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简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意义。
释义: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意义:
1、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
2、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扩展阅读
独立董事制度的特征:
1、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2、行权上的独立性。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3、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时下,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当下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独立董事制度
Ⅱ 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要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文件中规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这意味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即将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内部制约机制。
独立董事是从西方国家的非雇员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发展而来。目前,独立董事越来越成为公司董事会中的主要力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中,独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其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1999年,美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达到62%,英国为34%,法国为29%。
作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1998年,H股公司率先按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文件,要求H股公司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工作为我国进一步推广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从企业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中基本上都有若干名独立董事。在我国有些A股上市公司中,有的早就聘请了社会知名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近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群体已经显现,独立董事热潮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新动向。
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建立其有效的董事会制约机制,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不受公司内部人员侵害等方面,显示了很好的作用。从历史上看,独立董事的设立就是为了制衡公司经理权对股东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在股权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时更容易发生。形成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重要地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作用。
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是由其独立性和行权能力所决定的。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包括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如需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聘请;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独立董事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独立意见。这些规定均强化了上市董事会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Ⅲ 请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件其效力如何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所以证监会应该属于省部级国家机关的执行机构,其《关于在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应该被划入部门规章的范畴。
Ⅳ 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
职责定位是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基础。从上世纪90年代末独立董事引入我国的背景来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限制大股东的不良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从立法宗旨来看,无论是《指导意见》中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表述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都是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从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任职要求来看,也是要求“独立董事应该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这三个方面均表明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职责的定位是“监督制衡”。针对现实中很多公司更多地将独立董事定位为“咨询顾问”,监管部门有必要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
(二)改进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问卷调查显示,认为由大股东提名、选聘的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较大影响”的占19.8%,认为“有一些影响”的占40.4%,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39.8%。在“当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一题中,“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的得分最高,意味着,调查对象认为当前独立董事制度中最迫切需要调整和完善的是选聘机制。
对选聘机制的改革可考虑以下方式,或以下方式的组合:一是大股东回避制,即在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人选时,代表第一、二位大股东的董事必须回避,然后再由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二是中小股东提名制,即由中小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然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三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制。即借鉴美国选聘独立董事的做法,将独董提名权授予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政策进行充分披露。四是自律组织推荐制,即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按照一定的倍数,如3倍于上市公司的申请人数,为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然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前三种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但不能解决独立董事选聘渠道不畅,难以找到合适人选的问题,其中,第三种方式还仅适用于选聘继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第四种方式可同时解决选聘渠道和独立性两个问题,实际操作中,中上协可以与地方上市公司协会分工协作,联合进行。中上协主要负责建立、维护上市公司人才库,制订独立董事推荐标准,并对推荐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地方上市公司协会主要负责本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选的推荐。
(三)改进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方式
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当前的津贴发放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较大影响”的占比24.5%,认为“有一些影响”的占比为42.9%,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32.6%。调研中一些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提出,可以考虑让各公司将独立董事津贴统一交中上协或中上协成立的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然后中上协或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发放给独立董事。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一方面用于建立独立董事保障机制,为独立董事的非主观履职责任提供救济和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能够建立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对履职优秀的独立董事予以奖励。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董事津贴统一交由中上协或独立董事委员会来发放,津贴的最终来源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效果如何,有待进一步论证。此外,调研中还有相关专家提出,过高的独立董事津贴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造成较大影响,建议中上协或独立董事专家委员会出台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津贴上限进行限制和指导。
