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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南京中院证券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5-29 05:08:43

⑴ 是中院发回重审的民事经济纠纷案子.

1、中院发回重审,也就是说中院没有受理,也就是说中院不开庭,原法庭重新开庭审理
2、因发回重审,故案件卷宗及档案还是在原法庭,如中院受理上诉,则中院会到原法庭提档案卷宗
3、一般案件自法院受理起诉日起3个月内安排开庭并做出判决,特殊情况6个月

⑵ 民事案件终审判决了!输方去高院申诉,高院发回重审的几率大嘛

“2010年全国法院共收各类二审案件720976件,二审结案中,改判和发回内重审的占15.84%。容2010年共新收再审案件45710件,占全部诉讼案件的0.59%,同比上升9.95%,其中民商事案件上升9.29%。”

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民事案件在实体上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保险法》。

《海商法》、《证券法》、《票据法》、《商标法》、《专利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民事、商事法律规范。程序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2)南京中院证券纠纷扩展阅读:

案由分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

一级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⑶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功能吗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功能的。根据《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过地方证券业协会推荐、调解中心初审、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聘用程序,协会于2012年8月,首批聘任了111名证券纠纷调解员。

2012年12月,第二批聘任了16名证券纠纷调解员。为了使调解员和地方协会证券纠纷调解有关工作人员加深对调解基本知识、意义、法律环境等的认识,提高调解业务技能,增强对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理解,协会已经成功举办两期调解员培训班,对协会聘任的所有调解员和地方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⑷ 南京中院法官陈礼苋说消费者要比商家对他们的产品更了解

金陵晚报》网络纠纷如何处置? 南京中院教你维权大法
昨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6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在发布会上记者获悉,2016年新收涉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案件2370件,与往年相比,网络交易平台为被告的案件逐渐增多。消费者如何在网络购物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南京中院的法官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热点问答】

怎么诉讼对消费者最有利?

邓玲:在网上买到假货,消费者维权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并不仅仅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

如果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外,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是一些电子商品采用在线交付方式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是邮寄等其他方式交付商品的,则收货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由商家与消费者协商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可直接起诉交易平台吗?

邓玲:在网购平台上选购商品,消费者可以看到有些商品信息中会标明“自营”字样,有些则不会。标注了“自营”,就意味着该商品是网络交易平台自己作为经营者销售的;而没有标注“自营”的,就意味着该商品是由入驻平台的其他商家销售的。对于明确标明是“自营”的商品,如出现购物纠纷可以直接起诉该交易平台。如果是非自营的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消费者应如何准备证据?

羊震: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在举证上往往面临困难,一般而言,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和提供以下证据:一是有关合同成立及实际履行方面的证据;二是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事实方面的证据。具体而言,主要有发票、网上订单信息、打款记录、商品页面信息、商品实物、消费者与销售者在网络平台上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也包括消费者向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投诉、反馈等证据。对于聊天记录、网上的商品信息等电子数据,应及时通过网络截屏、录像等方式保存。

如何理解“无理由退货”?

栗娟:首先,“无理由”就是不需要说明理由。尺码不对、大小不合适甚至就是不喜欢都可以退货。如果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必须说明理由才给退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如果商品属于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的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的,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则不适用。第三,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商品完好不等于不拆封。如果有商家称消费者已拆封所以不能无理由退货,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网络购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经营者虚构或者夸大商品的功效。二是交付商品缺斤少两或者实物与页面展示严重不符。三是价格欺诈。四是以假货冒充正品。

如何防范网络购物中的欺诈?

