新,满足市场发展要求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交易品种,优化债券结构。就目前市场交易品种看,中长期债券居多,短期债券比重很小,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活跃程度,发行机构可以考虑采用滚动发行方式,适当增加短期债券品种的发展,此外,鼓励大型公司通过企业债进行融资,提高信用产品在银行间市场的比重。
(2)鼓励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增加债券品种,也可以有效解决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足问题,有利于降低银行经营成本,增强银行竞争力。
(3)引进物价指数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物价指数债券可以消除价格中的通胀风险贴水,欧美很多国家都具有这种物价指数债券,很受投资者的欢迎,我国应该对此进行积极尝试。
(4)加快金融衍生品的开发推广,如利率互换,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对冲利率风险的工具。
(四)加快市场基础建设步伐,创造良好运营环境
具体包括:
(1)提高交割效率,降低结算风险。目前银行间市场已经推出了“券款对付(DVP)”的结算方式,有效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结算风险,但目前DVP结算范围仅限于个别银行之间,需要推广其适用范围,特别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DVP交收的路径进行安排。
(2)完善会计制度、防范系统风险。随着银行间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会计处理问题日益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目前的成本法计价虽然受到市场参与人的支持,但却隐藏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其与公允价值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也限制了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提高。
因此,必须尽快推动银行间市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关于具体公允价值的标准,可由行业性协会制定,价格采样范围应该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对于某些交易特别不活跃的券种,可以根据收益率曲线进行测算。
(五)推进债券市场统一互联
除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我国还存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但目前两个市场严重分割,没有形成统一的收益率曲线,制约了国债市场的发展。主管部门推出了一些促进市场统一的措施,如证券公司、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跨市场发行国债等措施,加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之间的联动性,对促进债市统一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讲,这些措施未能根本解决市场分割问题,突出表现在商业银行等成员不能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两个市场的价差日益显著。

8.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银行间货币市场的区别

1、作用不同

银行间债券市场:

它具有调节货币流通与货币供给、调节银行间货币过剩与短缺、调节金融机构间货币保值与增值的功能。

银行间货币市场:

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系统,组织市场交易;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信息服务。

2.不同的交易方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

以询价的形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一一进行交易;

银行间货币市场:

流通交易通过存单、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

(8)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扩展阅读:

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大多数记账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都是在这个市场发行和交易的。

完善代理制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和结算,并积极促进中小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尚未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覆盖率。

票据市场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次级市场,是整个货币体系中交易主体最基本、最广泛的组成部分。票据市场可以将“无形”信用变为“有形”信用,将流动性差的信用变为流动性高的票据信用。

参考来源:网络-银行间债券市场

参考来源:网络-银行间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