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专硕有哪些重要考点呢
1.菲利普斯曲线
菲利普斯曲线是永恒的宏观经济学考研重点问题,此考点不搞定,估计玩玩了。很多自学的学员会发现这块学得很不好,比如到底菲利普斯曲线形状是向右下方倾斜还是垂直的,怎么不同的学派给出不同的观点。这是问题,得治!
根据个人多年对考题的研究,菲利普斯曲线这块会出如下考题,赶快给我记住,厚道的我还会给出简单的作答。如果真考了,一定要记得感谢我,感谢我,感谢我,重要的事情说三次。
第一,菲利普斯曲线的形状和政策含义。菲利普斯曲线形状分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菲利普斯曲线向右下方倾斜,需求管理政策有效;长期,菲利普斯曲线垂直,因为长期失业率为自然失业率,需求管理政策无效。
第二,菲利普斯曲线和总供给曲线的相互推导。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教材利用附加预期菲利普斯曲线推导总供给曲线;曼昆《宏观经济学》教材利用总供给曲线推导菲利普斯曲线;多恩布什《宏观经济学》教材利用原始预期菲利普斯曲线推导总供给曲线。至于各位,你需要掌握哪一种推导,看你参考书是哪一本。既然可以相互推导,自然就需要明白菲利普斯曲线和总供给曲线的关系: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但是还是有点区别。
第三,用附加预期菲利普斯曲线分析滞胀。滞胀就是高通货膨胀率和高失业率。为什么会这样,关键原因在于高通胀预期,为什么高通胀预期,因为当时物价水平高。记住要会画图哦。
[代表性考题及解答]请论述长期和短期菲利普斯曲线的区别,以及其政策含义。
答:菲利普斯曲线说明失业和通货膨胀的关系。短期菲利普斯曲线和长期菲利普斯曲线的形状不同,对应的政策含义也不相同。
(1)短期菲利普斯曲线及其政策含义
现在研究的短期菲利普斯曲线意指经过改造后的菲利普斯曲线,即描述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替换关系的曲线。该曲线表明:物价上涨率增加时,失业率下降;物价上涨率下降时,失业率上升。
短期菲利普斯曲线可用于分析抑制通货膨胀的对策。在一定的时点上,政府可设置一个经济能够最大限度承受的通货膨胀与失业的界限,通过总需求管理政策把通货膨胀和失业都控制在此界限之内。当通货膨胀率过高时,可通过紧缩性的经济政策使失业率提高,以换取低通货膨胀率;当失业率过高时,采取扩张性的经济政策使通货膨胀率提高,以获得较低的失业率。
(2)长期菲利普斯曲线及其政策含义
西方学者认为,在以失业率为横坐标,通货膨胀率为纵坐标的坐标系中,长期菲利普斯曲线是一条垂直线,表明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不存在替换关系。而且,在长期中,经济社会能够实现充分就业,经济社会的失业率将处在自然失业率的水平。
长期菲利普斯曲线的政策含义是,从长期来看,政府运用扩张性政策不但不能降低失业率,还会使通货膨胀率不断上升。
2.经济增长理论
经济增长理论是宏观经济学永恒的重点。宏观经济学就研究两个事情:经济周期波动和经济增长,如果不考经济增长,说明要逆天了。
既然如此重要,那问题出来了,考什么内容呢,快记下来:
(1)储蓄率变动和人口增长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特别是人口增长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因为五中全会特别提出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考生可以结合我国经济形势分析下为什么要放开二胎生育哦,个人认为考这个知识点的概率很大。
(2)经济增长趋同问题,也就是我们能不能有一种可能性和美国人民一样幸福,记住,只能想想(做中国梦),现实中很有难度哦,因为经济趋同是有条件的,如相同的储蓄率、相同的生产状况等,问题是这要求太高了。所以,结论是,趋同是有条件的,各国有各自的稳态。
资产证券化从本质上来讲可能兼具融资和出售的性质。那么,从融资的角度来讲,资产证券化和传统的企业证券化(即企业用股权或债权融资)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企业”与“资产”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的一般定义是“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注:非营利性组织和机构及政府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为简化起见,我们不在此一一解释)。
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很多资产,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在资产负债表上有体现的,或是表外的,每一个资产都可能会对企业的业绩产生影响。而我们在资产证券化中一般使用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经济资产”,即指资产的所有权已经界定,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处置,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
与企业相比,资产一般只有特定的经济行为与之对应,有固定的使用寿命,价值相对来讲比较容易确定。所以,和预测一个企业将来的现金流相比,预测一个资产或一类资产的现金流要容易很多,结果也更稳定。而在金融概念中,这种“稳定”就代表着低风险,高信用。
企业通过股权或债权融资(企业证券化)是在资产负债表右边进行融资,以企业整体为融资主体,假设企业会永续经营。企业股权和债权投资者都会关注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表现和发展潜力,所以企业在传统融资中会受到很多来自投资者的限制和自身整体条件的制约。对投资者来讲,企业与资产不同,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永续经营实体,会从事很多不同的经济活动,所以对企业的寿命和发展边界的确定很难,属于无边界问题求解。另外,资产负债表右边的融资一般会导致资产负债表的扩张,周转率和资产回报率的下降。
