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与债券都是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对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由此可见,两者实质上都是资本证券。从动态上看,股票的收益率和价格与债券的利率和价格互相影响,往往在证券市场上发生同向运动,即一个上升另一个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见得一致。这些,就是股票和债券的联系。股票和债券虽然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筹资的手段和投资工具,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
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不同
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
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股票则无到期之说。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小股东特别有此可能。
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
上述本利情况表明,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5.风险性不同
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
另外,在公司交纳所得税时,公司债券的利息已作为费用从收益中减除,在所得税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属于净收益的分配,不属于费用,在所得税后列支。这一点对公司的筹资决策影响较大,在决定要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时,常以此作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股票的特性:第一,股票具有不可返递性。股票一经售出,不可再退回公司,不能再要求退还股金。第二,股票具有风险性。投资于股票能否获得预期收入,要看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市场上的行情,而这都不是确定的,变化极大,必须准备承担风险。第三,股票市场价格即股市具有波动性。影响股市波动的因素多种多样,有公司内的,也有公司外的;有经营性的,也有非经营性的;有经济的,也有政治的;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等等。这些因素变化频繁,引起股市不断波动。第四,股票具有极大的投机性。股票的风险性越大,市场价格越波动,就越有利于投机。义
『贰』 如何评价债券转股权会计案例分析
可转换债券是指持有者依据一定的转换条件可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证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市场上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主要是由普通债券及嵌入的一些期权(即嵌入衍生工具)构成,而这些期权通常包括持有人股票转换权、发行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权、发行人赎回权以及持有人回售权等,其中尤以股票转换权最为重要,其转换条款会对会计处理方式产生影响
『叁』 什么叫做”认股权”、”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就是发行债券时,债券和权证分开发行, 一般是债券认购人无偿获得一定数额的认股权证。当然了, 权证和证券是可以分开交易了! 分离交易可转债虽然有可转债之名,却无丁点可转债之实。 仅仅是债券+权证的简单拼凑,定价机制极其单纯, 根本没有传统转债的复杂期权组合以及博弈关系,一般没有赎回、 回售条款(特别回售条款除外)、转股价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对发行人而言,与传统的转债相比,分离交易债最大的优点是“ 二次融资”。在分离交易债发行时,投资者需要出资认购债券; 而如果投资者行权(权证到期时公司股价高于行权价时), 会再次出资认购股票。而且由于有权证部分, 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票面利率可以远低于普通转债, 亦即其整体的融资成本相当低廉。
『肆』 请问可有可转换债券应用到公司股权并购中的案例
我也在找这个。。。omg,不会是同学吧
『伍』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区别:
1、经济关系不同
因为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是不同的,所以其在市场中所处的经济关系也是不一样的,依据其基本的概念可以知道,债券所表示的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表示的是对公司的所有权,股票持有者是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的,债券持有者却没有。
2、本金偿还不同
在进入市场投资,都是携带有本金进行操作的,债券是到期偿付本金的,所以连本带利都能够得到偿还;而股票的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由公司进行支配,但是公司破产之后,就需要查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本金是无法进行回收的。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的时候向出资人出具的股份凭证,是股权的象征代表,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股权表示的有价证券,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而债券则是一种债务证书,指的是筹资者给投资者的债务证据,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约定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是一种债务的象征的有价证券。那么这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与联系呢?
