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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不规范的上市公司噩梦开始

发布时间: 2021-05-12 19:00:08

上市公司如何做好规范化运行和风险管理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流动的市场,规范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决定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本文 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规范现象出发,探寻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从而得出规范化治理的策略.
企业如何把控风险管理
1、企业应该尽量采用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制定规范化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企业管理者对每个具体的项目,还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涉及监理风险的工作内容,制定较为细致的、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和风险管理计划,从而使企业的所有项目均能按统一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标准去做好监理工作,正确履行监理的各种责任,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2、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管理者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去承接项目,对所承接的项目要进行预评估制度,对经评估确认风险较大的项目要尽量避开和放弃。有多少人接多少项目,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由于人员不到位、人员与投标不符、资质降低等容易受到处罚的风险。此外,不盲目扩大规模,使各个项目均能处于企业管理者的有效管理范围之内,有效避免因企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3、企业管理者应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进行动态管理。企业的各级领导、业务部门要经常到项目中进行检查与指导,并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听取业主的意见,及时把各种新的法律法规、内外形势变化、企业和业主的要求等传达到项目监理人员当中,并在检查中及时发现项目监理机构的不足,企业管理者应针对项目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加以处理,使其消失于萌芽状态,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
4、 组建突发事件公关队伍,全面应对突发事件。企业管理者为了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与应对,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精干高效的突发事件公关队伍是完全必要的。其成员应包括企业最高决策层、公关部门、生产部门市场销售部门、技术研发部门、保安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公关专家等专业人士。

❷ 有人说上市公司不能倒闭这话是不是很不负责任啊所谓的不倒闭是从另一个角度说的吧

没有说上市公司不能倒闭,如果资不抵债,依然会倒闭。
一、上市公司破产后股票怎么办
在公司倒闭之前,连续亏损两年的上市公司就会转成 ST 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然后再转为 *ST 股票(三年亏损,严重退市风险警示),到第三年度末,还不能转为盈利的,将暂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还这样的,转入退市整理期。
对于股民来说,真的出现突然出现上市公司倒闭然后血本无归的很少,最多是股价跌到 1 块。而且中国的上市公司壳资源还算是有价值的,当最后实在不行的话,还可以重组挽救壳资源,然后发布退市公告之后,你还可以在场外市场通过转让股份降低自己的损失。
二、上市公司倒闭知识知多少
第一:金纸变废纸的过程是否反映市场化的自然进程?
我国股票市场的设立,一开始便不完全是市场行为的产物。
一是它的“先天不足”,股票作为高级形态信用工具,它应该是信用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产物;而在我国,股票问世之初的“金贵之身”完全由“超市场力量”赋予。由于信用体系十分薄弱,融资者信用与投资者信用极不对称,故它一开始就被烙上“信用工具缺失信用”的印记。现在要割断历史,将信用风险全部推给市场参与者而与市场组织者无关,似乎说不过去。
二是它的“出生畸形”,将股权结构人为“安排”成客观上有利益“转移”职能的两极:一极是国有股法人股等公股,它以超低价认购且因绝对控股而在需要“转移”小股东利益时享有绝对话语权;另一极是社会公众股,虽以高溢价购得但因势单力薄而实际处于即便利益被转移也无力抗争的边缘化状态。由于股市利益“转移职能”的衰弱,金纸变废纸的进程得以加快,这难道就是市场化的自然过程?
三是它的“后天失调”,虽然认股价格天然得不平等,但并未影响同股同权同利这种“天然平等”的实施,甚至反过来公股处于“超平等”地位:即管理层将“股市应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作为政策导向,以“股市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利益取向。试问,公有资本不能流失,公众资本就能无故流失吗?
有人认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应该“一视同仁”,既然非上市公司可以破产,为何上市公司就不行?这种论调貌似“铿锵”实则“苍白”,非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哪个没有充分行使过自己的权力,其破产当然咎由自取;而对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来说,又有哪个行使过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呢?破产责任若非他莫属,法理的公正性权责性又何在呢?
第二:资不抵债能否作为上市公司破产的惟一依据?
诚然,发达国家都将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偿付到期债务作为破产依据,但分析其资不抵债的成因,大多源于真正意义上的经营失败,即破产的客观依据与其说是公司资不抵债,不如说是由可以理解的经营不善引起。
反观我国上市公司,ST族中为数不少的资不抵债者,少部分确由经营失败引起,大部分则由非经营性因素导致。
换言之,同样是资不抵债,西方国家的成因大多是客观的,而我国则以主观原因为主,即上市公司的资不抵债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经营不善不是它的惟一甚至主要依据。
这些“主观”因素包括:一是控股股东先以其他应收款形式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再设法逃之废之(如*ST石化);二是迫使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大量担保,最终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一夜“打穿”(如ST达尔曼);三是公然挑战法律,让上市公司资金无缘“失踪”(如*ST珠峰);四是先财务造假,虚列利润与资产,然后将真金白银套出转移(如*ST生态)……凡此种种,根本不是经营不善问题而是违规违法问题,对由此而引起的资不抵债,岂容一破了之?
第三:先破产后赔偿的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
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三种程序即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均适用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破产清算后将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经营将终止,公司股票将中止上市并作废,从而失去在股票代办转让系统转让的资格。
也就是说,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到期债务无力偿付,理论上都存在立即破产的可能性。只有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大股东或高管人员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后者才可以向前者提出赔偿要求,即公司的先行破产是后续赔偿的必要条件。这种“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不一清二楚了么?
其一,公司的一切资产属于股东,“零股董事”们用非法手段掏空了公司,其违法责任却由股东先行承担,这种“法理”甚至有点像歹徒抢劫公民,公民应先让其得逞,然后再向其追讨那样荒谬。
其二,公司都破产不存在了,账已清掉债已赖掉,之后再重翻“老账”,这账如何算得清楚,这不是给“倒账者”提供“程序便利”又是什么?
其三,先破产后赔偿是个漫长的过程,一旦违法人员觉得自己可能被赔得精光时,他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将私产从容地隐匿转移。可见,对中小股东真正的保护应该是也只能是走“先赔偿后破产”或“边赔偿边破产”的程序!
第四:不规范的破产行为难道能维护法律尊严的完美性?
对上市公司急于实施破产,既然法理上不一定说得通,程序上又有明显疏漏,为何有人总想尽早试点?说穿了,惟一“善意”的可能是,这些人想维护企业破产法的“尊严”乃至整个法律尊严的“完美性”。这一初衷无可厚非,但客观效果适得其反。
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社会主义法律最终的“完美性”只能体现在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上。
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与西方市场有着巨大“差异”,我国上市公司与西方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的成因各不相同,简单地照搬照套西方的破产法规于我国,导致的“异化”结果只能是破产行为的不规范与法律尊严的蒙尘玷污!
第五:公司破产导致券商大面积破产甚至引发市场"破产"谁来买单?
退一步讲,即便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破产“天经地义”,破产的制度安排程序设计“天衣无缝”,也应该适当考虑破产时机的选择与破产效应的冲击。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五年来风雨飘摇时期———股价股指节节下滑,人气交投极为低迷,股民券商亏损累累,金融不稳时隐时现,在此背景下贸然打开金纸变废纸的闸门,真令笔者不寒而栗。
须知,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个信心市场,投资者信心充足,市场兴旺向上;投资者预期低落,市场萎靡不振;在目前投资者预期极度紊乱、信心行将崩溃之时,再雪上加霜地开启破产杀戒,要是它演变成压死券商、市场这头“瘦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将由谁来买单,又怎么买得起单?
第六:市场炒家借"破产"之名行"骗筹"之实怎么办?
规范的破产行为既要包括该破者破、不该破者不留下任何“佯破”的空子,也包括一旦破产程序启动不打无谓的“持久战”以紊乱预期;不规范的破产行为则倒过来,从而客观上为市场炒家提供投机空间或留下敛财缝隙。

