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和反并购业务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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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上市公司反收购是什么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反收购也称为上市公司收购的防御,通常发生在敌意收购中,是指目标公司所采取的旨在抵御乃至挫败收购人行为的措施。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参考资料:《企业上市规划师教程》
Ⅲ 反并购策略的经典案例
1998年初计算机合伙人公司(Computer Associates简称CA)对计算机科学股份公司(Computer Sciences Corp简称CSC)的收购案例。收购方CA和被收购方CSC均为纽约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由著名美藉华裔王嘉廉领导的CA是美国第三大独立软件制造商。它主要为大公司提供数据管理商业软件。全球“财富500”家大企业中,有95%采用它的网络化管理软件。位于加州的被收购方CSC是美国著名电脑咨询服务公司,它的服务项目包括程序设计。管理咨询,系统结合及产品寻购业务等,它的主要客户是政府及政府附属机构,占其总业务量的25%左右。 CA在1997年12月中旬开始同CSC接触,洽谈并购事宜。在经过两个多月的“友好”谈判后,双方在价格和收购条款上均未能达成协议。1998年2月中旬,CA决定采取行动,公开发出以高出当时CSC市价的30%,每股108美元的价格收购CSC公司的收购要约,整个收购金额涉及90亿美元(如果收购成功,将成为当代高科技领域第三大并购交易)。CA总裁和首席执行官库马先生在写给CSC董事长汉尼卡特的正式书面信中提出:对两家公司至今未能达成协议感到遣憾,但CA决心不遣余力采用所有合适的方法来促使并购交易成功。在CA收购要约中,CA提出以下几个收购条件:①留住CSC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员工;②向CSC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员工购股权:保证在合并后公司中,CSC和CA组织地位相等:④除非万不得已,原CSC组织框架不变;(5)合并后公司使CA和CSC在技术和市场开拓上能互相帮助,共同发展;⑥没有裁员计划。
CA这种做法带有很强的敌意。第一,CA原来打算:如果CSC同意同CA以“友好”方式合并,CA愿以每股114美元的价格向CSC股东购买CSC股权。但现将收购价调低,显然是对CSC不合作的惩罚。第二,从“友好”协议转向以正式要约收购,迫使CSC在十天内作出反应。除此之外,CA还向内华达地方法院提出要求:希望法院裁定CSC在1998年8月份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将CA收购要约提前交给股东讨论。并购谈判从“友好”转向“敌意”,使原本有意寻找合并伙伴的CSC改变对整个兼并活动的立场,CSC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决定不道余力造行反收购。CSC通过采取以下行动来回应CA的敌意收购:①修改公司章程,取消拥有20%股权的股东提出提前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②为公司最高层17位管理人员订立丰厚离职补赏金;将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比率要求从50%提高到90%;④扬言计划向优先股股东发放普通股认股权的股息,为公司毒丸防御计划铺平道路,因为一旦发生兼并,优先股可转换为收购者普通股,以增加收购成本;⑤向洛杉矶最高法院提出5000万美元的诉讼,起拆CA收购行为违反了加洲不公平商业竞争法;⑥向美国洛杉矶地方法院起诉CA和它的并购顾问贝尔,控制被告方通过CSC以前的商业伙伴,一家信誉评级机构中非法获取CSC机密信息。
3月2日,CSC正式拒绝了CA收购要约。3月6号,CA在经过各种努力后,终于宣布:当3月16日收购要约期结束后,不考虑延长要约期,这也意味着CA彻底放弃了对CSC收购,从而使美国高科技史上第三大兼并案以流产告终。 CA在兼并之前未对目标公司作深入。全面了解,CA认为向CSC股东发出收购价已高于其市场价30%,收购价格应当合理。但这是其实对CSC股东心理缺乏了解。CSC是高成长性公司,有一半以上CSC股东属长期投资者,持有CSC股票至少五年了。并且CSC是他们投资组合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每股108元,即以高于市场价30%得出的收购价格对其他被并购公司也许合理,但对CSC股东却偏低。一位高科技行业的分析家认为每股130元才是吸引 股东放弃股权的合理价位。CA及它的并购顾问贝尔,因为没有充分了解目标公司股东情况,在收购的最关键问题造成失误。
CA未考虑被兼并企业的行业特性,选用了错误的并购方案。
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最重要的资产是人才。如果被兼并企业的人才对兼并公司不满,兼并后纷纷离开公司,也就丧失了兼并的意义。因此,对高科技企业的兼并,人们极不推崇采用敌意收购,因为它往往造成被兼并方管理层和员工对兼并方的敌对情绪,使兼并结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CA在这场兼并战中,不顾及CSC的反对,我行我素,按美林证券分析师的说法:采用对CSC敌意收购从一开始就是个错误,因为即使敌意收购成功,也势必造成CSC员工和忠诚客户的流失,不可能有好的商业经济效果。