股票的投资对象是金融市场中的主要投资者,其交易的周转率比较高,市场价格的变动也比较大,可以暴涨暴跌,风险性比较大,但同时也具有很高的预期收入,所以能够吸引很多的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这就要求我们要作用实战中的交易计划和风险控制策略。
从股票和债券的基本定义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其相同联系之处包含有三点内容:一是两者都是有价证券;二是都是一种集资的手段;三是都是能够获得一定收益的金融资产;福佳金融网是经国家认证的交易平台。
在一个典型的案例中,抵押品包括举债公司自身的债券以及其下属公司的债券或股票。于是,这些抵押品的可实现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整个企业经营成功与否。但是就近年来出现的投资公司的抵押——信托债券而言,持有人可以被认为拥有被抵押证券市值的第一权益,所以有可能根据债务契约中的保护性条款,使债券持有人在股东血本无归的情况下仍能获得清偿。这种抵押——信托债券可以被认为与设备债券一样,是我们的理论——即债券投资者的安全性决定于企业的成功经营而不是抵押的资产的一个例外。
透过现象考察本质,我们可以发现在投资信托公司的信用债券时也有同样的特点。因为不管资产是通过抵押——信托协议物理地抵押给受托人,还是由公司持有但信用债券持有人对其有要求权,在实际操作中都没有太大区别。在通常情况下,信用债券有足够的合同条款保护,举债公司不能随意增加负债且需将自身资产的市值保持在债券面额的一定比例之上。
『陆』 债券与股票之间有何关系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债券与股票都是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对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由此可见,两者实质上都是资本证券。
二者基本没什么关系,要说关系也就是,他们都是金融产品
(6)公司股权买卖债券关系案例扩展阅读:
债券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凭证,与其他有价证券一样,也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真实资本,它是经济运行中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
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
偿还性
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
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三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
『柒』 债券与股票的关系
呵呵
1 反映的关系不同.债券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无论财务状况怎样,到期都需偿还本金与利息.股票是所有权关系.依据经营状况发配红利,在亏损状态下不用支付股东红利.
2 收益与风险程度不同.我们知道风险与收益是正比的关系.债券因为有固定的利率,风险相对股票会小很多.而股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决定分配股东的股息与红利多少,风险比较大,但收益比债券大很多.这里的风险不是只指亏钱,也包括盈利.这是经济学里的含义与我们一般所说的风险不大一样.
3 投资收回方式不同.债券有到期日,到期还本付息.没到期之前也可能通过贴现等方式提前融资.购买公司股票以后只能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没有到期日,因为股票的存续期和公司一致.公司在股票就在.除非,破产了,清偿.
可以分很多细点,比如收益分配方式不同(一个是固定利息,一个是不确定的红利)等等,不过在里面都有陈述了,就不像教科书一样说那么多了.^_^
你说的,在资产价格(房地产和股票)下跌的时候,会引发金融危机,而这时候主要应持有现金和债券。当然了.股票,房地产都是某种资产,发生金融危机的时候很多人会套现,卖出资产,变成现金在手中比较有安全感.不过相对来说,金融危机一旦发生,会引起通胀等情况,现金在手中也不一定不贬值,要看政府的宏观调控了.而债券因为前面说了,固定的利息率,与到期必须偿还的特性,也是能保证资金保值增殖的好途径.(在通胀不严重的情况下)因为经济不景气使对于资产的投资风险变大,这样的情况下,人们趋向于把资产变现成现金持有.^_^
『捌』 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时间:2010-6-29 9:08:36
核心提示: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 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共计向金刚公司汇款美元392,908.64元。根据金刚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营业执照,其实到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原告与张某多次商讨股权回购事宜。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具体规定了股权转让以及支付转让款的方案。
原告诉称,张某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并将原告的出资当作其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原告实际于决议签订后即离开公司,张某也向员工宣布原告已退股的消息。由于两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被告张某辩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光有董事会决议是无效的。并且,董事会决议本身也有违法之处,如将属于金刚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价支付股权转让款,会造成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刚公司辩称:本案属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与金刚公司并无关联。
审理中,原告以两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人为制造诉讼障碍为由,于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两被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因本案所涉股东、股权变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续。 针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两被告辩称,未能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并非被告拖延不办。此外,金刚公司已于2000年12月5日召开董事会,在原告借故拒绝参加的情况下,董事会作出了“关于2000年3月13日之A、B决议终止执行”的决议案(下称12•5决议),因此原告退股的事实前提已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认为,3•13决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由于原告并未参与12•5决议的议定过程,12•5决议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无实质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方为生效,由于金刚公司未按决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手续,致转让行为至今未能生效,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故应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至于其它有关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宜,在先行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据此判决:被告张某、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原告谢某将其在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张某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张某、金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法院认为:3•13决议系被告金刚公司的董事会为原告股权
转让事宜而达成之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金刚公司愿以其特定财产为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但其对相关债务所负的责任,应为有限责任,即仅以约定的财产承担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张某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人民币3,311,600元。二、对于被告张某在前款中的债务,被告金刚公司应以各方约定的特定财产(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履行方式为:1、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谢某,该房屋作价人民币421,145元;2、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以所得款项偿付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第一款中的债务。三、对原告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问题 有观点认为,本案被告张某在实际缴纳出资之前并不享有合作企业的股权,也不享有将尚未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给他方的权利,所以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按照公司法理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既可以是以原始出资方式而实际缴纳的股款所折算出的股东在公司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或数量,也可以是股东以协议方式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的承诺比例或数量。