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权结构与控制权争夺之间存在怎样的相互影响
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作为公司控制权市场上的公司控制权转移方式,指的是各个不同的管理集团为夺取某个公司的决策控制权而采取的种种策略及行为。经营者拥有公司控制权可以直接或间接得到各种货币形态的收益,主要包括“控制权的共享收益”与“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前者指由于大股东改善公司管理与监督所导致的公司价值提高,后者指大股东利用所掌握的控制权攫取公司收益。世界银行1999年的一份报告指出,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提高了股东股份的价值,通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实现了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要方式有购并与代理权争夺两种。前者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要方式。公司购并可分为公司兼并和公司收购。公司兼并是指收购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使目标公司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公司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票,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代理权争夺是持有异议的股东,通过资本市场征集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股东大会控制权的行为。股东权益的委托性是代理权争夺存在的基础。股东表决权可以委托给其他股东,造就了委托表决权的争夺,控制了委托表决权就能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和掌握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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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创始人和他的企业控制权这个案例反应了什么观点
创始人开的企业是控制的案例,创造了一个观点,民国时期的将领都是死于警卫的,手下有期限
❸ 企业控制权之争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股改后控制权龙虎斗好戏连台
记者彭松
无论宝钢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大举买入邯钢权证的目的如何,是意在最终获取控制权?还是二级市场投资获利?这个最近发生的事例,已经生动地向人们展示了一种现实的收购可能性。
而按照许多投行人士的看法,在股改之后的新的市场格局下,未来包含着G股、二级市场买入、权证、数以亿计的资金等关键词的控制权争夺事件,可能会相当频繁的出现。股改之后股份将可全流通、原来的非流通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大幅降低、鼓励并购的新版收购管理办法即将发布、全球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资产重估……这些因素,都被认为可能将使上市公司并购和控制权转移的交易更容易发生。
这种被收购的可能性,应当已经引起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重视。在最近的公告中,经常可以发现,有些上市公司在采取措施来巩固现有股东和高管的控制权。比如,在修改章程时加入了有关反收购的条款,或者大股东进一步增持公司的股份,或者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流通股份。
并购活动将日趋增多
“下一步并购活动肯定会非常活跃”。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郑培敏判断说。他特别提到,按照新的收购管理办法,未来换股收购、非公开发行等方式都可以便利的应用,这些都将有利于收购活动的开展。
第一创业证券收购兼并部总经理王丹宁分析说,过去国内的并购和控制权转移活动与海外市场相比总体不太活跃。原因之一是,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欧美市场不同,很多国内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非常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控制权的流动。股改之后,流通股份的比例得到提升,而收购管理办法对要约收购的规定也进行了很大调整,并购活动也将更容易发生。
一位分管投行业务的券商高管也认为,在股改之后的全流通时代,也将是并购频繁出现的投行黄金时代。他说,在全流通环境下,公司股权价值更容易判断,向银行抵押借款也更为方便,各种过桥贷款、融资购并成为可能。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管的管理失去市场的信心,公司股价也将会大幅下滑,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就会有投资者进行收购,去接管公司的控制权。
“这事实上也是股改的意义之一”,他说,股改有助于控制权市场形成,而控制权市场的存在、潜在收购的可能性,则会对公司高管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
而来自外资的收购力量,也将继续在未来的并购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近几个月来,已经有多家外资机构,通过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等方式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除了行业整合等产业性投资动机以外,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资产重估也是重要原因。一家外资券商的研究主管也分析说,不少海外投资基金正在积极寻找中国投资机会,他们对国内优势上市公司相当感兴趣,相信类似于花旗旗下基金入股张裕的事例会越来越多。
获取控制权方式多样化