(四)建立、完善独立董事评价问责机制
目前,“花瓶董事”和“签字董事”的贬誉使独立董事的公信力备受质疑。独立董事不分“好、坏”,缺乏市场力量的监督和评价,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导致独立董事责任心、职业素质和履职能力的下降,不利于奖优罚劣和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问卷调查中,关于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七项因素,“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的得分最高。因此,应尽快建立独立董事评价问责机制,促进独立董事勤勉尽责。调研中,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建议:(1)由公司监事会根据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年度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进行年度考核,并提交股东大会;(2)中上协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基础上,研究编制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标准,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并定期公布;(3)中上协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库,将违反诚信或工作失职的独立董事计入诚信档案,除通告监管部门和对社会公众公开外,还要制定相关自律惩戒制度,予以自律处罚。
(五)进一步明确、细化独立董事职责
问卷调查中,在需要调整和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被调查对象选为第二位,仅次于选聘机制。调研中,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建议,中上协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进一步明确独董的职权、义务、审议事项、工作流程等,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详细、具体参照和指导,促进独立董事充分、有效履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持续跟踪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现状,不断完善和创新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并加以全面指导。
(六)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服务和日常管理
独立董事制度设立10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发展成规模的达6、7千人的庞大群体,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精英聚集的群体。调研中,许多独立董事反映,独立董事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是一个既游离于任职的上市公司之外,又相互联系松散的群体,独立董事缺少组织归属感和固定的诉求反映渠道。独立董事迫切需要上市公司协会尽快成立针对独立董事的自律服务机构,在为独立董事搭建交流平台的同时,加强对独立董事群体的履职指导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独立董事群体的履职素质和能力,避免因个别“害群之马”的行为损坏整个独立董事群体的声誉。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对独立董事实施一条龙式的服务和管理,即:独立董事资格认证与持续培训——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编制独立董事工作指引——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促进独立董事群体的健康发展。
综上,调研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十多年来,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但相信,经过相关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独立董事将在未来的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节选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Ⅳ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1、资格上的独立性。
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
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4、行权上的独立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Ⅵ 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加强法规制度的建设,逐步完善,使独立董事真正步入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关于独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职权的机制,极大推进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但在民事赔偿机制、董事责任保险等配套法律措施还不够完善,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依法保证独立董事能正常履行监督企业的职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
独立董事的信誉和个人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如何使独立董事逐步实现职业化,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很大程度决定于是否有一个让人信服的行业协会和一支有着高素质管理水平的队伍。一方面,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定行业的执业准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指导。这既有利于明确独立董事的执业责任,提高独立董事管理上市公司的水平,从而也提高独立董事的整体形象,为独立董事信誉体系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对独立董事加强管理,促进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按从业执业标准管理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独立董事队伍。社会发展进步很大程度取决人的因素,而一支高素质独立董事队伍也是上市公司治理发扬完善的需要。独立董事这样高素质人才培训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有计划、有措施,要邀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监管部门、独立董事业内优秀代表对在职独立董事及候选人进行培训,建立起独立董事人才库,为上市公司提供选择的余地,也促进独立董事自身素质和技能提高,增强竞争意识。
(三)、建立独立董事责权利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的设计关键是考虑独立董事的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一方面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没有重大利益关系,可能会存在没有什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可能也与上市公司经营者一样以权谋私,不负责任地使用权利。因此,激励和约束机制二者是缺一不同,相辅相成的。
1、物质激励机制:主要是建立报酬激励机制,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当前可采取适度津贴+奖金的办法,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过渡到固定津贴+奖金+股票期权多种现金的报酬激励机制。这样做可以使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保持充分发挥,认真履行其职责。
2、建立精神激励机制:主要是声誉激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独立董事的资质进行考核和认定,发放资格证书,把独立董事职业看作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尚职业;二是对成绩突出,职业道德良好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协会确认为终身独立董事,使他们珍惜自己的声誉和地位。
3、逐步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对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独立董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等其他物质回报。对独立董事的败德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独立董事协会,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组织对独立董事的操守行为也应提出相应的要求,通过制定一些自律性准则,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
(四)、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独立性”不仅在于选择独立董事标准,更重要的是“独立性”行使其监督经营管理的权利,他代表是全体股东的利益。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在董事会中比例,任职范围、权利义务、职责、法律责任等,可以成立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这样专门委员会来行使监督权。二、健全独立董事的信息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必须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应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上下拥有广泛的问询权。三是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产生作出详细规定,避免仍有大股东控制其产生的现象;四是独立董事需要经济上的独立,对独立董事建立相应的薪酬制度,制定相对明确的薪酬标准,鼓励其积极主动独立地开展工作。