资产证券化融资则不同,由于“破产隔离”机制的使用,发起人可以真正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整体信用风险隔离开来。被证券化的资产不再与发起人存在收益风险关系,即使发起人被破产清算,证券化资产也不会被列为清算资产。由于破产的发起人及其债权人不能对证券化资产行使追索权,证券投资者不必担心发起人的整体信用风险,而是可以集中关注基础资产本身的质量和风险。
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独立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分析和转化变得清晰明了,当基础资产的信用不足时,发行人可以利用定向的增信手段来保证证券的质量,从而获得高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等级。在一定的条件下,资产证券化可以转移资产和融资出表,从而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负债表的紧凑,提高整个资产负债表的周转率。
❸ 急求中远集团资产证券化案例全文
郁闷,找死都找不到噢!
MM你以身相许我或许可以在努力一把!
你就只用那一半好了,遗憾美嘛!
I LOVE YOU!
一、引言
❹ 求答,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点以及例子
一般来讲,银行信贷资产是指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以及应收账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工商业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应收账款等。按资产质量划分可分为高质量(根据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曹凤歧教授的观点:高质量资产是一种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托欠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的资产)和低质量信贷资产(通常指的是银行不良资产)。所谓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形成资产池,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发行过程涉及众多参与者。主要有借款人、发起人(银行)、特殊目的载体(SPV)、受托人、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投资银行、投资者。一般来讲,其基本运作流程如下:
银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一方面将其信贷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经投资银行承销卖给投资者,然后投资银行将发行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按与银行签订合同中的资产出售价格转让给银行;另一方面,银行委托服务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经受托人将本息偿还给投资者。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1、增强流动性,提高资产收益率。银行的资金来源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资金的运用则很多投向长期贷款。这种“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会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流动性不足的长期资产提前变现,可以加快信贷资产周转的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2、银行可以利用结构金融工具来创建所需的投资结构,推进投资组合管理实践,有效改善银行财务管理,促进我国银行业从过去的市场占有率经营方式向风险管理方式转变,建立一个高效的金融体系。3、可以盘活许多银行不良资产,完成企业的低成本融资,加快处理不良资产的速度,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下面我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分析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来探讨它的效率问题。
❺ 资产证券化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实证
在信泽金学到以下案例:
· 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实务要点及案例解析
1、实务要点分析:基础资产特点、操作关键点、产品方案
2、典型案例解析:摩山保理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实务要点及案例解析
1、实务要点分析:基础资产特点、操作关键点、产品方案
2、典型案例解析:镇江优选小贷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贸易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务要点及案例解析
1、实务要点分析:基础资产特点、操作关键点、产品方案
2、典型案例解析: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近期金融市场中的创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分析与启示
1、学费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2、信托受益权类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3、互联网金融类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4、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
案例太多了,列举不完,望见谅!