随着并购活动渐趋频繁,围绕着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也将会在市场中反复上演。对于看好的标的公司,收购方投入巨资,当然志在获取公司的控制权,在董事会中得到足够的席位,掌管公司未来经营。而对于原有股东而言,则不会轻易将经营多年的产业拱手相让。对于公司高管来说,更要琢磨自己能否继续享有对公司的“话事权”。进退之间,围绕着控制权的角力不可避免。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分析说,新的市场格局下,获取控制权的方式将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过去以协议转让占据绝对多数比例的情况,将会有所改观。他说,过去要想完成收购,与上市公司所属的当地政府、上级大股东的沟通往往非常关键。而随着非流通股份总体比例的降低,对于这种沟通的依赖就可以减轻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也认为,在全流通时代,政府的角色将会逐步淡化,控制权争夺的游戏将会在更加市场化和法规化的框架下进行。他还认为,随着未来发行的进一步市场化,专门为了获取上市公司壳资源的收购将会减少,而收购行为会更重视标的公司的内在价值。
长城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李瑞华认为,除了一般的协议转让外,未来类似于定向增发、换股收购等途径会得到较多应用。
一位分管投行业务的券商高管则提到,股改之后,公司原非流通股权价值提升,原本的那些中小法人股东可能会更愿意卖出其股份。对于潜在收购方来说,在与原大股东协商有困难的情况下,先协议收购一些中小股东股份,同时再到二级市场上买入A股、B股、转债、权证等,在短时间内就获得较多的合计持股比例,可能会是将来较多被采用的策略。他说,按照新的收购管理办法,可以选择做部分的要约收购,这也会便利于这种混合式收购策略的实施。
反收购举措将广为应用
“我们希望并购活动越多越好”,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说。他半开玩笑的说,我们既可以去做收购方的财务顾问,也可以为被收购方提供反收购的业务服务。如果未来恶意收购活动增多,类似于“毒丸计划”、“白衣骑士”、“金降落伞”等海外市场常用的方法,也可以引入到国内市场。
一些上市公司则已经开始为未来的被收购可能性早做预备。一位G股公司董事长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股改之后国有大股东持股比例由50%以上降到40%,这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但也意味着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开始出现。他说,为此,公司准备在修改章程时增加有关反收购的条款,而大股东也可能会适时增持部分股份。
❹ 一个人要拥有一家上市公司百分之多少的股份才能拥有它的控制权
1、绝对控股
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2、相对控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4)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案例扩展阅读:
1、股权与股份
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多用股权,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多用股份。
股权通常指因出资而享有的股东权利,也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而股份则仅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可以计量的股票数。
2、股权与股票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而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
❺ 关于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法官还首次在判决中认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从权利人知晓利益受侵害之时起算,从而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诉。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科技公司及其他两位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认为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且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万余元应从责任人科技公司处收回。
另,2002年10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委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资款转付科技公司170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
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应属此列。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之前,尚无股东代表诉讼之制度的明确规定,林某尚无法定之诉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股东起诉权。林某起诉之日,在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日之后,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科技公司非法占用智能卡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4 465.90元的行为给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给付1 894 465.9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❻ 如果公司的两个大股东争夺公司的控制权这样对公司的股票的影响是怎么样的
是短时利好,争夺股权会引发2级市场的抢购,对未来预期的看好才会出现大股东争夺控制权,及时跟进。
❼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实际控制权是指企业不同的利益参与者实际对企业运行和企业重大决策产生的影响。[1]实际控制权是实际做出决策的权力,实际控制权来源于对信息的掌握。
❽ 国美股权与控制权之争的解读反思
(新京报社论)
近两个月来,吸引了无数人眼球的国美控制权之争终于在昨日暂时落下帷幕。昨晚7时,备受关注的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宣布结果,大股东黄光裕提出的动议,除了取消董事会增发授权得以通过外,关于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董事职务,及委任邹晓春和黄燕虹为执行董事的议案均未能通过。
