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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可分离债券稀释股权

发布时间: 2021-05-26 07:50:54

1.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稀释每股收益

首先,要正确理解认股权证和可转债的共性与区别。
二者共同点是都可以在未来某一时间按一定的价格转股。
二者不同点是,认股权证一般以低于发行日股票市价的价格转股,相当于发行方给了一定的优惠,说白了认股权证是一张优惠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根据转股价低于市价而计算出多给的股数。而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本身是债券,并且以较低的利率水平赋予这种转股权利,转股前依然是为了还本付息。但是在这期间给予债券持有者一种转换为股权的权利,并且根据发行日的转股价格进而确定转股数量,并不强调有任何优惠(因为利率水平很低)。所以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可以转换的股票数量,而并没有任何优惠。当然,分子需要考虑债权转为股权少付利息而增加的净利润。

2. 计算稀释股权的时候有顺序规定吗,比如先算可转换优先股,期权

股东稀释后股权=【股东原股权比例*注册资本+股东本次注资】/新的注册资本

3. 如何对股权进行稀释

当公司具有复杂的股权结构,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以外,还有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时候,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使自己成为普通股股东,认股权证持有者可以按预定的价格购买普通股,其行为的选择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变小。通常称这种情况为股权稀释,即由于普通股股份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有所减少的现象称为股权的稀释。

4. 可转债会不会稀释股权

可转债在没有转债之前只是以债的形式存在,不会稀释股权;转债之后,就变为股权,增加了股东,当然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

5. 从融资角度看,可分离债券与可转换债券有什么区别

一、性质不同

1、可分离债券:可分离债券,又称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它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公司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

2、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

二、优点不同

1、可分离债券:

(1)单笔分离转债的发行规模较大,属于证监会鼓励方式,因此容易得到发审会通过;

(2)通过附带赠送股本权证后,分离转债债券部位的债权融资成本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离债的年限超过一半都是6年;

(3)权证行权价格的溢价幅度相比传统转债普遍较高,唐钢和武钢溢价高达20%,股权融资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过行权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终的股本摊薄比例并不与发行规模直接相关,公司可控制的余地上升;

(4)如果股本权证最后行权,公司相当于实现了两次融资.

2、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5)可分离债券稀释股权扩展阅读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

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6. 股权稀释是什么意思

股权的稀释意味的意思如下:
当公司具有复杂的股权结构,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以外,还有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时候,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使自己成为普通股股东,认股权证持有者可以按预定的价格购买普通股,其行为的选择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变小。通常称这种情况为股权稀释,即由于普通股股份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有所减少的现象称为股权的稀释。由于中国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属于简单股权结构,中国证监会目前还未对复杂结构下的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做出规定,原则上规定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的公司应该按照国际惯例计算该行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和参考依据。
众所周知,很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发生了股权稀释的现象,因此后悔莫及。但也有很多企业在融资之处就已经有详细的方案可预防出现这种现象,如何在融资中避免股权稀释呢,我们以卡联科技与LP签订的“反稀释条款”来说明,具体内容:增资完成后,如果卡联科技再次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增资前对公司的估值不应低于本次投资完成后的估值,以确保PE所持的公司权益价值不被稀释。如公司再次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增资前对公司的估值低于公司投资后估值的,PE有权调整其在公司的权益比例,以保证权益价值不被稀释;如果公司以低于本次投资后的估值再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则李兵和张捷将向PE进行现金补偿。

7. 什么叫做”认股权”、”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就是发行债券时,债券和权证分开发行, 一般是债券认购人无偿获得一定数额的认股权证。当然了, 权证和证券是可以分开交易了! 分离交易可转债虽然有可转债之名,却无丁点可转债之实。 仅仅是债券+权证的简单拼凑,定价机制极其单纯, 根本没有传统转债的复杂期权组合以及博弈关系,一般没有赎回、 回售条款(特别回售条款除外)、转股价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对发行人而言,与传统的转债相比,分离交易债最大的优点是“ 二次融资”。在分离交易债发行时,投资者需要出资认购债券; 而如果投资者行权(权证到期时公司股价高于行权价时), 会再次出资认购股票。而且由于有权证部分, 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票面利率可以远低于普通转债, 亦即其整体的融资成本相当低廉。

8. 可转换债券的稀释问题

只要发行了可转债就应该在发行日起就要考虑其稀释作用,原因是稀释每股收益是把潜在的增加股票考虑进去,虽然该债券要到发行一年后才开始转股,但是可转债在发行时就已经承诺可以转股,只是限制了转股时间而已,故此潜在的增加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就存在。题目中的6/12的确是指2012年7到12月的利息可以省下来,原因是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债券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的。
但是这道题出题者是出得有问题的,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后的一年,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债券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但现实的情况是一般是可转债自发行日起满六个月后就可以开始转股,故此答案的计算方法在应用在现实中是没错,但按这道题的题意就是有误。我只是指出这道题的错误之处。
对于可转债一般是对于股权是有稀释作用的,主要就是转股后增加了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对于那些未支付的利息是难以对抵销其对每股收益的摊薄作用,故此会有这个说法,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个说法未必正确,如债券的票面利率较高且发行者盈利能力处于微利或并不高的情况下就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9. 求指导!请教下可转换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

