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持仓收益 » 还是三个上市公司配一起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还是三个上市公司配一起

发布时间: 2021-05-11 23:16:24

A. 上市公司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配股送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抄一段给你:

第一节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以上是上市公司配股的主要规定,其中,第八条第(五)款已经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修订,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B. 为什么一家公司可以同时在不同市场上市!

首先因为这个行为是合法的。

其次,多次上市可以增加企业的总市值。增发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比例,但原股东的股票数量不变,总股本增加,因此增发后,市值增加,每股收益减少。企业的总市值,就是A股+H股+D股市值的和。

只要这个市场可以接纳公司,并且公司也适应这个市场的监管风格,同时能满足这个市场的上市要求,那么当然可以选择在这个市场上市,并且可以在多个市场上市。

(2)还是三个上市公司配一起扩展阅读:

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两地上市

根据证券法规定,一家优质企业是可以在两地或者多地同时实现上市的,前提条件就是这家公司符合两地或者多地的上市条件,只要达到每个地区股市的上市条件都是可以发起上市申请,顺利通过都是可以上市的,可以实现两地或者多地募资。

两地或者多地上市的企业是“同股不同权”,原因是由于每个地区的股市货币单位是不同的,所以从而会造成一家企业在不同地上市,由于汇率差从而造成企业总市值有所偏差。

C. 关于上市公司分红配股的问题

现金形式的股利一般是比较稳定的分红政策,上市公司一旦给股东分配红利,不会轻易改变红利的数量,一旦减少,会向市场反映这样一个信息:这个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现金股利,说明有可能公司的投资或者经营出现问题。在没有其他信息的条件下(比如该上市公司发布新的投资计划,因而减少红利),会导致股票价格下降;反之,如果增加,投资者可能会认为,该公司目前没有了新的投资项目,有了多余的资金,但是在未来不会产生现金流了,因为该公司处于成熟期,因而对这家公司也不会看好。

在上市公司的结构中,经理需要对董事会负责而制定股利分配策略,而董事就是大股东。股东会考虑到自己的收入,从理论上说,股东会在考虑个人所得税收率和公司所得税来决定股利分配策略,若个人所得税率高,股东选择配股的可能性较大,反之,股东会选择现金股利。同时,公司若有新的投资项目,而且很看好,股东就会给自己配新股,同时购回市场上的散股,增加自己的收益,反之,公司可能陷入财务危机,股东会选择增发新股,寻找新股东来承担亏损。

以上都是理论上的分析,在实务中,需要看公司的发展期,所在的政策环境等等因素。这些也是CFO的职务范围。
参考资料:《Corporate Finance Management》 R.Emery D. Finnerty and D. Stowe 2nd edition

D. 股票上市公司一般会在什么时间配鼓或者分红

分红派息一般在定期报告中(三个季报和一个年报,以年报公布的最多)公布预案,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分红派息交付方式一般有三种:
1、一种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支付。这是最常见、最普通的形式。
2、二是向股东送股,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把资金留在公司里扩大经营,以追求公司发展的远期利益和长远目标。
3、第三种形式是实物分派,即是把公司的产品作为股息和红利分派给股东。

E. 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有什么区别

你好,配股:是指全体股东可按公司约定的价格按比例进行配股,是要花钱买的;

定向增发股票:是指公司向几个特定的(一般不超过10位)法人或机构投资者增发股票,这也是要花钱的,不过普通投资者没有参与的资格。
增发与配股是上市公司为了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配股是对原有股东,增发是可以对原有股东也可对所有投资者。定向增发不应该是上市公司首选的再融资模式,因为定向增发很容易损害到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应该在配股认购不足时启动定向增发,同时公司法也有规定,原股东有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股份。定向增发应为上市公司在配股困难时进行的融资替代选择,如果能够使用配股,最好不要使用定向增发,定向增发不应该是融资的首选。

定向增发跟配股的区别:
1、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增发与配股是上市公司为了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配股是对原有股东,增发是可以对原有股东也可对所有投资者。
2、增发,除了是上市公司圈钱的把戏之外,并不会对其基本面改变很多。很多公司增发一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的局面,二是可能向其子公司注资,向外拆钱。就是说子公司赚了钱并不归上市公司所有,三是发展新的项目,或开新的公司,反正增发的钱只会有一点点流入上市公司的财务中。股在增发价之前,公司会同机构勾结,抬高股价,当增发价定下来之后,其股价就不会搞高了。所以,增发的股要看其时机择机而进,并不是所有的增发都能带来利润。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F. 上市公司具备什么条件可以配股

配股发行是增资发行的一种,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它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种方式。在集资的意义上,配股集资具有实施时间短、操作较简单、成本较低等优点,同时配股还是上市公司改善资本结构的一种手段。
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5、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不得低于6%。
6、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9、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股申请不予核准:
第一,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第四,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第五,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
第六,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第七,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
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因存在上述第二、第三、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而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得在一年内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G. 上市公司配股的疑问

个人股东也可以放弃配股,但配股价比现价要低,配完后股票价格会除权造成市值损失,所以大多数个人股东会参加配股。
非流通股就是原国家股法人股还没有满足解禁的条件,还处在限售期内,限售期过后就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解禁,就是流通股了。

H. 我想知道,一个上市公司说给员工"配股"是什么意思不是公司的股票么

配股分为有偿配股与无偿配股两种。
1.有偿配股:公司办理现金增资,股东得按弛股比例拿钱认购股票。此种配股除权,除的是"新股认购权"。
2.无偿配股:公司经营得法赚了钱,依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盈余。盈余分配有配息与配股二法,配息是股东依持股比例无偿领取现金,一般我们称为除息。而配股则是股东依持股比例无偿领取股票。既称无偿,则股东无须拿钱出来认购。此种配股除权,除的是"盈余分配权"。

I. 公司开始成立上市公司配股有何规定

公司开始成立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2)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3)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1、配股必须采用代销方式,认购股数没有达到拟配数量的70%,发行失败。配股的超额认购问题配股方式引入了发行失败机制,即“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因此为确保配股成功,有建议提出是否可以由其他股东超额认购。鉴于是否认购配售的股票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放弃认购权后并不能直接将该权利转移给其他股东,因此,考虑到利益平衡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不允许股东超额认购。
2、对发行价格没有约束,发行股份没有锁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