❻ 关于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1 早期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 “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只有“社会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
有必要对银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尽管Benton和Gilligen等人在80年代初都论证过,银行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规模经济,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的解脱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解决这一问题的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介入,但是这两种做法的劣势非常明显。除了要损失大量的交易费用之外,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约,从而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没有对银行的经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仅未能有效地遏止银行的倒闭,反而可能增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故而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报告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2 协议的补充完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第三,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鉴于这些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帐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规定》已经改变了《巴塞尔报告》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价格风险,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也就是基于银行内部VaR(Value-at- Risk)模型的计量方法,这是将借款人分为政府、银行、公司等多个类型,分别按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来计算市场风险,然后根据风险权重的大小确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引起了银行界的广泛关注。但鉴于当时条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因而并未得到广泛运用,以至于银行对此法的运用还需满足诸如要有足够的高水平模型运用人员、要认真执行风险管理等等条件并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3 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反思
从发展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该协议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新旧分界点。学术界一般将1988 年的《巴塞尔报告》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后,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绪,因此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更直接就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因此本报告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
尽管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历经修改与补充,但学术界和银行界还是对其中的许多原则以及旧协议的市场适应性提出了批评和质疑。
首先是国家风险问题。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解除。这一方面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重差距(多为100%),这种差距不仅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而且在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方面则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从而减少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这一规定仍然因循静态管理理念,未能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变化。
其次是风险权重的灵活度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问题,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对于非OECD成员国对银行、政府超过一年的债权,对非公共部门的企业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而由OECD成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权,则一律为20%。此外是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仅有 0%、20%、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也就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美国经济学家俄特曼(2001)根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再次是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做法,但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人满意。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问题,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最后是全面风险管理问题。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因而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设计等问题,几乎都没有涉及。此外,在旧协议中,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危机的产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风险引起,银行风险的规避取决于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法和计提数量的监督,并不注重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也没有对银行提出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束的问题。
