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会不会被收购
不一定,收购有全额收购,控股权收购和股权收购几种。
对于全额收购,由于公司股权被一家法人全部收购了,不再满足上市必须的股东人数至少200人的规定,所以必须退市,这种收购又叫私有化收购。
控股权收购和股权收购一般只收购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收购后可能仍满足上市要求,因而一般不需要也不会退市。
B. 8.下面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表述中,( )是正确的.
A错误:收购人可以自愿发出收购要约,无论是否之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只有持股达30%时,继续增持,会触发强制性要约收购。
B正确: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C错误: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协议收购不在此列。
D错误: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请参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http://www.gov.cn/flfg/2006-08/02/content_352370.htm
C. 关于公司的并购
先搞清楚A公司是怎么并购B公司的,肯定是通过收购B公司的股权,股权并不一定就被B公司的经营者所控制,国有企业的股权持有者一般都可以向上追溯到国资委,私营企业的股权持有者一般都可以追溯到自然人。有一点要明确的是,B公司的经营者并不一定对公司股权有控制权,这就可能会发生B公司不想被并购,但还是被A公司并购了。
B公司业绩下滑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管理层不力,也有可能市场经营能力不强,当然还可能会有更多的原因。尽管B公司效益不好,但可能具备别人眼红的资源,比如经营许可资质、专利技术、稳定的客户资源等等,B公司经营不善,但A公司如果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或者A公司可以通过兼并B公司获得市场垄断地位,也可能A公司具备B公司经营者所不具备的驾驭能力和资源,这一切都可能成为A公司并购B公司的动力。
明白了吗?
D. 关于拟上市公司收购其它公司的问题。
A公司在上市前通过这种手段,隐藏了A公司的真实资产经营状况,隐瞒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真实情况。
对于A公司而言,无非是要通过上市募集到的资金,在上市后通过收购B公司将这些从股民手里融到的钱支付给所谓他人名义的人。这样就相当于洗钱。
至于操控股价,可能会涉及,具体不好说。
E. 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公司收购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注册资本问题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三)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
F. 上市公司的法定几种收购方式
该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的规定,构成了现行法律和规章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规范。思宁认为,上述规范确立了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收购的五种法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其他合法方式应理解为包括三种,即一般收购;间接收购;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为了表述的简洁,并考虑其特征,可以把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概括为“被动收购”。 一、一般收购 一般收购是指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及达到5%后继续购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但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30%的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与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收购人,在权益披露的内容要求上有所区别。如果根据这种区别进一步划分,可以将一般收购分为“简要披露的一般收购”和“详细披露的一般收购”。 二、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收购。 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看,要约收购是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方式。不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因此,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触发点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实际上也鼓励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未达到30%的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但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这种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三、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股份,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的收购。协议收购的股份是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特定股东的股份。在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这种股份是非流通股;在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这种股份是限售的流通股。
G. 上市公司被收购
1、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收购”的意义,理论上,股民投资股票也算是“收购”的一种,只是收购的比例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没有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义务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收购比例从5%到100%的各种情况,以及各种情况下需要履行的相应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可以把“收购”定义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行为
3、总裁是一个行政职务,由董事会选聘,股权比例够高的话,可以做董事,甚至董事长,当然也可以选举自己为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