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责任不同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实收资本制,合作方在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暂不缴纳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成立企业。出资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以后缴清,也可采用分期缴付的方法,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缴足投资或提供合作者条件的义务。这种体制使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较为容易,成立后的资金运作也更为便捷、灵活,有利于吸引外资。但是相应的也产生了没有缴纳出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的问题。 虽然本案被告张某在转让股权之前尚未缴付其认缴资本的对价,但法院并没有将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原因在于:1、金刚公司依法设立后,有关合同、章程以及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文件中均有被告张某作为公司合作方及股东的记载,被告张某作为合法股东,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东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事实上,被告张某也行使了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等在内的股东权利,其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均应视为代表被告金刚公司所作的行为。如果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则被告张某代表公司所作的一切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这种认识所导致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是可想而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对合作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在合同约定的缴纳投资期限内,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显然缺乏法律依据。3、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换发了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资料亦作了相应的变更记载,符合转让股权的法定条件,应属有效。 二、关于3•13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3•13协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合作他方的书面同意;2、审批机关的批准。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被告金刚公司的其他合作方参加了3•13协议,可以视为同意股权转让合同。但本案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金刚公司仍未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致使合同未能生效。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张某对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均无异
议,对应根据3•13协议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的事实亦无争议,从而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如果直接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况且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预期法律效果的原因是因为被告金刚公司未按3•13协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的手续,在审批机关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之前,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原告自3•13协议后,即退出金刚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享有的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实际交付给被告张某,可以说,原告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如正常报批,则合同可完全履行。如果仅仅以欠缺报批手续这一生效要件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显然有违诚信、公平的法律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 三、关于先行判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一节事实查明后,法院考虑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需以股权转让行为生效为前提,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先行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金刚公司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法院再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以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合同,被债务人以不作为形式阻挠,无法生效,由此产生的利益严重失衡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司法界。这种不作为行为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但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争议较大,往往以合同未生效为结论,对相对方的利益保护较弱,无法制裁违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本案采用先行判决的方式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玖』 请问有没有这样的上市公司融资案例:发行债券与发行股票同时进行。谢谢!
应该没有,上市公司通常一次只采用一种融资方案
『拾』 结合案例分析,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区别,案例!案例!比如什么什么公司股份构成,帮我解释一下,要做PPT
普通股与优先股异同:
(1)股息: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可优先获得股息。如果企业在年度内没有足够现金派发优先股股息,普通股相对于是不能分发股息的。股息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当企业获得优厚利润时,优先股不会获得超额利润。
(2)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当企业宣布破产时,在企业资产变卖后,在全面偿还优先股股东后,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东分享。
(3)投票权: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参与企业企业决策的投票权,但在企业长期无法派发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有权派代表加入董事会,以协助企业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4)优先购股权:普通股股东在企业发行新股时,可获优先购买与持股量相称的新股,以防止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优先股股东无权获得优先发售。
优先股与债券的区别:
1.优先股具有永久性,公司只需付息分红,无须还本;债券必须还本付息; 2.优先股股利高于债券的利息;
3、债券的分配优先于优先股;
4、债券的本或息未清偿前,优先股不得分红;
5、债券受合同约束,必须逐年偿付;优先股只要公司不分红就可以不付。
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主要区别
(1)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
(2)普通股股东的收益要视公司的赢利状况而定,而优先股的收益是固定的。
(3)普通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而优先股股东可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要求公司将股票赎回。
(4)优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主要的一种,在公司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三者关系
一、表决权普通股有投票权即股东大会时可投票表决,并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你如果占大股还可控制这个企业;优先股、债券没有。 二、解散破产清算时受偿顺序
企业解散破产,第一受偿的是债券,第二是优先股、第三是普通股, 三、性质不一样
债券是属于负债借款一类的,普通股和优先股是属于所有者权益一类的 四、收益不一样。
债券的收益是固定的,优先股也是按约定的利率支付,但普通股的收益一般不固定,是根据企业利润水平及董事会决策来支付股利的 五、期限不一样 债券有一定的期限,比如五年到期后要支付的,而优先股和普通股则无这样的期限约定,只有公司破产和解散清算时才可要求偿还。当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可以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