4 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提出,就目前的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❼ 资产证券化的最新案例并分析
跑出去不回来了
❽ 窦尔翔的文章著述
(2005年以后)
1. 《国家知识化经济发展战略构想与设计》,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冯斌兴、何炼成、窦尔翔;(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2. 《效率观:解析金融中介存在和发展的新视角》,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冯斌兴、何炼成、窦尔翔;
3. 《国家知识化经济发展战略:理论依据与构想设计》,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冯斌兴、何炼成、窦尔翔;
4. 《政府供给风险资本市场制度的理论分析》,载《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冯斌兴、何炼成、窦尔翔;
5. 《抚远三角洲开发建设融资机制创新研究》,载《学习与探索》,2006(1),核心,何小锋、窦尔翔。
6. 《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需求和制度供给障碍》,载《金融月刊》,2006(1),张卓言、刑宝华、窦尔翔。
7. 《新农村建设中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6(2),核心,窦尔翔、何小锋。(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8. 《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路径选择》,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5),核心,窦尔翔。
9. 《独树一帜的资本市场理论 》,载《学习与探索》,2006(5),核心,窦尔翔、韩广智。
10. 《政府不动产证券化研究——以香港领汇基金为例》,载《建筑经济》,2006(5),核心,窦尔翔、何小锋、陈小红。
11. 《宏观经济过热:致因、治理与机制建设》,载《北方论丛》,2006/6,核心,刑宝华、窦尔翔。
1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金融创新》,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6,核心,刑宝华、窦尔翔、何小锋。(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13. 《中国经济改革的“政府-市场”格局优化路径探析》,载《改革与战略》,2006(7),核心,窦尔翔、焦健、李昕旸。(被人大两类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14. 《教育制度、教育融资与教育金融制度安排》,载《教育发展研究》,2006(7),核心,窦尔翔、何小锋。
15. 《我国宏观经济过热的原因分析》,载《金融月刊》,2006(8),窦尔翔。
16. 《西部金融的创新发展》,载《现代种业西部经济版》,2006/10,非核心,张卓言、窦尔翔。17. 《农村社会养老资源效用最大化的实现路径》,载《改革与战略》,2006/12,核心,刑宝华、窦尔翔、李昕旸。
18. 《中国房地产价格泡沫形成因素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01,窦尔翔、李洪涛、李昕旸。
19. 《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研究——发展、壮大、经济效应》,载《长白学刊》2007/2,核心,何小锋、窦尔翔。
20. 《排斥、替代与互补:政府市场格局的动态优化》,载《改革与战略》,2007.4,窦尔翔、何小锋。
21. 《PE如何发展:两种主张特别法律》,载《证券市场周刊》,2007/5/11,何小锋、窦尔翔。2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比较优势》,载《证券市场周刊》,2007年07月16日,何小锋、窦尔翔
23. 《何炼成教授<价值学说史>(修订版)评介 》,载《经济学动态》,2008-01-09 ,窦尔翔、景春梅。
24. 《基于教育需求方的教育金融制度研究—一个理论框架》,载《改革与战略》2008.3。
25. 《论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十大关系》 ,载《学习与探索》2008.3 (新华文摘辑录)。
26. 《基于教育需求方的教育金融制度研究——一个初步框架》,载《改革与战略》2008.3,窦尔翔、赵宏、吴昊天、赵利。
27. 《大金融理念》,载《中国金融观察》,2008(3),窦尔翔。
28. 《我国证券业信息化现状与发展探析 》,载《中国金融电脑》2008.8,朱道奇、窦尔翔。
29. 《拨开深圳商品房“断供”迷雾》,载《中国金融观察》2008.9。
30. 《从流程再造迈向流程银行》,载《中国金融电脑》,2008(9),窦尔翔。
31. 《中国PE发展的经济效应及瓶颈》,载《中欧商业评论》,窦尔翔 、盖伊?弗雷泽,2008-10-7。
32. 《分成制需求方教育金融制度的理论渊源》,载《改革与战略》,窦尔翔、吴昊天、赵宏、李妮。2008(11)。
33. 《通用消费信用卡的设计》,载《中国信用卡》2008-12-15常恕恺、肖潇、窦尔翔。
34. 《教育金融契约中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载《改革与战略》,窦尔翔、陈茜,2009(1)。
35. 《国家主权财富基金风险研究》,载《长白学刊》,2009(1),何小锋、毕成、窦尔翔。
36. 《论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战略意义》,载《资治文摘:管理版》-2009年1期,窦尔翔。
37. 《教育金融契约中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理论基础与组合模式》,载《改革与战略》,2009.01,窦尔翔、陈茜。
38. 《分成制教育金融实证模拟研究:以分成租佃制为借鉴》,载《改革与战略》,窦尔翔、朱菘、郑猛,2009(2)。
39. 《价值攫取、次贷危机与理性发展模式的构建》,载《学术论坛》,2009(2),窦尔翔、何小锋。
40. 《高等教育:行业性质、财务特征及其融资模式》,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窦尔翔、2009(3)。
41. 《PE如何助力拉动内需》,载《资本市场》,2009(3),窦尔翔,何小锋。
