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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的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5-06 11:25:30

㈠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首先,应当认识到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贯穿于整个破产法,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当然也不例外。对破产重整程序而言,正确认识和理解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需要注意三点。其一,债务人的财产首先应用于清偿债权人,在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的情况下,股东权益理论上可以归零。其二,在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若为股东保留了一定权益,本质上属于债权人做出的利益让步。其三,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表决通过而未获得出资人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不是全额受偿或超额受偿,出资人组的反对就不会成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刚性障碍。
其次,应当在破产法框架下行使权利。股东应在破产法框架下行使权利,包括如下三点含义。第一,《企业破产法》赋予的权利股东可以行使,《企业破产法》没有赋予的权利则不能行使。列席债权人会议、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并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是《企业破产法》赋予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权利。对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异议、对债权审查确认的异议等,则不属于股东依据《企业破产法》享有的权利,股东在法律上无权对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为或者债权确认结论提出异议,如果坚持提出异议,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权不做处理。第二,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权利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不当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够行使应以是否与破产重整程序相悖为判断标准。在重整程序中,股东下列常见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一是剩余分配请求权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监高持股转让禁止;三是分期出资的期限利益被剥夺,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四是通过更换董事管理公司的权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项决策权受限;六是未经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换董事、监事之权利;七是债务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层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八是股东的查阅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受限。第三,股东对破产重整程序有异议,应依照《企业破产法》向法院寻求救济。破产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属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主导者和监督者。因此,在股东对破产重整程序有异议时,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寻求救济。
最后,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不可逆转。与常见的诉讼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属于非诉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一旦启动就要按《企业破产法》设定的规则往前推进,程序走向和最终结果不可逆转。对于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破产重整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在上诉和再审方面与诉讼程序都有区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规定,对于破产程序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依照第414条规定,破产程序也不在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的范围之内。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结果要么是重整成功,要么是重整失败,结果是确定的、不可逆转的。如果重整成功,债务人就脱离破产重整的保护期,恢复到正常经营的状态。如果重整失败,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最终走向注销。除此之外,破产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结果。在市场化、法治化成为证券市场主基调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维权行为应回归到法制框架中,应该尊重法律,尊重市场规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证券市场才能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㈡ 中国上市公司退市或破产的有哪些

名单如下:

ST南化

ST兴业

ST嘉瑞

ST园城

ST黄海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目前A股公司因业绩因素的退市标准是连续3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暂时保留代码和资格),如果之后6个月内仍继退市续亏损就要面临退市处理。

退市的另一种情况发生在公司实施私有化时,在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回购全部流通股后即可宣布公司由公众上市公司重新变为私有公司,如中石化(600028)对旗下多家上市子公司实施私有化后这些子公司就将一一退市。

㈢ 公司破产重整,我还能留下吗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请破产,依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被拖欠工资或其他费用的员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㈣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怎么办

上市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产,那么按照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必须首先偿还债务和优先股权,剩下的资产就是普通股东的可分配财产。一般来说,当某只退市股票宣布破产后,普通股东基本是没有资产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担上市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㈤ 内地哪十一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据《证券日报》数据中心统计,截至目前,共有11家上市公司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他们分别是:S*ST长岭、*ST兰宝、S*ST朝华、S*ST鑫安、S*ST星美、S*ST海纳、*ST华源、*ST宝硕、*ST九发、S*ST华龙、ST金化。上述公司大多数处于重整和重组的关键时期,由于这些公司不再适用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规定,因此重组成功的机会大大提高。

㈥ 上市公司衰败后再重生的案例

一个上市公司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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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9日上午9时28分,上海证券交易所,福建省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仪式正在举行。随着一声清脆的锣声响起,暂停上市达27个月的*ST夏新被更名为象屿股份(sh600057),恢复上市。
看到这个消息,叶炳坤松了一口气。虽然案件早已经审结,在法律程序上来说早就已经结案,但他直到这时才真正放下。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是厦门市的一家优秀企业,1997年成立,同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从2003年开始,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失误及市场变化,公司迅速走向了衰败。到2008年,已连续三年出现巨额亏损,负债近29亿元。
2009年5月27日,上交所暂停了夏新的股票交易——这预示着如果公司在12月31日前不能扭亏,将被强制退市。与此同时,数百名债权人、数千名员工围堵工厂、政府和法院,要求清偿债务、支付工资,公司陷入混乱,社会稳定面临严重挑战。
2009年8月,债权人厦门火炬集团向厦门中院申请对夏新电子破产重整。9月15日,厦门中院裁定夏新重整——以司法途径实现夏新电子重生的序幕正式拉开。
厦门中院将夏新重整案列为全院2009年第一要案,由院长陈国猛担任审判长,叶炳坤等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
作为主审法官,叶炳坤24小时待命,半夜被叫起来工作是家常便饭。那段时间他几乎没有睡过一个“舒服觉”。
法院最初制定的补偿方案工人们不同意,为了弄清原因,叶炳坤和同事们到夏新公司找工人了解情况,却被工人们堵在厂里整整一天。工人们的对立情绪严重,连说话的机会都不给他们。
“说实话,当时觉得工人上访、闹事确实不对,但仔细想想,工作了几十年,很多人是四五十岁,每个月才一两千块钱的工资,他们的诉求也并不过分。我们中午、晚上跟他们一起到食堂,蹲在地上吃盒饭,边吃边聊,听听他们的想法。吃了几次,吃出了感情。知道了工人的顾虑后,我们又积极争取市政府支持,从其他渠道向低收入职工额外发放生活补贴,主动协调督促手机业务收购方、其他资产收购方和重组方承诺安置员工,还通过市政府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多方面、多渠道解决员工再就业的后顾之忧。那些刚开始说要跳楼、自杀的员工,最后都支持我们的重组方案。”叶炳坤回忆。
2009年11月20日,厦门中院裁定批准夏新电子重整计划。在厦门中院的推动下,2010年初,夏新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补偿方案,普通债权人获得的实际清偿率超过20%,比破产清偿的理论比例增加了一倍有余。
2010年2月20日,向债权人清偿、向员工发放补偿款的工作全部完成。3月1日,夏新如期披露上年年报:2009年实现扭亏,平均每股盈利1.62元。公司向上交所递交了恢复上市交易的申请。接着,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报告,申请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同年4月21日,厦门中院作出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紧接着,公司引入厦门象屿集团展开资产重组——夏新向厦门象屿集团及象屿建设公司定向发行4.3亿股,收购两公司持有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2011年4月26日,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被证监会审核通过并于6月29日作出正式批复,公司随后更名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8月29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恢复交易,“*ST夏新”实现“摘星去帽”的同时,股票简称也更名为“象屿股份”。
在厦门中院的推动下,夏新电子在破产重整后涅槃重生。
普通债权人实际清偿率超过20%,比破产清算增加一倍;5万余名股民权益得到保护;700余名在职员工被安置,4000余名被裁员工遗留问题得以解决;上市“壳资源”得以保留,被置入优质资产。首次在企业重整中引入托管制度,完善重整期间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首创被占资产保全制度和反保全两项制度,依法确保重整期资产安全;首创管理人离任审计制度,强化对管理人重整期间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管。这是一起多方共赢的结果,也是厦门中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创新和突破。
随着复盘锣鼓的敲响,这起由厦门中院历时7个多月审结的福建省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㈦ 请问:*ST创智破产重整,在中国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例中有哪些成功的有没有失败的例子

从2007年6月1号破产法生效,全国共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26件,成功终结的案例18件,正处于程序中的8件,暂时没有失败案例!

最后恭喜你了,你的股票会有很好的回报,等着收钱就是了!