Ⅳ 向前并购和反向并购有什么区别
您好,区别在于向前并购的存续公司是买方,反向并购卖方仍然存续。
Ⅳ 借壳上市与反向收购有何区别
借壳上市与反向收购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借壳上市是指一间私人公司透过把资产注入一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借壳上市,是很多中小企业谋求发展,实现资本变现的一种重要手段。
反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获得上市公司70%-90%的控股权。
二、实现方式不同:
借壳上市就是想上市的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的ST公司的控股权,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上市的目的。
反向收购通过买壳,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实现间接上市。
三、报告的主体不同:
借壳上市,由于借壳企业的资产、负债甚至连同人员、业务和经营资质一起进入选为“壳”公司的上市主体,该上市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
反向收购,一般无需同时进行整体转让或重大资产出售,实际购买方的资产、负债、人员并没有注入所购买的上市主体,只是取得了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作为经营主体持续经营,该上市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不会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
Ⅵ 如何应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可参照H-P并购Compaq的案例,制出一个更有远景的企业策略和运作方案,游说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争取他们的支持,再发起委托书争夺战来表。
要不然,就要从法律入手,查找出反收购行为的破绽,攻其漏洞,这可参照历年来日本企业的诉讼案。
最后,就是游说行政干预,能否行得通,就要看该国的政治形势。
Ⅶ 反向并购的反向收购(买壳上市)与直接上市(IPO)
1、操作上市时间短
办理反向收购上市大约需3-9个月(买仍在交易的壳需3个月至6个月,买已停止交易的壳到恢复交易需6个月到9个月);直接上市(IPO)一般需一年以上。
2、上市成功有保证
直接上市(IPO)有时因为承销商不愿或市场不利会导致上市发生困难而撤回上市申请,成功没有把握(1999年有1/3的IPO被撤回),而前期上市费用(如律师费、会计师费、印刷费等)已付去不归;而反向收购(买壳上市)因操作上市过程不受外在因素的影响,上市成功是有保证的(只要找到好的壳公司即可),不需承销商的介入。尤其美国承销商一向只注意中国大型国有企业在美的上市承销,一般私营或合资企业,即使业绩很好,也少有机会受承销商的青睐。
3、上市所需费用低
反向收购的费用要比直接上市的费用低。IPO费用一般为120万美金以上(另加约8%承销商佣金),而反向收购一般不超过100万美金(视壳的种类而不同)。‘
4、反向收购成功,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后,公司才进行融资(公募、私募)。
5、直接上市一旦完成,立刻可获得资金;而反向收购要待合并后推动股票,进行二次发行(增发新股或配股)才能辞行集到资金。此时承销商开始介入,但因公司已为一美国上市公司,承销商当然愿意承销新股的发行。
6、直接上市由承销商组成承销团;而反向收购则要聘请“金融公关公司”和“做市商”共同工作,推动股票上涨。
7、直接上市是直接上NYSE或NASDAQ,机会较少(1999年,全美仅380个IPO),反向收购则从柜台OTCBB)开始,视市场时机再进入主板市场。
8、直接上市与反向收购的比较
首次公开发行IPO 反向收购Reverse Merger
费用:约,200,000以上 不超过,000,000
时间:一年以上 3-9个月
成功率:没有成功保证 有成保证
融资:立即融到资金,但上市机会低 可二次发行融资私募、并购方便
Ⅷ 借壳上市与反向收购有何区别
借壳上市与反向收购的区别:
反向收购,一般无需同时进行整体转让或重大资产出售,实际购买方的资产、负债、人员并没有注入所购买的上市主体,只是取得了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作为经营主体持续经营,该上市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不会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
借壳上市,由于借壳企业的资产、负债甚至连同人员、业务和经营资质一起进入选为“壳”公司的上市主体,该上市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
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指一间私人公司透过把资产注入一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借壳上市,是很多中小企业谋求发展,实现资本变现的一种重要手段。
直白地说,借壳上市就是想上市的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的ST公司的控股权,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上市的目的。
反向收购:
1.反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获得上市公司70%-90%的控股权。