42. 《风险背景下教育金融投融资决策机制的模拟实证》,载《改革与战略》,2009(3),窦尔翔、郑猛、常恕恺。
43. 《债性教育金融制度效率研究》,载《改革与战略》,2009(4),窦尔翔,刘丽颖。
44. 《分成制教育金融投资基金:机制及效应》,载《改革与战略》,2009(5)窦尔翔、柴楠、常恕恺。
45.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机制创新探讨》,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期,吴航 窦尔翔。
46. 《经济危机背景下PE的挑战和机遇》,载《中国科技财富》,2009年第4期,窦尔翔、龙淼。
47. 《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前途》,载《资本市场》第五期,2009年第5期,何小锋、窦尔翔、孔祥鑫。
48. 《教育信贷资产证券化:债性契约和股性契约的融合》, 载《改革与战略》, 2009.06,窦尔翔、卢珊、常恕恺。
49. 《教育信贷资产证券化:债性契约和股性契约融合的机效》,载《改革与战略》2009年第6期,窦尔翔、卢珊。
50. 《教育金融征信体系:内涵与构建》,载《改革与战略》第7期,窦尔翔、安宁。
51. 《基于债性合约与分成制合约的教育金融产品设计》,载《改革与战略》2009年第8期,窦尔翔、于思博。
52. 《教育信用卡:构建方法、盈利模式与流程设计》,载《中国金融电脑》,2009年第8期,窦尔翔、陈方。
53. 《信用评级失误引发次贷危机机理研究》,载《首都经贸大学学报》2009(6),焦建、窦尔翔。
54. 《教育筹资机制的构建:转移支付类资金与交易类资金的融合》,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9(8),窦尔翔、陈茜。
55. 《PE“双城记”——京沪两地PE中心之争》,载《资本市场》2009,窦尔翔、龙淼。《教育筹资机制:结构、效应与趋势》,载《改革与战略》,2009.09,窦尔翔、李飒。
56. 《创业板即将开启再造“NASDAQ”奇迹?》,载《资本市场》,2009年9月。窦尔翔、吕文斌。
57. 《人才培养效率提升的机理——基于分成制教育金融机制的分工与整合效应》,载《改革与战略》,2009.10,窦尔翔、柴楠、陈茜、王夷。
58. 《待积累型人力资本估值方法——基于分成制教育金融合约中供资方的视角》,载《改革与战略》,2009.11,窦尔翔、钟臣。
59. 《信用评级失误引发次贷危机机理研究》, 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9.11,焦健、窦尔翔。
60. 《私募股权基金型企业融资:资本市场定位及双刃效应》,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年(9),窦尔翔、何小锋、李萌。
61. 《基金资本市场链的机理与效应——基于股权基金与证券基金的比较》,载《经济体制改革》,2011年(1),窦尔翔、何小锋、康从升。
62. 《基于RAROC的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效率分析——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例》,载《国际金融研究》,2011.01,窦尔翔、熊灿彬。
63. 《政府财政投资新途径: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载《长白学刊》,2011.01,黄嵩、何小锋、谢海闻、窦尔翔。
64.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理与价值创造》,载《改革与战略》,2011.04,黄嵩、魏恩遒、窦尔翔。
65. Construction of the Feedback Ecational Fund: Effect and Solution——Implementation Patterns of Fund Manager. Contemporary Asian Economy Research.2012.1(期). Dou Erxiang,Liu Yuxi,Wang Lijing.
66.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选择:跨国网链式监管》,《经济学动态》,2012.03,窦尔翔、乔奇兵。 1. 《如何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载《中国经济时报》,2006/08/15,窦尔翔。
2. 《应尽快完善产业投资基金的功能》,载《中国经济时报》,2006/12/27,窦尔翔。
3. 《农村养老保险:一种整体、发展、金融的视角》,《中国经济时报》,2007/3/27,窦尔翔。4. 《创新房地产金融制度 实现居者有其屋》,载《证券日报》,2006/04/09,窦尔翔。
5. 《新农村建设中的教育制度》,载《中国经济日报》,2006/06/06,窦尔翔。并:大复印资料《教育学》第7期论点摘编。
6. 《新型农村养老险应强化筹资创新》,《中国经济时报》,2007/4/18,窦尔翔。
7. 《认清私募股权基金 》,载《中国经济时报 》2008-06-25 ,窦尔翔。
8. 《拉动内需应让PE与政府资金共舞》,载《金融街PE咨询》,2008/11/29,窦尔翔。
9. 《发挥PE优势,促进“自然人金融”发展》,载《金融街PE咨询》,2008/12/26 窦尔翔。
10. 《规制价值攫取机制 回归理性发展模式——金融海啸的启示》,载《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01月05日,窦尔翔 何小锋。
11 《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具有战略意义》,载《中国改革报》,2009/2/11,
12 《发展能源产业 构建新型经济增长机制》2009年05月18日01:02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13 《PE的内涵与称谓之辩》,载《中国经济时报》,2007/5/16,窦尔翔、李昕旸。
14 《PE与资产证券化异同》,载《中国经济时报》,2007/5/25,何小锋、窦尔翔。 1. 《创新“教育金融”制度 解决教育困境》,《金融时报》,2006/03/04。
2. 《创新房地产金融制度 实现居者有其屋》,《金融时报》,2006/04/04。
3. 《加息对房地产市场将产生结构效应》,《金融时报》,2006/08/24。
4. 《“论坛经济”:产业化趋势不可阻挡》,《金融时报》,2006/09/04。
5. 《在宏观调控中完善“调控机制”建设》,《金融时报》,2006/09/18。
6.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契合国情才会持续健康发展》,《金融时报》,2006/09/25。
7. 《“顺驰售股”:呼唤健全房地产市场制度》,《金融时报》,2006/09/28。
8. 《汽车出口:如何避免重蹈纺织品出口覆辙》,《金融时报》,2006/11/03。
9. 《中非金融合作模式需进一步开拓创新》,《金融时报》,2006/11/09。
10. 《万亿美元外汇储备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金融时报》,2006/11/09。
11. 《正确看待物权法的积极意义》,《金融时报》,2007/3/10。
12. 《贸易顺差:“过度”将向“适度”转化》,《金融时报》,2007/4/14。
13. 《反垄断法将如何影响金融业》,《金融时报》,2007/9/1。
14. 《应高效应对石油问题》,《金融时报》,2007/11/2.