这样的投票结果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令人十分欣慰的是,大多数股东最终作出了一个相对折中与温和的选择:他们既不希望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及管理层人员出现重大变故,也不希望公司未来的股份结构发生剧烈调整。黄光裕看起来是输了一阵,但黄氏一方所言的“已经夺下了陈晓手里的刀”也并非“精神胜利法”。因为增发授权被否决毕竟意味着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黄方仍将牢牢占据公司大股东的位置,这也为这位曾经的首富、中国民营企业界的一代“枭雄”留住了今后在上市公司内部东山再起的最后本钱。
国美控制权之争在我们这个转型社会中的持续发酵,对于大到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契约精神小到资本市场、公司治理、股东权益、职业经理人委托责任、品牌建设等等,都具有难以估量的启蒙价值。因为相关的各利益主体都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行事,政府监管部门也牢牢地守住了自己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员的边界,因而,这个事件是中国现代商业社会的一个经典案例。
从近两个月来黄光裕家族和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管理层各自的言行表现来看,黄氏家族身上似乎更多地体现了中国民间创业者的“无畏”传统。他们一开始大打道德和民族品牌,试图调动社会舆论。但从随后的变化中看得出,他们的学习能力同样是惊人的。而陈晓阵营的大多数应对手法,则更多地代表了一种顺应国际上现代企业治理先进理念的大趋势。海外投资分析机构及国际财经媒体为什么几乎一边倒地奉劝股东投票支持现任董事会、反对大股东,这就是根源。在这类问题上,真正专业的分析者不会从泛道德化的角度考虑问题,他们关心的是谁更能带领公司取得优秀的业绩,回报投资人。
陈晓曾经反复追问过一个异常到位的问题:既然黄光裕先生始终把他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放在首位,那么国美为什么还要上市呢?这个问题,放在大股东经常肆意圈钱、侵占普通股民利益的国内市场上,尤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此外,相比已经带领国美走出困境、取得不错业绩的经验丰富的陈晓团队,黄氏家族仓促推出的律师邹晓春和黄光裕的胞妹黄燕虹显然难以得到投资人的首肯。
然而,我们这么分析,决不是抹杀黄光裕作为国美创始人的价值。事实上,可能国美这个已经在境外上市的公众公司的确更需要陈晓这样精明能干的现代职业经理人,而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无疑也非常需要创业家!
针对公司控制权之争,黄光裕和陈晓都曾放过狠话——前者威胁“鱼死网破”,后者则以“鱼可能会死,但网不会破”反唇相讥。但从中国商业文明进步的立足点而论,我们不希望“网破”,更不希望“鱼死”。值得庆幸的是,理性的投资人昨天已经作出了正确的选择。(转自新京报,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知名财经评论员 叶檀 )
陈晓离开国美,从开始便已注定,而关键时间点就是杜鹃资产解冻。正如陈晓当初的行为并不是对黄光裕的背叛,黄光裕方面如今的行为也说不上道德欠缺,离开狭义的道德江湖,我们才能在上市公司治理与职业经理人的天地里,看得更透彻一些。
资本时代就是如此,以日后资产是否增值为惟一的博弈目标考量。这是市场理性博弈的必然结果,没有人愿意鱼死网破。从这一点说,资本市场脱离了疯狂的道德攻击,向理性方向迈进了一步。
中国家族式的上市企业不可能允许职业经理人独掌大权,更何况这个经理人还不被信任。陈晓离开,才能让黄氏家族安心。
去年9月15日,贝恩资本实施了15.9亿元“债转股”,正式成为国美电器的第二大股东,黄光裕夫妇持股比例被稀释至32.47%。之后贝恩资本宣布支持陈晓方。两大股东的争夺,将导致国美根基动摇,如果黄光裕方对董事会决议动辄投反对票,或者将未上市门店剥离出去重新成立公司,对于国美将是致命打击。作为财务投资者、久经资本市场风雨考验的贝恩资本显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情况发生。
黄光裕入狱之后,国美历经三部曲:第一步由陈晓出面实行人机分离模式,确保国美不会出现机毁人亡的惨剧。贝恩资本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的;第二步通过黄陈之间的博弈,给贝恩资本与黄光裕之间画出底线,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绝对不会触碰,如黄光裕方面的控股权与对公司经营的控制力,如贝恩资本希望获得的溢价;第三步陈晓出局,进入黄光裕方面与贝恩共同执掌的时代。
从国美的一连串博弈可知,惟一能够与中国大型民营企业创始人抗衡的,是资本的力量,而不是职业经理人。即便张大中出任国美董事会主席,国美都不会因此打上张氏烙印。陈晓带领国美走出黄光裕入狱事件的阴影,而张大中则带领国美走上正常经营轨道,国美会就此走向常态化。
中国的企业很少因为职业经理人吃亏,只有在与投行签署对赌协议、购买金融衍生品时,才会为日后被扫地出门埋下伏笔。蒙牛就是前车之鉴,牛根生不得不以万言书请求国内企业家们的帮助,以免蒙牛落入外资之手。这次陈晓在前台与黄光裕方面博弈,最得益者是贝恩资本,他们让贝恩资本以低价成为大股东,实行了债转股,还为贝恩资本画出了一条经营红线。
国美事件的前后传递出中国的现实,市场规则在进步,可以做到人机分离保护企业生存权与投资者的利益,国美在香港上市利用相对完善的香港规则,帮了自己的大忙;但市场文化没有变,职业经理人从大户的管家向独立品格转变任重道远。 摘要:其中,“国美大争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启示(部分摘录) ”该内容摘自原国美电器决策委员会发展战略研究室主任兼经营管理研究室主任,现任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刚发表在《管理学家》杂志上的文章《国美大争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启示》
三大启示
