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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连续五年赢利增长的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5-14 14:13:27

『壹』 连续3年年增长率达30%的A股股票有哪些

对具体个股的影响则不尽相同。有观点认为,去年以来,主板市场中的中小市值股票和题材股大多涨幅可观。创业板推出后,将大量增加中小成长股的供给,对这些高估值的中小股票和题材股可能会带来较大冲击。此外,对于一些具有创投概念的上市公司,创业板的推出将使这些公司直接受益,但投资者也应关注其短期涨幅过大的风险。创业板将为创新和创业提供支持平台“从全球范围来看,包括纳斯达克在内的许多创业板市场,都曾通过为创新和创业提供强大支持平台,推动了产业的升级换代。”上海天相投资咨询公司策略分析师仇彦英说。宏源证券研究所所长程文卫表示,长期以来,A股市场接纳的大多数都是传统制造业企业。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许多企业持续发展面临资金困境的背景下,创业板的推出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更可为有志于投资中国的海内外风险资本营造正常、通畅的退出机制。根据刚刚公布的《办法》,创业板发行人须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细读《办法》我们不难发现,创业板企业上市规则经过精心设计,既考虑到企业规模小,从收入到盈利规模无法与主板企业相比的现实,同时也借鉴海外经验,对收入、利润,特别是成长性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之更符合国内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程文卫说。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创业板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监管者为其设计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特别是强调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仇彦英表示,机制创新和风险控制的同步,不仅是中国创业板,更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有了创业板,更多优秀的高成长企业就可以留在本土上市,而不用远赴纳斯达克”,在上海一家外资企业担任财务总监的姚芸说,希望不久的将来,可以看到更多像新浪和网络那样的高成长性企业成为中国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贰』 年增长率在15%以上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排名靠前的公司有华远地产、徐工机械、山煤国际、维尔利、祁连山、S仪华、梅花集团等,复合增长率分别达497%、390.98%、377.85%、372.33%、348.44%、309.8%和308.37%。
具体可以查和讯网数据。

你的15%的要求太低了,符合条件的太多了!

『叁』 净利润增长率在15%以上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年报出完,然后你用选股器选。之后悬着公司股本大的。一般都是龙头。

『肆』 连续五年净利润超过20%的上市公司

一个是招商银行,一个是民生银行

『伍』 我国的A股中,最近5年都连续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的有哪些上市公司(举两个例子)

银行都是年年分配现金红利的。
例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

『陆』 连续赢利十年的前十上市公司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交通银行、中国神华、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

『柒』 股价五元以内公司连续十年业绩净增长是哪家上市公司

我觉得滨江集团就符合你所说的这个要求,业绩连年增长,但是股价却很低。只是因为属于地产行业。

『捌』 沪深两市,连续15年盈利的上市公司

这个我还真统计过截至2017年连续15年盈利每年都超过5%的只有一家公司,超过4%的有2家超过3%的有4家.

『玖』 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连续盈利几年

不少于一千万元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9)连续五年赢利增长的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