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拟上市公司为非污染企业,子公司从事污染,要环保核查么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第二条: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需要开展核查的企业行业类别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确定。
三、因此,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企业应该履行核手续,且不论其作为总公司或子公司。
四、建议就具体情况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咨询。
⑵ 拟上市公司IPO已经通过环保核查,在整个上市流程中算进行到哪一步了,离正式发行还差多少环节没进行
上市环保核查只是IPO申请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这个时候连IPO的正式申请还没提交证监会,离上市还很遥远。要经过申请、受理、反馈、初审、发审会、批准、发行、上市等环节。由于目前证监会已经基本不接收IPO的新的申请材料了,而且估计今年内都不会受理,所以这个过程就更漫长了。
⑶ 拟上市公司的拟上市公司确认条件
一、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依法设立且运作规范;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
四、公司基本符合上市条件;
五、公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的环保要求;
六、公司与合格的境内外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
七、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
⑷ 在那里可以查到在证监会排队的已经提交资料,等待审核的拟上市公司名单
一般提交审核申请进行审核要两三天时间,一般在审核期间相关股票都要停牌,直到审核结束,是否审核通过上市公司都会发公告并恢复交易的。
⑸ 怎么查到拟上市的公司
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是查不到的,各大券商也只是知道一个大概的排队企业的数字而已。证监会有登记,但不能随便查。只有到要上发审会的前几天,证监会才让企业预披露招股书的申报稿,这时候才公开信息。
证监会官方网站会定期公布申请上市企业的名单 在首页“机关部门最新更新”那栏里,可以看到发行部和创业板部分别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报企业情况”,每半个月更新一次。
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法人治理结构的塑造、业务规划的设计以及相应资产负债的分割组合等内容。一般认为,以资产负债的分割组合作为标准,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可以采取整体、合并、分立等三种不同的方式。
(5)拟上市公司的核查扩展阅读
确认条件
一、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依法设立且运作规范;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
四、公司基本符合上市条件;
五、公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的环保要求;
六、公司与合格的境内外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
七、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
⑹ 证监会首次披露IPO反馈问题全文,反馈都问些啥
不断加大IPO审核透明度的同时,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这一趋势,在近日首度曝光的IPO在审企业反馈意见中已充分显露。
作为今年1月确定的IPO审核透明化的重要举措,证监会于4月底首度公示了对金诚信矿业、宝钢包装、中国核能电力、四通集团等四家在审企业的反馈意见全文。具体来看,证监会共发出95个问题,其中69问涉及信息披露,占据七成。重点是要求拟上市公司披露各类利益关联关系、主业项目具体运营情况等。“这不仅是对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也反映了审核新趋向,即密切关注拟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地毯式核查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
关联交易成“必答题”
4月28日、29日,证监会网站首度披露了IPO在审企业反馈意见,共有金诚信矿业、宝钢包装、中国核能电力、四通集团等四家上交所上市排队企业的反馈意见曝光。与此同时,上述公司也都发布了预披露更新文件,回应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底证监会已明确将进一步公开审核过程中提出的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回复内容,提高IPO审核透明度。如今,这一举措正式落地。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记者表示:此番公开IPO反馈意见,是审核工作进一步透明化的体现,也便于公众对发审会工作展开监督,体现了“三公”精神。
具体来看,在证监会对四家公司合计提出的95个问题中,信息披露问题共有69条,在反馈问题总量中占比高达73%(其余三类问题为:规范性问题、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和其他问题)。“这体现了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新理念,即注重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也是在为注册制铺路。”某投行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据记者梳理,在上述四家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关联交易成为一道“必答题”。其中,中国核能电力的关联交易现象最为突出,其与中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工程建设承包服务、核燃料采购与设备及技术进口代理、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采购劳务等诸多方面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大。此次,证监会要求公司披露从中核集团采购劳务的具体内容以及2012年突然大幅上升的原因;同时要求公司补充介绍其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必要性和有无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等。
同样,宝钢包装2012至2014年原材料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3.10%、18.34%和13.50%。证监会此次要求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关联采购额下降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安排等情况。
反馈答复情况影响过会
在IPO审核过程中,反馈意见及其答复构成重要一环。一位投行人士告诉上证报记者:“通常来说,反馈意见包括证监会认为有瑕疵或者不符合IPO条件的各种问题,如公司及中介机构给出的答复不能令证监会满意,最后发审委可能因此否决上市申请。当然,也可能有些问题预审员没发现,故在反馈意见中没有涉及,但发审委委员发现了,在上会时就会提出;还有可能是公司在上会前被媒体曝光了一些新问题,上会时也会被问到。上述这些问题如果回答不了的话,有些可能会被发审委当场否决;有些则可能会让企业回去再做准备。”
记者注意到,此次反馈意见中集中出现的关联交易问题,也曾是今年一些拟上市公司未能过会的症结。如此前索通发展IPO被否,就是因为与关联方酒钢集团及下属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独立性无法保障。
除关联交易外,反馈意见还特别关注拟上市公司股东层面的利益勾连。如证监会在对金诚信矿业的反馈意见中提出:发行人设立以来新增股东较多,请保荐机构及公司就新增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同时,宝钢包装也被要求补充披露2011年底引入的五家机构投资者背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等。
地毯式核查主业运营
此外,对中国核能电力,证监会还指出:“公司在风险提示中称,当核电发展政策调整、税费政策变动、电力体制改革、运营成本增加、利率及汇率变动等风险因素个别或共同发生时,公司经营业绩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公司2015年全年营业利润及净利润较2014年可能存在下滑的风险。风险提示过于泛化,缺乏针对性。请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针对性。”对此,中国核能电力在4月29日的预披露更新文件中进行了更详细的计算和提示。
针对金诚信矿业,证监会则指出:公司的采矿运营管理和矿山工程建设收入占比约99.52%,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各期运营的采矿管理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的采矿管理项目的名称、位置、矿山类型、各期出采的矿石量、矿石价格、实现的收入情况,分析与披露各期境内和境外采矿运营管理收入变动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各期出采的矿石总量与采矿运营管理收入是否配比等。
“这不仅是对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也反映了审核新趋向,即地毯式核查企业主营项目的运行情况。”业内人士称。
⑺ ipo趋严 监管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有哪些
IPO