你好。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稀释每股收益,是指潜在的普通股,对于每股收益具有的稀释作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债券,只是该债券被赋予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权利。这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可能被持有人要求转换为公司股权,从而使得持有人在转换时,由债权人转换为股东。由此,可转换公司债券,虽然不是公司股权,但却是一种潜在的公司股权。
所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并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是公司股权;而稀释每股收益需要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潜在的公司股权,即,假设尚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期初(或发行日)就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
所以,转换年数,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关系。尚未转换的,不影响基本每股收益,可能会稀释每股收益;已经转换的,直接在基本每股收益中体现,与稀释每股收益无关。
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对稀释每股收益影响的计算,遵循“假设已转换”原则,即假设可转换债券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由此,一方面,分母需增加转换的股权数,另一方面,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

所得税影响)。而题中提到的“用债券的现值乘以市场利率再减掉税费”,只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负债分拆确认、与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两大知识点的融合而已,其实质还是“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

所得税影响)”。

10. 什么是可分离债券,它有什么特点

可分离债券,又称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来自英文Bond with attached warrant 或equity warrant bonds(简称WBs),在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被译为附认股权公司债。它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公司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

曾经得到长足发展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捆绑发行的产物,但同时具有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分离交易的特性。通过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所募集的资金将通过两个阶段到达发行人手中,第一个阶段为发行时的债权融资,第二个阶段为认股权证到期时,持有人行权导致的股本融资。

在美国,认股权证与公司债捆绑发行后一般以分离交易为主,认股权的存续期一般比公司债要短许多,使得认股权到期后,公司债仍然能够享受低息。目前,由于发行公司筹资工具众多且二级市场(含集中交易市场及OTC)流通性高,认股权已非主要吸引发行公司及投资人的工具,故市场上仅有少量的认股权仍在交易,并且成交量不大,因此目前美国认股权市场已逐渐萎缩,附认股权公司债的发行反倒不如可转债活跃。

附认股权公司债在日本的发展则源于1981年日本商法的修改,曾经与可转换债券一起,构成了日本八十年代最主要的企业融资工具。日本企业的附认股权公司债发行地点主要选择海外市场,以美元发行,在发行后立刻实行分离交易。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股市崩盘之前,这种融资方式为企业和投资人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此外,在欧洲、香港,认股权都曾被作为降低融资成本的工具,与债券捆绑发行。

实现融资方和投资方的多赢

在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发展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股改过程中,权证被作为一种创新工具推出,得到了市场的认可,获得了相当好的流通性和较高的溢价,第一只认股权证长电CWB1也于2006年5月上市。附认股权证公司债选择当前时机推出,从市场推广的角度已经不存在太大的障碍。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作为一种混合型证券,兼有股性和债性,在市场环境较好的情况下,能够大大降低发行人的融资成本,更容易得到投资人的认可,能够使投资人在获得固定收益的同时,分享公司未来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过去,我国的可转换债券由于流通性的下降,已经严重偏于债性,所包含的认股权也未能得到合理的定价,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恰好解决了这一问题。附认股权证公司债两次融资的特点还可避免资金一次性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资金被挪作其他用途。另外,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可以灵活调整债权和股权比例及期限,为发行人提供更便利的融资工具。而相对于股票融资来说,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可以设定较合理的行权价,减少短期内股本融资带来的摊薄效应,同时抑制上市公司再融资冲动,实现再融资与投资者保护的有机统一。而相对于分次融资(如先发行债券再增发股票)来说,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可节省发行成本及其他交易费用。

由于债权融资具有一定的偿还压力,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的融资冲动。因此,在当前的发行制度和市场条件下,推出附认股权公司债有利于形成上市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扩大市场的投资层次,可谓一举多得。

与此同时,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是一种结构型产品,结合了固定收益证券及衍生产品的特性。固定收益有更强的价值保护,杠杆效应能为投资者提供全新的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的工具,与期货、期权相比,其交易结算简单、杠杆比率适中、具有止损下限的特点,可以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分离上市后,为市场提供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两类新产品,可以弥补现有资本市场产品单一的缺陷,为债券市场发展奠定基础,更为将来引入衍生权证市场积累经验。

符合条件的公司不多

在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对发行可分离债券的公司进行了额外的条件限制,其中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此外,还规定认股权的存续期不少于六个月,不多于公司债期限,同时行权期至少在发行完成六个月之后,并且在募资说明书中对各种期限的设置不得改动。

上述规定对公司发行资格的限制,决定了附认股权公司债的发行人均为规模较大、同时资产质量较好、净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企业。从现有融资渠道的选择来看,一些市净率较高、公司规模较小的公司更倾向于选择股权融资,而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市净率较低、短期内不希望稀释股权的公司,则更倾向于采取附认股权公司债。根据最新一期的财务数据,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市净率在2.0以下的,目前两市仅有139家,从行业分布来看,主要分布在电力、房地产、钢铁、公路铁路、化工、煤炭和汽车制造。

此外,从二级市场的角度分析,与股权融资不同的是,选择附认股权公司债作为融资方案规避了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摊薄对股价形成的短期冲击;同时,所附认股权证一般采用价外权证,代表了公司对未来基本面的较好预期,容易向市场传达乐观信息。采用这一融资方式,上市公司可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融资渠道、市场可获得多层次的投资渠道,而现有股东也可从获得了股价的正面支持和未来基本面的良好预期,因此,附认股权公司债可谓是一种能达到多赢局面的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