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担保债券的介绍
担保债券是指由一定保证人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当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券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偿还。
Ⅱ 求问被担保债务是什么
所谓被担保债务,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比如张三向银行借款1万元,那么,张三对银行就有1万元的债务,张三找到李四做担保,李四保证张三按期向银行偿还这1万元债务,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应当向银行偿还1万元的债务就是被担保债务。2、关于“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的理解。根据民法原理,因担保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属于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状态直接影响从债权的效力状态,而从债权的效力状态不影响主债权的效力状态。仍以刚才说的例子为例,张三对银行负有1万元的债务,从银行的角度而言,银行对张三享有1万元的债权,这个债权是主债权;而李四为主债权所设的担保而形成的债权为从债权,如果借款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自然无效,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即张三仍应向银行偿还1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Ⅲ 有担保债券主要包括哪些形式
有担保债券主要包括哪些形式?
1、现金流量型CMO
现金流量型CMO 是一种通过发行不同信用级别的债券并利用发行所得来购买证券化交易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来支付债券投资人的结构化融资工具。对各投资者的偿付 一般是持有最高评级等级债券的投资者最为优先,依此类推,最后才是最先承担资产池损失风险且其所持有的CMO通常未经过评级的权益型投资人。作为承担资产 池最先信用损失风险的回报,权益型投资人通常可以取得资产池的大部分剩余利息,且其投资收益率可能较高。SPV会把发行CMO的收入用于购买证券化资产和 支付执行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成本。
2、合成型CMO
合成型CMO 系在没有实质移转资产的情形下,利用信用衍生商品实现与现金流量型CMO同样具有转移信用风险功能的结构化工具。在合成型CMO中,投资人的款项并不直接 用于向发起人购买证券化资产,SPV只是名义上拥有证券化资产,资产实际上仍属于发起人。SPV将就证券化资产与第三方签定信用违约交换合约 (credit default swap),由第三方向SPV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险,第三方定期向SPV缴交的资产信用保费,SPV将承担证券化资产的信用风险。证券发行款项可由 SPV或第三方持有,SPV持有的投资人款项应按交易规定投资于低风险的合格金融工具如公债等。证券本息偿付来源于资产信用保费和证券发行款项的投资收 入。在SPV持有证券发行款项的情况下,当证券化资产发生信用损失时,SPV应向第三方支付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金额,SPV应在证券化交易终止时会将其 持有的剩余款项归还投资人。若证券发行款项由第三方持有,则在证券化资产发生违约时SPV会与第三方协调并针对损失进行估价确认,由第三方在交易结束时将 扣除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后的剩余款项支付给证券投资人。合成型CMO除了可进行债务工具的风险交易外,也可用于“捆绑(bundle)”企业或其它类型 的信用风险。合成型CMO可有不同交易结构,其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实质资产也可以是衍生商品。
3、市值型(Market Value)CMO
市值型CMO 与现金流量型CMO类似,投资人购买证券的投资金额被用于购买证券化资产。但SPV并不是根据证券化资产面值而是根据每类资产的放贷比例(advance rate)发行证券。由于每一类资产的放贷比例一般取决于其历史价格或报酬率波动性,相互之间并不相同,因此,证券化资产池将定期按市价进行评估。若资产 池的价值过低以至于背离其放贷比例时,则资产担保品将被出售以使资产的放贷比例回复至应有的水平,担保品出售所得现金款项将偿付给投资人。市值型CMO证 券化资产可以为传统公司债及贷款,也可以是其它金融工具如私人企业股票或避险基金股份等。
4、混合型(Hybrid)CMO
混合型CMO得名于其资产池构成的“混合性”,该类CMO的证券化资产既有从发起人处购买的资产,也有通过信用违约交换合约指定的资产,由此决定了混合型CMO兼有上述各类型CMO特点。
CMO 的交易结构根据资产池资产在交易期间是否可以变动还可分为:静态型(即资产池内的资产在交易期间维持不变)、部分管理型(即服务商在管理资产池过程中可以 出售任何被视为有违约风险的资产)、积极管理型(即服务商可以自行决定买卖证券化资产,以对资产池实行积极的信用风险管理并使持有权益级CMO的投资人获 利最大化)等种类。
Ⅳ 担保之债的概念
一、什么是担保之债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二、债的担保的方式有几种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Ⅳ 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当然,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Ⅵ 被担保债权一栏由谁填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Ⅶ 担保之债和被担保之债分别是什么意思
被担保方就是要求担保的一方。
债的担保: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7)被担保债券概况扩展阅读: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
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Ⅷ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