(五)、强化公司的治理文化
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国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制约能力不足的问题。是为了解决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现象的存在,也是为了防止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础,是公司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境条件。任何一个公司业绩都是与其治理水平相联系的。大力宣传诚信、勤勉的信条,把公司整体利益、股东利益以及社会责任义务与独立董事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联系起来,营造一种“人人为企业”的公司治理氛围,使独立董事能充分掌握公司的信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被“独立”起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应有的监督作用。
Ⅶ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是什么
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提示】(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2)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有权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①公司关联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
④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2)独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
(3)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发表的独立意见。
Ⅷ 新公司法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请问国务院有哪些规定
找不到的原因是因为还在制定中.这里有个消息,可以看一下http://www.junyuelaw.com/onews.asp?id=134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一份由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起草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已于日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正在就此草稿向业内专家征求意见。一位被征求意见的专家近日向记者独家披露了该草稿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草稿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有总则、资格和任免、职权和义务、工作制度、监督管理及附则。
独立董事正式出现在上市公司高管序列中至今已近六年。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开始了在境内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实践。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1377家上市公司已配备了4640名独立董事,平均每家公司达3名以上。2005年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有一定数额的独立董事。独董制度在法律层面最终得以肯定。
但是,被寄予厚望的独立董事在实践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如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知情权、查阅权等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缺乏制度保障,责任机制不健全。因此,有的甘当“花瓶董事”,有的干脆辞职,而在位上的又因无相关的制度保障,难以真正行使职权。
针对这种情况,草稿明确,独立董事享有特别职权,即独立董事除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其他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为使这项职权得以落实,草案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可以向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与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基于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的独立性,草稿赋予中小股东有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权利,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另外,对违反诚信义务的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措施。对违法违规者,监管部门可以公开认定其为不适当独立董事人选,两年之内任何上市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独立董事。
北京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晓森律师认为,草稿与指导意见相比,无论在保障独董独立性方面、具体行使职权方面都要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尤其是赋予中小股东提名权,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说这是引入独董制度的出发点之一。
〔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我国公司法一开始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从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是为了改变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状况,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极不合理,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流通股股东比例低而且分散,国有股股权比例偏高。这就容易带来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大股东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中小股东利益极易受到侵犯,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需要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改变董事会成员结构,监控资金流向;另一方面,改变投票规则,增强公众股表决力。这既需要法律上的保障,也需要独立董事的积极参与,只有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并发挥有效的作用,才能确保公司的良性运作,从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使独立董事成为中小股东利益代言人。
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大量的操纵股价、包装上市、大股东侵占、利润包装、内幕交易等行为依然层出不穷。此外,我国独立董事的整体规模偏小,在董事会中的构成比例也偏低,很多成为“花瓶董事”、“名人董事”。据网易财经《首份中国独立董事生存报告》的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有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这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需要完善。
以前有一个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如果有兴趣,可以看一下的.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084
Ⅸ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目前而言,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特别规定。这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具体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部门规章中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特别规定。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部门规章中所作的特别规定。
Ⅹ 论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1.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