❸ 什么是上市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需要哪些条件,为什么马云说公司上市后才是噩梦的开始。

以前企业的融资主要是要向银行贷款,这些钱是要连本带息还的,还了再贷,贷了再还,国家财政的负担很重.有了股市,很多企业是在无米下锅的窘境下上市的,有了钱解了燃眉之急,救活了不少企业.在一段时间里,国家政策是鼓励公司上市融资的,以股市救企业,银行的风险降低了,风险转移到了股市.由于是以融资为主,所以对股东的利益重视不够.现在虽有所改变,公司争相上市还是要融资.

❹ 上市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业务不规范,大量债务,账目极不规范,拟上市公司的全部收入来源于B公司,是否影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 依.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贰.联系与区别 (依)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四)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 依.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贰.联系与区别 (依)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三)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三、子公司与分公司 依.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贰.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陆.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❺ 华为坚守不上市,上市对公司的影响有什么问题说明什么

  1. 上市的最大好处是可以低成本融资,然而如果公司有足够多足够便宜的资金来源,或者并无急剧扩张的需求,那就没必要了。

  2. 上市需要披露很多公司内部的经营细节和财务细节,对于要求身份保密的股东和有不能轻易向公众披露的经营手段的公司来说,上市不可取。

  3. 上市就要分红,如果公司业务稳赚不赔,而且收益率长期高于市场均值,那也就不需要上市了,私募股东分分就好了。

  4. 上市还要求参股达到某个额度的股东参与董事会决策或者监督,这对于个人投资不大但却需要严格把控公司发展方向的原公司管理层来说很难接受。

❻ 出具警示函 对上市公司有何影响

通常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就表示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事项。这样会使投资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出现持股信心不足的情况,造成部分利空影响。

从而上市公司股票有可能会出现恐慌抛售的现象,导致股票价格出现下跌,上市公司的市值就会蒸发。并且,市场其他投资者会规避此类股票进行投资,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融资困难,加大上市公司资金压力。

(6)不规范的上市公司噩梦开始扩展阅读

当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时,说明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情况,这会引起投资者的恐慌,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会抛出手中的股票,加大空方力量,从而导致股价下跌,但是当上市公司整改之后,股价会继续按照市场行情发展。

因此,证监会出具警示函在短期内是一种利空消息,会导致股价下跌,但是长期来说,其影响较小。

除了警示函之外,证监会也可以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所可能会对上市公司发出监管函:

1、信披不准确、不完善。

2、内部治理不规范。

3、股东、高管违规增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