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债的全名叫做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到期可收取本金和利息。
可转债集合了债券和股票的优点,既能转化为股票进行交易获得高回报,也可以作为债券有保底利息。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绕?
那就举个例子,比如顿顿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我发行了一个顿顿转债,所对应的就是顿顿股票。
在发行的时候,我规定了顿顿转债的面值是10元一张,同时规定转为股票的价格是2元。
那么即使顿顿股票的价格涨到5元,你依然可以按照2元一股把手里的可转债转化为5股股票,在市场上交易盈利。
如果股票的价格跌了,或者你不想转化为股票,那么既可以直接卖掉可转债来赚钱,也可以一直持有等到期获得本金利息。
所以说可转债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投资标的,既有债券的安全性,又有股票的高收益性。
02
可转债怎么购买?
那么可转债这么好,怎么去购买呢?
首先你需要开通一个券商的账户,现在很多券商都有可转债的购买入口,只不过有的做的比较详细清晰,有的比较差劲。
如果你是一个比较懒的人,建议去选择那种有短信提示,或者一键打新功能的券商APP
一般是从新债申购的入口进去,就可以申购了。我们再来看看最近可转债的收益,可以看到很多都在10%以上,上市破发的很少。
但在购买的时候要注意的是,可转债的交易单位是10张,也就是1签,如果你中了1签,那存1000元到账户里就可以了。
另外申购也是有上限的,最多申购10000张,由于中签的概率比较低,如果真的想申购可转债,可以顶格申购增加中签概率。
在申购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分配签码,第二个交易日,就可以在账户中看到中签结果了。
当然中签之后也不是说立马就能获得收益,一般在申购完成后,2-3周才会上市,有时候还会更久一点,所以要做好心理准备。
03
可转债什么时候卖出?
那么可转债中签之后什么时间卖比较合适呢?最好的策略是:
上市当天就卖,除非开盘涨停,就算涨停,也要在开板之后卖出。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通常来说上市第一天的收益是最高的,这个时候卖比较划算。
有朋友或许会问:如果上市第一天就破发了,那怎么办,岂不是要亏钱?
这种情况其实也不用着急,持续拿着就行,等到行情好的时候卖出。
即使行情一直都不太好,也可以持有等到期之后拿利息,虽然说利息会低些,但总比亏钱强。
这么好的东西,既能保底又能博取高收益,买的人也肯定多,怎么提高中签率呢?
这里教你一个办法,可以用家里人的多个账户一起打新,提高中签概率。
04
可转债好的行情在什么时候?
一般什么时候可转债的行情比较好呢?
那就是熊牛转换时。
根据天风证券研究所的报告,当市场由熊市向牛市转换时,权益市场处于估值低点,就是配置可转债的时机。
若牛市真的来临,可转债也会随着正股上涨,收益率增高,若熊市继续,那么可转债也可以转为保守策略,借助债券属性来抗跌。
就近期的行情来看,处于调整期,向牛向熊都有可能,可转债就属于比较好的选择。。
最后再啰嗦一句,可转债投资不是股票,不要追涨杀跌,我们选择可转债的目的就是尽量用低风险获取较高收益。
『贰』 对于筹资者和投资者来说,可转换债券筹资的优缺点
对投资者:
1.可转换债券使投资者获得最低收益权。
2.可转换债券当期收益较普通股红利高。
3.可转换债券比股票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
对筹资者:
优点:可以快速获得融资
缺点:定期支付利息,转股后影响企业的控制权
『叁』 可转债是什么投资可转债要注意什么
可转债是什么?(三)最后也最重要的是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和基本面。可转债作为一种企业债,其信用比国债低,因此投资者须关注可转债发行人的信用评估等级及担保人的经济实力;把握好公司基本面,最好有良好的业绩支撑,同时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业务拓展空间。
以上是有关可转债的部分说明,希望有所帮助!