15. 《房地产调控宜在可控性强因素上着力 避免过度行政化》,《金融时报》,2007/10/10.
16. 《中国网企为何要去海外上市》,《金融时报》,2007/11/24。
17. 《盘点经济金融热点 展望2008发展大势2007年终圆桌对话》,《金融时报》,2007/12/14。
18. 《稳定物价需要多策并举》,《金融时报》,2008/1/17。
19. 《经济适用房建设将得到更多金融支持》,《金融时报》,2008/2/5。
20. 《物价上涨压力该如何应对》,《金融时报》,2008/6/24。
21. 《房地产“断供”只是局部个案》,《金融时报》,2008/7/30。
22. 《应提升CPI数据的有效性》 ,《金融时报》,2008/8/13。
23. 《扩大需求要立足于长远发展》,《金融时报》,2008/11/14。
24. 《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着眼当前利在长远》,《金融时报》,2009/2/27。
25. 《危机能否催生新技术革命》,《环球》,2009年04月02日 。
26. 《钢铁行业回暖不能忽视隐忧》,《金融时报》,2009/8/8。
27. 《263上市失败揭行业弊病网络企业遭资本市场抛弃应反思》2009-1-19 ,《IT时代周刊》
28. 《大学生信用卡:“美味蛋糕”OR“烫手山芋”》,《金融时报》,2010/11/11。
29.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金融时报》,2010/11/11。
30. 《创新金融机制 提升教育效率》,《光明网》,2010/12/24。
31. 《如何为学生寻找教育资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华之声,2012/01/31。
32. 《寻找中国教育新方向》,中国网·中国人物·两会观察室,视频专访,2012/03/17。
33. 《以内补内》,《中国金融时报》,2012/03/30。 1 《企业成功研究》,著作,参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
2 《“M”内含新解与价值增殖途径探析-----对中国现存分配制度的新解释》,收录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科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一版,窦尔翔、何炼成;
3 《2005年西部金融发展分析与预测》,载《西部蓝皮书-中国西部经济发展报告(2006)》,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窦尔翔、李昕旸。
4 《2005年西部金融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分析与预测》,载《西部蓝皮书-中国西部经济发展报告(2006)》,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何小锋、李昕旸、窦尔翔。
5 《个人理财》编写组成员,(刘伟、何小锋教授总编 李心俞主编) ,2006年10月。
6 《论房地产市场十大关系》,收于《经济中国》民族大学出版社,刘永佶主编,2008.3
7 《金融危机、价值攫取与国际金融秩序的构建》,收于《经济中国》民族大学出版社,刘永佶主编,2009.6
8 《中国经济改革的“政府—市场”格局优化路径探析》、《 论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十大关系》,收于《大国策》,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2009年12月。
9 《投资银行学》,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10年11月第一版,窦尔翔、冯科著。
10 《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窦尔翔、冯科著。
11 《投资银行案例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待出版,2011年5月。
12 《PE(F)的价值创造:理论与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7月,窦尔翔著。
13 《教育金融制度论纲——基于教育需求方视角》,高等教育出版社,待出版,2011年10月。
14 《新体系国际金融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窦尔翔、乔奇兵著。
15 《教育金融制度创新》,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窦尔翔著。 1 《资产的博弈》,中信出版社,(英)盖伊弗雷泽?桑普森著,窦尔翔等译,2008(11)第一版。
2 《改革中国汇率安排:货币和金融自主权,改革次序和外汇市场》,Huw McKay著,焦健、窦尔翔译。此文收于《中国市场化与经济增长》,Ross Garnaut 、宋立刚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1);
3 《为养老而投资》,(美)莱曼 著,窦尔翔、马小英、王涛 译,中信出版社2009年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