对于消费者而言,首先是要选择更有信誉的经营者,在选购商品时,要考察经营者的信誉等级,尤其要注意查看商品评价,看是否有负面评价。其次,采用网络购物方式购买商品,要对所购买的商品有充分了解,知道其参数、功能等,不被商家的宣传所迷惑。第三,在购买前要通过平台聊天软件与经营者明确商品的信息是否真实,必要时查看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⑸ 被证券公司的理财经理欺骗,买入高风险的基金长期被套怎么办

如果有相关的证券表明风险提示不到位,你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⑹ 钱某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纠纷案有什么样的结局

徐光唐满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某某营业部

原告钱某系在被告公司某营业部开户的股民,从事股票交易多年。2007年1月8日,钱某从银行的储蓄账户往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上转入资金3万元,但因证券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传输出现故障导致钱某的资金账户多出了6万元资金,即单边账。钱某当日在得知资金账户上无故多出了6万元资金后,以其资:金账户上的全部款项购入某权证,且于当日抛出获利,后又用其资金账户上的所有款项重新购入某股票。当日晚,证券公司和银行进行例行对账,发现了该笔单边账,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由证券公司负责调账,因为该客户银行储蓄账户上只有3万元存款,银行方面仅转出了3万元资金,从而使得证券公司被动地形成了透支融资的现象。次日,营业部工作人员与钱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其能补足该笔透支资金或将相应价值的股票抛售填平资金账户上的赤字。但沟通没有能够解决问题,钱某拒绝了上述方案,并认为该笔错账资金是其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与证券公司无关。营业部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于当日收盘之前将钱某股票账户上的用透支资金购买的相应股票强行平仓,收回透支资金。钱某以证券公司行为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股票差价损失并要求被告退回平仓的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

争议焦点

该透支的6万元的所有权之归属,强制平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审理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证券公司是否应对该强制平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应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而定。就钱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而言,其在2007年1月8日委托证券公司为其购买股票过程,明知其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证券资金账户仅为3万元,加上账户中原有233.43元,其可用资金应为30233.43元,而钱某对证券资金账户在银证转账后竟出现90233.43元的可用资金数额,不仅没有进行资金来源的查证,反而贸然将全部资金投入股票买卖。且在1月9日证券公司向其说明多余资金6万元系银证转账系统失误所致,要求返还6万元透支金额的情况下,仍拒绝退还。钱某明显存在透支故意。而证券公司在1月8日股市收盘后发现透支,并在1月9日股市开盘时即与钱某进行沟通要求返还透支资金6万元。金通证券在1月9日股市即将收盘但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对钱某利用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属于及时阻止钱某单方透支交易行为。首先,依据银行与证券公司对2007年1月8日银证转账业务结束后进行的例行清算,确认钱某的透支金额非属银行所有,应由证券公司对此进行调账。故钱某超出自有资金余额仍购买股票,其行为已直接构成对证券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其次,证券市场的特性在于股票价格存在波动性,股票价格的变动并非可以完全预见,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如证券公司不及时强行平仓,可能造成损失,及发生损失迅速扩大的迹象,而投资者也很难有足够的资金弥补亏损。所以,证券公司为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将钱某利用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强行平仓,可以视同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范围下的自行救济,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⑺ 如何提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诉讼

您好,证券欺诈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诈行为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繁荣稳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⑻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吗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14年年底,协会共有会员869家,其中,法定会员(证券公司)120家,普通会员(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668家,特别会员(地方证券业协会等)81家。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⑼ 融资融券纠纷诉讼的现在是如何的

融资融券纠纷诉讼现状

今年2月20日,福建省证监局对兴业证券发文称,公司在2015年7月7日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操作出现差错,导致客户信用账户股票的实际强制平仓数量远超过应当平仓数量。7月8日,又未经客户同意直接在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买回操作,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因此责令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每3个月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光大证券在其2015年年报中也披露,今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由为融资融券交易纠纷,诉讼标的3939万元。
近期另一例影响比较大的两融方面诉讼所涉及的券商是海通证券。2014年,海通证券为个人投资者荣某(化名)开立了两个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一个是普通的个人信用交易账户,另一个是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开立的信用交易账户。去年荣某以秦川机床(原名秦川发展)765.82万股作为担保品,分别融券卖出50ETF、180ETF及300ETF。然而,因荣某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品,荣某持有的237.73万股秦川机床被海通证券分10次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纠纷诉讼的诉讼时效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益之日起进行计算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