『肆』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及投资时机的如何选择
(一)投资价值:
可以从债性和股性两个方面来分析和发现可转债的投资价值:
债性分析
1.剩余现金流
剩余现金流包括持有期内的利息支付和由于可转债的回售条款生效而引起的现金流变动。一般而言,债券票面利率越高,前期利息支付越多,回售价格越高对投资者越有利。
转债剩余现金流只给出了直观上的分析,定量分析还需要与到期收益率相结合。
2.到期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利用复利贴现的概念将各期现金流进行折算,用以比较债券价值。对于同期限的债券,其到期收益率越高,转债作为债券的价值也越高。
股性分析
1.转股压力
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内(一般为转债发行后6个月或1年之后到转债到期之前),持有人可以将其转换为发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交易,对流通股市场股价上行将会造成一定的压力。投资者可以参照股票增发的情形进行对比,发行金额越大,折算成普通股的股数越多,对二级市场股价压力也越大,如下表所示。
2.转股溢价
投资者以市价买入可转债,按一定转换比例折成股票后的成本价格,与股票的市场价格比较,是衡量转股是否盈利的依据,衡量的标准是转股溢价率。该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该指标负值越大,折股成本与市价价差越大;转股收益越高;相反,如果该指标正值越大,转股亏损越高。
(二)操作诀窍:
总的来说,可转债的操作方式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分为三种:
1.股票二级市场低迷时,股价低于转股价而无法转股,持有可转债,收取本息。
2.股票二级市场高涨时,转债价格随股价上扬而上涨,抛出可转债,获取价差。
3.转债转股后的价格和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存在差异时,套利操作,转股后抛出。
『伍』 可转换债券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投资
可以根据普通公司债和可转换债之间的利率差进行投资。当可转换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利差缩小时(比如2个百分点或更低),买入可转换债券;当利差扩大时,卖掉可转换债券
『陆』 为什么可转换债券的可转换条款对债券投资者有利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s)是指公司债券附加可转换条款,赋予债券持有人按预先确定的比例(转换比率)转换为该公司普通股的选择权。由于投资者可以视被投资公司普通股的情况决定是否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即若是转换为普通股后的价值大于原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则选择进行转换,否则不转换。
投资者付出的代价是,可转换债券一般都是没有抵押的低等级债券,并且是由奉贤较大的小型公司所发行的,而且一般可以被发行公司提前赎回。
『柒』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
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
第二十八条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可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发行条款。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依法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应采取全额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应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国证监会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以现金认购。
第三十三条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人。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参照股票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佣金、费用及利息的处理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赎回、回售和转股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应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回售期结束,应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约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转股期内随时转股,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发行人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配股和增发新股时有关股本的确定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承诺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承诺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四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予以公告: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有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
(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条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股本与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的合计数,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与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的合计数达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该投资者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该机构出具的文件。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在发行信息公开前泄露有关信息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其发布澄清公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 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发行人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如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发行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凡不属于发行人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发行人董事长、发行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主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给予公开批评;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清算、托管、付息、转换股份等行为,根据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捌』 如何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
转股程序及操作要点根据交易所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时,其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可转换为该公司股票,转换的程序为: 1、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随时转换成股票。 </P>