在家族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的过程中,国美大争使得一些企业所有者产生了观望和忧虑情绪,担心自己对企业控制权的旁落,也使得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产生了相互不信任。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和核心人员选任,使得企业创始人的权益获得切实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委托代理机制下构建企业创始人保护机制。早在1932年,贝利和米恩斯就在《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中指出: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两权分离理论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现代公司,特别是股份制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现象更是十分明显。股份制上市公司中,出资人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不可能直接管理、运作公司,必须依靠专业人士进行,何况社会公众更注重于间接投资股票,关注自己的股权收益,这更促进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度下,没有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监督制约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成为首当其冲的问题,委托代理理论便应运而生。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而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一定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一致的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从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委托代理机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恪守信托责任。
经邦咨询薛中行老师对此发表个人看法,企业创始人(企业家)一定要保持对自己企业的控制权。企业创始人作为缔造者对企业的发展功勋卓著,其利益和诉求理应受到尊重。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博弈,古今中外不乏先例。如:迪士尼大股东聘请CEO,却不想CEO将大股东几乎“驱逐”了20年;当年帝国大厦的投资人聘请了一位CEO,不想该CEO却将帝国大厦以极低的价格出租了148年,到现在帝国大厦的业主还在世世代代打官司。
为了防止职业经理人对企业创始人利益的侵害,目前在美国的公司章程中,已经加入了创始人保护条款,即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这种创始人保护条款是中国民企急需引进的,在关键时候这项条款将是创始人对抗职业经理人越位以及恶意收购行为的杀手锏。
2.控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企业若想获得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可以理解,但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募资,股权是自己权益的最大后盾。股权决定话语权和控制权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因此,企业创始人或大股东若想掌控企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自己的持股比例进行安全边际设置,确保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能够战胜各种不稳定因素。
若大股东“一股独大”,无人能制衡,可能导致独裁而损害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反之,如果大股东股权比例过低,不但其他股东对其制衡可能过多,而且还会出现积极性不足的情况,也会损害全体股东长期利益。
对于国美这样一个上市公司来说,企业创始人若掌握公司50%以上的股权,所有权与控制权将会高度一致,没有人可以挑战创始人的权力;若股权比例下降到50%之下,企业创始人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将被削弱,董事会将不再由企业创始人一言九鼎,而是由票选原则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重大决策。若企业创始人的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不仅仅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再次被削弱,其话语权也可能被剥夺,若要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自己的动议更会难上加难。按国美公司章程,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若黄光裕的股权在未来数年不断被稀释的话,其第一股东的地位不但不保,甚至连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也会被剥夺,这也是为什么黄光裕坚决反对国美增发新股的原因所在,发行新股可能摊薄黄光裕的股权比例,使得国美加速从股权比例上“去黄化”。
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是需要企业创始人深刻领悟和运用的一门技术。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企业创始人若要保证自己的绝对权力,最可靠的办法就是掌控50%以上的股份,在股份不能达到50%的情况下,也应确保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和自己的股份相加大于50%。
3.职业经理人在情理法之间的抉择。股东与职业经理人本是鱼水的关系,多数情况下,双方之间默契配合,共同推动企业向前发展,但是身为个人,职业经理人难免需要在情理法之间做出正确抉择。
职业经理人应遵守最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加强自律。职业经理人应该自问:如果我背叛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那么之后谁还敢委我以重任?职业经理人要珍惜自己的名誉,名誉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长期来讲,职业经理人恪守职业道德,为企业发展尽心尽力,将赢得企业家们的欢迎和尊重,并不断接到企业家们抛来的橄榄枝。在职业经理人自律上,唐骏可以看作一个榜样。在盛大,唐骏助陈天桥成功上市;在新华都,不仅助陈发树在资本市场入主青岛啤酒和云南白药,更是将旗下二级公司运作上市。唐骏功绩不小,却看淡权力,给自己明确的定位,宣称“职业经理人永远是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