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证券服务机构因虚假陈述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与相关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句话哪错了
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责任
《证券法》第173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Ⅱ 上市公司高层履历造假,投资者可索赔,请问向谁索赔
索赔的前提是对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害,而且投资者能够证明该损害与上市公司高管履历造假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前述情形成立,可以起诉造假高管和上市公司。
Ⅲ 如果上市公司因会计信息失真给股民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依据《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可向法院起诉索赔。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要以相关机构做出行政处罚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为前提,此类案件较多的是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再强调一点此案件由于有相应的处罚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认定,胜诉率比较高,但由于涉及原告众多,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有时费时较长。
Ⅳ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Ⅳ 股市虚假陈述可以索赔吗
有证据,并且陈述者是以取得证券方面从业资格或者是在相关证券方面的合法公司上班,因为虚假信息造成投资者亏损是可以进行索赔的。一半公民,那就没有索赔权利。
Ⅵ 虚假陈述引起的索赔没有股权证怎么办
杨律师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的规定,可以提起索赔的投资者范围包括所有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迅速产生亏损而不是腾达的投资者。投资者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股权证、买卖交割单、身份证。
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己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由律师代理提起集体诉讼。杨律师表示,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害人数量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集体诉讼的方式,对投资者而言,众多维权手续创造更简便,费用也更低。自2002年中国证券市场大规模的投资者维权诉讼以来,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机制已经逐步完善。从华堂律师所已经办结的ST银广夏、东方电子等投资者诉讼空间的情况来看,参加诉讼的投资者都得到胜诉并顺利获得了相应补偿。
根据《规定》第5条规定,此类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两年。投资者如果要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应在诉讼时效内准备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过了诉讼时效,投资者要想再挽回损失就很困难了
Ⅶ 为什么投资者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为由起诉上市公司,必须以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
1、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2、在之后的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第三十七条规定“本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综上,如果没有处罚决定,但有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可以。
4、因虚假陈述的认定比较复杂,故最高法院规定了法院受理的前置条件。
Ⅷ 如何判断股民是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
需满足三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 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Ⅸ 如何向造假上市公司索赔
一、极少部分造假公司会主动赔偿,如欣泰造假案,兴业证券主动成立先行赔付基金。但由于每个投资者买卖情况不同,赔偿的金额较难确定。正因为此,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赔偿。
二、诉讼立案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相关造假公司在受理证监会(或其他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后,法院才立案。
三、诉讼方式:基于个案的多样性、复杂性,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目前不适用于集团诉讼(美国多以集团诉讼方式进行),还是一人一案,但审理时可以合并审理。
四、相关证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索赔并不复杂,如果投资者自己有精力去研究,也可自己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案件计算复杂,审理时间长,诉讼成本较高,律师批量代理可以分摊成本,效益较高。因此大部分案件还是由律师代理的。相关证据主要有:投资者证券交易记录、中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股东卡或开户卡,原被告相关身份证明,虚假陈述相关处罚通知书、公告,计算依据等。
五、诉讼时效:两年,自行政处罚公告之日起计算。
六、法律依据:1、证券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3、民法通则;4、最高院相关意见、通知等文件。
如有其他疑问,请详细咨询本律师。
Ⅹ 股票因虚假陈述索赔
这个可以和律师协商收费,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