从今年前三季度审核结果来看,盈利能力、内控制度、财务规范、信息披露等问题IPO企业被否的主要原因,其中盈利能力最受发审委的关注。例如近期被否的湖南广信、赛纬电子、智业软件、世纪恒通的扣非净利润均不足3000万元。
IPO明确要求发行人能够在上市后持续为投资者带来盈利,能够满足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预期,满足交易所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基本要求。
所以,证监会在审核项目时重点关注发行人申报材料里关于盈利部分的内容有:盈利来源是否集中;业绩是否大幅波动;盈利质量高低;经营模式重大变化;核心竞争力缺失。
此外,财务问题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绿专资本表示如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等。
其中,关联交易作为IPO审核中的重中之重,监管部门历来从未放松过对其的规制和审查,在近期发审情况中,这一问题的关注度也持续提升。在实务过程中,对关联交易的核查的深度和广度也基于拟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而有所区别。
另外,证监会对规范性的要求值得注意,规范性不是报告期内规范运作就可以了。这里的规范性是要在历史沿革中基本上要求不要被处罚,规范性运作绿专资本归纳为以下几点:内部控制、合法合规、资金占用(这是红线)、治理结构、资产权属。
⑻ 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拟IPO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核查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制这一组织形式。随着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合称“资产管理计划”)等集合投资工具在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领域的广泛运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上述领域的监管,并就具体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文拟就相关监管部门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规定,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投资挂牌或上市公司股权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和挂牌公司股权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台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下称“机构业务问答(一)”)。该机构业务问答(一)基本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合法性,并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挂牌审查时无需还原至实际股东,且在实践操作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此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均可以作为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下面就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阐述如下:
1. 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合法性依据
2. 无需进行股份还原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下称“4号指引”)的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 股份可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根据机构业务问答(一),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并就具体操作要点说明如下:
首先,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2)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3)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4)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其次,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最后,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股权
1. 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
关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能否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首先,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因此,信托计划无法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也无法作为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其次,虽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还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管理基金作为发行对象进行认购。实践中也有资产管理计划参与A股定增的诸多案例。尽管如此,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还存在较多争议,实践中券商多持保守态度。最后,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这一组织形式,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发行主体资格的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清晰、稳定性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形,故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下称“IPO”)过程中直接出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可能会被予以清理。目前,暂无发现资管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成功IPO的案例。
就合伙型基金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人数的计算和披露问题,目前的法规和实践中尚未有一个明晰的标准,根据4号指引、证监会2010年保代培训相关资料,将相关情况汇总如下: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系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合伙企业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例如,通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人数超过200人的,视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4号指引进行股份还原合并规范后,可申请IPO。
(2) 信息披露原则将比照有关法人股东的要求进行披露处理,根据合伙人的身份(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或发起人、持股比例很小的股东)来决定信息披露的详略。
(3) 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4) 对于突击入股发行人的合伙企业,一般要逐层披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直至最终持有合伙企业权益的自然人。
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交易存在疑问的,不管持股多少和身份如何,都需要详细全面核查。
因此采用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合伙企业的形式投资合伙型基金,该合伙型基金再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参与IPO,该等契约型私募基金最终是否会被披露、是否会被穿透计算甚至被要求清理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结论,需视情况个案分析。
2. 参与上市公司定增
关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最值得关注的即为对穿透规则的解读。根据2015年10月18日最新一期保代培训会议,中国证监会传达出其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作出相关调整,对定向增发的投资人审核收紧,要求“董事会阶段确定定增投资者的,若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而且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上述穿透披露要求旨在保证股东公平性、防止利益输送以及控制变相公开发行,针对的主要是三年期锁价发行的情形。在监管层新规的指引下,有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开始主动响应新规的要求。此外,从已公告情况来看,穿透披露股东人数要求的执行标准尚待统一。
最后对穿透规则的解读除要求穿透披露外,还要求认购人的权益架构也不能变化,即从预案披露到审核阶段,产品的出资人不能退伙、转让其份额、减少或增加出资额,有限公司股东结构不能有变化。如有变化,可能被视为方案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