Ⅸ 反并购策略的案例分析
1994年4月恒通集团受让棱光实业35.5%的股份,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国有股权转让的先例。但由于当时的棱光实业的主业处于惨淡经营的地步,入主棱光实业后所发生的一系列的事件,使棱光实业的资产与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终于在1999年中期出现了整体性亏损。其中最典型和最恶劣的是恒通对棱光资产的“吮吸”,恒通入主棱光六年来,已通过溢价转让资产、股权质押、经济担保等多种手段,前后从棱光实业弄走了8个多亿的资产或信用。
同样,1997年10月成都联益大股东成都联益(集团)公司将成都联益3421.6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40%)转让给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后,原本以为是一个沿海民营企业与西部上市公司的完美结合,随着广东飞龙集团的种种诈骗行为而化为泡影。这种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之声,表明获得控股权的两个不同的目的,即到底是扶持上市公司做强做大,还是以上市公司作为敛财的渠道。诚然,控制方希望借助资本市场寻求对前期投入的套现是完全正当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急于求成甚至不惜采取欺骗手段圈钱,显然是竭泽而渔。因此,在目前上市公司亏损数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如何针对出现类似的问题制订相应完善的法规以杜绝纯粹圈钱式重组的发生,是保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投资者也应当对廉价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行为予以甄别,以回避相应的风险。
总之,企业在反兼并、反收购策略可谓五花八门,随着收购兼并活动的发展,新的反兼并、反收购措施也会不断涌现。值得注重的是,目标公司在控制自己的反购并计划时,一定要注意当地法律对此种计划所持的态度,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因为,各国证券法均规定,目标公司管理层在安捧反购并措施时,必须充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因董事、经理的一己之私而牺牲股东的利益。
例如,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第4条“禁止阻挠行动”规定: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一经接纳真正的要约,或当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时,在未得受要约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前,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该公司事务上,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以阻挠该项要约或剥夺受要约公司股东决定该项要约利弊的机会其效果足。特别是董事局如果未取得该项批准,不得:
①发行任何股份;
②就任何未发行股份发现或授予期权;
③增设或发行、或准许增设或发行任何证券,而该证券是附有转换为该公司股份或认购该公司的股份权利;
④出售、处置或取得,或同意出售、处置或取得重大的价值的资产;
⑤在日常业务过程以外订立合约,包括服务合约;
⑥促使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购买或购回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为该等购买提供财政协助。凡该公司在之前已有合约义务,规定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或凡出现其他特别情况,必须尽早在可能的情况下咨询执行人员,在适当情况下,执行人员可能豁免须取得股东批准的一般性规定。
Ⅹ 借壳上市与反向并购一样吗
不一样,借壳上市是指一家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把资产注入一家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
反向并购亦称“买壳上市”。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在投资银行顾问公司的帮助下获得一家上市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达到间接上市目的的行为。
壳公司由于业务萎缩,估价较低,需要以此来避免破产或被摘牌,从而实现自己的股权价值。
(10)上市公司并购与反并购扩展阅读: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一种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它们的不同点在于,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反向收购属于公司收购合并的一种正常形式,在美国已经有长久的历史,是公司股票上市的捷径。目前,采用反向收购的公司越来越多,每年以反向收购上市的公司与IPO方式上市的公司数量基本持平,近年来,更有超越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