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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二次质押

发布时间: 2021-05-17 03:21:59

① 非上市公司股份能办理二次余值质押吗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除了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外,还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登记机关分为两类,属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权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目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办理出质时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各地负责股份托管登记的产权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 因此,对于出质人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果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相应地,以这些公司股份出质的,也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否则,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关于能否办理二次余值质押问题, 现有法律及上述部门规章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鲜有操作先例。 参照股权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让之规定和房地产可以办理二次余值抵押之法律规定和实践,理论上似乎可行,但至少需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取得在先质权人书面同意; 第二,登记机关同意办理。如果已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机关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果没有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机关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网上查询到的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材料汇总》第63页,工商局回答: 已出质的股权不能重复质押。至于所谓“剩余价值”,若属已质押的股权尚存的,也不得办理二次质押。 电话询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同样不能办理。

② 能否办理第二顺位的股权质押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而不是实体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抵押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要注意,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

所以建议不要办理第二顺位的股权质押

③ 股权能否二次质押以及其操作方法

涉及重复质押的问题。各地登记部门态度不一,如果允许重复质押,条件是股权价值必须超过首次质押担保的价值,且需要b公司同意。需要与登记部门沟通。

④ 是不是只有上市公司股权才能质押

当然不是,因为上市股权具有流动性,所以比较常见。非上市公司质押,除了大型公司外,一般非上市的证券,银行类股权质押比较常见,其他的非上市股权想质押出去都是比较困难的,流通性低,风险大。

⑤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办理二次股权质押吗工商局允许办理吗

在没有得到A公司许可是不可能办理二次抵押的的!这种行为纯属耍赖!

⑦ 股权质押的二次质押

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内资公司的股权二次质押问题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规定,但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二次质押问题并非如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早在2006年4月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因此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

⑧ 股权能否二次质押以及其操作方法

可以啊!完全可以需要评估办理股权登记需要出资人向工商部门申请,一个是初始登记申请书,第二个是资权合同,出资人和资权人的证明等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我们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证书,本月已经出台了工商管理机关股权初始登记办法,届时工商局局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股权初始登记工作,目前办理股权初始登记不收取任何的费用3951股权评估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价值评估方法①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39②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vzdh③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④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股权转让价格评估方法股权转让价格应该以该股权的市场价值作为基准。公司价值估算的基本方法:1、比较法(可比公司法、可比市场法):2、以资产市场价值为依据的估值方法:典型的房地产企业经常用的重估净资产法;3、以企业未来赢利折现为依据的评估方法:是目前价值评估的基本和最主流方法。具体来说有:股权自由现金流量(FCFE)、公司自由现金流(FCFF)、经济增加值(EVA)、调整现值法(APV)、三阶段股利折现模型(DDM)等。以上估值的基本原理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通过一定的处理方法把企业或股权的未来赢利折现。其中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法(FCFF)、经济增加值(EVA)模型应用最广也被认为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而且可操作性很强的估值方法。公司价值估算方法的选择,决定着本公司与PE合作之时的股份比例。公司的价值是由市场对其收益资本化后得到的资本化价值来反映的。市盈率反映的是投资者将为公司的盈利能力支付多少资金。一般来说,在一个成熟的市场氛围里,一个具有增长前景的公司,其市盈率一定较高;反之,一个前途暗淡的公司,其市盈率必定较低h按照经济学原理768一项资产的价值应该是该资产的预期收益的现值或预期收益的资本化1所以17对该股权资产的定价,采取市盈率定价法计算的结果能够真实体现出其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