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法上“一元化”治理结构的产物,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体制改革、强化监督功能、优化治理机制的重要标志,它于90年代以来在市场高度自由化、法治化的英美发达国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与此同时,独立董事制度也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重视与引用,这其中包括我国。所谓独立董事通常是指“外部董事(即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中非公司股东单位派出的、并与公司(管理层)无经济利益与亲属关系的独立社会人士,”⑴他们往往由企业家、银行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退休官员等组成。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最早开始探索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兖州煤业、中国联通、中国石油等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也有不少公司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有些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高达50%(如内蒙古包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据统计,2001年8月中国正式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之前,已有201家A股公司的董事会引入了独立董事,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1187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124家上市公司共选聘了2414名独立董事,其中80%的公司聘任了2名独立董事。”⑵由上观之,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只在上市公司实践尚未被普及推广,但已呈方兴未艾之势。而与此相应的立法则稍显滞后,但从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的选择性条款“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到2002年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强制性条款“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足以体现出中国有关证券监管层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鲜明立场和观点。然而对于独立董事制度应否被引入的理论争辩不但并未因此而停止,反而愈演愈烈:以社科院刘俊海博士为代表的积极肯定者有之⑶,以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为代表的全盘否定者有之。究其原因主要是学者们在没有统一公司立法的情况下,对这一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甚至大相径庭。
制度移植话题是当今社会转型时期法学讨论的焦点之一。“从法学研究的视角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一种制度的移植。”而制度移植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需考虑植入环境是否有利于本土化的条件之生成、之实现。换言之,中国有无独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土壤,是否有必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是否难逃“南橘北枳”的命运……这些均需要在法理上作进一步的分析。总体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引入,尚处于萌芽、探索阶段,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逻辑进路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遭遇的种种问题和困惑,更加迫切呼唤法律制度的创新和理论的跟进。
2. 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品格之一,也是其在董事会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原因之一,它往往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和利益选择更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正是基于此,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才得以发挥。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完善,进一步防止“内部人控制”,从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较之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对CEO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的监督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经验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比之于内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易在公司业绩滑坡时更换经理”。独立董事制度的这一优越性具体表现在:由于独立董事在财产、人格、利益和运作上都具有独立性,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因而其可以比较公正和独立地参与董事会的活动,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客观的评价;由于独立董事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公司中各种核心权力机构的主席或主要成员,因而其权力基础比较稳固,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比较大;由于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独立董事进行审计,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一些重大决策中具有否决权,因而可以在制度上保证公司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持证经营;由于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因而在董事会的内部制衡与股东大会的财产制衡和证监会的社会制衡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进而形成了内外结合的、立体的和交叉的制衡体系,如在解除不称职的高级经理、建立“奖勤罚懒”的激励约束机制、限制对股东不利的公司收购等方面,保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当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系列措施也正在向纵深推进。在采取诸如减持国有股、严格公司审计制度、对扭亏无望的PT公司摘牌退市,强化证券监管杜绝或限制以圈钱为目的的增资扩股等措施外,加强公司监督机制建设为重中之重,”⑷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此无疑是有着重要作用的。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商业环境中,具备专业特长的独立董事是公司决策的“外脑”资源,因为独立董事一般都是技术、法律、财务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他们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战略、投资、项目计划等提出客观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的发展带来新知识、新技能和新经验,协助管理层改善经营,发挥其智囊团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此外,独立董事的加盟还可以提高公司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化、公开化程度,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思路是建立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机制,其结果是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全部交给经理层,然而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足够成熟的企业家阶层和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许多企业尤其是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理并没有经过系统的培养和专业的训练,对经营管理之道知之甚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固然要靠提高经理层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但独立董事们的顾问和参谋作用也不可小视,从这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有着更多的现实意义。
再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一国的宏观经济水平。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它通过对公司内部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公司业绩得以保障、竞争力随之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因而提高,从而使资本市场健康运作,国家的金融体制更加扎实、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加坚强,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
资本是衡量一个公司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在有了一定的原始资本的前提下,融资渠道对公司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则至关重要,而融资渠道是否畅通无阻又取决于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良好声誉和发展潜力。在我国目前存在严重信用危机的证券市场上,独立董事的加盟能极大改善公司声誉,推进经营活动,因为他们能搭建起公司经营层与外部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之间的对话、互动桥梁,或者直接成了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信息披露的天堂里的使者,从而提高公司价值,这对众目睽睽之下的公众公司而言,无疑是个无价之宝。从这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已不仅有助于公司顺畅融资,同时还有利于我国现阶段整个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的发展。
最后,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公司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尤其在美国上市的我国企业来说,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完善的一大“国际标志”,也是公司走向世界,实现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一环。