<P>2、申请转股。投资者转股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例如,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10500万人民币普通股票于2000年5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划》有关规定和《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该公司于1998年8月28日发行的20000元"丝绸转债"在此次发行的"丝绸股份"上市之日起,即可转换为该公司的股票。丝绸转债持有人到其转债所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填写转股申请,代码为5301,无须填写新代码。丝绸转债持有人可将自己帐户内的丝绸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股票,但每次申请转股的丝绸转债面值数额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所转换的股份最小单位为一股。 </P>
<P>3、深交所接到报盘并确认其有效后,记减投资者的债券数额,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P>
<P>4、转股申请,不得撤单。 </P>
<P>5、如投资者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投资者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交易所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P>
<P>6、为方便投资者及时结算资金余款,对于不足转换一般的转债余额,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以现金兑付。 </P>
<P>7、转股申请时间。转股申请时间一般为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但公司股票因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而调整转股价格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 </P>
<P>8、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P>
<P>9、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P>
<P>10、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自愿申请转股期内,债券交易不停市。 </P>
<P>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0万元时,深交所将立即予以公告,并于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 </P>
<P>12、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深交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由发行人与交易所商定,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同时深交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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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计算股东权益回报率时是否需要将可转换债券视为权益资本,为什么
一、股东权益收益率的计算
该比率的主要优点是可使投资者以此就各种不同产业的获利能力进行比较。投资者不在乎持有的是低利润率的零售业股票,还是高利润的高科技公司股票,只要这些股票创造的收益率高于平均股东权益收益率就行。该比率的主要缺点是忽略了公司融资的债务一面,因此不能反映在创造收益时所涉及的风险。高股东权益收益率可以是高收益或低股东权益所致,因此,亦应关注公司的杠杆操作(即公司的债务/股东权益比率)。
稳健经营的公司的股东权益收益率在10%~25%之间不等。大多数投资者喜好股东权益收益率为两位数的公司,或至少高于低风险投资如政府债券的收益率。公司获得高股东权益收益率通常会吸引其他人加入同业成为竞争者,并需保持增长及(或)削减成本,以便维持两位数的股东权益收益率。
计算公式:股东权益收益率=(可分配的利润/股东权益)×100
例子:在上一个财年里,老洛普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和股东权益分别为0.64亿英镑和3亿英镑。股东权益收益率=(0.64/3)×100=21.33%
二、股东权益分类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
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三、少数股东权益的计算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母公司在子公司投资比例)根据财政部原先的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其中股东权益就是通常所说的净资产。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少数股东权益不再与负债、股东权益并列,而是并入股东权益,单列于股东权益类项目最后一栏。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股东权益,这表明执行会计新政后,上市公司净资产中将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如果少数股东权益为正,那么公司的净资产将增加,如果少数股东权益为负,净资产就将减少根据财政部原先的规定,子公司“净利润”项目扣除母公司投资收益后的余额,即为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净利润”项目之前列示。也就是说,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少数股东损益。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也就是说,净利润=利润总额+少数股东损益-所得税。这样,执行会计新政的上市公司净利润将包含少数股东损益,如果少数股东损益为正,净利润将增加,反之就减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股东权益收益率的计算是(可分配的利润/股东权益)×100。而公司获得高股东权益收益率通常会吸引其他人加入同业成为竞争者,并需保持增长及(或)削减成本,以便维持两位数的股东权益收益率。供参考。
『拾』 从资本市场上看为什么会选择可转债
投资除了需要合理分配资金,尽量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外,还需要针对资金的属性进行选择。比如可能短期会用的资金,只能放在货币基金里,除了存取灵活外,还可以带来些收益。零用钱,比如有可能随时购物、吃饭、娱乐的闲置资金,就可以放在余额宝或者微信零钱通里,随时支取,长年累积下来也会有几元到几十元的收益。长期的闲置资金就可以考虑一些风险、权益类投资,比如:可转债、基金、股票、期货、期权等。这几类投资参与的原则一定是不了解不参与、不熟悉不多参与!投资一定要记住这个原则!!!切记切记。
上面说的几类风险投资都有其特点,每类投资做的好都能带来不错的收益,因为可转债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属性,大部分资金我选择做可转债投资,剩余资金会考虑其他几类投资。为什么说可转债下有保底呢?当然是由于可转债的债券属性了,因为到期会还本付息。由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条件非常严苛,能发行可转债已经是比较优质的上市公司了且目前可转债市场还没有出现过违约事件,所以可转债的正股即使下跌比较大,可转债的下跌空间也是有限的。比如现在市场价格最低的模塑转债,溢价率已经92.19%了,也就是正股下跌了非常多,可转债的价格依然是92元以上(可转债发行价格100元)。
上不封顶是最吸引人的了,可转债除了具备债券属性外还具备期权的属性,也就是正股长的时候可转债价格也跟着涨,至于为什么有的正股长而可转债不涨,请看一下可转债的溢价率,溢价率高的可转债期权属性比较弱化了,所以债券不跟随正股上涨而上涨,不跟随正股价格下跌而下跌。
除了看好可转债具备下有保底、上不封顶的属性,还有一点也是我对她魂牵梦萦的原因,那就是发行转债的上市公司和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上市公司的目的是促成转股,一般可转债促成转股的前提都是: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公司股价高于设定的阈值(一般是当期转股价的130%)。上市公司有权按照略高于可转债面值的一个约定赎回价格赎回。意思就是都涨那么多了赶紧转股吧,要不我可低价赎回啦。我们的投资目标定得也很简单,盈利30%+或者更高退出。怎么样目标出奇的一致吧。
为什么我们的目标定的是30%+呢?这就需要再分析一下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目的,为什么发行可转债?当然是为了融资。上市公司是非常贪婪的,如果投资者不转股,可转债迟早要还本。想想你借了10万元,如果有方法且不违法的规则可以不还钱,你愿不愿意?更何况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动辄就几亿、几十亿的融资规模呢。所以上市公司满脑子想的都是可不可以不还钱、可不可以不还钱。当然可以了,把债权人变成股东就不用还钱了。而且可转债融资的资金需要明确资金用途,不可随意改变。如果用股东的资金就没有那么多限制了。所以上市公司促进投资者转股的意愿比我们强烈多了。他们会在转股期内想方设法的让投资者转股,释放利好、业绩改善、如果运气好等到一波上涨行情、实在不行下调一下转股价,总之他们方法有的是,总会有办法让公司股价高于转股价的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