正是由于独立董事制度的上述作用,使得其被各国普遍采纳,也掀起了一场风靡全球的运动,成为各国公司治理专家及政客、媒体聚焦的热点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点以及投资者的追捧点;而一朝有事,如安然事件的东窗事发和国内一些上市公司不成功的实践,独立董事制度又成了锋芒所向之处。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评价之所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是因为我们对这一制度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和所有制度一样,独立董事制度在拥有优越性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3. 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美国著名公司法专家克拉克在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的同时,更多地分析了它的缺陷,指出它并非完美的控制力量。而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其对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解决不了上市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重大缺陷。独立董事制度除了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内部人控制”的影响和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外,对于国有股权虚置,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以及经理层缺乏长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问题,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靠公司治理这一系统工程的完善。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和可能存在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并不设有监事会的“单一董事会”制度的国家,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设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所以就要求我们对独立董事和监事各自的权责加以严格的界定,否则极易导致权力的重叠和职责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而我国目前又没有这方面的统一立法,自然会有许多问题产生,这也是许多人对独立董事制度大加否定的原因之一。
最后,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存在障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除了受到时间(独立董事们身兼数职,很少有时间详细了解公司及市场的经济状况)、信息不对称、预算拨款、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外,还受制于这样一些因素:一是对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我国目前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等均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独立董事往往由控股股东任命,这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业务素质等就大打折扣。二是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践中,相当一批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报酬大大低于内部董事,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有的独立董事除了“车马费”外分文不取,调动独立董事为公司经营献计献力的动力源仅仅由良心提供是不够的;同时对独立董事因为过错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道义上的责任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显然是不够的。三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因素。在我国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的社会环境下,荣誉感并不足以使独立董事产生对上市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因而它也就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为公司尽责;在我国人际关系浓厚的文化氛围下,许多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事务中碍于情面而难以坚持自己的立场,“董事会议的社交氛围崇尚友善和互助,对内部执行人员的批准不肯支持,采取敌对态度,或者提出并追问敏锐的问题都是不友好的。” ⑸
以上所说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有的是其固有的缺陷,无法改变;有的是在引入过程中遭遇“水土不服”或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这是可以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来逐步解决的。
4.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发挥
由上可知,独立董事制度既不是完美无缺,也不是一无是处,我们既不能因其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而“盲目跟进”,也不能因其在国内一些不成功的例子而“全线撤退”。独立董事制度的功效到底如何,不能抽象地空谈,需要结合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环境、条件来予分析。“经验研究表明,仅仅改变公司治理机制本身如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还要看独立董事制度自身是否完善,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是否具备以及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条件和与此相关的互动、实现机制如何。”⑹美国著名现代化问题研究专家英格尔斯曾指出,“没有人的心理、观念、素质的现代化,引进再先进的技术设备在传统人那里也是一堆废纸”。⑺
独立董事制度是地道的舶来品,在我国欲成功地推行还有赖于其运作的相关条件和制度的完善,基于以上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想使这一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至少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第一,正确处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监控功能上的优势互补关系。首先,要区别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公司中不同的角色和地位。前者属于公司权力枢纽机关董事会之组成部分,其出任人员多来源于有社会名望或技术专长、管理经验的“精英阶层”;而后者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任职资格范围更为宽泛,而且往往有群众基础及职工参与,因而使公司的权力更趋民主化。其次,要区别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同的监督内容和性质。前者主要是对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与科学性进行监督,而后者的监督重心应放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规范运作和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监督董事和经理经济行为合法性等方面。最后,要区别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不同的监督特点。前者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和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后者具有事后监督、外部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的特点。在对二者有了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还要使二者的合力最大化,使它们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健全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相关制度。首先,建立科学的、适合国情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其中包括要以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原则,细化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之规定;要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要明确董事会次级委员会的组成,适当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其次,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其中包括声誉激励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最后,建立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主要包括对其最低工作时间、兼职、任期等的要求和违法后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综上,笔者对独立董事制度坚持“有限肯定说”立场,我们应当尽快在公司立法上对这一制度加以确认,但不能夸大其作用;我们应当使这一制度本土化,而不是全盘照抄。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利弊两方面的辨证分析,可以看出,它在我国从制度设计到发挥作用,如何趋利弊害、扬长避短,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目前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远未实现,它的许多优势因为种种原因还未显露出来,但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会日渐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